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新破产法中的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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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新破产法中的债权人委员会

新破产法在第七章债权人会议一章中,特地设计了一个新制度即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由于一个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往往人数众多,不可能常常开会,因此,债权人委员会就成为一个常设的、能够影响债权人实体权利的机构。可以这样定义: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集体意志,负责管理人活动以及破产程序的日常监督,处理债权人会议授权事项的常设机构。

为什么需要一个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呢?

这是因为: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团体的意思表示机关,对管理人享有监督权。但是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存在先天的缺陷,债权人会议作为一个会议体机构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具有时间性,在其闭会的期间无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所以债权人会议无法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监督,加上,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耗时、费资,频繁的召开债权人会议既不经济,又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超越各利害关系人之上,在一定的权限内进行债务人财产的处理、变价、分配等活动。但是管理人因为其自身的利益或能力的原因,其行为有可能不当或不法,可能会伤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督;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进行的各方面实施审判上的日常监督,但是破产程序中利益关系冲突众多、事务繁复,破产案件的处理又要耗费较长的时间,人民法院担负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只能对重大的或有争议的破产程序事务做出决定,并主要以这种方式实施监督,所以仅靠法院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难免会有所疏忽;债权人会议主席可以代表债权人利益召开债权人会议,但是其职能主要限于主持和应申请召集债权人会议,也难以胜任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管理人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的工作。所以,有必要设置债权人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代表债权人会议履行日常的监督等诸项职能。但是,应严格界定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的权力边界。

1、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出的债权人代表组成。

选举债权人代表的选举人是所有的有表决权债权人。选任和撤换债权人代表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应当通过作出书面决议的方式,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作出必须通过表决通过,所以,选任和撤换债权人代表是由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表决做出。

对于债权人代表具体如何产生,破产法没有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依据自治原则,依其认为合适的选举方式选任债权人代表。选任的方式,可以由债权人会议主席提名债权人代表,由全体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表决,表决结果的得出按照债权人会议一般决议的通过规则,即有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也可以分别由依据债权分类所分成的各组债权人选出代表该组的债权人代表。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撤换方式和程序,也是同样,应当遵从债权人自治的精神,可以由债权人会议主席或一定人数的债权人会议成

员提出撤换债权人代表的提案,由债权人会议研究、表决、决定。债权人代表也可以向债权人会议提出辞职,由债权人会议研究是否批准。总之,债权人委员会本身是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它由债权人会议产生,对债权人会议负责,对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任和撤换,从性质上说,都是债权人会议内部的事情,债权人会议应该享有足够的自主决定权。

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被选举人范围,应与债权人会议主席一样,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范围内选举。因为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要履行重要的责任、承担相当的工作量,需要极大的责任心,破产程序的进行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自身的利益实现具有更加密切的关系,他们作为债权人代表能够更加尽职尽责,维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宜将债权人代表范围限定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在选任债权人代表时,要考虑到该债权人是否有相关的管理、法律知识,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是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是否与管理人存在可能影响其监督管理人的私人关系以及是否热心债权人会议的工作等。债权人会议主席是否能够成为债权人代表,应该由债权人会议决定,依照法理,债权人会议主席可以经过选举,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但是并不必然成为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

2、债权人委员会组成的总人数不得超过九人,即债权人委员会的总人数只能有九人或九人以下。

因为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如果债权人委员会中成员过多,就变成了“债权人会议”的小型版,反倒违背了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初衷。新法还规定,债权人委员会中必须有一个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由于债权人会议选任债权人代表并不包括对债权人委员会中破产企业职工代表的选任,所以,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人数实际上最多只能有八人。而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的产生,可以由工会推举,也可以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3、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任和撤换,必须受到人民法院一定的约束。债权人代表和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书面决定认可方能成为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

应当理解为,人民法院在充分尊重债权人会议自治和职工大会或工会自治的基础上,仍然保留最终的审查认可权。尽管大多数情况下,人民法院对选任出来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只是进行程序性的审查,相信债权人会议和工会等职工团体是自身利益的最好维护者,但是,如有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任和撤换出现违法或损害债权人利益、职工利益的情形,人民法院有权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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