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性劳动者劳动权益特别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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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性劳动者劳动权益特别保护研究

一、背景介绍

200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正)》在就业、获酬、晋职、晋级、职业评定等方面保障了男女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对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进行了特别保护;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此同时,各地方也有以保障女性劳动者劳动权益为目的的特殊政策和规定,例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等。

二、对女性劳动者进行法律特别保护的必要性

(一)女性劳动者自身生理特点需要法律特别保护。与男性劳动者相比较而言,女性劳动者在生理上存在一些劣势,如情绪波动较大,生理期时身体和心理均会出现一定的变化,且在普遍意义上,女性劳动者在体力上逊于男性。这种特点使女性劳动者面临着多于男性的挑战。另外,妇女对哺育后代、进行人口再生产有重要的作用。由于她们所担任的这一特殊社会任务,导致其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时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故而更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特殊保护。

(二)历史因素造成了女性劳动者文化、技能等素质欠缺需要法律特别保护

长期以来,妇女的社会地位低下,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且受社会主流观念影响,其思想观念开化性偏低,由此导致的女性劳动者文化、技能等素质欠缺。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妇女日益武装的思想和头脑越来越受到社会的肯定,更加需要法律对其劳动权益进行特别保护,以鼓励和促进妇女广泛地参与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中,实现社会科学有效分工。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在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过程中,公平正义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的工作重心,实现男女平等更是重中之重。而如今无论社会思想还是法律措施都不能实现男女劳动者在就业、获得报酬、晋升等各方面真正意义的平等,这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繁荣发展无疑是不利的。于此而言,利用法律手段对女性劳动者施以劳动权益的特别保护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三、现行法律对女性劳动权利特别保护的不足之处

我国现行法律对女性劳动权利特别保护的立法相对比较完备,国家立法与各地方法律法规交相作用。现实生活中,女性参与社会劳动也日益广泛。但仍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来看,对女性劳动者某些特别法律保护仅浮于表面,用人单位易钻法律空子,使对女性的法律特别保护措施成为一纸空文。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往往得不到法律规定的待遇。有的公司甚至规定女性在受聘期间不得怀孕生育,或者直接拒绝聘用处于孕期或准备怀孕的女性劳动者。

(二)法律禁止性规定一刀切现象严重。由于法律规定中隐含的职业性别隔离,全部女性劳动者与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等绝缘。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性工作范围,使得有能力从事该种工作的女性职工无法参与这些工作。无疑加重了失业、待业、无业现象。

(三)退休年龄的法律规定或有不妥。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女职员(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可见高学历女性虽然投入了相当的教育成本,但现实中的收益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女性学历越高,工作年龄越少,收益总额越少。另外,有科学研究表明,女性在50岁左右时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都是优于男性的,故而这种退休年龄政策也是对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四、对女性劳动者劳动权益特别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立法从实际出发,加强可操作性。法律应从女性劳动者的实际出发,结合社会劳

动特点,兼顾职工与公司双方的利益,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如根据女性劳动者四期的现实需要给予相应的请假权;给予遵守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法律对女性劳动者的特别法律保护措施的企业相应的鼓励措施;在女性劳动权益特别保护的法律文件中,将有关部门等概念具体化。

(二)减少一刀切的禁止性规定,赋予女性劳动者一定选择权。社会应消除传统的性别分工意识,承认女性的主体价值,对女性劳动权益进行特别法律保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有法可依,法尽其用。

(三)改进退休年龄政策。法律的权威性决定了其相对稳定性,这就使其与飞速发展的社会形成错位。显然,女性日益提高的社会作用和社会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现行法律的桎梏。改进退休年龄政策,发挥女性劳动者的社会功用。

(四)加强监督,强效执法,完善司法。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督促企业严格依照法律实施对女性劳动者的特别保护。抑制企业的趋利避害,企业本位,而侵害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高劳动政策和社会保障决策中的男女平等意识,从根本上解决劳动力市场上的男女不平等状况,提高女性劳动者在正规部门中的就业率。在审理有关侵害女性劳动权益的案件时,应进一步申辩社会正义,实现情与法的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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