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在医疗领域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被广泛应用于疾病治疗和病患的痛苦缓解。
然而,由于这些药品的药理特性和潜在风险,对其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规范是必要的。
因此,制定和实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深入探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制度,旨在确保其安全、合理的运用。
一、麻醉药品使用制度在手术和治疗过程中,麻醉药品的应用起着关键作用。
然而,由于其药性强大,如果不加以规范和管理,很容易引发各种风险。
因此,麻醉药品使用制度应对其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明确规定。
1. 麻醉药品的分类麻醉药品应根据其药理特性和使用目的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包括全身麻醉药品、局部麻醉药品和镇痛药品等。
根据不同的分类,制定相应的使用原则和规范,确保医务人员在使用时遵循正确的程序和剂量。
2. 麻醉药品的管理流程为了确保麻醉药品的安全使用,医疗机构需建立完善的管理流程。
包括申请、配置、储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每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操作规范和程序。
同时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的认识。
3. 麻醉药品的使用前评估在使用麻醉药品之前,医务人员应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
包括患者的病史、药物过敏史、体格检查等,以便选择合适的麻醉药品和剂量。
同时还应明确麻醉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可能的并发症,确保手术和麻醉过程的安全性。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与麻醉药品相比,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范围更广泛,涉及到精神疾病的治疗和控制。
然而,精神药物的滥用和误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因此,制定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势在必行。
1.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分类第一类精神药品根据其治疗作用和副作用进行分类,包括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抗焦虑药等。
各类药品根据其特性和风险程度确定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2.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对于使用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要进行处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制度是为了确保医疗和科研机构、药店等合法机构在使用相关药品时能够遵守规范,保证合理使用,避免滥用和误用。
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了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此外,还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从不同方面对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详细规定,确保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
二、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准入审批、采购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管等环节。
在准入审批环节,相关机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申请和审批。
申请者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功效等方面的评估。
审批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合法合规。
采购环节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进行采购时,相关机构需要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使用要求。
采购过程中,需要对药品进行验收,确保药品的质量完好,避免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
在使用过程中,相关机构需要严格按照医嘱或科研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设立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制度,记录药品的使用情况和效果,确保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三、监督机制为了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监督机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政府部门负责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监督。
相关部门会定期开展检查和抽检工作,对生产企业、流通环节和使用机构等进行抽样检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合规性。
此外,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内部也应该建立起相应的监管和审查机制。
医院和科研机构需要设立专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内部使用流程的规范和监督。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的管理,确保医疗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麻醉药品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的原则,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减少不良反应,防止滥用、误用和流失。
第三条医院成立麻醉药品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麻醉药品的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管理小组由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科主任担任组长。
第四条麻醉药品管理小组下设麻醉药品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药剂科,设专人负责。
第五条麻醉药品使用实行“五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二、采购与储存第六条麻醉药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药品质量。
采购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防止药品流失。
第七条麻醉药品的储存应按照药品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药品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储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防止药品过期、变质。
第八条麻醉药品的储存地点应设专人管理,实行双锁制度,确保药品安全。
三、调配与使用第九条麻醉药品的调配应严格按照处方进行,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调配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床号、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调配时间等。
第十条麻醉药品的使用应遵循医嘱,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使用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床号、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使用时间等。
第十一条麻醉药品的处方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执业医师开具,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登记。
处方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麻醉药品管理小组应定期对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等部门应加强对麻醉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麻醉药品管理小组。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流程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省卫生厅规定的样式印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二、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6?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三、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四、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保存不少于15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一、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二、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三、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制度?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二、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核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
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应对各药房、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当固定基数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二、门诊药房应当固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由具有麻醉药品调配资格的药师负责..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和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四、处方领取人和处方调配人应该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五、临床科室应当对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抱括使用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执笔医生、执行护士签名2名..专册登记保存3年..六、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或者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首诊医生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病历;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七、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八、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需将原批号的空安瓶交回药剂科;并记录回收数量..九、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时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方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并开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4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精心组织实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联合负责此次专项检查的指挥协调..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精心落实方案;积极组织、认真实施..此次专项检查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要按规定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同时统一步调、协调行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市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及督查..二、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检查内容..要通过本次检查达到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促进医疗机构自律;加强政策宣传、转变用药观念与扩大医疗使用;规范临床用药与调整盐酸哌替啶不合理用药机构等预期目的..专项检查前;要结合宣传贯彻培训规定;全面开展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工作..专项检查期间;要在医疗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重点对县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要按照规定逐条检查落实情况;包括管理网络建立及落实;相关人员职责的制定及落实;贮存设施配备;管理制度制定及记录;台帐记录和帐、物相符;麻醉药品处方量开具量;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和供药等..重点关注盐酸哌替啶注射剂的使用去向及氯胺酮注射液纳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情况..三、严格检查程序;强化检查效果..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检查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对不良行为及时记录备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医疗机构整改..对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应限期整改或暂停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资格..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坚决依法查处;发现的触犯刑律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注意工作结合;提高检查效率..在这次专项检查工作中;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根据综合工作安排;注意做好四个方面的结合:一是与贯彻落实两部门联合规定相结合;二是与开展“药品放心工程〃及贯彻落实处方管理规定相结合;三是与药监、卫生系统根据职能建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基础档案、建立诚信机制相结合;四是与二类精神药品、药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监管相结合..五、时间安排..一自通知下发起到11月15日前;各市组织培训..二11月底前;各医疗机构按标准自查整改;并分别向所在市药监局、卫生局上报自查小结..三12月15日前;各市联合组织检查组实施专项检查..四12月30日前;各市药监局、卫生局汇总专项检查情况并分别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 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应全面反映辖区内医疗机构目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状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麻醉药品采购制度一、麻醉药品只限于临床需要..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经批准后发给“麻醉药品供应印刷卡”;按照批准的麻醉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向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二、采购麻醉药品时;需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按照规定的品种、剂型、数量采购..三、采购麻醉药品时;需经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专门麻醉药品采购人员本人携身份证、“麻醉药品供应印鉴卡”、“麻醉药品申购单”;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四、采购麻醉药品时;需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共同清点麻醉药品的品种、剂型、数量、并注意有无麻醉药品的破损..如有破损;当面调换..五、采购回的麻醉药品;由指定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验收;并根据原始单据填写入库单..准确无误后验收入库..六麻醉药品采购禁止现金交易..麻醉药品验收制度一、购入麻醉药品;由指定的药剂人员负责检查验收..二、验收时根据原始发票认真核对品种、剂型、数量、检查准确无误后填写入库单..三、验收时如发现麻醉药品实物与单据所载数量、规格、品种不同;应当面指出;并根据情况更正或退换..四、验收人员对药品规格及质量性能负责检查;必要时进行分析化验或校验..麻醉药品保管制度一、麻醉药品由药品病床负责人专人保管;并指定政治可靠、业务熟练、认真负责人员担任麻醉药品保管人..二、保证麻醉药品在临床过程中的安全使用;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麻醉药品进行严格管理..三、药剂科对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严防差错和漏洞..四、药剂科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者借用麻醉药品;严禁自行销售..五、对霉变、过期、损坏、失效的麻醉药品;保管人员应及时查看、清理;并造表服医院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而且应当向所在卫生行改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改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六、开写麻醉药品处方;应保存三年备查..七、应及时清理核对所保管的麻醉药品;如发现帐物;应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坚决做到帐物相符..八、发现麻醉药品丢失;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麻醉药品使用制度一、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有医师以直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二、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十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字开方医生姓名;配方人员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三、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者借用麻醉药品;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三年备查..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有权拒绝发药..四、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应立即迅速办理;但只限一次性使用剂量;手续不完备的;可事后补办..五、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麻醉药品;如发现此情况;应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部门报告..麻醉药品包装材料销毁制度一、建立麻醉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登记本;并及时登记记录交回和销毁的麻醉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数量..二、麻醉药品使用人员将当日治疗发药后的麻醉药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登记保管好;并与第二天交结药房管理人员;经核对后;由麻醉药品保管人员统一销毁;并由领导监销..三、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经清点后退回药房;药房凭麻醉药品处方和空安瓶发还麻醉药品..四、药房负责将每天送回的麻醉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放置妥当;并请医院领导定期监督销毁..麻醉药品值班制度一、设立麻醉药品 24 小时值班制度..二、值班人员应严格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麻醉药品的安全..三、值班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并认真记录当天麻醉药品库房情况;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并于次日下午八时向下一班交班..四、次日值班人员应认真核对前一班的值班记录;并与麻醉药品库房的实际情况相对照;班班相交..五、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所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六、值班人员发现麻醉药品库房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并向领导报告;发现麻醉药品流失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分负责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分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肉体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5、药品管理部分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考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分组织相关法律律例、专业知识1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肉体药品专项搜检制度一、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肉体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肉体药品专项搜检制度。
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分定期参加专项搜检工作,并做好搜检记录。
医疗机构内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内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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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一、 对过期、损坏及由患者退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需要报损时, 由药库填写报损单, 报药剂科主任审核, 经麻醉 、精神药品管理小组、主管领导、医院主要责任人审批, 方 可作报损处理。并将报损单送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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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一、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置保险柜,实施双 人双锁保管。药库门、窗有防盗设施, 药房调配窗口、住院 部各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该配置必要防盗设 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步骤都应该指定专员 负责, 明确责任。
医疗机构内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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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房、手术室和住院部各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基数, 实施双人、双锁保管, 建立交接班 制度, 交接班有统计。 四、药房、手术室和住院部各科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 登记内容包含发药日期、患者姓 名、用药数量。专册保留应该不少于3年。
医疗机构内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内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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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出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笔统计,内容包 含: 日期、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 号、使用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医疗机构内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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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应对药房、手术室和住院部各 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固定基数做出要求, 在药剂科 立案。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同 意。 二、药房应该固定发药窗口, 有显著标识, 并由专员负责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基数为部门单品种药品库存的上限,在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设置基数及周转柜。
基数参照本部门1周消耗量进行合理设置。
二、各临床科室根据需要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医务科、药剂科审核同意后发放、备案。
三、门诊药房应当设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由具有麻醉药品调配资格的药师负责调配。
四、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开具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执业医师经本院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院内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六、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七、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八、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该仔细核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拒绝调配。
十、临床科室应当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日期、患者姓名、药品名、规格、药品批号、用药数量、处方医师、执行护士签名(2名),专册登记保存3年。
十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保存3年十二、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将原批号的空安瓿交回药剂科,并记录回收数量、批号。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3.鼓励医务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提高药品使用和管理的专业水平。
十一、宣传与普及
1.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认识。
2.通过举办健康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使公众了解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潜在风险和法律责任。
2.定期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对发现的问题药品应及时上报,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召回和处理。
3.医疗机构应开展药品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4.对于高风险药品,应实施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限制使用、加强监控等。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
1.医疗机构应积极与国际药品管理组织进行交流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的药品管理经验。
六、药品的废弃物处理
1.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药品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暂时储存和安全处置。
2.药品废弃物应有明确标识,避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合,防止药品的非法流入社会。
3.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废弃物登记制度,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处理时间和方式。
4.对于特殊性质的药品废弃物,应采取专门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1.医疗机构应将药品使用知识纳入医务人员持续教育体系,提高其专业素养。
2.鼓励医务人员参加相关学术活动,提升药品使用和管理的业务水平。
3.为医务人员提供职业发展机会,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促进其专业成长。
二十、信息化建设与数据安全
1.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信息化建设,提升药品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建立药品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药品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3.定期公开药品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透明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院作为一个重要的医疗机构,其内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特殊属性使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需要严格管理以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另一方面,这些药品的管理规范也是医院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建立健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对于医院的正常运转和医疗质量的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麻醉药品管理制度1. 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医院麻醉科负责对麻醉药品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麻醉科的主任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临床经验,对麻醉药品的管理负有全面责任。
此外,麻醉科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麻醉药品管理员,负责具体的麻醉药品的采购、存储、配发和使用等工作。
2. 麻醉药品的采购和存储医院应当建立严格的麻醉药品采购渠道和采购程序,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控。
在执行麻醉药品的采购流程时,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核和监督,避免出现假冒伪劣药品等问题。
麻醉药品的存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 麻醉药品的配发和使用医院麻醉药品的配发应当实行台帐管理,确保药品的配发和使用记录真实可查。
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用药安全。
同时,医院应当建立麻醉药品使用的追溯制度,对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分类和登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院应当对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分类登记管理,确保药品的使用和管理符合规范。
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台帐,对药品的进出、存储和使用进行记录和监控。
2.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处方管理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处方符合医疗需要和法律规定。
在用药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全面评估,合理开具处方并进行必要的监测。
3.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测和评估医院应当建立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测和评估制度,对药品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请领、使用和登记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请领、使用和登记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请领、使用和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采购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储备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计划,报请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批。
2. 医疗机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供应商,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时间等内容。
3.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药品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并留存备查。
4. 医疗机构应当对供应商的药品质量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采购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请领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制度,明确请领的程序、权限和责任。
2.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储备情况,合理预测药品的使用量,制定请领计划,并报请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批。
3. 医疗机构应当向药品供应商提交请领申请,并提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
4. 药品供应商应当及时响应请领申请,按照约定时间将药品送达医疗机构。
第五条使用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的程序、权限和责任。
2. 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合理使用意识和能力。
3.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医务人员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药品说明书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使用记录,记录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使用时间、使用对象等信息,并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六条登记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登记制度,明确登记的内容、程序和责任。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四、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五、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六、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七、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专用处方必须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样式印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二、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6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三、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四、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五、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六、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在临床使用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药品的特殊性质,管理制度必不可少。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一、药品采购管理1.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指定渠道进行采购。
2. 采购部门需定期审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库存量,合理安排采购计划。
二、药品存储管理1. 医院应当针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设计专门的存储场所,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2. 存储场所应具备防潮、防尘、避光等基本条件,确保药品在合适的环境中保存。
三、药品配发管理1.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配发应当建立台账记录,如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2. 配发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了解药品的特性,正确分装和发放药品。
四、药品使用管理1. 在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院应当制定详细的使用流程和操作规范,减少用药错误。
2. 用药过程中应强调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避免滥用或误用药品。
五、药品监测管理1. 医院应当建立药品使用监测系统,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
2. 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及时调整管理策略,确保药品的安全使用。
六、药品废弃处理1. 废弃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随意弃置或私自处理。
2. 废弃药品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清点和记录,确保药品不会流入市场或造成污染。
综上所述,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使用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医院应当高度重视药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希望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共同维护患者的健康和利益。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品,其使用制度需要经过严格管理和监督。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制和规定,以确保这类药品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
本文将就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制度进行探讨。
麻醉药品是一类具有明显镇痛作用和中枢神经抑制作用的药物,主要用于麻醉手术和疼痛管理。
由于其药理特性,麻醉药品具有潜在的滥用和依赖性风险,因此需要受到严格监管。
根据《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对于麻醉药品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制度:首先,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依法依规。
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并遵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销售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的销售许可证,并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下合理使用麻醉药品,严禁私自销售和使用。
其次,麻醉药品的采购、配送和库存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麻醉药品的采购计划和配送制度,确保麻醉药品的使用符合医疗需要;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库存的监管,做好库存清查和定期盘点工作,防止麻醉药品的盗窃和滥用。
第三,麻醉药品的处方和使用需遵守严格的规范和程序。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麻醉药品的处方行为,严禁虚假处方和超量开药;执业医师应当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使用麻醉药品,确保病人的用药安全和合理性。
第一类精神药品是一类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重要影响的药物,用于治疗精神障碍和心理疾病。
这类药品同样具有潜在的滥用和依赖性风险,需要受到严格管理。
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于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制度:首先,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依法依规。
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的生产管理规范;销售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销售;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必须在规定的条件下使用第一类精神药品,遵守用药指南和注意事项。
其次,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配送和库存要建立严格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双方订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为了规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行为,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规范甲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为,确保其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减少滥用、误用和过度使用的风险,保障患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依法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许可,并保持许可证的有效性。
2.甲方应制定和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和误用的情况发生。
3.甲方应培训医务人员,提高其对于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认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
4.甲方应建立健全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定期进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库存盘点和使用情况的统计,保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5.甲方应根据需要采取措施,确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安全,防止盗窃和滥用的风险。
第三条乙方的权益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法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确保甲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其提供足够和适当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满足其医疗服务的需求。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建立健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记录,保留相关数据备查。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相关规定提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价格和付款方式,确保交易的公正和透明。
第四条违约责任1.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履行相关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引言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对于保障医疗安全和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包括药品分类、申请审批程序、购进和储存、使用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二、麻醉药品管理1. 麻醉药品分类麻醉药品按照其作用和危险程度,分为五个等级。
医疗机构需根据麻醉药品的分类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2. 申请审批程序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前,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并经相关部门的审批。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详细的用药理由和用药计划等信息。
3. 购进和储存医疗机构购进麻醉药品时,应选择合法的药品供应商,并保证药品的质量和来源合法。
麻醉药品应存放在专门的储存设施中,对储存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1. 第一类精神药品分类第一类精神药品按其作用和药理特性,分为苯二氮䓬类药品、苯巴比妥类药品、镇静催眠药类药品和其他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需要根据不同类别的药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2. 申请审批程序医疗机构使用第一类精神药品前,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经过审批批准。
申请材料中需包含详细的用药依据和用药计划,以及使用该药品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信息。
3. 购进和储存医疗机构在购进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需选择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要求的渠道,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应当储存在专门的储存设施中,定期检查储存设施,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四、使用和处置1. 使用管理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合理的用药方案,并做好药品使用记录和药品交接。
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程序进行,遵守相应的医疗操作规范和药品用量限制。
2. 失效或过期药品处置在医疗机构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一旦失去效力或过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处置。
处置过程中,应注意药品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废手续。
五、结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对于确保医疗安全和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我国药品管理中的特殊类别,它们在医疗和药品安全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这些药品的使用和流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下面将就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麻醉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是指具有麻醉、镇痛和麻痹作用的药品,主要用于手术、急救和疼痛治疗等领域。
我国对麻醉药品的管理非常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药品准入制度:所有麻醉药品在我国上市前都需要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必须符合药品的临床需要和质量要求。
2. 药品流通管理: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其流通环节,避免滥用和非法买卖。
3. 药品使用管理: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剂量使用,同时要对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监测。
4. 药品监督检查:国家药监部门会定期对麻醉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显著影响,具有麻醉、镇静、安定、麻痹或兴奋作用的药品,主要用于精神疾病的治疗。
我国对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也十分重视,具体措施如下:1. 药品分类管理:国家会根据药品的药理作用和临床用途将药品分类,并在管理上作出相应安排,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特殊管理范围。
2. 用药监管:对于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需要严格按照医生处方用药,避免患者滥用或误用这类药品。
3. 用药记录管理:医疗机构在使用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需要建立详细的用药记录,做好药品的管理和跟踪。
4. 不良反应监测:监测和评估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及时调整用药方案以确保患者的安全。
通过上述管理制度的执行,我国能够有效地监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保障了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为医疗卫生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未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提高和药品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我国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作为一类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药品,在我国受到严格的管理制度监管。
本文将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概念、管理制度的相关法律依据和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概念麻醉药品是指在医学上用于疼痛控制和手术麻醉的药品,具有强烈的麻醉作用和成瘾性。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并且需按照相关规定存储和管理,严禁滥用。
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作用的药品,常用于治疗精神疾病和神经系统疾病。
这类药品具有较强的药理作用,患者需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严禁未经医生处方擅自服用。
二、管理制度的相关法律依据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处方、购买和使用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旨在确保这类药品的安全使用和防范滥用。
三、管理要求1.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生产,并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2. 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有专门的使用人员负责,遵守规定的用药剂量和疗程,确保患者安全。
3. 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要合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药品经营,不得擅自出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 患者在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听从医生的指导和建议,严禁自行调整药物剂量和使用频率。
5. 对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药品,使用和管理都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只有做好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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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一、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资格。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
《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四、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五、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六、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七、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专用处方必须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样式印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二、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6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
过
3
日常用量。
三、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
四、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
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
五、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
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六、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保存不少于
15
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
7
一、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二、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三、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制度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现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进,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内容变更情况应当及时到市
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四、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制度
一、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时应回收空安瓿、废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药
8
品、第一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二、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要求患者将剩余
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核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
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门诊、急诊和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应配备保险柜并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
三、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
类
精神药品管理安全。
四、麻醉药品、第一
类
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
任,交接班有记录。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
类
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
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
六、麻醉药品、第一
类
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
、
计数管理,处方保管、
发放、回收、销毁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并进行
24
小时值班。
二、值班人员之间要做好交接手续,交接班时要清点数量,做好登记,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
9
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
每
年不少于一次。
二、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资格,其他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相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
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随诊复诊制度
一、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复诊患者要详
细询问用药情况、用药效果,以便及时调整用药品种,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二、医疗机构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患者建立随诊制度,要求
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患者定期随诊,并在病历上做好随诊记录。
三、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
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
3
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