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实验室培养基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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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基管理规程
1目的
规范微生物实验室培养基的申购、配制、培养基质量控制、储存、使用、废弃处理等。
2 依据
《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
3 范围
适用于微生物实验室检验用的所有培养基。
4 职责
4.1化验室负责人:监督本规程的实施。
4.2化验室检验员:按照本规程实施。
5 工具
5.1定义
6 内容
6.1培养基的购买
6.1.1 培养基管理员每月清点干粉培养基的库存量,及时申请购买培养基,以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
6.1.2 新购进的干粉培养基由培养基管理员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培养基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批号、厂家、有效期、包装情况(应包装完整、容器密闭)。若发现包装不完整、不密闭、培养基受潮或物理性状发生了明显改变等应拒绝接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培养基接
收记录》,在培养基外部加贴《干粉培养基标签》,填写内容为:名称、接收日期、批号、有效期至、储存条件。若干粉培养基瓶身上已标注以上信息,则不用加贴《干粉培养基标签》。
6.2培养基的使用
6.2.1 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
新购进的每批培养基均应进行适用性检查。随机抽取相同批号的干粉培养基1瓶,按
照要求配制后,进行适用性检查。
621.1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可在供试品检查前或与供试品检查同时进行。
621.2进行培养基适用性检查应填写,《计数用培养基适用性检查记录》和《控制菌检查
用培养基适用性检查记录》。
6.2.1.3计数培养基适用性检查
6.2.1.3.2 试验菌接种量为50〜100cfu,,每株试验菌平行制备2个平皿,混匀,凝固,培养,计数。
6.2.1.3.3 判断标准
用相应的对照培养基替代被检培养基进行上述试验。被检培养基上的菌落平均数与对
照培养基上的菌落平均数的比值应在0. 5〜2范围内,且菌落形态大小与对照培养基上的菌
落形态一致,则可判培养基的适用性符合规定。反之适用性检查不合格,不能使用。
6.2.1.4控制菌检查用培养基适用性检查
用于不同检验的培养基的促生长能力检查、抑制能力检查和指示特性检查所用菌种及培养条件见下表。
62141 促生长能力检查
62141.1液体培养基促生长能力检查
分别接种不大于100cfu的试验菌于被检培养基和对照培养基中,在相应控制菌检查规定的培养温度及不大于规定的最短培养时间下培养,与对照培养管比较,被检培养基管试验菌应生长良好。62141.2固体培养基促生长能力检查
分别接种不大于100cfu的试验菌于被检培养基和对照培养基平板上,在相应控制菌检查规定的培养温度及不大于规定的最短培养时间下培养。被检培养基与对照培养基生长的的菌落大小、形态特征应一致。
6.2.1.4.2 指示特性检查
分别接种不大于100cfu的试验菌于被检培养基和对照培养基平板上,在相应控制菌检查规定的培养温度及不大于规定的最短培养时间下培养。被检培养基上试验菌生长的的菌落大小、形态特征、指示剂反应情况等应与对照培养基一致
6.2.1.4.3 抑制能力检查
接种不少于100cfu的试验菌于被检培养基和对照培养基中,在相应控制菌检查规定的培养温度及不小于规定的最长培养时间下培养,试验菌株应不得生长。
6.2.1.5胰酪大豆胨液体培养基适用性检查
分别接种不大于100cfu的铜假单抱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菌、沙门菌的菌液于被检培养基和对照培养基中,在30°C〜35°C培养18小时。与对照培养管比较,被检培养基管试验菌应生长良
好。
622 干粉培养基的领用
干粉培养基的领用实行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领用培养基应及时填写《干粉培养基台帐》。干粉培养基开封后应及时完善标签上的开封日期、开封人、开封效期至等内容。
6.2.3 培养基配制
6.2.3.1干粉培养基应在配制使用前观察其性状是否发生改变,如发现变色、结块应立即弃去不再使用。开封的干粉培养基可通过粉末的流动性、均匀性、结块情况和色泽变化等判断干粉培养基的质量变化。623.2配制时应按说明书上的要求操作,以确保培养基的质量符合要求。
623.3配制培养基的溶剂除另有规定外用纯化水配制。
6.2.3.4配制时若需要加热助溶,应注意不得过度加热,以免培养基颜色加深或使培养基失效,如需要添加其它组分,加入后应充分混匀。
6.2.3.5干粉培养基溶解后根据需要可以用20%HCl或20%NaOH调节至规定的pH值。
6.2.3.6配制好的培养基应按照说明书上的参数进行灭菌。
6.2.3.7每批配制的培养基灭菌后应测试pH值(冷却至室温25C测定)。
6.2.3.8培养基配制后及时填写《培养基、稀释液配制灭菌使用记录》,并在2h内灭菌,以避免微生物繁殖,消耗培养基的营养成分。配制好的培养基要求透明,无沉淀。如产生沉淀,应溶化后趁热过滤。
6.2.3.9配制后培养基的批号管理
培养基的批号由培养基配制当天的年月日组成,年份取后2位,月和日不足2位时,
分别在数字前加0,如2018年03月03日配制的培养基,其批号应为180303。
6.2.4 配制后培养基的使用
6.2.4.1领用配制好的培养基时应及时填写《培养基、稀释液配制灭菌使用记录》。使用前,
须仔细检查培养基外观和效期,如发现失水、沉淀、被污染、瓶塞松动等异常情况,则立
即弃去,不得再用。
624.2固体培养基灭菌后的再融化只允许1次,以避免因过度受热降低培养基质量或被微生物污染。开启后应在一次实验中使用,剩余培养基应弃去,不得再用。
6.2.4.3溶化后的固体培养基可置50C〜60C保温,但不得超过8小时。
6.2.4.4倾注培养基时应擦干培养基容器表面的水分,以避免容器外壁的水滴进入培养基中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