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1150-2018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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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3/T1150-2018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urban utility tunnel
2018-05-04 发布2018-12-01 实施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urban utility tunnel
DB33/T1150-2018
主编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8年12月1日
前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6]450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结合我省综合管廊施工实践经验,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8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基与基础工程;结构工程;防水工程;附属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地址:杭州莫干山路100号,邮政编码:310005)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本规范主编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实强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史文杰顾宏伟陈小亮沈勇梁晓峰陈金浦郦仲华
房中玉李谷毛海和刘正勇胡开创刘利峰傅静
白长江赵国良宋正刚史广喜楼岱朱连根徐达万
王晓平沈建明吴守远朱坤孙云翔张兴周黄丁丁
侯贇童朝宝张帆沈万中陈建芳张戈孙国荣
董宏波钱宏春葛朝阳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赵宇宏褚金雷史官云肖志斌姜天鹤李宏伟周松国
刘相玉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地基与基础工程 (4)
4.1 一般规定 (4)
4.2 地基与基础施工 (4)
4.3 质量验收标准 (6)
5 结构工程 (9)
5.1 一般规定 (9)
5.2 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 (9)
5.3 装配式结构施工 (11)
5.4 质量验收标准 (12)
6 防水工程 (19)
6.1 一般规定 (19)
6.2 卷材防水 (19)
6.3 涂料防水 (20)
6.4 细部构造防水 (21)
6.5 质量验收标准 (22)
7 附属设施工程 (25)
7.1 一般规定 (25)
7.2 消防系统 (25)
7.3 通风系统 (25)
7.4 供电系统 (26)
7.5 照明系统 (27)
7.6 综合监控系统 (27)
7.7 排水系统 (28)
7.8 标识系统 (29)
7.9 质量验收标准 (29)
8 施工质量验收 (30)
8.1 一般规定 (30)
8.2 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31)
8.3 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32)
附录A 综合管廊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34)
附录B 综合管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7)
本规范用词说明 (40)
引用标准名录 (41)
条文说明 (4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Earthwork and Foundation (4)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4)
4.2 Construction for earthwork and foundation (4)
4.3 Quality acceptance standard (6)
5 Structure engineering (9)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9)
5.2 Construction for cast-in-situ concrete structure (19)
5.3 Construction for sssembly structure (11)
5.4 Quality acceptance standard (12)
6 Waterproofing engineering (19)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19)
6.2 Coil waterproof (19)
6.3 Waterproof coating (20)
6.4 Detail construction waterproof (20)
6.5 Quality acceptance standard (22)
7 Ancillary engineering (25)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25)
7.2 Fire protection system (25)
7.3 Ventilation system (25)
7.4 Power supply system (26)
7.5 Lighting system (27)
7.6 Integrated monitoring system (27)
7.7 Drainage system (28)
7.8 Identification system (29)
7.9 Quality acceptance standard (29)
8 Acceptance of engineering quality (30)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30)
8.2 Classification of engineering quality acceptance (31)
8.3 The procedure and organization of the acceptance of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32)
Appendix A Division of unit works, sub works
and sub projects for utility tunnel (34)
Appendix B Quality acceptance records of sub item, branch and unitfor utility tunnel (3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40)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1)
Commentary (43)
1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种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0.2主体结构the main structure
构成综合管廊的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体以及与综合管廊承重结构相连成为整体的变电室和监控中心的构筑物等。

2.0.3附属设施subsidiary facility
用于维护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综合监控、排水以及标识等系统。

2.0.4吊装口manhole
设于舱室顶部用于各种管线或设备进出的孔口。

2.0.5 通风口air vent
供综合管廊内外部空气交换而开设的孔口。

2.0.6逃生口escape port
供人员安全疏散,且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7管线分支口junction for pipe or cable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管线相衔接的预留预埋部位。

2.0.8 集水坑sump pit
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或供水管道排空水等的构筑物。

3基本规定
3.0.1 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3.0.2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必要时可组织各管线管理单位参与交底会。

3.0.3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情况对周边环境进行下列调查:
1现场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其他设施和障碍物等情况;
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水文和航运资料;
3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便道等情况;
4 施工供水、排水、通信、供电和其他施工条件;
5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3.0.4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应科学组织、合理划分施工段,宜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进行测量和监测。

3.0.5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施工方案有重大变更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0.6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前应制定适宜的环境保护措施,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产品和材料。

3.0.7 应对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设施、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进行监测,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0.8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复验;设备及工器具应按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3.0.9综合管廊工程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验收;
2 所有隐蔽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10 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完毕后,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组织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4地基与基础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地基与基础工程包括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土方和桩基础。

4.1.2施工前应测量和复核地基的平面位置与标高。

4.1.3基坑支护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开挖深度及形状尺寸、地下结构形式、周边环境及荷载特征、施工技术条件以及地方经验等因素,精心组织施工,严格监测与控制。

4.1.4基坑开挖后应进行地基验槽,并应清除表层浮土和积水。

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应进行补勘。

4.1.5地基施工时应分析挖方、填方、振动、挤压等对边坡稳定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应及时排除积水,采取减少基底土体扰动的保护措施。

4.1.6地基施工完成后,应对地基进行保护,并应及时进行基础施工。

4.1.7 沉降观测点的设置时间与观测频次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明确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

4.1.8土石方爆破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4.1.9 综合管廊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的规定。

4.2地基与基础施工
4.2.1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建设条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施工期间如遇高温、冰冻、汛期、台风等灾害天气时,应制定相应的季节性施工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4.2.2 基坑支护结构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在基坑支护结构未经验收符合要求、未达到设计规定的强度前不得进行基坑开挖。

4.2.3降排水施工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水位。

排水应进行处理并满足排放要求后方可排放。

4.2.4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挖前,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结构埋深、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资源配置、工期要求等因素合理划分施工段。

2 开挖范围内各种管线应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方可确定拆迁、改移等措施。

3 应保证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畅通,并应采取防止雨水等地表积水流入坑内的措施。

4 开挖完成后,应对基底高程、坡度、轴线控制点等进行测量检查。

5 综合管廊交叉点、集水坑等节点部位的开挖应有保证不同标高基底处边坡稳定的措施。

4.2.5基坑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回填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土料性质、设计压实系数、施工条件等确定回填土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
2回填材料和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 基坑回填时,应对综合管廊外壁防水层采取保护措施,回填夯实机具应避免碰撞综合管廊外壁;
4基坑回填土表面宜略高于地面,整平,并利于排水。

4.2.6 采用盾构法施工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4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盾构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根据盾构类型、地质条件和工程实践制定;
2盾构选型与配置应适用、可靠、先进、经济,配置应包括刀盘、推进液压缸、管片拼装机、螺旋输送机、泥水循环系统、铰接装置、渣土改良系统和注浆系统等;
3 施工前,应根据盾构设备状况、地质条件、施工方法、进度和掘进长度等条件,选择通风方式、通风设备和温度控制措施;
4 作业场所应设置照明和消防设施,并应配备通信设备、应急照明和足够的排水设备;
5 当存在可燃性或有害气体时,应使用专用仪器进行检测,并应加强通风措施,气体浓度应控制在安全允许范围内;
6 施工中,应采取措施避免施工噪声、振动、水质和土壤污染及地表下沉等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7 工作井施工应根据地质条件、路面条件、交通量、工程噪音及振动对四周的影响等选择安全且经济的施工方法。

盾构工作竖井地面上部应设防雨棚,井口周围应设排水沟或防淹墙等安全防护措施。

8盾构的保养与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9应根据盾构相关技术文件制定并实施保养与维修计划。

4.2.7 采用顶管法施工时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对周边建筑物、管线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对需重点保护的建筑物、管线进行加密监测;监测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信息化施工;
2 顶管施工应根据土质情况、地下水位、施工要求和管道的埋深等,合理选用顶管施工方案,确定顶管机类型;
3顶管机安装前应进行调试,安装后应对分系统进行检查和试运行,并做好记录;
4 应配备有害气体测试仪、通风设备。

采用化学材料止水部位焊制作业时,应有专项施工措施;
6 施工机械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的规定;
7施工临时用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定》JGJ46的规定;
8 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应符合防火要求;
9顶管施工中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或减少地面沉降;
10沟和孔洞等应加盖安全网盖,基坑、集土坑、泥浆池四周应设防护栏杆。

4.2.8 采用浅埋暗挖法施工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遵循“管超前、严注浆、短开挖、强支护、快封闭、勤量测”的原则;
2应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地下水对施工的影响;
3施工地层的预加固及预支护应根据地质条件、地下水状况、施工方法以及环境条件等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

4.3质量验收标准
4.3.1基坑支护、基础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

4.3.2非开挖法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4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4.3.3基坑开挖与地基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Ⅰ主控项目
1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10m 不应少于 1 个点。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

2 进行地基处理时,压实度、厚度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10m 不应少于 1 个点。

检查方法:按设计或规定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检测记录、试验报告。

3基底标高与设计标高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3-1的规定:
表4.3.3-1 基底标高控制允许偏差
4 垫层表面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3-2的规定:
表4.3.3-2 垫层表面允许偏差
Ⅱ一般项目
5基坑边坡稳定、围护结构安全可靠;基底无隆起、沉陷、涌水(砂)等现象;
检查数量:每个开挖段。

检验方法:观察或坡度尺检查;检查监测记录、施工记录。

4.3.4 基坑回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Ⅰ主控项目
1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回填土中不应含有淤泥、腐殖土、有机物、砖、石、木块等杂物。

7
检查数量:每10m不应少于 1 个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2基坑不得带水回填,回填应密实。

检查数量:每10m不应少于 1 个点。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4基坑回填标高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4-1的规定:
表4.3.4-1 基坑回填标高允许偏差
Ⅱ一般项目
5 基坑回填土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4-2的规定:

4.3.4-2 基坑回填土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
5结构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 混凝土结构施工前,应根据结构类型、特点和施工条件,确定施工工艺,并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5.1.2 在混凝土结构施工过程中,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应加强质量检查,并作详细记录,同时宜留存图像资料。

5.1.3 预制构件的制作单位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必要的试验检测方法。

5.1.4 装配式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构件吊装、运输及安装专项方案。

5.1.5 预制构件应满足设计抗震和防腐的要求。

5.1.6与综合管廊连为整体的监控中心及其他配套的建(构)筑物应按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及质量验收。

5.2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
5.2.1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包括模板工程施工、钢筋工程施工和混凝土工程施工。

5.2.2模板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模板施工前,应根据结构形式、施工组织设计、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设备和材料供应条件等进行模板及支撑体系设计,并应有专项施工方案;
2模板及支架宜选用轻质、高强、耐用的材料,材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连接件宜选用标准定型产品;
3 综合管廊模板安装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

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批准的应急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4 当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混凝土达到设计要求时,方可拆除模板,拆除顺序应符合设计方案的要求;
5 综合管廊存在上下舱室时,下层混凝土的强度应能满足上层模板的支设强度要求,上层混凝土未完成浇筑前下层支架不得拆除。

9
5.2.3钢筋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延伸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2 钢筋安装应采取可靠的钢筋定位措施,优先采用专用定位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
5.2.4 混凝土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管廊结构浇筑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抗渗等级、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浇筑混凝土时,应指定专人对支撑体系、模板、钢筋、防水、预埋管线及预埋件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浇筑管廊墙体时,应分层浇筑、分层振捣,分层厚度不宜大于500mm;
4 当混凝土自由倾落高度超过2m时,应设置串筒或溜槽;
5 同一施工段的管廊墙体应同时、对称浇筑;
6 设计有防水层的构件表面,在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宜对表面收抹压光。

5.2.5 混凝土试件取样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两条变形缝区间的管廊结构,每次浇筑时留置的标养强度试件不得少于一组;
2 连续浇筑不超过100m3混凝土时,留置的标养强度试件不得少于一组;
3每3个施工段且混凝土浇筑量不超过300m3时,留置的抗渗试件不得少于一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取样留置。

5.2.6 施工缝的留设及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水平施工缝的留设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

设计无规定时,墙体与底板之间的施工缝与底板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有腋角时,与腋角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2施工缝结合处应有防水措施;
3变形缝区间的侧墙与顶板宜一次浇筑成型,不宜留设施工缝;
4 施工缝处二次浇筑混凝土前,混凝土结合面应做凿毛处理,并清除松动部分及其它杂物。

5.3装配式结构施工
5.3.1预制构件运输及吊装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3.2 预制构件施工场地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应有排水措施;
2构件进场后,应按规格、使用部位、吊装顺序设置存放场地,存放场地应设置在吊装机械工作范围内,并设置运输通道;
3 构件支垫应坚实,垫块位置宜与起吊位置一致;
4重叠堆放时,每层构件间的垫块应上下对齐,并采取防止堆垛倾覆的措施。

5.3.3预制构件安装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核对上道工序是否满足安装要求;
2 核对预制构件混凝土强度及预埋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外观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检查防水措施是否到位,止水条等是否牢靠及破损等;
4在已完结构及预制构件上进行测量放线,并应设置安装定位标志;
5确认吊装设备及吊具处于安全操作状态;
6 核实现场环境、天气、道路状况满足吊装施工要求;
7吊装工程开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吊装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书面交底并签字确认,吊装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5.3.4预制构件吊装之前,应对所有预埋件的埋设位置进行复核,连接面应清理干净。

5.3.5 预制构件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构件应按照施工方案吊装顺序预先编号,吊装时严格按编号顺序起吊;构件吊装就位并校准定位后,应及时设置临时支撑或采取临时固定措施,构件与吊具的分离应在校准定位及临时固定措施安装完成后进行。

2 预制构件连接部位后浇混凝土或灌浆料强度达到设计规定的强度后,方可拆除支撑。

5.3.6预制构件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构件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时不得污染构件表面;
2 有外露易锈蚀部分的预埋件或连接件、非贯穿孔洞、柔性垫片等,应全过程进行防尘、防油、防污染、防破坏加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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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预制构件与刚性搁置点之间应设置柔性垫片,且垫片表面应有防止污染构件的措施;
4冬期施工时,应采取防冻胀措施。

5.4质量验收标准
5.4.1模板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注:1 检查长边时L为混凝土底板的长,检查宽边时L为混凝土底板的宽,H为高度;
2 止水带指设计为防止变形缝渗水或漏水而设置的阻水装置,不包括施工单位为防止混凝土施工缝漏水而加的止水板。

5.4.2钢筋工程、混凝土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5.4.3现浇结构外观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Ⅰ主控项目
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处理记录。

2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处理记录。

Ⅱ一般项目
3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

对已经出现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处理记录。

4现浇结构的位置和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4.3-1的规定。

表5.4.3-1现浇结构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检查轴线、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5现浇设备基础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和设备安装的要求。

其位置和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4.3-2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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