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教育-环境法学(北大版)课件:第7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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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法
环境污染防治法也称污染控制法、污染预防法或公害规制法,它是指 国家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包括各种对 环境不利的人为活动)实施控制,达到保护生活环境、进而保护人体 健康和财产安全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通常所谓的环境污染防治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环境污染防 治法是指所有与预防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恢复和治理环境污染有关的 法律的总称。而狭义上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则特指以污染因子控制为 目的的法律。
本书所使用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即广义的概念。本书将环境污染防治法 具体分为物质流污染防治法和能量流污染防治法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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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污染防治法与环境法各论其他部 分内容的关系
单项环境要素与单项自然资源的同一性,会使对同一环境 要素的保护出现分别立法的现象。
随着人类对环境风险意识的提高,各国已将某些可能产生 环境污染危害的危险物质或行为的管理、以及某些尚未认 识其环境危害性的人工新物质、新材料的管理全部作为环 境监控的对象,因此以监控危险物质或能量、预防环境风 险为目的的法律也越来越多。
可以根据环境要素的不同将污染类型分为大气污染、水质 污染、海洋环境污染、土壤污染等;也根据污染物的特性 将它们分为生物污染危害、化学污染危害以及物理污染危 害及放射性污染等;还可以根据污染物质和因素的形态, 将它们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以及光照 妨害、噪声(振动)危害(妨害)和电磁波辐射危害等。 返回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2-64条、第66-72条、第86-88条、第91条。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的问题 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和以罚代治的现象较 为严重。其结果致使违法行为的成本极低,助长了违法向海洋排污、倾废行 为的发生,以及降低了对溢油事故的预防和进行技术保障的意识。 重经济、轻环境以及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仍然盛行。在政府和企业同样以经济 利益为唯一行为目标的情况,会使得人们只看到海洋环境的富饶而忽视了对 它的保护,从而在不知不觉中使海洋环境灾难发生的危险性积聚。 返回
第二编 环境法各论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自然保护法 第九章 物质循环管理与节能法 第十章 环境侵害救济法 第十一章 危害环境犯罪制裁法 第十二章 国际环境法与中国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物质流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能量流污染的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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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 二、环境污染的概念 三、环境法基本制度在环境污染防治法中的
(二) 水污染防治立法
1979年9月,我国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 以法律的形式对水污染的防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据此 国家还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水环境标准。。
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 法》。与修改前相比,新的《水污染防治法》主要对水污 染防治的流域管理、城市污水的集中治理、对饮用水源保 护的强化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并实行重点区域水污染 物排放的总量核定制度。2000年3月国务院制定了新的《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年4月29日,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 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于2000 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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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
法律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大气环境标准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制度 大气环境质量公报制度
防治燃煤污染的具体措施
针对水污染还在继续恶化的状况,2008年2月28日,全国 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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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制

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水环境标准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措施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制度 跨行政区水污染纠纷协商解决制度 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第40-45条、第56-57条。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的问题
《资源和能源利用不合理,能源浪费严重;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不足; 执法不严,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缺乏实用的治理技术也是导致我国大气防治 工作进展缓慢的一个客观因素。 返回
二、水污染
(一)概述 (二)水污染防治立法 (三)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
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其他措施
特别保护区排污口的禁限措施 防止行为污染水体
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第41-46条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的问题
经济快速发展使水污染防治压力增加;由于管理体制和技术因素的制约,对 水环境执法力度不足;过多的能源开发;在防治水污染方面没有充分发挥市 场机制的作用。 返回
《海洋环境保护法》从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禁限措施两方面对防治陆源 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作出了规定。
国务院曾于1990年5月制定了《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 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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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洋污染防治的主要
法律制度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禁限措施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一款、第二款、第46条第一款、第76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禁限措施 《海洋环境保护法》特设“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一章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1-54条、第47-50条。 国务院曾于1990年5月制定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禁限措施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5-56条、第58-60条、第86-87条。
第二节 物质流污染防治的法律 制度
一、大气污染 二、水污染 三、海洋污染 四、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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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气污染
(一)概述 (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 (三)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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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大气污染,一般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 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发生 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 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 质量恶化的现象。
对防治燃煤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是通过义务性规范即减少燃煤产生的 污染物的方式实现的。具体措施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0条、第25条、 第27条、第29条 、第46条 。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3条、第34条对在用车使用和维修、燃油质量、监督 检查等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
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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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
(一)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定义和分类 (二)环境污染防治法与环境法各论 其他部分内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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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污染防治法的 定义和分类
污染物的概念
污染物是指以高于天然浓度和一定滞留时间存在于环境中,从而影响 环境的正常组成和性质,对人、生物及社会物质财富等造成直接或间 接有害效应的物质。
(三)海洋污染防治的主要
法律制度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禁限措施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一款、第二款、第46条第一款、第76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禁限措施
《海洋环境保护法》特设“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一章。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1-54条、第47-50条。 国务院曾于1990年5月制定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海洋污染防治立法
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源于20世纪70年 代。
我国于1982年8月参照公约草案的规定制定 了第一部综合性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海 洋环境保护法》。
1999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 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返回
(三)海洋污染防治的主要
法律制度
关于适用范围和域外效力
伴随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社会、经济与环境利益的协 调一致,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法律规范正逐渐向其他传统 法领域渗透,从而大量出现对各类经济行为实行“源头管 理”或“全过程管理”立法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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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污染的源自文库念
(一)环境污染的概念及其在我国环境立法 上的运用
(二)环境污染的法律特征 (三)产生环境污染的主要物质、因素以及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7条的规定
防治海洋污染的基本制度
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政府协商制度 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海洋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 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制度 联合执法措施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大气污染的来源主要可以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 污染源两大类。前者包括在工农业生产、日常生 活活动中由设备装置、燃料燃烧设施和固定操作 作业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后者主要包括机动车 船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 返回
(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
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控制,目前各国 主要是通过制定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 以及针对个别大气污染物质实行控制的法 律等实现的。
(二)环境污染的法律特征
须伴随人类活动产生 须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
排放或者泄漏 须以环境为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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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生环境污染的主要物质、因素 以及污染类型
受我国法律控制的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质和 因素包括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 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和新物质、新材料的运用,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和因素也 越来越多,如高层建筑反光造成的光照妨害、人工合成的 有机化学物质以及不当使用土地造成自然景观的破坏等也 都是新的、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质和因素。 另外,因对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或保管不善而发生事故时 ,也会造成环境污染。
三、海洋污染
(一)概述 (二)海洋污染防治立法 (三)海洋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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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所谓海洋污染“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 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 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 等有害影响”。
从人为原因导致的海洋污染看,海洋污染物的来源主要有 三:首先是陆地型污染源,这是指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 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包括工厂直接入海的排污管道、混合入海排油管道、入 海河流、沿海油田以及港口等;其次是海上型污染源,这 是指船舶或海上设施、海洋倾废等;第三是大气型污染源 ,主要是指大气降水或大气沉降使污染物进入海洋。 返回
三、环境法基本制度在环境污染 防治法中的运用
我国环境法基本制度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的运 用,是从对人类环境容量利用行为的不同阶段出 发,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不同环节可能向 排放污染物或能量等具体行为设计安排的。
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确立过程,实际上也是 决定如何将环境法基本制度运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法的过程。不过,因各单项污染要素和有害因素 等在具体迁移转变规律上、控制对策手段上以及 致害特性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而在各单项环境 污染防治法律的具体对策措施上还存在着不同之 处。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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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60条的解释,水污染是 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 、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 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 ,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水污染物包括一般污染物和有毒污染物两种:一 般污染物是指能够造成水污染的物质;有毒污染 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导 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 、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返回
污染类型 返回
(一)环境污染的概念及其在我 国环境立法上的运用
“环境污染” 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 的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致危及人类健康 、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和环 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按照引发环境污染现象的不同原因,可以将环境污染分为 物质流污染和能量流污染两大类。前者主要是物质进入环 境所致,如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都属于物质流污染;而后 者则主要是能量进入环境所致,如噪声与振动污染、放射 性污染、电磁辐射污染以及光污染等都属于能量流污染。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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