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特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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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附加保险条款和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附加保险条款和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附加保险条款和特约条款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在约定保险责任的基础上,通常还会附带一些附加保险条款和特约条款。

这些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为保险当事人提供更全面的保护和更具体的约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保险合同中的附加保险条款和特约条款,以及它们对保险合同的影响。

一、附加保险条款附加保险条款是指在标准保险合同基础上增加的、适用于特定保险需求的额外条款。

这些条款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同类型而有所不同。

附加保险条款的加入为保险当事人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满足了特定的保险需求。

例如,在车辆保险合同中,可以通过增加盗抢险、玻璃破碎险等附加保险条款来增强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

附加保险条款通常会明确约定保险责任的范围、赔偿的限额以及免除责任等内容。

保险人在选择附加保险条款时应根据具体的风险情况和保险需求进行合理选择。

二、特约条款特约条款是指在标准保险合同基础上,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条款。

特约条款通常与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相关,目的是为了准确刻画风险情况,提供更为个性化的保险保障。

例如,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可以通过特约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规定受益人须具备的关系或条件。

特约条款是根据双方协商而产生的特殊约定,对保险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附加保险条款和特约条款的影响附加保险条款和特约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加入,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它们扩展了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

通过增加附加保险条款,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增加特定风险的保障,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保护。

同时,特约条款的加入使保险合同更具个性化,能够适应不同被保险人的需求,并准确反映其风险情况。

其次,附加保险条款和特约条款对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起到了明确的规定作用。

附加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和限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特约条款则更加具体地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和条件,为保险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明确的规则。

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保险合同是保险行业中非常重要的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投保、保险责任、保险金支付等方面的权益和义务。

除了基本保险责任之外,合同中通常还会包含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本文将重点探讨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一、附加险附加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的额外保障项目。

它通常是基于基本保险责任的补充,以满足投保人特殊的保险需求。

附加险的种类繁多,可以根据不同的险种进行分类。

比如,在人寿保险中,常见的附加险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在车险中,常见的附加险包括划痕险、玻璃破碎险和无过责任险等。

附加险的购买是基于投保人的个人需求而定的。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在选择附加险时进行灵活的组合。

比如,一个家庭主妇可能更关注家庭主妇保险这种具有特殊保障的附加险。

二、特约条款特约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或特殊责任的约定和说明。

它通常是为了明确保险合同适用范围,保护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或增加责任。

特约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免责特约: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保险人可以通过特约条款进行责任免除。

比如,在车险中,对于酒驾、超速等违法驾驶行为,保险人可以通过特约条款免除保险责任。

2. 增额特约: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保险人可以通过特约条款增加保险金赔付的金额。

比如,在人寿保险中,对于某些高风险职业,保险人可以通过特约条款增加保险金的额度,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3. 其他特约:特约条款还可以包括对于保险合同其他条款的具体解释和约定。

比如,在旅游保险中,特约条款可以包括对于旅行目的地、旅行时间等具体限制和说明。

特约条款的存在和内容必须在投保时向投保人明确告知,以确保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和保险责任。

总之,附加险和特约条款是保险合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们体现了保险行业的灵活性和个性化服务,为投保人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险保障。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该根据个人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选择附加险,并对特约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和理解。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特约保险条款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特约保险条款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特约保险条款一、保险事故定义1. 本条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致使身体发生永久性残疾,并经医学鉴定程序证实残疾程度达到或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低残疾程度,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况。

二、保险金给付比例1. 保险金给付比例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按照约定的比例计算给付的保险金金额。

2. 保险金给付比例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分为不同档次,具体比例和档次由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规定。

三、残疾程度评定标准1. 残疾程度的评定标准由本保单的保险公司与指定的评定机构共同确定,以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 评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3.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向评定机构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体检报告,以便进行残疾程度的评定。

四、保险金给付申请和处理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体检报告。

2. 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后,将委托指定的评定机构进行残疾程度的评定工作,并按照评定结果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3.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评定机构的评定结果后的合理时间内,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金额。

五、保险合同解释和争议解决1. 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应以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协商一致为原则。

2. 如果协商一致无法达成,应由双方共同选择具有法律资质的第三方仲裁机构或者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六、其他约定1. 本特约保险条款是对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约定的补充和具体化。

2. 本特约保险条款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不一致的,以本特约保险条款为准。

七、强制性规定1. 本特约保险条款中的所有约定都具有强制性,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具有同等的效力。

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特约条款梳理

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特约条款梳理

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特约条款梳理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约定的重要文件,其中包含了各种条款,其中特约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约条款是对保险合同中某些重要事项作出的特别约定和规定,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明确性。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特约条款进行梳理。

一、免赔额特约条款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于损失的部分不予承担赔偿的限制金额。

免赔额特约条款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免赔额生效以及免赔额的具体数额。

该条款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明确了双方的责任,避免了纠纷的发生。

二、保险金额特约条款保险金额特约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即投保人所购买的保险金额的具体数额。

该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之一,明确了保险赔偿的范围和限额,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三、保险期限特约条款保险期限特约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投保人所购买的保险保障的具体时间段。

该条款明确了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四、免除责任特约条款免除责任特约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

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在某些风险情况下的免赔责任,为保险公司规避风险,同时也加强了合同的可执行性。

五、附加险特约条款附加险特约条款是指在基本保险合同基础上加以增设的附加保险责任的约定。

该条款对于增加保险保障范围、降低风险承担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例如,在车险合同中,投保人可以添加盗抢险、玻璃破碎险等附加险,提升了保险的综合保障性能。

六、续保特约条款续保特约条款规定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到期后是否可以继续续签保险合同的条款。

该条款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避免了合同到期后保险保障的中断。

七、合同解释特约条款合同解释特约条款规定了对于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解释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标准。

该条款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避免了双方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中的特约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保险合同中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服务范围

保险合同中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服务范围

保险合同中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服务范围哎,你知道吗?在现代社会,车已经成了我们出行的好伙伴,没它一时半会儿真是寸步难行。

但是话说回来,车嘛,总是有可能遇到点麻烦。

尤其是在马路上,谁能保证自己不会有个“坏脾气”呢?所以,现在很多车主都买了保险,那是为了保障自己万一出事时有个“靠山”,也不用担心荷包大出血。

不过呢,说到保险,很多人只知道保修、保伤害啥的,殊不知,还有一种“道路救援服务”,这可是很多车主的“必备良药”啊,关键时刻能帮你解救于水深火热之中!咱们得了解啥是道路救援。

简单来说呢,就是车子在路上遇到麻烦了,不管是因为车坏了,还是被锁了,甚至是轮胎瘪了、没油了,都能通过这项服务得到帮助。

你想想,如果车子突然熄火在高速上,那可真是太让人头大了。

大雨滂沱,车窗不能下,心情差得不得了。

你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告诉他们自己的困境,救援车很快就会像超人一样出现在你面前。

咱们讲的不是那种慢悠悠的处理方式,别指望几小时后才来,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尽量争取时间,不让你在路上暴晒或者淋雨。

至于道路救援服务的范围呢,其实还蛮广泛的。

最常见的就是电瓶没电了,想想看,车停在那儿,按下启动按钮,车子就没反应了。

这时候,你就得打电话,喊救援来了。

救援车会直接帮你送电,恢复车子的生命力。

别小看这项服务,它能让你在最需要的时候,像是开车的小白救星,给你解围。

如果你是在城市里碰到麻烦,那自然是方便多了,不管是修理、拖车还是加油,服务人员都能在短时间内赶到。

但如果你跑到郊外或者是比较偏远的地方,救援的范围会稍微有所限制,不过大部分保险公司都能提供全国范围内的救援服务,基本上哪里都有覆盖,除非真的是太远的地方。

最让我感到贴心的服务之一就是拖车。

如果车子故障了,实在没办法在路上修复,拖车服务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有了拖车,车子可以直接被运送到你指定的维修站,不管是半路抛锚还是意外碰撞,你都能安心地把车送到修理厂去,根本不用自己费劲去找个拖车公司。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协议,用于规定双方在特定风险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除了合同的基本条款外,保险合同还包含了一些特约条款,用于进一步约定特定的责任范围、保险金额和免除责任等事项。

本文将探讨保险合同中的特约条款,以及其对双方权益的影响。

二、特约条款的定义和功能特约条款是在保险合同中对基本条款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约定的规定。

它可以细化保险责任的范围,限制保险金额,规定免赔额,以及对某些特殊情况进行约束等。

特约条款的作用是确保双方在理解和履行合同义务时具有明确的准则,避免纠纷和误解。

三、常见的特约条款类型1. 免赔额条款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赔偿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或比例。

免赔额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需要先承担的金额或比例,超过该金额或比例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

免赔额的设置可以鼓励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和责任意识,减少保险公司的风险。

2. 续保条款续保条款规定了在保险期满后,双方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以及续保的条件和方式。

续保条款可以确保连续保险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让被保险人享受更长时间的保障,防止保险合同的中断。

3. 索赔条件条款索赔条件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满足的条件,以获得保险赔偿金。

它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有关证据和文件,接受调查等。

索赔条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保证保险公司合法权益和防止保险欺诈行为的重要手段。

4. 除外责任条款除外责任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这些情况可能包括有意的自残,故意违法行为,酒后驾驶等。

除外责任条款的目的是限制被保险人在特定风险情况下的索赔权益,并鼓励被保险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

四、特约条款的注意事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应认真阅读特约条款,并确保自己完全理解其中的内容。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应及时咨询保险代理人或专业律师。

此外,被保险人还应遵守特约条款中的约定,以免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

保险合同中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服务范围

保险合同中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服务范围

保险合同中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服务范围保险合同中关于道路救援服务的特约条款,听起来有点高大上,其实就是你在开车的时候遇到麻烦,特别是那种让你抓狂的麻烦时,保险公司会帮你出手,给你提供救援服务。

简而言之,就是车子坏了,路上卡住了,或者发生了事故,咱们的保险公司就像个超人一样,飞奔而来,帮助你解决困难。

是不是感觉有点靠谱?哎,别急,咱们接着聊聊,这个服务到底都能帮上什么忙。

你看,咱们的车子,虽然它平时跑得像风一样快,动力十足,可是碰到一些突发情况,比如说,发动机一声不响,车门打不开,轮胎破了,甚至一不小心撞到了人家,这都能把人急得心跳加速。

别怕,这时候就可以依靠保险合同中的道路救援服务。

你可能会想,哎呀,不就是个小问题,找个拖车就行,干嘛麻烦保险公司呢?可你想想啊,哪有那么简单。

有时候你车子坏了,可能就在半路上,天知道是不是一个陌生的小巷子里,四周又没有朋友或者亲戚可以帮忙,孤零零的自己和车子在那里干瞪眼。

这时候,咱们的保险公司就能派出专业的救援队伍,跑到你身边,不管是拖车、还是紧急修理,甚至还有免费的更换轮胎服务,通通给你解决。

说到这,很多人都想知道,保险公司到底会帮忙到什么程度。

哈哈,说白了,基本上你只要能想到的麻烦事,保险公司都会尽量帮你搞定。

比如说,你车子发动不了,电池没电了,保险公司可以派人来帮你打电,救你一命。

或者你被困在高速公路上,别担心,拖车服务立马就到,直接把车拖到指定的维修点,省得你在路边坐着干等,还得担心又被车撞了。

特别是下雨天,那种“窒息”的情绪,简直可以理解为在煎熬里度过的一个小时。

简直能把人气炸了!如果有道路救援服务,你就能坐等专业团队出现,谁还在乎天气多么恶劣?还有个常见的情况,就是遇到事故了。

哦,天啊!真的是一瞬间的事情,谁也不想发生,可偏偏很多时候,事故来了不打招呼。

这时候,道路救援服务就能提供紧急的现场处理。

是不是感觉像个大英雄一样?不仅如此,很多保险公司甚至会帮你协调交通事故后的处理,找个合适的维修厂,帮你安慰一下惊魂未定的心情,这一切都能让你少一点烦恼,多一点安心。

保险特约的法律效力(2篇)

保险特约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特约是指保险合同中,除基本条款外,双方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的补充条款。

保险特约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对于明确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保险合同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保险特约的定义、法律效力、签订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保险特约的定义保险特约是指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之外,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的补充条款。

保险特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附加条款: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增加某些特殊条款,以满足投保人特定的保险需求。

2. 特别条款:针对某些特殊风险,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条款,如地震保险、洪水保险等。

3. 免责条款:明确保险合同双方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责任的条款。

4. 限制条款:对保险合同中的某些责任进行限制的条款。

三、保险特约的法律效力1. 保险特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特约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保险合同双方签订保险特约,双方应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若一方违反保险特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保险特约具有补充性保险特约是对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补充,其目的是明确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善保险合同内容。

保险特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保险责任范围:保险特约可以明确保险责任范围,避免因责任范围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2)细化保险条款:保险特约可以对保险合同基本条款进行细化,使保险合同更加具体、明确。

(3)弥补基本条款的不足:保险特约可以弥补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不足,使保险合同更加完善。

3. 保险特约具有优先性在保险合同中,保险特约的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当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与保险特约的内容发生冲突时,应以保险特约为准。

这是因为保险特约是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针对特定情况进行补充的,其目的是使保险合同更加符合投保人的实际需求。

四、签订保险特约的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保险特约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对方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或欺诈。

保险合同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特约条款保险合同特约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是对标准保险合同的补充和规定,对于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特约条款的定义、作用、种类以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探讨。

保险合同特约条款可以理解为在标准保险合同基础上的补充和约定条款。

由于不同的保险需求和风险特征,标准保险合同无法满足所有情况下的保险需求。

因此,特约条款的作用就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合同的实际情况,对标准保险合同进行修订、补充和约定,以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

保险合同特约条款的种类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免责条款、责任限定条款、赔偿限额条款、免赔额条款等。

免责条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责任减轻的约定。

责任限定条款是对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范围进行限定的约定。

赔偿限额条款是约定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的赔偿限额。

免赔额条款是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一定金额以下的赔偿责任。

在选择保险合同特约条款时,被保险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特约条款的内容,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明确各个特约条款的约定和规定。

其次,要对自身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适合的特约条款。

再次,要注意特约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时间限制,避免发生保险事故时无法获得理赔。

最后,还要注意特约条款的变更和解除手续,在需要变更或解除特约条款时,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特约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补充和约定,以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

被保险人在选择特约条款时需要仔细阅读和理解其内容,并注意特约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时间限制,以及变更和解除的手续。

只有合理选择和正确理解特约条款,才能获得更好的保险保障。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包括哪些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包括哪些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包括哪些
保险合同的条款,有的是法律规定必须列⼊的,有的则是由保险合同当事⼈双⽅约定的,前者称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后者称为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包括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包括哪些
所谓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于基本条款之外,⾃由约定的履⾏特种义务的条款,其实质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正或者限制。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具体包括:
⼀、协会条款。

协会条款仅见于海上保险合同中,并且是专指伦敦保险⼈协会根据实际需要⽽拟订颁布的有关船舶保险和货运保险条款的总称,它是⽬前国际保险市场通⽤的特约条款;
⼆、附加条款。

保险合同当事⼈双⽅常常根据需要,在保险单基本条款的基础上,附加⼀些补充条⽂,⽤以扩⼤或者限制原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补充就是附加条款;
三、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指保险⼈要求被保险⼈保证做或者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事态存在或者不存在,否则就是违背保证;保证如被违背,保险⼈⾃被保险⼈违背保证之⽇起即有权解除合同责任,因此保证条款实际上是⼀种消极性的特约条款。

按照本条规定,投保⼈和保险⼈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通常这些约定形成的保险条款主要有:防灾防损条款、危险增加条款、保证条款、退赔条款、⽆赔偿优惠条款、保险事故通知条款、索赔期限条款、代位求偿条款、保险标的条款、保险标的的过户和保险单的转让条款中的贷款条款、⾃杀条款、误报年龄条款、年龄限制条款、弱体保险条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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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特约条款法律效力(2篇)

保险特约条款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关于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条款组成,其中,保险基本条款和保险特约条款是两种常见的条款形式。

保险特约条款是指在保险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对基本条款内容进行补充、修改或限制的条款。

本文旨在探讨保险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保险特约条款的概念保险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协商确定的,对基本条款内容进行补充、修改或限制的条款。

保险特约条款可以是保险人提出的,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提出的。

在保险实践中,保险特约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附加条款: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增加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的条款。

2. 修改条款: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对基本条款内容进行修改的条款。

3. 限制条款: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对基本条款内容进行限制的条款。

三、保险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1. 合同效力保险特约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保险特约条款一旦成立,即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优先效力保险特约条款相对于保险基本条款具有优先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条款与保险基本条款不一致的,以保险条款为准。

”这意味着,在保险合同中,保险特约条款的内容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3. 限制性效力保险特约条款对保险基本条款具有限制性效力。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特约条款可以限制保险基本条款的适用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

这种限制性效力在保险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降低纠纷发生的风险。

4. 补充性效力保险特约条款对保险基本条款具有补充性效力。

保险产品的特约条款

保险产品的特约条款

保险产品的特约条款1、不可争条款: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2、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与真实年龄不符的条款。

1.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的除外;2,误告年龄大于真实年龄而导致多缴保费时,可以无息返还多交部分的保险费;3,误告年龄小于真实年龄,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补缴少交的差额及产生的利息或按比例承担给付保险金额责任。

3、宽限期条款: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4、自杀条款:一般规定,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或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部分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5、复效条款: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

另外对于万能寿险,如果保单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来支付每月的死亡率和费用成本,保单也会失效。

但保险单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单的终止,中止的保险单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

6、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当保单正式生效并经过一段时间后,投保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或者不能继续持续交费,保单此时已经产生的现金价值,不会因此而消失,仍旧属于投保人。

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特约条款梳理

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特约条款梳理

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特约条款梳理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文件,用于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特约条款是一种重要的约定,它对保险责任、免赔额、保险金给付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特约条款进行梳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免赔额特约条款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

免赔额特约条款是对免赔额的具体规定和限制。

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和保险公司的政策,免赔额的数额和适用范围都可能有所不同。

免赔额特约条款的存在,一方面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被保险人更加谨慎地使用保险金。

因此,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免赔额特约条款,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二、保险责任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特约条款是对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进行具体规定的条款。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特约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免责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如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战争、恐怖活动等。

2.责任限额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某一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

这是为了避免保险公司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也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3.责任免除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如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提供虚假材料等。

保险责任特约条款的存在,一方面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明确的保障范围。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责任特约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三、保险金给付特约条款保险金给付特约条款是对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付保险金的具体规定。

保险金给付特约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给付条件:规定了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如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险事故需要经过调查确认等。

2.给付方式:规定了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方式,如一次性给付、分期给付等。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保险事项达成一致,特制定以下特别约定: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标的为甲方指定的财产、责任或人身保险。

2. 保险标的的具体信息、价值及保险金额由甲方在投保时明确,并经乙方审核确认。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甲方因保险事故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

2. 保险责任的范围、条件及限制,应符合本合同的一般条款及特别条款。

三、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保险期限届满前,甲方有权要求续保或变更保险内容。

四、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约定。

五、索赔程序1. 甲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通知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查勘、定损,并作出赔偿决定。

六、特别约定事项1. 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退还部分保险费。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注意,以上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

各位机构出单员:关于新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单内容应与投保单内容保持一致,保险单“特别约定”的内容应如实记载于投保单特别约定条款中,且内容应一致,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为了加强防范道德风险,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或损失,请各营业机构严格执行。

各特约条款如下:1、新车盗抢险未上牌特约:盗抢险自领取正式牌照并到本公司办理牌照批改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

2、非营运特约:本保单所承保车辆以非营运承保,如用营运用途,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司不承但赔偿责任.3、投保时验车有损伤特约:本保单车辆承保前(XXXX部位)有损伤,受损部位在修复前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老龄车特约:该车辆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我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单保三者险特约:若发生涉及人员伤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供伤者完整住院病历,用药清单和药费发票。

6、不足额投保:“本车车损险为不足额投保,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臵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7、主、挂视为一体特约:本车拖带审验合格的挂车时,主、挂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在主车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挂车车牌号为:XXX 厂牌型号为:XXXX 车架号为:XXXX8、投保集装箱特约:集装箱箱体单独掉落造成箱体损失,我司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9、特种车特约:特种车辆及自卸车等在从事行业操作中因机械失灵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请各出单员将此通知打印并张贴至出单处,以便业务人员了解。

深圳市分公司出单管理部二○○九年三十日。

附加险及特约条款

附加险及特约条款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例
一车投保车损险,不计免赔,第三者,交 强险。一日,在高速公路撞一行人,导致 行人死亡,保险公司应该怎么办?
4.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 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 辆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 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 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 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 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 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 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四、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或附加自然损失险中约定的; 对于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
第二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1)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与非机动车 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身伤亡、财产直接损失 ,虽然保险车辆无过失,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44条的规定,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10%的经济补偿。 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如被保险人为抢救伤员等 已经支付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亦在保险赔偿限额内 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的10%及10%以上的赔偿责任加 免赔金额之和,最高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2)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应在被保险人所投保的第三 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以内的档次选择确定,最高不超过5 万元。 (3)每次事故无论损失大小,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 免赔率。非汽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 速公路,造成损失的除外。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特约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特约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特约条款【名词定义】第一条:释义本保险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并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基本条款】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约须附加于人寿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约),主约所载的条款、声明或批注,以及投保单、复效及变更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凡与本附约相关者,都是本附约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保险费的交付本附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但主约交费期满或主约被保险人年龄超过65周岁时,本公司不予续保。

本附约续保时,根据续保生效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本附约若与主约一同投保,则本附约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与主约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一致;如系中途申请附加者,以保单上所批注之日期为准。

本附约的保险费应与主约的保险费一并交付。

第四条: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本附约的宽限期间与主约相同,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则本附约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如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保险费。

主约效力中止时本附约效力自动终止。

第五条:职业变更被保险人的职业或职务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减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比例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终止本附约,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其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本保险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填写甲方全称)乙方:(填写乙方全称)1.2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为甲方所有/管理的:(填写保险标的详细信息)。

1.3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填写保险期限起止日期)。

2. 保险责任2.1 保险范围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所拥有的保险标的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填写风险类型1)•(填写风险类型2)•(填写风险类型3)•(填写风险类型4)2.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填写保险金额)。

2.3 保险费用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费率收取保险费用,保险费用为:(填写保险费用)。

3.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3.1 合同变更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提前:(填写提前通知时间)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3.2 合同解除任何一方如需解除本合同,应提前:(填写提前通知时间)书面通知对方。

解除合同后,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保险费用,并按照实际保险期限的比例计算赔偿。

4. 保险事故的处理4.1 保险事故通知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保险赔偿乙方在确认保险事故后,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为:(填写赔偿金额计算方式)。

4.3 保险事故调查乙方有权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甲方应予以协助。

5. 保密条款5.1 保密义务双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时,应对双方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予以保密。

保密期限为:(填写保密期限)。

5.2 例外情况以下情况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填写例外情况1)•(填写例外情况2)•(填写例外情况3)6.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6.1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其他条款7.1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填写合同有效期)。

财产(一切)险特约条款

财产(一切)险特约条款

(三)喷淋系统闲置或废弃。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 责任限额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27 指明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当决定哪些财产在承保范围内时,本公司认定在 被保险人帐册上列明的财产属于保险财产。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8 租赁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发生保险事故,本保险单负责向根据租赁关 系对受损的保险财产拥有可保利益的其他关系方,根据租约在其可 保利益范围内进行赔偿。但如该保险财产已由其他关系方另行投保, 则本保单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附加保险费:
03 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不会因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能及时地或 错误地或有遗漏地向本公司申报保险财产地址的变更或保险财产价 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失效。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过失应在合 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本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 之日起增加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附加保险费:
08 商标及标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本保险单承保的贴有商标或标签的商品受 损,并且本公司选择以协商或估价全部或部分接收上述商品,被保 险人在不造成商品损坏的前提下,可以自付费用在商品或其容器上 加盖“残品”字样,或去除商标或标签。在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 应按照法律的要求重新在商品或容器上粘贴标签。
04 公共当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 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 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1、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 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己接到公共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 知; (4)未受损财产(不包括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2、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 日起十二个月(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 关法律、法令、法规,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本 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3、保险单项下的赔偿责任减少时,本扩展条款的赔偿责任也相 应减少。 4、本公司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 表中列明的该项目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特约保险条款

特约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状元乐学生、幼儿住院补贴特约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大地状元乐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主险合同。

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及本特约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特约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大地状元乐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若《大地状元乐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与本特约保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特约保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保险责任第二条 本特约条款分为扩展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约定、扩展住院补贴保险责任约定,供选择投保,并约定住院日补贴金额。

第三条 与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分别如下:(一)与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符合《大地状元乐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并直接、完全因该事故而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治疗。

(二)与住院补贴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包括:1.前项所约与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等待期后(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或在身体健康情况下连续续保的不在此限)因患疾病而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治疗。

第四条 无论选择何项保险责任,对意外和/或疾病导致的保险事故,住院补贴免责日数均为三日,投保人、保险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 被保险人发生与所投保的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每次实际住院日数扣除免责日数后,对每一住院日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住院日补贴金额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属意外保险事故的,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属疾病保险事故的,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疾病住院治疗仍未结束,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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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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