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注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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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注意要点

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及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2.有关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申请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属于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备案后,申请人也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3.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选址,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建设项目选址的申报程序。

申请人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城乡规划,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或向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5.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 申请人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的请示文件;

(二) 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请示文件;

(三) 有关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四) 《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五) 有关图件。

建设项目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总图上的选址位置图,包括相邻的重要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六) 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资料。

6.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7.各类工业项目,重要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公共设施,以及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8.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研究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9.对编制选址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址研究报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技术论证。技术论证的意见,作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主要依据。

10.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审查时,按规定需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1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1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可以申请延期。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

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对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建设项目最终未得到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12.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确

需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13.对未按规定办理选址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的建设项目,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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