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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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建筑学系 081291025 王冬雪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发展保护发展挑战与时俱进
摘要: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遗产的工作在我国稳步发展,但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认识上的不足,名城保护所受到的冲击也是相当大的。
一、城市发展与历史文化
我国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众多,但由于封建统治、内战混乱等原因,历史文物建筑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开始的很晚,而且时断时续。我国保护历史城市的政策始于1982年,当时国家公布了第一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此后,国家又陆续公布了第二批、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这样,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遗产的工作在我国稳步发展。
由于国家有了保护历史文化的政策,使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得到了保护。如丽江的纳西族文化在保护行动计划下,开始“复合”,得到了新生和“重构”。木府、洛克故居、白沙壁画等古迹得到了修复,纳西古乐及东巴歌舞、字画等民间艺术由此复活,打铜、制陶、民族服饰等传统手工业也获得了新生。
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认识上的不足,名城保护所受到的冲击也是相当大的。同济大学阮仪三教授用一句话来概括历史城市保护目前的现状:“前所未有的重视,前所未有的破坏。”他进一步说:“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兴起,对旧城地段的开发也掀起了新一轮的高潮。由于许多城市没有重视历史街区的保护,用一般的城市旧区拆建改造的流行做法是在古城内大动干戈,将老旧城区全部推倒重建楼房。开发商或增加住宅的容积率,或将老的住宅楼改建成公共建筑,以求更高的利润,这种过度开发、全面更新的方法对历史街区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不仅毁坏了历史街区的地方特色,更割断了其历史文脉。”不但名城保护受到冲击,文物市场也存在严重问题,《人民日报》记者刘玉琴在《文物市场非治不可》一文中写到:“近年来我国的文物市场在发展中存在着严重的走私、贩私和盗掘古墓现象,有的甚至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可见,历史文化保护,是一项十分困难而艰巨的工作。
根据国内外历史文化保护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得出的结论是:保护是利用的前提与基础,利用是保护的目的和结果。以我国的山西古城平遥为例,这座世界历史名城存在着毁坏严重的问题。《人民日报》记者李颖在此地考察以后感慨道:“尽管有古城保护规划和山西省人大颁布的平遥古城保护条例,但古城内有许多有保护价值的四合院,名宅被拆改得面目全非。院内大院套小院,小院内搭建许多棚房,有些院门或房屋外贴彩色瓷砖,古风丧失殆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平遥文庙,是全国各地孔庙中唯一的宋代建筑,长期为平遥中学所占,
几乎被吞没,只剩一座大成殿;许多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无人管理,名宅侯王宾旧居的一面山墙倒塌已数年,至今未修;宋梦槐故居、马中选故居等多处名宅已被拆改得不成样子。”由此看来,目前平遥古城的保护、管理情况很不乐观。
文物无人保护,而与平遥古城风貌极为不符的新建筑却层出不穷。举几处为例:古城北面新建的一条“护城河”,实为小水沟,沟内常有许多垃圾,沟上建一拙劣汉白玉拱桥,与古城风格极不协调;“护城河”边不锈钢栏杆和灯箱广告林立;文庙所在的平遥中学新落成了一幢三层楼房,而这所中学属应拆迁之列;古城北门外停车场也有一座多层建筑。另外,古城内许多外贴彩色瓷砖的现代建筑和大片低矮民房及工厂、水塔、烟囱、电线杆也影响着古城风貌。所以,《人民日报》记者李舫说:“不难理解,更多的破坏不是来自战争,更来自愚昧无知,来自破坏性的修复。在城市发展的旗帜下的更新与建设,使越来越多的具有历史意义的世俗建筑被拆除。”
保护和发展如何双赢呢?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同济大学教授阮仪三认为,遗产保护是第一性的,有了遗产才有遗产地的旅游,而遗产地保护的主要意义在于它不同于其他的旅游对象与产品,只有在不妨碍遗产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展旅游。文化遗产地的文化是不可再生资源,带有不可弥补性的危害对文化的破坏日益加重,因此,我们在保护文化景观方面应有紧迫感。
如前所述,古城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在客观上存在着矛盾。一方面,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增长,在精神生活方面逐步趋向于更深层次、更深内涵的追求;另一方面,城市的现代化发展这一趋势,正猛烈地冲击着古城保护这块领域。矛盾并非坏事,事物只有在矛盾运动中才能得到发展。关键是如何解决矛盾。那么,古城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矛盾的焦点在何处呢?我们祖先有如此优秀的文化遗产,至今仍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空间,令我们自豪和骄傲;而城市需要发展,这也是历史长河中的必然。保护文物,是为了给人们留下丰厚的文化资源;发展城市,是为了人们的物质生活的进一步提高。如此说来,两者应是矛盾的统一体,而非矛盾的对立面。
对古城保护与城市建设两者矛盾的焦点究竟在何处这一问题,有人认为,是由于城市用地面积的紧缺所致;也有人认为,文物不能解决老百姓的温饱,可有可无,百姓所需的是衣食住行的满足。在我看来,矛盾主要是因为没有长远的发展眼光,而注重短期利益所致。因此,应努力提高人们对保护历史遗产的认识,努力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只有保护好完整的古城风貌,才能提高名城的知名度,开发才有了基础。
伟大的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与文化,一脉相承。21世纪的今天,试图打破文脉,而发展一个孤立的“现代”,谈何容易。中国政府对古城的保护是十分重视的,并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如何保护好古城,同时促进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关键点是:寻找矛盾两方面的结合点。
解决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关键。在古城保护和城市建设之间应有一个最佳结合点。
以南京城墙为例。其保护范围为墙体两侧各向外延伸15米,建设控制地带由保护范围再向外延伸50米。规定的范围内如何规划,如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这个问题需要认真地思考并采取有效的解决方法。在当今“理想跟不上规划,规划跟不上实施”的局面下,古城保护则显得如此的无奈。“建设性的破坏”屡禁不止。
如何避免类似的事情再度发生呢?在增强法制观念的同时,应科学地完善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制定更完整、更具说服力的“法律文本”。仍以南京城墙为例:结合城市分区规划,进行城墙的保护规划,在规划过程中考虑到周围的长远发展,确定城墙在大环境下的“角色”位置,注意新老建设风格及使用功能的自然过渡。运用设计手法,使长远的建设发展与文物建筑有机地融合,相映生辉。规划完成后,找出规划中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过渡自然的“相交线”。该“相交线”才是我们文物保护所要规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线。整个规划,需要规划部门的大力支持。规划一旦完成后,不仅是古城保护的法律依据,也应是城市规划所必须参照的依据。
上述的这个规划过程,即是我们所要寻找的矛盾两方面的结合点。抓住这个结合点,从该“点”入手,古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就可以协调向前发展,是古城保护更具科学性,更重要的是,抓住“文脉”,我们新兴的现代化城市才有“根”。
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开发
1.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及类型
历史文化名城是“具有特殊价值的城市文化景观的城市”,体现城市在其发展过程中人文传统的历史积淀,是构成城市特色的精神内核。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需要有适合各个名城独有特征的规划设计和推进方法,使每一个名城产生独特的个性和魅力。将城市的共同特性和问题归纳起来,可以针对同类的情况采取相同的措施,针对不同类型区别对待,这也就是对历史文化城市进行分类的目的。分类之结果称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类型。阮仪三教授指出:“分类并不是目的终结,只是过程、手段和基础。不同的研究目标可使人们制定不同的分类标准,划分出不同的类别,从而采取不同的保护与更新方法,以维护和发展城市的历史传统特色和风貌。目标的确定为分类的方法原则带来了制约和特征。”目前尚缺乏有关历史性城镇分类研究的资料。但间接的资料表明,对于不同性质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采取的保护方法和原则也是不尽相同的。
我国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分类,有两种方法,一是从名城所拥有的特点和性质来分类,一是从名城的保护现状来分类。第一种并非以制定保护策略为出发点,如罗哲文、王景慧等学者的分类方法。罗哲文先生把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分为六种类型:①古都;②封建诸侯及地方政权的都城;③风景游览城市;④海外交通枢纽及特殊传统产业的城市;⑤近代有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⑥有浓郁地方特色及民族特色的城市。这是国内较权威的分类方法。第二种类型则是以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为目的,武汉市博物馆周斌、刘庆平先生把我国的名城分为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