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专题》平时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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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专题》平时作业主观题答案
平时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ABACBCCAAA
二、多选题ABC、ABC、ABC、AB、ABC、ABC、ABCD
三、名词解词
1.财政法:财政法是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以增进全民福利和社会发展为目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政平衡法:主要涉及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又称为财政收支划分法,是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确定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法律犯规的总称。
3.财政法定主义:财政法定主义是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从形式意义上看应该仅仅指由人民代表所组成的最高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定”,是说财政行为必须满足合法性要件,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
4.财政健全主义:财政健全主义是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所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健,其核心问题即在于,能否将公债作为财政支出的资金来源。
5.财政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职责与权限的基本制度,包括财政收支划分、财政转移支付和财政管理等基本内容。
四、简答题
简答题1:本题主要考核财政民主主义的理论依据,其参考答案为:
(1)财政民主主义所要求的是人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对重大财政事项的决定权。在现代社会,由于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大多是由人民代表所组成的议会,因此财政民主主义又被称之为财政议会主义,其直接的要求是,一国的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议会的同意才能付诸实施,否则即属于违法。
(2)从渊源上看,财政民主主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它其实只是宪法人民主权理论在财政法领域的落实和体现。
(3)财政民主主义保留人民对重大财政事项的决定权,正是实现财政活动公共性的重要程序保障。也许,即便实行财政民主,也不能保证每项财政活动都真正代表公共利益,但是相比委诸财政机关自主决定而言,这种方式是最可取的。
简答题2:本题主要考核春秋时期财政法的基本制度,其参考答案为:
答:春秋时期是奴隶制的衰落时期,各诸侯国为争霸称雄相继改革财政。管仲相齐,实行“案田而税”“相地衰征”的田赋制度,将私田划分等级差别征税,并实行国家盐铁专卖制度,粮食、林木和外贸由国家经营。鲁国实行“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完全按占有人实际占有的土地数目收税。这些财政变法,事实上开始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度,使井田制向兵役制转换,并使财政体制开始由分权走向集中。
简答题3:本题主要考核社会主义财政法的建立时期财政法的基本制度,其参考答案为:
1949年至1957年是我国社会主义财政法的建立时期。1949年9月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的《宪法》,是这一时期财政立法的基础。这一时期国家制定的财政法律法规主要有:(1)财政管理体制立法。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关于统一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等。1951年,国家先后颁布了《关于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决定》、《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管理职权的决定》等。
(2)预算法律制度。政务院于1950年3月发布了《中央金库条例》,1951年7月发布了《预算决算暂行条例》,对国家预、决算的编制、审查、核定,预算的执行等作了明确规定。
(3)税收法律制度。这一时期发布的税收法规主要有:《货物税暂行条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
《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屠宰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文化娱乐税条例》等,初步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有力地保证了税收筹集资金和调节国民经济的杠杆作用。
(4)国债法律制度。政务院在1949年12月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颁布了《1950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1953年12月又通过了《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五、论述题
论述题1:本题主要考核的知识点是财政法的功能。其参考答案如下:
答:财政法的功能是指财政法在调整财政关系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一种外在功效。财政法的功能应当从绝对服务于财政职能,转向对财政权力施加控制,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财政权力授予功能。在公共领域,任何权力的存在都会导致支配性的效果,影响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从权力的来源上证明其合法性。现代法治社会中,财政法的授权功能是财政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财政权力的存在作为前提,财政法的权力规范功能和监督功能都将失去意义。财政法的授权功能最初表现为就具体事项所作的具体授权,随着财政职能的日益扩张,财政法的授权方式也有所调整,一般性授权才逐渐被立法机关所承认和接受。
(2)财政权力规范功能。财政法的规范功能主要通过财政行为法、财政程序法及财政责任法表现出来。财政行为法一般规定各种财政行为的前置条件、实体标准、程序要求及法律后果,财政程序法则专门规定财政活动的具体程序。至于财政责任法,它是通过负面的法律责任督促财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因而也能起到一种间接的规范作用。财政法还可以通过为权力划定边界而起到规范作用。
(3)财政权力监督功能。财政法的规范功能和监督功能在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防止财政权力的滥用和失范。但在具体方式上,前者主要通过制定行为准则而实现,后者则有意设置一种外在的强制,督促财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责。为了使财政法的权力监督功能更加深入细致,除了专门的财政监督法之外,财政法一般都赋予权力机关对财政行政机关、上级财政机关对下级财政机关的财政监督权。另外,财政相对人对财政行政机关提起的财政行政诉讼,也是人民藉司法途径监督财政权力的有效方式。
论述题2:本题主要考核的知识点是德国财政立法的基本状况。其参考答案如下:
答: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由联邦、州和地方(市镇)三级政府组成。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依据宪法分别在各自的范围内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德国基本法》中关于公共财政的规定是国家财政法的立法基础,联邦议会、州议会和市镇议会都有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进行财政立法的权力。
1949年《德国基本法》对联邦和州的公共开支、税收立法权、税收分配、财政补贴和财政管理等基本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第1条从宏观调控的角度规定了政府的财政职责,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必须通过财政措施和经济措施在保持稳定、适当的经济增长的同时,稳定市场物价、保持充分就业和达到国际收支平衡。《联邦和州预算原则法》为各级预算提供了法律依据。现行的《联邦财政均衡法》是1993年6月修订,1995年开始生效的,主要通过规定纵向财政平衡和横向财政平衡两种方法来实现各级政府的财政平衡。
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德国实行以共享税为主体、专享税为补充的分税体制。构架在上述各个具体税种法之上的是《税收通则法》,其大部分条款适用于所有的德国税收法律。这部法典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各级税务机关及其职能;第二部分是基本的程序法,包括不同税务机关的管辖权问题,法律的由来、发展,税收负担的履行及纳税审计和纳税评估,有关征税的法律法规及各种上诉及可获得的法律援助等;第三部分是关于涉税事件中税收违法和刑事诉讼方面的条文。
平时作业(2)
一、单项选择题DDBDBCDBAC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