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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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 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 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
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或者 定罪量刑所依据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 所谓证据确实,是指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真实 可靠,确凿无疑,是真凭实据,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证据确 实是指对定案的证据在质量上的要求:一是指据以定案的单个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二是指单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 须存在客观联系。 所谓证据充分,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
二、排除合理怀疑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了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 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 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疑罪从无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 12条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 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精神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 171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 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 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经过法庭审理,合议庭对证据不足,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 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表明,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疑 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第五节 证据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者其 他不正当方法获得的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 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 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 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 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 们协助调查。”
(二)证明责任特点: (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 (2)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 (3)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 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 自诉人承担。”具体言之,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如下: (1)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3)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第三节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概述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诉讼法和证据法中的一项基本 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 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 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诉讼 中出现的案件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 结束时如果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Hale Waihona Puke 当由谁来承 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十一章 刑事诉讼证明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明概述 一、刑事诉讼证明概念 狭义的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 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成立的活动。 我国一般采用此观点。
二、刑事诉讼证明特征 1、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2、刑事诉讼证明的客体是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 事项。 3、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证明只存在于审判阶段。 4、刑事诉讼证明受证明责任的影响或支配。 5、刑事诉讼证明不仅是一种认识活动,还是一种诉讼行 为,直接受各类诉讼法律的规范和调整。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一、刑事诉讼证明对象概念和内容 (一)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 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 律要件事实。 (二)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 1、实体法事实 实体法事实是直接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所在,解决 的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犯何罪、罪重还是罪 轻、应否处以刑罚、应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因此是刑事 诉讼中首要的证明对象。
二、刑事证明对象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4条的规定,需要运用证据 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①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②被指控的 犯罪是否存在;③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④被告 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⑤ 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⑥被告 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⑦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 轻、免除处罚情节;⑧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 实;⑨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⑩与定罪量 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 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程序法事实。能够成为证明对象的程序法事实,主要包括: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关于回避的 事实;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 理由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有关管辖争议的事 实;与执行的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其他需要证明的程序性 事实。 3、免证事实 刑事诉讼中的事实一般分为待证事实和免证事实两大类。 其中,待证事实是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免证事实是 免除控辩双方举证、由法院直接确认的事实。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 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 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 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 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 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 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 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95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 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 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