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团内推优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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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团内推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
“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团组织发挥
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集中体现。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根据《党章》、《团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
中央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
对象工作的意见》(组通字〔1992〕1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推优工作在校党委组织部、二级单位党委(党
总支)和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二级单位团组织负责组
织基层团支部实施,基层团支部负责具体推优工作。
第三条吸收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共青
团员中发展;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团员,必须经过推优程序
并已列入推优名单,推优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第二章推优对象条件
第四条推荐对象为年龄在28周岁以内、自愿申请入党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共青团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