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证据法论文:证据法学教学方法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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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论文:证据法学教学方法初探摘要证据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它的主要目的是在培养学生学习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树立学生的法学思维,从而提高逻辑分析能力,学会理论联系实际,用法律原则和条文去解决实际问题。
因此,传统呆板的教育模式已经无法满足证据学的教学要求,无法达到证据法学的教学目的。
于是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就成为证据法学教学中的必要选择。
关键词证据法学教学方法初探证据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专业课。
当前证据法学的教学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独特的教学方式,它主要通过在课前学生准备、课堂上教师提出案例,然后由学生分析案例、课后师生交流三个阶段来完成整个教学过程,使教师和学生能达到有效的沟通,从而提高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苏格拉底教学法是指教师负责提出问题,然后与学生讨论与修正,然而最终所有的答案都必须由学生自己提出来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有助于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教学效果。
在证据法学教学当中应当引入苏格拉底法,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苏格拉底法的有效实施。
下面笔者来具体讨论一下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在证据法学中的探索实践。
1 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主要是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案例进行教学的一种方法。
法学案例教学是在学生掌握一定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然后有目的地选择一些案例给学生,让学生思考、分析,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这对于推动法学教学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下面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1.1 案例教学法及其在证据法学中的特性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学生在掌握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有目的地选择一些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给学生,让其进行分析、思考、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
案例教学法在证据法学的教学中有其独特之处:首先,证据法学和法理、宪法等基础性法律学科不同。
法理、宪法等学科理论性强,在讲授这些课程时往往很难举出恰当的案例。
证据的可采性【法学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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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可采性【法学理论论文】证据法是独立于实体法与诉讼法的法律范畴,界定当代民事证据法的范围需要协调证据法与实体法、诉讼法的关系,要在证据规则与法官自由裁童之间寻求平衡。
将证据实体规则作为民事证据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证明标准以及证明责任的有关规定。
当代民事证据法的基本任务是在实现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的基拙之上保降诉讼效率并协调司法证明过程中的价值冲突。
一、引言关于证据法性质的争论可以归结于证据法究竟是属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这里的证据法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指的是除实体法、程序法有关证据规定以外的专门性规定,对证据法的定性关系到民事证据法与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三者关系如何协调的重要问题。
根据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是明确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实现或履行的法律。
实体法是程序法的依据和来源,程序法保障实体法的实施。
二、民事证据法的应有范围两大法系的民事证据立法呈现出不同的模式:英美法系单独的证据立法规定了详细的证据规则,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构成了其中的主要内容。
大陆法系国家则是将证据相关规定融人民事诉讼法或民法典中,对证据的取舍由法官自由裁量。
这种差异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两大法系认定事实的主体不同:英美法系由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其来自市民阶层并未接受专业的法律训练,证据立法必须制定大量能过滤可能导致陪审员混淆、偏见、错误判断的证据的规则;大陆法系认定事实的主体为法官,其具有专业的法律背景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且奉行自由心证原则,法官可以根据理性和良知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于是,当代两大法系的民事证据立法在形式上就突出表现出规则约束与自由裁量两种不同的证明理念的对立。
但法官在坚持规范化证据规则的同时也不得不面临根据案件情况灵活处理以克服规则体系僵化性与机械性的困境,英美法系国家对证据使用的限制性规定在逐步减少,而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也制定了大量关于证据收集、证据调查的程序性规则以排除主体非理性因素对法官自由心证形成的干扰,从而对其的自由裁量形成一定制约。
论电子证据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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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法学论文1、引言 :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运用,互联网络的逐渐普及,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各种电文资料的大量使用,使得电子证据逐渐成为新的诉讼证据之一,在目前发生的大量民事纠纷案中,如网络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网络名誉权纠纷案、电子合同纠纷案、网络服务质量纠纷案等,这些案件的证据形式主要都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的影响越来越大,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在我国,虽然某些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有一定的规定,但这些零星的规定仅能肯定到电子证据在我国的合法性,却没有解决根本电子证据立法的本质问题。
由于电子证据是属于新生事物,跟我国目前现行的一些证据规定存在在明显的冲突或不平衡,目前沿没有统一的电子证据立法是一个缺陷,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2 、电子证据概念的概念与特征关于电子证据的概念研究,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虽然有时在具体到某一领域的时候产生一些其他的称谓,但在对其内涵及外延的把握上,一般来说并没有多少分歧。
但在我国,作为程序法的核心——证据制度,无论在民事、刑事还是行政诉讼方面,电子证据这方面的内容缺失非常大,一是因为电子证据本身的复杂技术特点,二是因为我国的学者对电子证据的内涵及外延的理解上存在着许多分歧,各学派的观点十分混乱。
在这些有关电子证据概念的各种不同观点中比较分析中明确电子证据概念的问题是十分有必要的。
2.1 目前国内有关电子证据概念的几种观点:(1) 计算机证据说这观点认为电子证据的实质就是计算机证据,认为“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或者“电子证据又称计算机证据,是指以其储存的文字、数据、图像、声音、程序等电子化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
” 由于计算机在我国已经得有一定程序的普遍了,并且这观点能够概括电子证据的大部分表现形式,所以这种观点在学术界还是有很高的支持率。
尽管是这样,但这观点只是从运用的设备名去审视电子证据,并没有从本质上去把握其含义,因此将电子证据界定在计算机证据的做法,有点以偏概全的味道。
证据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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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一、传统概念上的传闻证据传闻证据是英美证据法上的传统概念之一。
在英美证据法上,传闻证据首先必须是一项陈述。
如果不属于陈述,则不可能属于传闻证据,相应地,也就不受传闻规则的调整。
在普通法上,陈述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包括意思表达的所有方式。
“在最为广义的普通法中,传闻证据的定义是: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括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但是,在现代法中,多数国家和法域开始将“陈述”限定在较为狭窄的范围之内。
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规定:“一项陈述是指:(1)口头或书面的主张,或(2)个人非言词的行为,行为人意图以此来表示一个主张。
”即无意识行为已经不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陈述”。
根据表现形式,英国学者J.D.海登将传闻证据分为以下两种:第一,当庭作证之证人以外的人所作的明示或默示主张;第二,向法庭提出的书证之中所包含的主张,包括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以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以及警检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
但是,由于证人出庭以言词形式提供证言是直接言词原则的一般要求,而且在英美司法实践中,甚至实物证据也必须以证人证言的形式提出,所以,以书面记录代替证人出庭的第二类传闻证据较为少见。
在普通法上,传闻证据主要是指第一类传闻证据。
一般而言,作为传闻证据的陈述具有以下特点:(1)至少涉及两个陈述主体,一个是亲身感知了案件事实而具有个人知识的人A,一个是在庭审期日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或提出书面证据)的主体B;(2)至少涉及两个陈述环节,一个是陈述主体A在审判或讯问程序以外对B所作的口头陈述,一个是B以证人身份在审判或讯问程序中向法庭所做的表意陈述或以书面证据代为陈述。
证据学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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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内容摘要:证据是诉讼的灵魂,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而举证责任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被誉为“民事诉讼脊梁”,它与诉讼后果有直接关系。
当事人是否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实其主张,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胜诉或败诉,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权益,这就是通俗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性质可以认为是当事人为避免败诉风险而产生的对于自已的责任,是负有结果责任的一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已主张而致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败诉风险。
举证责任分配主要由制定法完成,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首先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二者都没有规定时再依照涉及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解释;但个案举证责任分配由法官裁量又是必要的,这与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和立法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密不可分。
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或称为积极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它是严格责任实现的途径和方式。
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化是指不仅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由法律规定,而且对于倒置的事由也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我国《民事诉论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有一定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不尽人意。
现本人仅以自己浅薄的法律知识,参考最新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成果,阐述一下自己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认识。
本文从举证责任的概念、主体、性质、分配及倒置五个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特别是对其中传统理念的误区提出了看法,并详细论述了我国现行法律在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倒置方面的规定及不足之处,为完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作参考。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亦称举证负担,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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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律性论文条据书信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当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日益广泛。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是科学技术发展到较高水平的产物。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法定形式的证据,不仅包括音像证据,而且包括电子证据。
视听资料是我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首次将视听资料列为法定证据之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从而在立法上确认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它具有可视性,可听性,连续性等特点。
并且便于保存和使用。
视听资料既不同于以文字或符号等证明的书证,也不同于以外形、特性等证明案情的物证。
它是伴随着现阶段司法实践的需要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产生的新的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
视听资料存数的信息资料,包含反应案件事实的原始视频资料、音频资料、图像资料、数据等。
现实工作中使用的载体一般为录音录像带、照片、胶片、激光磁盘、计算机软盘等介质。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高科技证据,其收集、审查、运用不同于其他实物证据。
司法实践中,熟悉视听资料特有的证据属性,才能更好地运用视听资料查明证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属于法定证据形式一种,可以完美的证明在讯问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没有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力。
二、视听资料证据的种类视听资料根据其来源的不同,按标准划分可以分为原始的视听证据资料和复制的证据资料。
如按照该证据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案件事实关系的标准,可以划分为直接性的视听证据资料和间接性的视听证据资料,现阶段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分为录像证据,录音证据,计算机存储证据,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例如红外线、遥感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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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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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论文————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争议焦点及评述学院:哲学与法学学院姓名:***班级:法学091学号:**********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争议焦点及评述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是一国证据法学体系的基点和核心问题。
不夸张地讲,对于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我国证据法学体系的建立和证据法治建设的方向。
形象地说,如果将证据法治比喻成一个“木桶”,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就是其中最短的一块板,它不仅决定其“储水量”,而且是防治“漏水”的关键。
我国证据立法的粗疏和证据法实践中产生的诸多问题,最终都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研究的薄弱有莫大关系。
加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不仅是证据立法、证据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我国证据法学研究逐渐走向成熟的表现。
一、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定义与特性在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中,首先涉及的问题是什么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对此,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我国应当实现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转型,因此,研究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应当摆脱证据学的束缚。
不过,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概念的称谓和厘定方面,学者们的意见并不一致。
其次,学者们在界定什么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时,在特性的把握上也存在诸多争议。
鉴于此,对“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概念的称谓和厘定及特性的把握,便成为研究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先行问题。
(一)证据学的理论基础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之区别长期以来,我国传统证据理论注重从事实角度研究证据问题而缺乏从法律的角度研究证据问题,对证据问题的探讨具有浓厚的哲学色彩。
传统观点认为,我国诉讼证据制度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主观与客观的辩证关系、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等是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理论依据。
以“实事求是”命名,反映了我国证据制度的本质和特点。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被认为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唯一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二)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在许多证据法学的论著中,学者们提出了一系列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类似的术语,有的甚至在同等意义上使用,例如,“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诉讼证据学的理论基础”、“诉讼证明的理论基础”、“证据法的五大基本理念”、“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证据法学的基础理论”等。
证据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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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论文试论证据裁判原则[摘要]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随着诉讼理论的发展,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不断的发展与充实。
在实行自由心证的大陆法系国家里,普遍实行证据裁判原则。
它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证据裁判原则是抑制肆意形成自由心证的重要装置。
离开证据裁判原则的制约,就很难形成合理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在证据制度的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应是神示证据制度,也就是透过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卦、抽签等“神意”的启示来获悉相关案件的真实情况。
现在看来,这一“制度”的理念太过虚无,更妄论那些将人投入河中、让人从沸水中捞出物品等审判方式的残忍,完全漠视了人的基本权权,堪称为另类的“酷刑”。
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思想的进行,以往的神式证据制度在合理性和真实性等方面都受到人们的质疑和否定。
为了寻求更理性、客观的审判方式,而推出了证据裁判原则,通过用物证、书证和人证等证据方法来更为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由于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和对神式证据制度的否定,以及其本身的准确性、合理性、客观性等一系列的优点,使证据裁判原则日益受到肯定,目前已然成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
大体说来,证据法的原则是在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的准则。
这些原则的功能在于将证据法的保障认识的真理性和正当性这一基本作用进一步细化,是认识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在原则层面上的基本要求。
简单地说,演变至今,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已经较为完整全面,它主要包括有: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
其中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对于证据的调查必须由裁判者直接进行,而且必须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由裁判者根据自己的内心信念进行合理的判断,法律对此不预先加以规定。
行政诉讼证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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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论文行政诉讼证据论文摘要: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多年来已暴露出诸多问题,与时俱进的修改迫在眉睫。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修改,明确了口头起诉,强化了法院受理程序约束,规定了案件异地管辖,减少了行政机关的干预,完善了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尤其是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此次修改体现了民主、法治、科学、务实的良性立法精神。
有助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更有力地保障公民权利,限制行政权力,维护司法权威,这也对执法主体执法方式、手段不断现代化、法治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缺陷;完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是行政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它既是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也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辨别争议事实真伪的工具。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
这些证据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建设持续高速发展,社会经济生活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提出改善建议,以保障公民权利。
一、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理论研究(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种类及特征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我国《行政诉讼法》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行政诉讼证据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相比较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来讲,行政诉讼证据具有一定特殊性,第一,行政诉讼证据多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
证据与事实的关系探析论文
![证据与事实的关系探析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19a4065c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94.png)
证据与事实的关系探析论文摘要:关键词:证据;事实;关系传统的证据学理论认为透过证据,可以找到唯一绝对的事实真相,证据能够全面的描述和反映事实。
这种关于证据的“事实反映论”已经逐渐被一种全新的“事实认识论”所替代,它认为证据最多只能描述部分的事实,而事实也并非如我们想象的那样绝对。
传统证据理论加载在事实之上的客观、中立、普遍的光环显然有些幻想主义的色彩,所谓的真相不过是从对过去事件提出的诸多版本主张中选取的那个表面看似合理的说法而已。
[1]笔者将以全新的思路从怀疑、想象、时间、解释、叙事、模糊、协调等七种视角来理解、阐述证据与事实之间关系。
一、从怀疑的视角看我们不得不承认,证据要想证明一些事实,只能通过证明者的语言表述或者文字符号的记载,但是,这种表述和记载无疑掺杂了证明者个人的意识。
也正因为如此,在诉讼活动中,才需要“质证”这个环节。
也就是说,这种带有人明显暗示的表述必须通过论辩和质询才能得以清晰。
但是,我们往往忽略了一点,就是这种论辩和质询仍然需要借助于语言和文字符号,那么也就仍然摆脱不了自身解释自身的循环悖论。
这就说明,事实在通过证据予以证明的时候,与编造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
虽然,证明者谁也无法接受他在宣称其所陈述的是真实事实的时候被指责为编造,然而在证明过程中,这两者之间并没有人们所想象的那样迥异。
我们不得不去怀疑所谓的事实是否完全存在,是否已经在证明的过程中发生了变异。
二、从想象的视角看我们知道,证明者对过去事件的描述是一种主要的证据表现形式,很多事实往往是通过证明者的描述而让人们感知和理解的。
当然,证明者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裁判者即法官的信任。
在证明者对过去事件还原与再现的过程中,即使他所作的描述是真实的,但是,如果这个真实不能够引起法官思想上的共鸣,无法与法官的思维产生时间与空间上的对话,那这个真实可能就无法被法官采纳,从而认定为证明整个事实的证据。
因为法官在接收证明者陈述的事实,并将其转换为法律认可的事实过程中,不自觉的、甚至是毫无意识的对证明者的陈述进行筛选和解释、补充,以此来得出对案情的合理裁判。
证据法学期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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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摘要:行政诉讼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表明一律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已不符合行政诉讼工作的现实需要。
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问题上,我们应当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为一般标准,优势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为补充,结合具体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等因素,具体确定案件的证明标准从而保证最大程度地作出正确的判断,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这样才能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关键词:证明标准,行政诉讼,多元化一、引言证明标准,也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法定的证明程度或证明度等,是证据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行政程序法律制度逐渐发达,证明标准也成为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行政诉讼的证据问题中,证明标准的探讨是理论研究中的盲区,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科学的、可操作性的具体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的事务中一直奉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是一种追求客观真实的标准,存在缺陷和不足,由此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因此,确立科学的证明标准,尤其是从立法上明确规定证明标准问题,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证明标准指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即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者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对证明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案件中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查明行政案件事实,特别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能被法院支持的证据要求。
它不仅涉及相关的诉讼理论和原则,同时也与诉讼实践紧密相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证据所应达到的证明程度;从审判人员的角度来理解,是指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既有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证明的的案件事实作出必然的判断时所需要的心证标准,即法官是否形成内心确信。
行政诉讼证据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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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研究论文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目前,与刑事、民事两大诉讼领域证据理论研究的繁荣景象相比,行政诉讼证据的研究远不如人意。
理论研究的滞后势必影响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制定,影响到行政诉讼活动的开展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笔者因而不揣浅见,就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作一梳理,以期抛砖引玉。
一、行政诉讼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证据制度的首要问题。
只有明确了证明对象,才能进一步明确由谁负责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责任)、如何进行证明(证明程序)、证明到何种程度为止(证明标准)。
也只有明确了证明对象,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一系列证明活动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
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因此,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础和主要内容。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全部证明活动的中心,行政诉讼的全过程都要紧紧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进行。
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这是行政诉讼证据区别于其他诉讼证据的最重要特征。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既包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实体法事实,也包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程序法事实。
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既要求其实体上合法,也要求其在程序上必须合法。
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现象是,人民法院和被告一起来审原告。
在很多情况下,行政诉讼发生的原因都是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行政机关认为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对其进行处理,相对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对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固然是待证事实之一,但并不是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全部。
因为相对人即使有违法行为,也并不能完全证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合法的。
如果把行政诉讼证明对象仅仅理解为相对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就会出现人民法院和被告联合起来”审原告”,从而使行政诉讼发生变形,审查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中心任务,就被”偷换”为审查原告行为的违法性。
证据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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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据的确实充分——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角度理解证据的确实充分【内容摘要】证据的确实充分是我国证据证明标准在立法上的体现,本文从质和量两个层面阐释证据的确实充分应符合的具体要求。
【关键词】刑事证明标准、证据确实、证据充分【正文】裁判的基础是事实,事实的基础是证据。
以证明所属诉讼类型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证明分为刑事诉讼证明、民事诉讼证明和行政诉讼证明。
其中,刑事诉讼证明是所有诉讼证明中难度最大、要求最高,最为复杂的证明。
本文将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角度来理解证据的确实、充分这一命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总体要求是“确实、充分”。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罪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综合要求。
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强调的是只有经过审查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而是一个质的概念,对单个证据的认定有意义。
证据充分,即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是就全案证据而言,不仅仅是“数量上”的多少,更重要的是侧重证据对案件事实、情节的证明程度的大小,是证明标准的核心和关键。
其标志是:(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
不同诉讼阶段对证据的确实充分要求达到的标准不一样,但从我国立法上分析却有一刀切的嫌疑,在侦查、起诉、判决阶段要求的证据标准趋于一致,不利于司法中的实际操作,同时也不利于立案及“定纷止争”。
有学者指出,诉讼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对此应形成一种逐级递进的证据标准,随着案件在诉讼中的进展,标准应该是越来越严格的,下面就严格标准下证据确实充分应符合的要素进行具体分析。
证据的确实充分要求证据首先应具有证据能力,即某证据依法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要求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①除此之外,要达到证据的确实充分,还应解决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应具有排除合理怀疑的效力,从而使裁判者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公平判决。
公证证据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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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据研究论文一、公证证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在我国,公证证据的概念至今未曾真正建立。
不同的学者对公证证据做出了不同的论述,有的认为公证证据是指用以证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有的则认为,公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公证事项真实性的客观材料,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
比较而言,第二种论述应更为贴切,因为其较为完整地反映了公证证据的本质属性。
笔者以为,依据以上表述并结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公证证据应具备以下法律特征:1.公证证据的客观性。
即公证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客观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
2.公证证据的关联性。
即公证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公证事项具有一定的联系。
关联性是公证证据的本质。
3.公证证据的合法性。
即公证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公证机关主动核实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此外,合法性还包括公证证据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
4.公证证据主体的特定性。
即只有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收集、审查、采纳的证据才是公证证据。
二、公证证据在公证程序中的作用从《公证程序规则》第27条及《公证法》第28条规定可看出:公证证明的顺利进行,依赖于真实、充分、合法的公证证据。
公证证据是全部公证活动的主线,是公证的生命,其作用具体表现在:1.公证证据是出具公证书的基础。
一份不可推翻的公证书必然有相应的不可以质疑的公证证据做支撑。
2.公证证据是适用法律的基础。
认定事实离开了有效证据的支持,适用法律必然错误,从而导致错证的产生。
3.公证证据贯穿于整个公证活动的始终。
公证活动的整个过程,其实就是对公证证据的提供、收集、审查和最终认定的过程。
证据问题是公证活动的核心问题。
4.公证证据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公证人员通过收集、审查、运用各类证据,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最终认定,从而预防,减少了无效、违法的民事行为,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公证证据的收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27条第1款和《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公证证据应包括如下七种证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
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刑事证据保护与利用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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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刑事证据保护与利用的法律研究尊敬的读者:首先,感谢您选择了本文,今天我将为您提供一份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内容涉及刑事证据保护与利用的法律研究。
请您放心,本文不会出现任何不适宜展示的敏感词或其他不良信息。
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刑事证据保护与利用的法律研究。
【引言】刑事证据保护与利用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刑事证据的保护与利用,探讨法律如何在确保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有效应用,以提升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第一章刑事证据的分类及特点】1. 刑事证据的定义和意义2. 刑事证据的分类2.1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2.2 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3. 刑事证据的特点3.1 公正性与合法性3.2 法定性与排他性3.3 客观性与主观性【第二章刑事证据的保护机制】1. 刑事证据的保全措施1.1 现场勘查与勘验1.2 侦查取证1.3 搜查和扣押2. 刑事证据的审查与排除2.1 违法证据的排除2.2 聆听方式的选择2.3 鉴定意见的审查3. 刑事证据的封存与保管3.1 证据封存的程序和规定3.2 证据保管的要求和责任【第三章刑事证据的利用原则与技巧】1. 刑事证据的自由裁量权1.1 法官的自由裁量与合理性要求1.2 正当的证据推论与合理解释2. 刑事证据的有效论证与驳斥2.1 证据链的构建与论证2.2 证据的对比与鉴定2.3 证明事实与反驳辩护3. 刑事证据的权衡与协调3.1 证据的数量与质量的平衡3.2 置疑证据的考量与利用3.3 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的阐释【第四章刑事证据保护与利用的问题与对策】1. 刑事证据收集中的瑕疵与漏洞1.1 证据收集过程中的问题1.2 证据保全与保管中的困扰2. 刑事证据的提取与分析技术2.1 科技手段在证据提取中的应用2.2 证据数据分析与挖掘的方法2.3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管3. 刑事证据保护与利用的创新机制3.1 法律改革与制度完善3.2 法官与律师的专业培训与规范3.3 法学研究与实践经验的交流与共享【结论】本论文从刑事证据的分类及特点开始,系统地论述了刑事证据的保护机制和利用原则与技巧,并分析了刑事证据保护与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证据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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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论文写证据法学论文啊,这可不是个轻松事儿,但别怕,咱就像爬山一样,一步一步来。
证据法学这东西,就像一个神秘的大宝藏,里面装满了各种各样的规则、原则和理论。
你想写论文,那得先把这个宝藏的大致轮廓摸清楚。
你不能一上来就瞎写,那就好比没看地图就往深山里闯,不迷路才怪呢。
先说说选题吧。
这选题就像你要去宝藏里找的那件最珍贵的宝贝。
你得选个自己感兴趣的,要是对这个选题都没感觉,写起来就像嚼蜡一样,难受得很。
比如说,你要是对刑事证据感兴趣,那就从这儿下手。
可别选那种超级冷门,资料都找不到的题目,那不是给自己挖坑嘛。
你想啊,要是让你在一个黑灯瞎火的角落里找宝贝,啥工具都没有,能找到才怪呢。
再讲讲收集资料。
这就像是你去寻宝的时候要带的工具和干粮。
你得知道去哪儿找资料,图书馆啊,学术数据库啊,都是好地方。
就像找宝藏要去那些传说中有宝的地方一样。
而且资料不能只看一种,要广泛收集。
这就好比你找宝藏,不能只带一把小铲子,得各种工具都带上,遇到啥情况都能应付。
看资料的时候要认真,就像寻宝的时候观察每一个小细节一样,说不定哪个不起眼的地方就藏着关键线索呢。
写论文的结构也很重要。
你得有个清晰的框架,这就像盖房子要有个结实的骨架。
开头得吸引人,就像房子的大门要漂亮。
你可以用个有趣的案例引出主题,就像用一把金光闪闪的钥匙打开宝藏的大门一样。
中间的论述部分要条理清楚,一环扣一环,就像房子的墙壁和柱子,稳稳当当的。
结尾呢,要给人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就像你从宝藏里出来,还在回味那些奇妙的发现。
证据的种类和证明力也是论文里经常要谈到的。
这就像宝藏里不同的宝贝有不同的价值一样。
比如说,物证就像那些实实在在的金银珠宝,很有分量。
而证人证言呢,就像那些有故事的古董,你得判断这个故事是真的还是假的,靠不靠谱。
你得在论文里分析清楚各种证据的特点,就像鉴定宝贝的真伪一样。
在写论文的时候,你得有自己的观点。
这可不是人云亦云的时候。
就像在寻宝的路上,你得有自己的判断,不能别人说啥就是啥。
浅论刑事证据规则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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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证据规则的论文浅论刑事证据规则的论文论文关键词:刑事证据规则体系证据规则论文摘要:本文对刑事证据规则做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认为我国诉讼证据规则体系的建立不可为之过急,应该循序渐进。
一、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诉讼证据规则体系我国是否存在一定的刑事证据规则?答案是肯定的。
如《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类似于英美法的传闻证据规则;第43条的规定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46条的规定体现了口供补强规则;《刑事诉讼法》第93条和第156确立了相关性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体现了一定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等。
而各种司法解释也有对相关证据规则的进一步阐明。
但我国也没有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体系,理由如下:首先,在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定中,诸多规定只停留于简单明示甚至是口号的层面,既没有规定违背的后果,又没有配套制度构建其执行细则,更未曾规定相关的防范方法,极其欠缺操作性。
比如传闻证据规则,法律并未规定采用传闻证据的后果,也没有对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控辩双方都默认传闻证据的情况规定该如何处理。
还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亦未制定相关防范和监督制度,使得现实中非法取证的现象依然泛滥。
W 再比如证据开示规则,由于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仍然偏向于控方,且存在较大弹性,放任了控方大量的可乘之机和选择空间,使得该规则难以实现立法初衷。
其次,一些应建立的证据规则没有且亚须建立。
比如证人特权制度,这种制度防止使一些秩序良好的社会关系陷入不稳定状态,造成更大的损坏且保证证言适用的真实性:品格证据制度,这种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于成人案件的不科学应用造就了众多冤案并带来社会负面影响;意见排除规则,由于证人以意见为证言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司法改革尤其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力度加重的趋势下,有必要将其以立法加以规范,以防止不适证言对审判人员的干扰。
法学-证据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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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论文证据法学期末论文论电子证据法学论文【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信息化、数字化。
电子证据给传统证据制度带来了很多挑战。
电子证据具有一些特殊的属性,如依赖性、易受破坏性、外在形式多样性、客观真实性以及高科技性。
“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说明电子证据拥有不可小视的效力和积极作用。
然而,在电子证据的定位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争议,一些学者认为电子证据属于现有证据类型中的某一种或者某几种,但是本文认为电子证据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类型。
西方发达国家都对电子证据问题做了规定,特别是英美法体系认为对电子证据在最佳证据规则方面应该放宽要求。
我国法律体系有一些和电子证据相关的规定,但是过于零散,没有形成电子证据法律体系,因此我国有比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制度。
【关键词】电子证据法律定位借鉴电子信息时代【正文】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定论,笔者认为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需要指出的是,研究电子证据要注意区分计算机在证据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我们通过计算机拟就的合同、协议最终是以书面的形式交予对方签字认可,则那些书面的合同文本才是证据,计算机只不过是生成书面证据的工具;如果这些合同、协议是通过网络发送给交易对方并得以确认,那么此时计算机中保存的合同文本信息及对方的确认信息才是电子证据。
有人一谈电子证据就将凡是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中的数据都视为电子证据,这是对电子证据的错误认识。
与传统的证据相比较,电子证据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
一切交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即无论使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因此我们所谓的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
科学证据认证刑事诉讼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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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证据认证刑事诉讼的论文一、建立科学证据认证体系的必要性(一)人权保障的需要科学证据的合理运用,极大地提高了侦查人员侦查破案的效率。
但凡事都具有两面性,科学证据如果不加限制地使用,很容易侵犯嫌疑人,甚至其他人的人权。
如监听,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其他科技手段,如强制采样、犯罪心理测试等也会侵犯当事人的健康权和隐私权。
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对科学证据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运用设置了一定的认证规则。
(二)促进我国证据理论发展的需要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陪审团普遍专业知识不足,因此均设置了一定的证据规则。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单独的证据法,没有形成完善的认证规则体系,证据规则主要体现在以刑事诉讼法为主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
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口供补强规则、原物优先规则等。
由于科学具有创新性,因此对于科学证据的评价,需要及时更新,而且不仅要审查其运用是否科学,有时候还要审查其科学性的真伪。
(三)科学证据运用规范化的需要现阶段,科学证据在侦查工作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由于侦查人员的科学素养普遍较低,对科学证据的科学原理缺少了解,往往会迷信科学证据,甚至认为科学证据就是科学的判决,这在杜培武、佘祥林等冤案中都有体现。
针对这一现象,在20XX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将第48条中的“鉴定结论”删去同时变为“鉴定意见”,意见只是说对某件事情有自己的看法,存在着非常强的主观特性,即仅是一家之言。
〔2〕因此,“鉴定意见”只是鉴定人员运用相关仪器和专门知识对相关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意见,而并非最终结论,是否科学以及是否符合案件真实,还需要一一证明。
二、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认证内容(一)科学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可采性,即证据能力,是指能够作为证据在法庭使用,并被审判机关采纳的标准。
对于科学证据的认证主要是针对其合法性问题。
证据的合法性通常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证据所具有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
法学论文: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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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摘要」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的类型区分及其规范意义,在理论上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然而,其在法律和法学上都具有普遍的基础性,尤其对中国问题具有特别的针对性。
界分这两类证据的基本标准是,在证明逻辑上看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具有“生成”意义上的证据相关性,有则为实质证据,无则为辅助证据。
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说,区分这两类证据的规范意义在于,能够较为具体地说明与刑事诉讼有关的许多职权行为应有的合理证据规范,以及中国在刑事证据运用方面的一些问题和应有的法律变革。
今后,应当在理论上加强此方面的研究,在立法尤其是法律解释上明确这两类证据的区分并对其运用进行合理规范。
「关键词」实质证据;辅助证据;界分原理;规范意义「正文」一、问题的提出诉讼证据的类型区分及其规范意义,在法律运用和法学理论上,都具有基础性。
在我国,常被提及和讨论的一般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法定证据种类,“主要证据”和与其相区分的其他证据,以及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两两相对的证据理论分类。
相比较而言,另一种证据类型区分,却殊少被提及,即便有提及,也只是教科书式的“点到为止”的概略介绍,基本上没有像样的讨论,这就是:一类,在证明逻辑上被认为是证明对象的存在或发生而形成的证据;另一类,虽然证据事实与证明对象之间没有前述关系,但仍然在认识论上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
根据表达的常见习惯和理解的方便,可将前者称为实质证据,将后者称为辅助证据。
之所以出现这样一种几近“失语”的状况,原因在于:一方面,在西方法治国家,虽然这种特定证据类型的区分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但其主要体现在法律理念和实践意识当中,较为缺乏直接明确表述的法律规范,也鲜见理论上的专门论述;另一方面,在我国,因特定的制度语境,大多有意无意地将诉讼证据的指涉局限在“实质证据”(习惯的理解)的范围内。
[1]在这样的内外语境中,讨论这种特定的证据类型区分及其规范意义似乎就成了“无源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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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