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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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用户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用户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用户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的数据安全,规范系统各级用户的管理、使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数据库、征信接口程序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是指本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接入的查询用户,有数据报送、信息查询、系统管理等业务功能,和接口程序系统查询用户,有数据查询、数据修改等功能。

第四条查询用户可同时拥有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用户和接口程序系统查询用户。

第五条总行指定合规风险部为专门部门、专人负责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各项业务的开展。

第六条本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各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各用户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规范执行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错误数据修改及信息查询等业务功能,防范操作风险,确保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的查询工作正常合规开展。

第二章用户的种类及其权限第八条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类。

第九条管理员设一名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由本行合规风险部分管征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负责设置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

普通用户由日常征信工作的人员担任,负责每日对企业征信数据的数据安全上报、人民银行反馈报文的下载、处理日常征信工作中产生的异议。

设置若干名普通用户,普通用户的数量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做到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合理查询。

第十条按照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的权限设置内容,管理员用户权限为“信用报告查询”、“金融机构异议信息处理”、“数据报送”、“数据报送情况信息查询”、“贷款卡查询-金融机构”、“代码共享平台”、“信用报告-中小企业”、“历史信息查询”、“非银行信息查询”、“票据查询”、“非银行离线服务”、“当前档案查询”、“信贷信息查询”、“离线信用报告”等。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报送、用户注册管理和查询使用等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用来采集、整理、保存企业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徽农金征信管理系统是指x联社根据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接口规范,用来采集上报数据和进行相关征信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贷业务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其中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概况信息及财务信息;企业信贷业务信息包括金融机构提供的企业在贷款、担保、保理、票据贴现、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之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贷业务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企业客户办理的贷款、接受企业作为担保人等业务。

第六条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各行、社”)必须明确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企业征信工作,包括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客户信息补正和异议处理等。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省联社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按时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接收反馈报文、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的重报、异议处理、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和查询使用管理及相关文档保管等。

第九条省联社科技部门负责征信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备份、为全省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网络保障、根据业务管理部门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配合业务管理部门做好数据质量整改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各行、社的企业征信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和查询使用管理、客户信息补正、征信异议核查上报、征信宣传及相关文档保管等。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年(卷),期】2006(000)0Z4
【摘要】<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信用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并设立征信中心承担企业信用数据库的运行和管理。

【总页数】4页(P18-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
【相关文献】
1.《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J],
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J], ;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4.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J],
5.试析《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J], 姚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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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企业,发展规划正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国务院2024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正确使用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使用等,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业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本行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报送和整理第四条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报送相关信用信息。

第五条数据报送方式为T+1,连续不断,节假日除外,遇系统出现故障、停电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上报的,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通报。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报送员由总行合规风险部负责企业征信业务的人员担任,负责完成全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报文生成、报文预处理、错误数据修改、报文报送等数据报送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总行合规风险部负责对人民银行反馈报文的修改工作,各业务部门要建立快捷的错误信用信息数据处理机制,指定专人担任企业征信业务的数据核查、数据审核、数据修改。

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重报更正数据报文,提高数据报送的质量。

第八条总行合规风险部须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企业信用信息,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第九条总行合规风险部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企业信用信息报文,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提供的报文加压加密程序对报文进行加压加密处理,以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报送安全。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修改、查询第十条征信管理人员每天负责企业征信数据的生成、预校验工作。

存在错误数据的,征信管理人员对人民银行反馈的错误企业征信数据导入并存放于征信接口程序中。

征信试题——精选推荐

征信试题——精选推荐

征信试题信用社(部)答题人:总分一、单项选择题(40分,每小题1分)1、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

A、中国人民银行B、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政府部门D、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征信业管理条例》于()正式施行。

A、2013年1月21日B、2013年3月15日C、2013年3月1日D、2012年12月26日3、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时间终止之日起为()年。

A、2B、3C、5D、74、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A、2B、3C、5D、75、配偶、子女()查询信息主体的信息。

A、可以B、不可以C、经过信息主体授权后可以D、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6、所谓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出具的记录信息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文件。

A、信贷B、交易C、经济D、收购7、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信息确实出自某信息提供者,该信息提供者应()。

A、转交人民银行B、接受异议申请C、拒绝异议申请D、转交征信机构8、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A、10个工作日B、20个工作日C、30日D、20日9、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始建于()。

A、2004年B、2005年C、2005年D、2007年10、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始建于()。

A、1996年B、1997年C、1998年D、1999年11、截止2013年12月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收录企业和其他组织()万户。

A、1239B、1833C、1919D、201212、截止2013年12月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收录收录自然人()亿人。

A、7.9B、8.3C、8.1D、8.41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建设、运行和维护并接受监督。

A、国务院B、人民银行C、银监局D、征信中心14、()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A、2006年5月B、2005年5月C、2005年1月D、2006年3月15、借款人的贷款性质和风险度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应及时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对该借款人的()作相应调整。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通政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8〕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企业信用征信,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营造社会信用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进诚信南通建设,依据《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征信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采取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加工、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提供企业信用状况调查、评估或者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个人、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征信机构依据采集到的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信用状况所进行的综合信用评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信用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企业信用征信工作。

第五条在全市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市基础信息数据库),对企业基础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处理和发布,实现全市政府部门之间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形成联动监督管理的平台;市基础信息数据库可以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但不得从事其他的信用信息服务活动。

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介

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介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背景材料之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介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背景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成为社会共识。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

”温家宝总理明确指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信贷信用征信起步,多次强调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网络,加快征信立法,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积极发展专业化的信用机构,有步骤、有重点开放征信市场,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制度,规范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

黄菊副总理就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问题对人民银行做过多次重要批示。

2003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由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具体承担这方面的工作。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三、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及其网络结构目前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即一口接入),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实现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流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汇总后实时流向金融机构实时共享的功能。

其中,前者表现为金融机构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后者表现为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实时查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

金融机构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可以通过专线连接,也可以通过磁盘等介质。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由人民银行直属单位—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开发完成,人民银行内设机构征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征信中心和商业银行建立数据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了完善的用户管理制度,对用户实行分级管理、权限控制、身份认证、活动跟踪、数据主体(企业和个人)查询监督的政策;数据传输加压加密;对系统及数据进行安全备份与恢复;聘请国内一流网络安全管理专家对系统安全进行评估,有效防止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等等,建立了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办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信用风险,促进*******(以下简称*******)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是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信贷管理部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数据录入、查询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辖内*******(以下简称各社部)负责企业征信数据的采集、整理及上报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四条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应符合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登录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界面。

第五条企业征信系统的用户名和口令有专人保管,并且定期更换口令,并配有专人负责对系统计算机的定期杀毒、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条操作员在登录企业征信系统界面后,确定需要长时间离开时,必须退出系统界面,方可离去,如需要调离岗位的,必须在有关负责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尽快协助新上岗人员熟悉相关业务,保证可以熟练操作的情况下方可离岗。

第七条企业征信系统的所有操作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保障企业征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信用报告的查询第八条各社部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必须到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第九条各社部对申请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时,要取得被查询人书面授权。

第十条除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所允许查询的公共信息外,只能查询与其发生或者申请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借款人信息情况。

各社部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其信用信息时,无须取得被查询人授权,当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各社部将不享有对客户信息情况的查询权。

征信人员考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考试真题

征信人员考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考试真题

征信人员考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考试真题1、多选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A、审核个人贷款申请B、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C、审核个人能否作为担保人D、对已发放个人贷款进行贷后管理E、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答案:A, B, C, D, E2、问答题“商业银行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应当立即进行更正。

”您认为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这种做法符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单选目前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采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信用交易信息吗?()A.采集B.不采集答案:B4、单选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通常要审查中小企业业主的()。

A、个人信用状况B、个人社会关系C、个人社会地位答案:A5、问答题“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从事信用交易活动,其相关信息也会被记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除了采集中国公民的信息,也采集在中国境内从事信用交易活动的外国人的信息。

6、填空题2005年人民银行启动了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取()式的数据库结构,商业银行由总行一点式接入。

答案:全国集中7、问答题“商业银行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得的借款人资信情况,可以有条件地向有正当用途的第三方提供。

”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答案:这种说法不对。

商业银行向第三方提供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得的信息,不属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用途范围。

8、问答题“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您认为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正确使用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使用和异议处理等,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部、支行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本行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报送和整理第四条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报送相关信用信息。

第五条发生企业信贷业务时,要尽量详细地掌握客户的信息资料,并在信贷业务信息系统中维护好借款人客户信息和担保人客户信息,以及抵押物、质押物信息,确保信息数据能顺利反映到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

第六条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信用数据库提供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第七条当发现其所报送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不准时,应当重新报送更正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查询第八条本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情况。

(一)审核借款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为他人借款作担保的;(三)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四)符合人行征信系统有关查询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本行对申请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时,要取得被查询人书面授权。

第十条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其信用信息时,无须取得被查询人授权;但当与该客户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本行不再具有对该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的查询权。

异议核查除外。

第十一条通过查询企业信用数据库获取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本行除办理、管理信贷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模版

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模版

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保障借款人、担保人和关联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主要用于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和关联人信用信息,为本行、借款人、担保人和关联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本行授信管理、业务审批等提供相关信息支持服务。

第三条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库用户管理及信息查询。

第四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项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用户种类及其权限第六条用户种类本数据库用户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总行级用户管理员、分行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三种。

第七条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总行级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分行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权限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用户管理员无信用报告查询权限。

(二)分行级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具体权限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用户管理员无信用报告查询权限。

(三)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其中信息查询员负责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数据上报员负责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权限: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2、数据上报员权限: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错误报文纠错、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第三章用户设置第八条总行级用户管理员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相关人员担任。

数据上报员由总行信息技术部相关人员担任。

分行级用户管理员由分行风险管理部指定专人担任。

信息查询员由本行负责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

征信岗位职责

征信岗位职责

企业征信工作岗位职责
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制定《企业征信工作岗位职责》如下:
一、用户设立
1、各支行、营业部要设立系统管理员用户、普通用户,分别由专人担任,两用户不得兼职,同时向公司业务部报送人员备案。

2、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告知公司业务部,并报送变更人员名单。

二、日常工作
1、管理员用户应负责贷款卡的发放、年审的初审工作;初审时务必详尽,年审资料必须齐全、合规。

2、管理员用户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必须查验借款人、担保人的贷款卡,看其是否有卡或所持的卡是否有效,对无贷款卡或持无效贷款卡的企业不予发生信贷业务。

办理新贷款卡的企业的财务报表须由人民银行指定单位(大同市精诚会计事务所)进行审核。

3、普通用户应负责企业征信数据的录入、纠错;两端数据核对;信用报告查询等工作,并建立“数据补录日记簿”,做好日志纪录。

4、普通用户要严格执行贷前查询制度,在信贷业务发生前必须要求有企业的授权委托书,然后查询办理信贷业务
的企业的信用报告,并将信用报告保存在企业的信贷档案中,把信用报告作为审查贷款的必要资料之一。

5、普通用户要保证数据录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每一笔信贷业务(企业信贷业务)发生时,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将该笔信贷业务的有关信息录入到“企业征信数据填报系统”中,并在三日后查询其信用报告,确保填报数据准确入库。

2010年9月20日。

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xx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企业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我行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安全、合法使用,保证采集、报送、维护以及异议处理及时、准确,促进企业征信信息在信贷管理过程中的有效运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400号)及《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系统包括我行企业征信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企业征信报送系统”)和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人行企业征信系统”)两部分。

我行企业征信报送系统从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管系统”)抽取客户信息、业务数据,生成向人行企业征信系统报送的数据接口文件。

人行企业征信系统接收并检验我行报送的征信数据文件,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企业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同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企业征信数据上报与运用工作是一项全行性工作,涉及多个系统与部门。

由风险管理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运用工作贯穿于信贷业务全流程,公司业务、风险管理等主线部门在处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必须参考企业征信系统中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风险管理部是全行企业征信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场管理部是具体执行部门,负责企业征信系统日常的报送、投诉处理等工作,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推动征信数据报送质量不断提高,推进企业征信信息在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

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征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或协调,进行责任认定,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提出处罚建议等。

(二)受理人行企业征信系统中的异议协查函并及时处理回复。

对于支行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在核实问题真实性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异议申请。

(三)受理客户经理提出的书面征信异议申请,跟踪异议申请的办理过程,回复客户经理有关企业征信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银发[2005]400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4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建设规划,人民银行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为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并于2005年12月中旬开始在天津、上海、浙江、福建等4个省(市)试运行,2006年试运行范围将逐步扩大到全国。

试运行期间,企业信用数据库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将并行运行。

现就企业信用数据库试运行期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功能与管理企业信用数据库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数据采集内容,扩展了系统功能,最终将由三级分布式数据库逐步严成覆盖全国的一级集中式数据库。

企业信用数据库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企业信用数据库由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贷款卡管理贷款卡是企业信’用数据库采集借款人信用信息的载体。

境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向金融机构申办非个人信贷业务时,应当先在当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境外担保人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自然人可以委托首次发生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当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编码。

申领贷款卡(编码)必须向人民银行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发放贷款卡,同时将企业信用数据库要求的借款人基本信息录入企业信用数据库。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

曲靖市商业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曲靖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征信业务活动,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工作,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活动指我行依法合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查询及使用客户信用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我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的、与客户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包括:(一)基本信息.即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法人客户的性质、地址等信息.其中自然人客户的基本信息不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二)信贷交易信息。

即客户在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三)反映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即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反映客户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包括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异议处理管理、用户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各行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征信法律法规,并保障我行征信制度得以贯彻落实;(二)客户真实:各行部(中心)相关部门在录入、查询及使用客户信用信息时,以及系统在进行客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过程中,不得歪曲、篡改,确保客户信用信息真实无误;(三)安全保密:各行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客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侵犯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客户信用信息不被泄露.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风险管理部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牵头部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授信评审部、融惠通小企业信贷中心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部门;信息科技部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技术支持部门;各行部(中心)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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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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