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民土地私有制改造的基本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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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民土地私有制改造的基本思想
[ 2010-1-11 15:55:00 | By: 彭海红]
马克思、恩格斯既关心小农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也关心农村居民其他组成部分走社会主义道路问题。
但是,他们分析这一问题的出发点是小农问题。
因为“在所有农民当中,小农不仅一般来说对于西欧是最重要的农民,而且还给我们提供了解开整个问题的关键。
只要我们搞清楚了我们对小农应有的态度,我们便有了确定我们对农村居民其他组成部分的态度的一切立足点”。
[1]
一、小农经济是分散、落后和必然灭亡的
关于小农的定义和本质,恩格斯指出:“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
因此,这个小农,像小手工业者一样,是一种工人,他和现代无产者不同的地方就是他还占有着自己的劳动资料;所以,这是过去的生产方式的一种残余。
”[2]这是迄今为止有关“小农经济形态”的一个最完整、最严密、最准确的科学界定,显示了富有弹性的理论解释力和时代包容性。
[3]在《德国农民战争》第二版序言中,恩格斯将小农分为封建的农民、佃农、在自己小块土地上进行经营的农民、农业短工等几种类型。
小土地所有制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它无可挽救地要被大土地所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消灭;而小农最终会因为竞争而成为无产者。
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怀疑过。
1850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同盟中央委员会告同盟书》中就批评德国的小资产阶级民主派要把封建地产交给农民作为他们自由支配的财产的主张,指出这是“继续保存农村无产阶级并造成一个农民小资产阶级”[4],而且这个阶级注定要经受日益贫困和债台高筑的痛苦。
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精辟地分析了小农的分散性、落后性、阶级局限性及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
马克思指出:“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
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
”“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分工,应用科学,因而也就没有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各种不同的才能,没有丰富的社会关系。
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
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小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
一批这样的单位就形成一个村子;一批这样的村子就形成一个省。
” 这样,广大小农“便是由一些同名数简单相加形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 [5]。
正是小农的这种分散性造成了其阶级局限性: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互相敌对,就这一点而言,“他们是一个阶级”;而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和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已,“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
[6]这样的后果就是,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而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而他们的代表一定要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在上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
一句话,“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支配社会。
”[7] 从根本上说,造成小农没落的原因,“正是他们的小块土地、土地的分散”。
[8]如果不从这种小块土地的所有制中而是在这种土地所有制以外去探求农民破产的原因,那么这种实验一碰上生产关系,“就会像肥皂泡一样地破灭”[9]。
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更是尖锐地指出了农民小生产者必然被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所吞没的历史命运:“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应用。
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必然会到处促使这种所有制没落。
资本在土地价格上的支出,势必夺去用于耕种的资本。
生产资料无止境地分散,生产者本身无止境地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
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
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
”[10]
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也不断地证明了小农经济的衰落。
在恩格斯看来,小农是“过去的生产方式的一种残余”。
对他们的历史命运,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句话,我们的小农,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
他们是未来的无产者。
”[11]
马克思、恩格斯尖锐地批判社会党人试图保留小土地所有制的做法。
马克思批评巴枯宁保留小土地所有制的做法:“尤其不能像巴枯宁的革命进军中那样用简单地把大地产分给农民以扩大小块地产的办法来巩固小块土地所有制。
”[12]20年之后,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又批评了当时法国社会党人通过的土地纲领中保护小农所有制的内容,并指出,在“公共占有”这一形式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前提都已经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本身造成了的情况下,“必须以无产阶级所拥有的一切手段来为生产资料转归公共占有而斗争。
”[13]“社会主义的利益决不在于维护个人占有,而是在于排除它,因为凡是个人占有还存在的地方,公共占有就成为不可能。
”[14]恩格斯反对通过向小农许诺保全他们的个体经济和个人财产的方法来争取小农,因为一方面,这种许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根本不可能实现,另一方面就会“把农民解放的道路封闭起来并把党降低到招摇过市的反犹太主义的水平”[15]。
二、关于土地所有制的设想
基于小农经济的落后性和灭亡的必然性,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要解放农民就必须消灭农民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的公共占有。
在不同场合下,马克思、恩格斯设想过实行土地公共占有的不同形式。
没收封建地产,通过工人移民区的方式使其变为国家财产。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同盟中央委员会告同盟书》中针对资产阶级民主派保留小土地私有制的意图,强调工人为了农村无产阶级和自身的利益,一定要反对这种意图,并且要求工人把没收过来的封建地产变为国家财产,变成工人移民区,由联合起来的农村无产阶级利用大规模农业的一切优点来进行耕种。
“这样一来,在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发生动摇的情况下,公有制的原则立刻就会获得巩固的基础。
”[16]恩格斯在《德国农民战争》第二版序言中再次指出,在存在大地产以及与它相联系的、在大片土地上经营的大规模经济,而且这种大地产上存在一个主人和许多短工的这样的国家,为了社会的利益,必须把地产变成共同的、国家的财产。
反对农民所有制,明确提出土地国有化。
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一文中,针对当时主张土地私有的那些法学家、哲学家、政治经济学家的全部论据指出:“姑且不谈所谓的所有…权‟,我确信,社会的经济发展,人口的增长和集中,迫使资本主义农场主在农业中采用集体的和有组织的劳动以及利用机器和其他发明的种种情况,正在使土地国有化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这是关于所有权的任何言论都阻挡不了的。
”[17]马克思分析了当时土地国有化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的原因,并强调农民所有制是土地国有化的最大障碍。
马克思指出:“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
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就等于使
整个社会只听从一个生产者阶级摆布。
” [18]“土地国有化将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并最终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的生产。
只有到那时,阶级差别和各种特权才会随着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一同消失。
靠他人的劳动而生活将成为往事。
与社会相对立的政府或国家将不复存在!农业、矿业、工业,总之,一切生产部门将用最合理的方式逐渐组织起来。
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进行社会劳动。
” [19]此后,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批评了蒲鲁东将德国大地产分割为小农户的办法,指出这简直就是一种反动的东西,强调现存的大地产为联合的劳动者来经营大规模的农业提供了良好机会。
提出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即合作社,实现土地私有制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过渡。
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曾设想过无产阶级以政府的身份采取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中来的措施,并且指出:“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
[20]“在集体所有制下,所谓的人民意志消失了,而让位给合作社的真正意志。
”[21]10年之后的1886年,恩格斯在给奥·倍倍尔的信中曾强调必须将合作社作为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但恩格斯也特别指出这样做的前提是“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因为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
马克思、恩格斯也强调,使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公共占有的方法是多样化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方法,不能一概而论。
他们反对脱离历史条件的空想。
“一般来说,问题并不在于,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是去简单地运用暴力占有生产工具、原料和生活资料,还是为此立即给予补偿,或者是通过缓慢的分期付款办法赎买这些东西的所有权。
试图面面俱到地回答这个问题,那就是制造空想,这种事情我留给别人去做。
”[22]“根据对以往各种生产方式的基本条件的认识,我们顶多只能断定: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倾覆,以往社会的一定占有形式就将成为不可能的了。
甚至过渡的措施也是到处都必须适应当时存在的情况;这些措施在小地产国家里和在大地产国家里将大不相同,等等。
”[23]通过多种方式使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的思想,反映了马克思、恩格斯所一贯坚持的历史辩证法。
三、土地私有制改造的原则和方法
在无产阶级夺得国家政权时,应该如何对待小农所有制?如何实现生产资料转归公共占有?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在不同场合下都曾有过论述。
第一,在对待小农的态度上,要通过示范和帮助的方法将小农所有制变为公共占有。
无产阶级不能采取直接消灭小农的手段,不能用暴力去剥夺小农。
“我们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我们绝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无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
” [24]如果农民不能下决心变小农所有制为公共占有,那就“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
[25]
第二,通过合作社来实现对小农的改造。
18世纪中后期,西欧合作运动开始出现。
19世纪中后期,各国的合作运动有了很大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对这种“由少数勇敢的…手‟独立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给予很高的关注和评价。
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明确指出,合作运动是“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对财产的政治经济学”取得的“一个更大的胜利”;并且认为“对这些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是不算过分的”。
[26]在1863年
至1865年完成的《资本论》第三卷新稿本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合作工厂作了系统的考察。
他指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打开的第一个缺口”。
这种生产方式“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并且“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并且是“积极地扬弃的”。
[27]在后来的社会主义运动中,一些社会主义者根据当时的情况,组织起了农业合作生产。
恩格斯敏锐地注意到这种动向,并及时给予高度评价。
如1872年3月中旬,在给路·皮奥的信中,恩格斯对一篇文章中论述的通过合作社来组织农业生产的方式评论道:“在吸收小农和小租佃者参加无产阶级运动这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上,丹麦人由于当地的条件和政治上的高度发展,现在走在所有其他民族的前面。
”[28]恩格斯致奥·倍倍尔的信中则强调,必须将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社作为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
当恩格斯分析合作社制度用于改造土地私有制时,他指出,“应该将土地交给合作社,否则土地会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去经营。
” [29]他在提到舒尔采-德里奇或拉萨尔的小合作社时,强调自己所建议推行到现存生产中去的合作社与他们的小合作社“毫无共同之处”,因为“他们两个人都认为,这些合作社不应占有现存的生产资料,而只是同现存的资本主义生产并列地建立新的合作生产”[30]。
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明确指出,合作社是解放小农的唯一途径。
他说:“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
”[31]他强调,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就要使农民明白,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产,“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合作社是农民“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是他们唯一得救的途径”[32]。
同时,恩格斯强调,改造小农也符合社会主义政党的直接利益和要求。
“我们使之免于真正沦为无产者,在还是农民时就能被我们争取过来的农民人数越多,社会改造的实现也就会越迅速和越容易。
”[33]将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一部分过去使用的劳动力就会变为多余的。
恩格斯认识到,合作社这种大规模经营具有节约劳动这一优点的同时,也分析了解决部分多余劳动力的途径:“或是从邻近的大田庄另拨一些田地给农民合作社支配,或是给这些农民以资金和机会去从事工业性的副业,尽可能并且主要是供自己使用。
”[34]根据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恩格斯所强调的合作社,即包括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又包括协作生产,不过首先是公共占有。
并且,他们预见到随着农业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必然会产生农业剩余劳动力,解决办法就是发展二三产业。
第三,如何将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要依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马克思曾经敏锐地指出:“不管合作劳动在原则上多么优越,在实际上多么有利,只要它仍然限于个别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狭隘范围,就始终既不能阻止垄断势力按照几何级数增长,也不能解放群众,甚至不能明显地减轻他们的贫困的负担。
”[35]所以,要解放劳动群众,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因而也必须依靠全国的财力。
30年之后的1894年,恩格斯根据法德农民状况,明确提出了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形式的设想:就是在解决合作社的大规模经营产生的多余劳动力的那两种情况下,农民们的经济地位都会有所改善,并且这同时会保证总的社会领导机构有必要的影响。
这就有利于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社员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
关于实现这一转变的具体情况,恩格斯指出:“至于怎样具体地在每一个特殊场合下实现这一点,那将取决于这一场合的情况,以及我们夺得政权时的情况。
”[36]
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系统地阐明了对小农、中农、大土地所有制改造的基本思想。
恩格斯看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大农和中农同样“无法挽救地要走向灭亡”的历史命运,提出
要通过“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的方式对他们进行改造。
“如果这些农民看到他们现在的生产方式必然要灭亡并且从中得出必要的结论,他们就要到我们这里来,而我们的职责就是要尽力使他们易于过渡到新的生产方式。
”[37]“大概我们在这里也将拒绝实行暴力的剥夺,不过我们可以指望,经济发展将使这些顽固脑袋也能变得明智。
” [38]可见,在大农和中农问题上,恩格斯同样反对暴力剥夺,而强调农民的自觉性和自愿性。
恩格斯在《德国农民战争》第二版序言中曾直接指出“大农属于资产阶级”[39]。
这就决定对待大农的原则和方法与对待中农、小农根本不同。
在致奥·倍倍尔的信中,他明确提出了对大土地所有制的措施:“只要那里还存在大土地所有制,这个措施我们无论如何必须坚持,而我们一旦掌握政权,我们自己就一定要付诸实施: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
”[40]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明确了对大土地占有者实行剥夺的方法。
鉴于大土地占有制是“毫无掩饰的资本主义企业”,因此也就不应该有任何顾忌。
“我们的党一旦掌握了国家政权,就应该干脆地剥夺大土地占有者。
”[41]在对大土地所有者进行剥夺之后,同样在社会监督下要通过合作社将这些大地产转归社会占有。
恩格斯强调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剥夺的方式,并不排除通过赎买的方式。
“我们决不认为,赎买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容许的;马克思曾向我讲过(并且讲过好多次!)他的意见:假如我们能赎买下这整个匪帮,那对于我们最便宜不过了。
” [42]
四、对俄国农村公社命运的关注
19世纪70年代,恩格斯概括地论述了俄国问题。
其中,作为《流亡者文献》这组文章的第五篇,《论俄国的社会问题》也是恩格斯概括论述俄国问题的第一篇文章。
在这篇文章中,他特别提出并分析了俄国农民公社能否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一问题。
恩格斯批评了赫尔岑、巴枯宁、彼·尼·特卡乔夫等人“把俄国农民描绘成真正的社会主义体现者、天生的共产主义者”的做法,指出:劳动组合作为一种“自发产生的”、“因而还很不发达的合作社形式”[43],在俄国占有优势,理所当然地证明了“俄国人民有着强烈的联合愿望”,“但这还远不能证明他们靠这种愿望就能够从劳动组合直接跳入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 [44]。
“相反地,在大俄罗斯(即俄国本土),它一直保存到今天,这首先就证明农业生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农村社会状态在这里还存在很不发达的阶段,而且事实上也是如此。
”[45]接着,恩格斯根据事实指出,各个公社相互间完全隔绝的状态以及在全国造成虽然相同但绝非共同的利益,正是东方专制制度的自然形成基础;伴随着俄国向资本主义方向的继续发展,土地不时在各个家长之间进行分配,并且每家各自耕种自己的一份土地,容易造成公社社员在富裕程度上的极大差异,因此即使没有俄国政府的刺刀和皮鞭,俄国公社所有制的灭亡也是不可避免的;俄国的公社所有制早已度过了它的繁荣时代,看样子正在趋于解体。
[46]恩格斯并没有否定这一古老的社会形式无须经过小土地私有制的中间阶段而直接转变为高级形式的可能性。
但是,恩格斯指出了实现这种转变的前提条件,“即西欧在这种公社所有制彻底解体以前就胜利地完成无产阶级革命并给俄国农民提供实现这种过渡的必要条件,特别是提高在整个农业制度中实行必然与此相联系的变革所必需的物资条件。
”[47]
为了能够对当时俄国的经济发展作出准确的判断,马克思学习了俄文,并在许多年内研究了和这个问题有关的官方发表的和其他方面发表的资料。
为了避免留下“一些东西让人去揣测”,马克思准备“直截了当地”说明俄国能否跨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这个问题。
马克思指出:“我得到了这样一个结论:如果俄国继续走它在1861年所开始走的道路,那它将会失去当时历史所能提供给一个民族的最好的机会,而遭受资本主义制度所带来的一切灾难性的波折。
”[48]这里马克思实际强调了,在不经历各种破坏性影响并具备自然发展的正常条件的
前提下,俄国农村公社可以直接过渡到未来社会。
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回信及其草稿是能够更全面地体现马克思对俄国农村公社、农业生产的集体形式等问题的看法的重要文献。
马克思给查苏利奇的回信过程中曾拟了四个草稿。
把回信同这四个草稿内容综合起来,就可以看出马克思对俄国农村公社命运的基本观点。
在回信的初稿、二稿、三稿中,马克思都对俄国农业公社没有像过去西欧到处存在的不同程度上的古代类型的公有制那样消失的原因、它不同于古代类型的公社的特征及其二重性作了分析,并且强调要根据公社所处的历史环境来认识其历史命运。
“…农业公社‟的构成形式只可以有两种选择:或者是它所包含的私有制因素战胜集体因素,或者是后者战胜前者。
先验地说,两种结局都是可能的,但是,对于其中任何一种,显然都必须有完全不同的历史环境。
一切都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
”[49]
通过分析俄国农村公社所处的历史环境,马克思明确指出公社能够直接成为未来社会的出发点。
如马克思在回信的第三稿中指出:“土地公有制赋予它以集体占有的自然基础,而它的历史环境(资本主义生产和它同时存在)又给予它以实现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合作劳动的现成物质条件。
因此,它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吸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取得的一切积极成果。
它可以借使用机器而逐步以联合耕种代替小土地耕种,而俄国土地的天然地势又非常适合于使用机器。
如果它在现在的形式下事先被引导到正常状态,那它就能直接变成现代社会所趋向的那种经济体系的出发点,不必自杀就能获得新的生命。
”[50]马克思针对西方的资本主义运动指出,它在西方是“把一种私有制形式变为另一种私有制形式。
相反地,在俄国农民中,则是要把他们的公有制变为私有制。
”[51]“我根据自己找到的原始材料对此进行的专门研究使我深信:这种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可是要使它能发挥这种作用,首先必须排除从各方面向它袭来的破坏性影响,然后保证它具备自然发展的正常条件。
”[52]
联系信件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实际是对“俄国的伟大学者和批评家”在几篇文章中研究的这样一个问题,即“俄国是应当向它的自由派经济学家们所希望的那样,首先摧毁农村公社以过渡到资本主义制度呢,还是与此相反,俄国可以在发展它所特有的历史条件的同时取得资本主义制度的全部成果,而又可以不经受资本主义制度的苦难”的回答。
后来,在新出版的俄文版《共产党宣言》的序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对与俄国迅速盛行的资本主义狂热和新兴的资产阶级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大半土地仍归农民公共占有”的俄国公社能否直接成为未来社会的起点给予了明确回答。
“俄国公社,这一固然已经大遭破坏的原始土地公共占有形式,是能够直接过渡到高级的共产主义的公共占有形式呢?或者相反,它还必须先经历西方的历史发展所经历的那个瓦解过程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唯一可能的答复是:假如俄国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的话,那么现今的俄国土地公有制便能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
”[53]
19世纪90年代中期,在俄国,无论是资本主义发展还是农村公社的解体都大有进展。
大工业的发展使俄国在短短的时间里就奠定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全部基础;“与此同时也就举起了砍断俄国农民公社的斧头。
”在这种情况下,俄国农民公社还能否像马克思、恩格斯在1882年所希望的那样,能够同西欧的无产阶级革命相配合而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恩格斯并没有对这个问题给予回答。
但是,在《论俄国的社会问题》的跋中,他指出:“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