走私毒品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罚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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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这应当说是一个 明显 的冲突 。笔者认为 ,对于
这 一 冲 突 , 完 全 可 以通 过 法 理 学 中“ 重法 优 于 轻 法 ” 的 法律 适 用 原 则 来 解 决 , 在 行 为人 从 事 了走 私 、 卖 、 即 贩
作者简 介 :黄 瑛琦( 9 0 ) 18 - ,女 ,安徽泾 县人 ,东南 大学法 学 院博士研 究 生,主要 研 究方 向:刑事 法学 :张洪成 (9 8 1 1 7 ~ ,男 ,江苏 新沂人 ,中 国刑 警 学 院禁毒 学系讲 师 ,法学 博士 ,主要研 究方 向:刑 法学 .
第5 期
关键词 :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罪 :刑罚适用
中图 分 类 号 :D 2 94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7 —142 1)5 0 5 — 6 6 23 0 (0 00 — 0 8 0
走私 、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罪是我 国 《 刑法》
明确 规 定 的 一个 行 为 方 式 选 择 的选 择按照犯罪来处理就可 以。 而实践中的做法也证 明了这是正确 的。如有论者 指 出: 实践中,笔者所在地法院均是严格依照该规 定 “
判 处 毒 品案 件 被 告 人 ,即 使 是贩 卖 01克 ,也 予 定罪 .
处刑 ,没有判决结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免于刑 事处 罚的案件 。” 并指 出,应 当按照刑法第 1 3条 的规 定“ 对毒 品犯罪案件 ,同样 是适用 的” 1 。[该论者肯定 1
定要 判 处 刑 罚 ,对 走私 、贩 卖 、运 输 、 制造 毒 品数 额 极 小 的 ,可 以判 处缓 刑 ,或 者 在 审 查起 诉 环 节 以不起
刑法69条规定
![刑法69条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1c7a091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0f3165b.png)
刑法69条规定刑法中的第69条规定了非法携带、运送、邮寄、传递毒品的罪名及其刑罚。
这是一条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法律条款,旨在保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下面将详细解读该条款。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对于非法携带、运送、邮寄、传递毒品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主要由下列因素综合考虑来决定:毒品种类、数量、质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
在这条规定中,所提到的毒品是指法律规定的吸食、注射或以其他方式药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药品成分。
这些药品如果被携带、运送、邮寄、传递而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即属于非法行为。
刑法对于非法携带、运送、邮寄、传递毒品犯罪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这是因为毒品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极大。
毒品的滥用会导致个人的身心健康受到威胁,甚至破坏整个家庭及社会安定。
因此,对于这类犯罪,社会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如果属于非法携带、运送、邮寄、传递毒品的行为,并且构成犯罪,根据毒品种类、数量、质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情节的不同,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一般情况下,如果数量较小,社会危害较小,则可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如果数量较大,社会危害较大,则将以刑徒刑、死刑等严厉刑罚加以惩处。
这种差别对待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合理地体现了刑法的灵活性。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毒品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涉及此类犯罪的个人,应该严肃处理,确保公正和合理。
同时,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涉及这类犯罪,法律将予以特殊保护和对待。
总之,刑法第69条的规定严厉打击非法携带、运送、邮寄、传递毒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极大,破坏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因此,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严厉刑罚。
同时,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刑罚,确保公正和合理。
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
白某日走私、贩卖毒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案
![白某日走私、贩卖毒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案](https://img.taocdn.com/s3/m/a8b7632f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54.png)
白某日走私、贩卖毒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案文章属性•【案由】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拘禁罪•【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正文白某日走私、贩卖毒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白某日,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无业。
2017年7月,被告人白某日招募多人组成犯罪团伙盘踞在境外,向国内走私、贩卖毒品。
白某日犯罪团伙在境外多地建立吞毒点,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招工信息,诱骗、招募和组织曹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韩某宇(未成年人,已另案判刑)等数十人从境内偷渡至境外,并集中在上述吞毒点看管,以暴力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手机和身份证等手段逼迫上述人员吞下包装好的海洛因,采用体内藏毒等方式走私毒品入境并运往云南省昆明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地贩卖。
白某日还安排人员在昆明市、成都市等地建立多个排毒点,用于接应走私毒品入境的吞毒人员、接收毒品并交予下家。
白某日负责该犯罪团伙全部犯罪活动,包括组织毒品货源及销路,对资金、人员进行管理等。
截至2018年8月,白某日犯罪团伙多次组织他人向国内走私、贩卖海洛因累计2万余克。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走私、贩卖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并罚。
白某日走私、贩卖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系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且利用未成年人走私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白某日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白某日已于2024年4月3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走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打击重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对于走私、大宗贩卖毒品犯罪团伙中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
毒品犯罪的既未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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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s.yingle.毒品犯罪的既未遂问题毒品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等,下面分别分析这几种行为方式的既未遂问题。
〔一〕走私毒品走私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论处。
既然是进出国〔边〕境,走私毒品就会有输入、输出两种形式。
就输入毒品而言,又得根据陆、海、空三种运输形式分别加以讨论。
就陆路运输而言,应以毒品逾越国〔边〕境线进入我大陆领域的时刻为既遂标准。
就海运和空运而言,应以装载毒品的船舶抵达我国港口、装载毒品的航空器进入我国领空的时刻为既遂。
就输出毒品而言,采取陆路运输方式的,以毒品离开国〔边〕境为既遂。
问题是,采取邮寄的方式输出毒品时,是一交付邮局即为既遂,还是交付邮寄的毒品逾越国〔边〕境方为既遂?笔者认为,应以交付邮寄的毒品逾越国〔边〕境的时刻为既遂。
理由是,在逾越国〔边〕境以前,还只是国运输,不能谓之走私,此其一。
其二,在逾越国边境以前,仍有可能被海关以外的机关查获,而属于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未遂。
就采取海运或空运输出毒品的,应以毒品逾越我领海或领空的时刻为既遂。
〔二〕贩卖毒品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为卖而买毒品的行为,只是贩卖毒品的预备行为。
只有着手出售并已将毒品交付给了买者,才能称之为既遂。
即使已经达成了买卖协议,只要毒品尚未实际交付,就还不是既遂。
毒品交付给了买者,即使交易款尚未来得及支付,也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关于贩卖假毒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分。
不知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分。
走私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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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立案标准走私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通过非法手段跨境运输、销售、购买、运输、邮寄、寄递或者接收货物,从而逃避国家的监管和征税,严重破坏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行为。
走私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对走私罪的打击和制裁一直是各国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
为了依法打击和惩治走私犯罪行为,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走私罪立案标准,以便对走私犯罪行为进行严格的认定和处理。
一般来说,走私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走私物品的性质。
走私物品一般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经海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通过非法手段跨境运输、销售、购买、运输、邮寄、寄递或者接收的货物。
这些货物可能是违禁品、限制品或者需要缴纳高额关税的商品,如毒品、枪支弹药、走私文物等。
对于这些走私物品,一般来说,只要是非法跨境运输、销售、购买、运输、邮寄、寄递或者接收的货物,都可以构成走私罪。
其次,走私数量的多少。
走私数量是指走私物品的数量,一般来说,走私数量越大,涉及的走私金额也就越大,危害也就越严重。
因此,在立案标准中,对走私数量往往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超过一定数量的走私物品,就可以认定为走私罪。
再次,走私行为的手段和方式。
走私行为的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通过非法的运输工具,有的是通过伪造文件和证件,有的是通过贿赂和腐蚀等手段。
对于这些走私行为的手段和方式,也需要在立案标准中进行明确规定,以便对走私行为进行准确认定。
最后,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危害后果。
走私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对于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危害后果,也需要在立案标准中进行明确规定,以便对走私行为进行严格的制裁和打击。
总的来说,走私罪立案标准是对走私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依据,是对走私行为进行严格打击和制裁的重要法律依据。
只有严格依照走私罪立案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理,才能有效打击和制裁走私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禁毒法律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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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律知识宣传1、毒品的危害性有哪些?答: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
一、毁灭自己。
毒品摄入人体后产生戒断反应,对健康形成直接而严重的损害,导致急慢性肝炎、肺炎、败血症、心内膜炎、肾功能衰竭、心律失常、血栓性静脉炎、动脉严、支气管炎、肺气肿、各种皮肤病、慢性器质性脑损伤、中毒性精神病、性病及艾滋病等各种疾病。
二、祸及家庭。
一个人一旦吸毒成瘾就会丧失人格,道德沦落,为购买毒品耗尽正当收入后就会变卖家产,四处举债,六亲不认,从此就意味着这个家庭贫穷和充满矛盾的开始。
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往往就是吸毒者家庭的结局。
三、危害社会。
吸毒与犯罪如一对孪生兄弟,吸毒者为获得毒资往往置道德、法律与不顾,越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
另外,对吸毒者进行各种医疗诊断,缉毒,戒毒力量的投入,对药物滥用防治工作的开展等都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担。
2、制定《禁毒法》的宗旨是什么?答:制定《禁毒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3、《禁毒法》所指的毒品包括哪些种类?答: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p1EanqFD4、《禁毒法》对公民举报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是如何规定的?答: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毒教育?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RTCrpUDG6、国家为什么实行毒品管制?答:因为毒品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危害社会,危害家庭,危害个人。
7、毒品管制的内容有哪些?答: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走私行为种类具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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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行为种类具体包括哪些▲1、通关走私。
是指通过设立海关的进出口口岸,以隐蔽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运应税、禁止或限制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依照海关法律的规定,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必须接受海关监管,因此,要想在通关环节逃避海关监管,达到走私进境的目的,必须采用伪报、藏匿、蒙混和闯关等隐蔽而不被海关察觉的方法进行。
伪报是指表面上接受海关监管,向海关进行申报。
但不如实申报,是一种隐瞒真实情况的申报,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常见的伪报内容有:货物和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原产地、贸易性质等。
藏匿是将携运的进出境货物或物品隐藏在一个允许进出境物件的某一个部位,随该物件一同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
由于藏匿的部位和特点不同,它又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挖空藏匿。
它是利用物件某个部位的一定的厚度,经过加工挖出一个适当的空位,藏人私货并弥合切口。
二是夹藏。
它是指利用物件结构的自然空隙藏入物品的方法,可能出现自然空隙的情况有物件结构形成的自然空隙,还有拆除物件结构中某些配件而形成的人为空间。
三是人身人体藏匿。
它是利用人体外部和服饰隐藏或绑扎物品的方法。
人体藏匿一般是利用人体内腔部位隐藏物品。
走私者利用这些部位,如肛门、阴道、肠胃和口腔等进行走私。
四是特制工具藏匿,它是利用专门为走私需要并经过专用设备加工而制成的特别物件隐藏走私物品的方法。
特制的含义是指具有一种行业性技能或行业性加工设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将物品藏入物体的专门制造,如,手提箱在制作过程中藏入毒品。
挖空和人为空隙的形式不属于特制。
蒙混包括变形蒙混和伪装蒙混两种方式。
前者是指利用走私物品的可塑性和延展性,改变物品的原来形象,如把黄金加工变形镀色制成日用器皿。
后者是指运用同走私物品体形、色泽相似的物品包装、形状或颜色掩护走私物品进行蒙混。
闯关是指行为人既并不向海关申报,又未藏匿应申报货物或物品,利用海关监管某些制度或漏洞,乘机携运进出境的一种方法。
闯关走私主要发生在旅客进出境过程中,走私者利用海关红绿色通道制度允许旅客选择绿色无申报通道进出境的便利,将国家应税、禁止或限制的货物物品携带进出境。
毒品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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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由于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私、贩卖、运输、制造、⾮法持有等毒品犯罪的具体量刑有了详细的指标,对于法院审理其他的毒品犯罪⽽⾔也有了可作参考的指标。
那么,毒品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为。
毒品犯罪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量刑标准(⼀)三年以下:1、⾛私、贩卖、运输、制造鸦⽚不满200克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3、其他少量毒品的(⼆)三年⾄七年:1、⾛私、贩卖、运输、制造鸦⽚140克⾄200克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10克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4、国家⼯作⼈员⾛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6、向多⼈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为(三)七年⾄⼗五年:1、⾛私、贩卖、运输、制造鸦⽚200克⾄1000克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50克3、者其他毒品数量较⼤的(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克以上不满⼀百克(2)⼤⿇油⼀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脂⼆千克以上不满⼗千克,⼤⿇叶及⼤⿇烟三⼗千克以上不满⼀百五⼗千克(3)可卡因⼗克以上不满五⼗克(4)吗啡⼆⼗克以上不满⼀百克(四)⼗五年、⽆期、死刑:1、⾛私、贩卖、运输、制造鸦⽚1000克以上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3、其他毒品数量⼤的(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百克以上(2)⼤⿇油五千克、⼤⿇脂⼗千克、⼤⿇叶及⼤⿇烟⼀百五⼗千克以上(3)可卡因五⼗克以上(4)吗啡⼀百克以上4、⾛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要分⼦5、武装掩护⾛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6、以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7、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法持有毒品量刑标准(⼀)三年以下:1、⾮法持有鸦⽚200克⾄1000克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50克3、其他毒品数量较⼤的(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克以上不满⼀百克(2)⼤⿇油⼀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脂⼆千克以上不满⼗千克,⼤⿇叶及⼤⿇烟三⼗千克以上不满⼀百五⼗千克(3)可卡因⼗克以上不满五⼗克(4)吗啡⼆⼗克以上不满⼀百克(⼆)三年⾄七年;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解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量刑
![解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量刑](https://img.taocdn.com/s3/m/d30e7c8b83d049649b665828.png)
解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十五种常见犯罪之一,也是律师刑事辩护业务中的重点,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应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本罪特征。
一、量刑起点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犯罪;(三)武装掩护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的量刑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十五年有期徒刑。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的量刑起点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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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见他人因贩卖毒品发财,于是自己购买 了100克海洛因,在其中加入200克面粉,搅 拌在一起,而后卖给乙。甲见获利,以后不再 购买毒品,直接将面粉加工,当毒品卖给丙。 丙将其从甲处购买的毒品又卖给了丁。则 (1)甲卖给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其 数量是多少? (2)甲卖给丙的行为构成何罪? (3)丙的行为构成何罪?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 ,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罚处罚。体现了对毒品犯 罪从严的精神。但是,如果确实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时,依照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不能以犯罪论处。
(3)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 行为,不构成犯罪。
2、毒品数量的计算 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数 量多少、纯度如何,都构成犯罪。毒品的数 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对多次走私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 计计算。
3、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单位。其中,已满14周岁不 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限。
(1)仅限于非法行为,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 是出于医疗、教学、科研等的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或特许后从事买卖、运输、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是 合法行为。
练习:
甲从毒贩子手中购得毒品30克, 他除了自己吸食外,还将10克加价卖 给其他毒友,并容留他们在自己家里 吸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案: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三、处罚
根据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注意第四项规定中的包容关系 ,不再另定妨害公 务罪,只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毒品犯罪的种类
![毒品犯罪的种类](https://img.taocdn.com/s3/m/b4e44640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ae.png)
一、毒品犯罪行为的种类1、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应从重处罚;2、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3、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4、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都有数量要求;5、非法持有毒品的,不限于本人持有,还包括通过他人持有;6、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无须知道谁是所有者;7、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只需定贩卖毒品罪一罪即可,无须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8、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9、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和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10、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在量刑时无须重复计算毒品数量。
二、毒品犯罪的量刑知识1、法律条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罪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物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page]2、量刑起点(1)《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一般是十五年起,应处无期的除外。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一般是七至八年起,综合全案情况考虑具体确定。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丙胺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量刑起点:一般是在三至四年内确定起点,综合全案考虑具体确定。
第26章之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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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本罪的共犯。除了按一般共同 关于本罪的共犯。 犯罪的理论解决本罪的共犯问题以外, 犯罪的理论解决本罪的共犯问题以外,还应 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1)根据 刑法》 349条第 款之规定, 根据《 条第3 (1)根据《刑法》第349条第3款之规定, 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窝藏、转移、 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窝藏、转移、隐瞒 毒品、毒赃罪而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 毒品、毒赃罪而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2)根据 刑法》 350条第 款之规定, 根据《 条第2 (2)根据《刑法》第350条第2款之规定,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 对行为人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对行为人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
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几种情况: 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几种情况: 根据《刑法》 347条第 条第2 一、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 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 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 解释》(2000年 20日 的规定, 解释》(2000年4月20日)的规定,犯本罪而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15年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年有期徒刑、 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 贩卖、运输、 走私、 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1000克以上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 克以上、 50克以上或者 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 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 贩卖、运输、 走私、 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 贩卖、 武装掩护走私、 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 拘留、 以暴力抗拒检查、 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 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 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 动的。 动的。
走私毒品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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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走私毒品罪及其犯罪构成是具备走私的行为、主观故意而主体是自然人。
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走私毒品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1、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过失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
▲二、走私毒品的方式有哪些?走私毒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
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走私毒品的行为:1、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毒品偷运入境;2、将非法入境的毒品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3、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毒品;4、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5、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购买毒品;6、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并偷运出境的。
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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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罪的名词解释_罪名形式_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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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的名词解释_罪名形式_法律解析走私罪的名词解释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罪的认定和处理相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等法律法规。
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走私罪的罪名形式逃汇罪为具体罪名;而走私罪则为种罪名,其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等多个具体罪名。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具体罪名有:(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假币罪;(4)走私文物罪;(5)走私贵重金属罪;(6)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7)走私淫秽物品罪;(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9)走私固体废物罪。
走私罪的法律解析刑法依照刑法修正案八[2]第二十六条修改: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罪名补充规定(四)》修改的4个罪名之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对刑法第151条第3款作出修正,将原条文保护的对象由“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扩大到“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运输毒品罪主观明知是毒品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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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主观明知是毒品如何认定我国针对运毒贩毒吸毒,都是绝对不允许存在的一种违法行为。
在生活当中,其实关于运输毒品罪,在处理的时候必须分别进行对待,因为有些犯罪嫌疑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毒品进行运输的,针对主观明知运输毒品和不知情的情况下运输毒品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运输毒品罪主观明知是毒品如何认定?我国针对运毒贩毒吸毒,都是绝对不允许存在的一种违法行为。
在生活当中,其实关于运输毒品罪,在处理的时候必须分别进行对待,因为有些犯罪嫌疑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毒品进行运输的,针对主观明知运输毒品和不知情的情况下运输毒品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运输毒品罪主观明知是毒品如何认定?▲一、运输毒品罪主观明知是毒品如何认定?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四)体内藏匿毒品的;(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出通知,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运输毒品罪量刑标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涉嫌走私毒品的加拿大籍被告人谢伦伯格重审一审被判处死刑 没有违反上诉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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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走私毒品的加拿大籍被告人谢伦伯格重审一审被判处死刑没有违反上诉不加..近日,涉嫌走私毒品的加拿大籍被告人谢伦伯格的案件再次引起了广泛关注。
谢伦伯格被指控走私大量毒品,并在一审后被判处死刑。
然而,他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请求重审。
今天,我们将就此案件展开探讨。
谢伦伯格被指控在加拿大走私毒品,被抓后被移交到中国受审。
他的案件引起了加拿大政府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但是,毒品是一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类健康的犯罪行为,加拿大政府不能因为谢伦伯格是加拿大公民,就放任他违法行为。
由于涉及毒品走私,谢伦伯格被指控的罪名十分严重。
特别是在中国,毒品犯罪被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刑罚也十分严苛。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毒品犯罪的刑罚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等。
而在毒品案件中,死刑通常被视为最高刑罚。
因此,谢伦伯格的案件与死刑密不可分。
然而,对于谢伦伯格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的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支持死刑的人认为,毒品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因此需要严厉的惩罚。
而反对死刑的人则认为,判处死刑不但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加剧社会矛盾,引发更多问题。
在谢伦伯格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处了他死刑。
这一判决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和质疑。
一些人认为,这一判决过于严厉,应该考虑缓刑等替代刑罚。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判处死刑是正确的决定,因为谢伦伯格的罪行很严重,需要给予最严厉的惩罚。
在这种情况下,谢伦伯格提起上诉,请求重审。
这是他的合法权利,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在上诉过程中,应该尊重中国的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认真听取证据并作出公正判断。
希望重审结果能够充分考虑该案的具体情况。
总之,走私毒品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需要给予严厉的惩罚。
但在考虑是否判处死刑时,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例如罪行严重程度、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等等。
而谢伦伯格的案件则需要我们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听取各方意见,并作出合理的判断。
最终,法律将会给出正确的答案。
谢伦伯格的案件受到了全球媒体的关注,因为他的死刑判决不仅牵涉到一名加拿大公民的生死,而且关乎两个国家之间的圆满关系。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PPT教学课件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PPT教学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11e6040da45177232e60a23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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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是贩 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 为确定罪名。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 不实行数罪并罚。
运输、贩卖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
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
计计算。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不论是否获
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走私毒品
犯罪对象是毒品。—— 3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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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 毒品而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的。 走私: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 边)境的行为; 贩卖: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 非法收购毒品。 运输: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 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 到彼地。 制造 :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
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对涉案 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 案件。
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 进一步作成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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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共犯的认定 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一是刑法第349条第3款之规定 二是刑法第350条第2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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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 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 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 认为是既遂。
量多少、纯度如何,都构成犯罪。毒品的数 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对多次走私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 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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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见他人因贩卖毒品发财,于是自己购买 了100克海洛因,在其中加入200克面粉,搅 拌在一起,而后卖给乙。甲见获利,以后不再 购买毒品,直接将面粉加工,当毒品卖给丙。 丙将其从甲处购买的毒品又卖给了丁。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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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