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处理对策浅析_以恩施州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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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研究

清江论坛2010年第2期

近些年,全国不少地方群体性事件频发,成为

危害社会稳定、破坏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是和平时期对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提出的挑战。如何预防和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摆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面前一个急需研究的共同课题。为此,我们对恩施州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进行了调研分析。

一、恩施州群体性事件现状(一)群体性事件的界定与特点

群体性事件是近几年才有的提法,建国以来各个时期说法各不相同,先后称之为“群众闹事”、“聚

众闹事”、“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等等,国外一般称为“集群行为”或“集合行为”。

从字面上讲,群体是泛指本质上有共同点的个体组成的整体,事件是指历史上或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之间语言行

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

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重大影响的各种事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一阶段某些共同利益下结成联盟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合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出现破坏公共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笔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参与的人员是相同或不同诉求的众多群众;二是诉求和主张的方式激烈;三是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四是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群体性事件既不同于正常的集体上访,也不同于群众游行、集会、示威等集体活动。

(二)恩施州群体性事件

2003年以来,全州共发生以上界定的群体性事件20起,总共参与人数约6098人。其中:城镇公共交通经营3起,企业改制重组3起,征地补偿2起,涉法涉诉2起,刑事案件1起,整顿交通秩

序2起(取缔电麻),教师民转公1起,乡镇机构精简人员待遇1起,移民搬迁1起,知青生活困难1

群体性事件处理对策浅析

吴其美1,杨明成2

(中共恩施州纪委,湖北

恩施

445000)

收稿日期:2010-04-20

作者简介:1.吴其美,男,中共恩施州纪委执法室主任。

2.杨明成,男,中共恩施州纪委信访室主任。

内容摘要:近些年来,群体性事件在不少地方频发,对和平时期的执政党和执政党建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冷静正视,妥善处理,积极预防,寻找政策便成当务之急。

关键词:恩施州;群体性事件;对策;处理中图分类号:D66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000-2004/ES (2010)02-0065-06

———以恩施州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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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退休教师津贴补发1起,行政(雪灾林木)审批1起,矿产资源开发1起。

从人数上看,平均每起305人参与,人数最多的2000多人参与,为一起交通肇事引发的涉法涉诉问题;人数最少的为26人,为一起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经营问题。从事件性质看,除2起是群众担心司法不公外,其余18起都是经济性事件。从分布来看,除1个县没有以外,分布全州7县市,问题都是发生在基层。从被诉求对象看,大多是县市、乡镇政府,有的随后继续上访到州、省,个别甚至集体到北京,仅有1起移民补偿问题有少量人员反映到纪检监察机关的。从业务范围看,有3起事件中群众诉求的部分内容涉及纪检监察业务,1起反映矿产资源开发问题中存在村干部腐败问题,1起是移民补偿存在“三不公”,1起是林业部门在集体林场雪灾林木审批上“把关不严”。

二、群体性事件原因剖析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一言以蔽之,其核心就是利益冲突,是部分群众利益与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公共管理部门、企业、商家等的利益关系发生直接冲突。我国现阶段正在进行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等领域的体制改革,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改革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但是改革是一个渐进和不断深化的过程,不可能使各种利益关系在短期内达到合理,甚至有的矛盾还可能激化,不少群众在法不责众心理、侥幸心理、盲从心理、不信任心理和造势心理的驱使下,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态,聚众闹事、上访、妨碍执行公务、损坏公共财物、阻塞道路交通,甚至发展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对此,我们既不能漠然视之,也不能大惊小怪,应该正确对待和处理。

首先要深刻分析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原因。通过对恩施州20起不同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分析,我们发现群体性事件形成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转型是根源

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方面不断趋于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大量涌现,从而使人们无所适从,诱发出许多社会问题,甚至会引发某些集群不规则行为现象,如群体性事件就是其典型的一类。

(二)片面的权利意识增强是诱因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开放促进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增强,对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政府的监督意识越来越强,但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相应缺乏、法制观念相对淡薄,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摩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加之有少数仇视政府、仇视社会的人在其中组织、操纵,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群体性事件。

(三)弱势群体成为群体性事件的重点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铁路、公路、城市建设、工业园区等大规模建设较多,涉及到征地拆迁,因补偿、安置等引发的问题接踵而至,围绕征用土地、拆迁安置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虽然征用土地、货币补偿、回迁安置等已经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但因拆迁本身涉及群众一系列个人利益的调整,而群众在认识上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差距,同时也存在着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和落实的问题,如,有少数地方和单位执行拆迁补偿政策不落实,有的新安置地区交通不便,造成群众劳动和子女上学困难,有的则损害群众利益等;另一方面,城市建设加快,城市规模扩大涉及利益调整方增多,而且城市人口密度大,稍有不慎极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全州20起群体性事件中就有2起是因为取缔“电麻木”所致,3起是公交车、出租车经营者权益受损所致。

(四)切身权益问题成为根本原因

由于机构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市场竞争激烈、地方财政困难等原因,相当一部分乡镇精简人员、农村教师,退休职工对拖欠工资津贴、民办教师及乡镇机构退职待遇以及知青生活困难等问题反映十分强烈,特别是退休职工、解聘人员、伤残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更加突出,成为频繁引发群体性上访请愿、闹事的源头,全州在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有4起,占20%,参与人数占13.04%。

(五)法制观念不强是引发群体事件的重要原因

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在聚众情况下容易产生非理性心态,部分群众特别是法律意识相对比较薄弱的群体把选择过激对抗性行为作为解决问题的首选。虽然随着法治社会的进程加快,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仍然较为淡薄,涉及切身利益时不懂也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或通过合法途径加以解决,而是动辄采取闹事的方式向政府施压;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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