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十二章 法的效力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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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失效。即指有的法律由于完成了自 己的历史任务,或法律存在的特定条件已经消失而 自然失效。1950年施行的《土地改革法》便是 例证。 (4)国家颁布专门的法律文件,宣布废止或 修改某项法律或某些法律条款,自宣布之日起该法 或该条款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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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或法的 回溯力,是指新的法律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 是否有效。如果有效该法就有溯及力,无效就无溯 及力。世界各国对这个问题,曾有过以下五种原则 和主张: (1)从旧原则。新法律不溯及既往,对新法 生效以前的事件或行为只能适用行为发生时有效的 法律,即旧法。
(2)法律公布后经过一定的时间生效。我国 一些重要法律的实施,多采用这种方式。这是因为 法律公布后还得做一些准备工作,以便有充分的时 间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并做好人力与物质装 备等准备工作。如《刑法》是在1997年3月1 5日公布的,于1997年10月1日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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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 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 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 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从理论上讲,立法机关有意废止某项法律时,应 当是清楚而明确的。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 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 、“后法优于前法”的办法解决矛盾,旧法因此被 新法“默示地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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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地域范围 内发生效力的问题。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空间上的 效力有两种情况: 1.域内效力 由于制定9
(1)法律规范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一个国 家的法律在它的整个领域内生效。所谓整个领域, 包括一国的全部领土、领海、领空,还包括延伸意 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馆以及航行或停泊于国境外 的船舶或飞机。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 定的宪法、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 法规、决议、命令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除法律本身 有特殊规定外,其效力及于我国全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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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 法律规范无论是在时间上的效力或在空间上的 效力,最后都归结到对人的效力上。法律规范对人 的效力,即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各国大致有 以下几种原则: (1)属地主义原则。法律对人的效力以地域 为准,法律规范在本国领土范围内有绝对效力,不 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一律适用本国的法律。 (2)属人主义原则。法律对人的效力以国籍 为准,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居住在国内或国外,本国 法律都对他有效,非本国公民即使身在该国领域内 也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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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规范在一定的地域内生效。这里有 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规范虽属最高国家机关制定 的,但它特指在某一地区适用,因而它只在该地区 生效;另一种是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以及民族自 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在该立法机关所 辖领域的范围内生效。如我国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 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仅在所辖的区域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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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主义原则。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基础 ,不管是什么国籍的人及在什么地方的行为,只要 危害了本国的利益,就适用本国的法律。 (4)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保护主 义为补充的原则。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主义 都有一定的缺陷,所以逐渐形成了属地主义、属人 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现已逐渐成为各国 的一般通例。我国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也采用了 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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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的效力的范围 (一)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从什么时间开始 生效和终止生效(失效)以及法规对它颁布前的事 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 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如1980年 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18条规定:“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月5日卫 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第22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第十二章
法的效力与冲突
第一节 法的效力 一 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也叫法律的拘束力,是指由国家 司法机关保证执行的法律上的强制作用及其生效 的范围。国家强制力是法律效力的第一决定因素 。法律有效力就意味着人们必须遵守、执行和适 用法律,不得违反。正确理解法的效力,是正确 适用法律必不可少的条件。因为任何一个法律规 范都适用于一定的时间、一定的空间和一定的人 。只有搞清楚某一规范在时间上、空间上和对人 的效力,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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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终止生效时间一般有四种情况: (1)法律明文规定其失效日期,期限届满即 终止效力。如国务院颁布的《1999年发行国库 券条例》就只在当年有效,过了期限就失效。 (2)在新制定的法律中,明文宣布自新法生 效之日起,原有的法律终止生效。如2002年4 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发布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 行,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 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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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域外效力 域外效力是指法律的效力及于制定的机关所管 辖的领域之外。有些法律除在本国领域内生效外, 其效力可超越国境,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本国公民 和外国人。如我国《刑法》规定的伪造国家货币罪 、泄露国家机密罪等条款就适用于中国境外。此外 ,涉及民事、贸易、婚姻家庭方面某些特殊情形的 ,根据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协定可具有域外效力。
(2)从新原则。新法律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过去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未作处理的,处理时新法已 经颁布,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7
(3)从轻原则。对于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件 和行为,以自然人的利益为标准,将新法和旧法相 比较,哪个法处罚较轻,就按哪个法律处理。 (4)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 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旧法对行为人处罚更轻时,可 以按旧法处理。 (5)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 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处罚更轻时,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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