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公平理论研究述评_马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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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公平理论研究述评
马 飞,孔凡晶
(吉林大学管理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东北师范大学图书馆,吉林长春130024)
收稿日期:2010-09-20
作者简介:马 飞(1948-),男,吉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物流与供应链管理。
摘要:组织公平关注的是组织中人们对雇佣关系中公平的感知。组织公平理论多年来一直是研究者关注的焦点,其研究跨度涉及组织行为学、心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等学科,研究成果非常丰富。本文沿着组织公平的定义、组织公平的维度、组织公平的前因变量以及后果变量的脉络,对组织公平理论研究文献进行了述评。
关键词:组织公平;分配公平;程序公平;互动公平;文献研究法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0)11-0121-05 一、组织公平的定义研究
组织公平(organizationaljustice)关注的是组织中人们对雇佣关系中公平的感知。近30年来,对于组织公平的研究已经成为社会科学领域中一个热门问题。对组织公平的定义有很多种:社会科学对组织公平的定义是基于人们的感知,即在一个组织中如果人们认为一种行为是公平的,那它就是公平的。这种定义和哲学上的公平定义有所差异,哲学中的公平限定公平一定要符合一定的道德哲学,即由不同的道德规范系统来决定公平与否(Colquittetal,2001)。
组织公平也可划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为组织公平的客观状态,是指组织可以通过不断地改善和发展各种组织制度、建立相应的程序和措施来达到组织公平。但是绝对的、终极的组织公平是很难实现的;第二层面为组织公平感,即组织中的成员对组织公平的主观感受。每个人对公平的感知能力不同,因此不存在公平与否的统一标准,也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公平。本文更倾向于第二层面的含义,因为一个“公平的制度”如果不被员工所认识和接纳,它对员工行为的影响力就不
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组织公平维度的研究
组织公平的维度问题一直都是研究人员的研究焦点之一。基于不同的研究角度,研究人员发现组织公平呈现出如下几种主要表现形式:分配公平、程序公平、互动公平等。而这些组织公平的维度之间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没有非常明显的界限,因此关于各个维度之间独立性问题至今仍有较多争议。综观国内外文献,发现大量对组织公平维度的研究,都有其理论基础。组织公平具有复杂而丰富的内涵,因此对于其结构的研究也经历了从单维到多维的发展。因为研究的重点不同,而且,结构的细分在某种程度上难以避免重叠或遗漏,追求完美的组织公平维度划分是理想化的想法。针对研究目的,提出能够验证员工行为及心理的结构变量才是研究者应该关注的焦点。
(一)分配公平
20世纪60年代初,对组织公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分配公平这一单维度上。分配公平是指员工对分配结果的公平感受。美国学者道茨奇认为,分配公平指员工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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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是否公平的评价(Deutsch,1985)。美国社会学家霍曼斯是最早提出分配公平观念的学者(Homans,1961),他提出的社会交换理论指出,基于交换目的而在组织中承担一定责任的个体希望在组织中得到两种预期结果,即与付出相平衡的报酬以及与他人一致的付出报酬比例。在社会交换理论的基础上,亚当斯于1964年提出了衡平理论,是最早研究公平性的学者(Adams,1964)。根据衡平理论,人们期望根据自己对组织的投入量获得相应的报酬,会对自己与他人的投入———收益比率相比较,获得对分配结果的公平感受。如果发现自己的收益低于投入,或者投入———收益比率低于他人,就会产生不公平感。分配不公平感会导致个体去努力消除这种不适感。罗宾斯认为,当员工感受自己的收益高于投入时,会在今后通过更加努力的工作来回报组织,并借此消除可能存在的来自同事的嫉妒、偏见和鼓励;当员工认为收益和投入一致时,会保持目前的工作状态;当员工感受到自己的收益低于投入时,会采取一系列措施,例如要求组织增加自己的收入或减少被比较者的收入,或者减少自己的付出,或者进行组织报复(沉默、消极怠工、拒绝和同事合作等),甚至会离职(Robins,1996)。
虽然很多研究成果对分配公平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有些研究者也提出了一些质疑,即分配公平理论不适用于组织中以过程为导向的情境,如:招聘和绩效评估过程中的公平问题(Greenberg和Folger,1983;Folger和Greenberg,1985;Greenberg和Tyler,1987)。因此,程序公平被一些学者提出。
(二)程序公平
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社会学家锡伯特(JohnThibaut)和法学家华尔特(LaurensWalker)提出了程序公平的概念。他们首先在司法环境中研究决策过程公平性如何影响人们的认知和行为。研究结果表明,如果诉讼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即使最后的审判结果不利于当事人,他们也会认为审理过程比较公平。他们指出,人们不仅关心决策结果公平性,也非常关心决策过程公平性(ThibautandWalker, 1975)。此后,许多学者在研究过程中也发现,人们不仅关心企业的分配结果是否公平,也关心企业的分配过程是否公平。[1]程序公平又被学者称为“发言权”(Colquitt,2001)。[2]
1980年,莱文瑟尔等进一步发展了该理论,并在组织情境中采用了程序公平理论,提出了6个程序公平的标准(Leventhal,1980)。该标准指出个体在评定用于分配结果的过程的公平性时,除了考虑过程控制外,还会考虑其他的过程因素:一致性,即分配的程序应该不受时间、地点和对象的控制,保持一致性;无偏向性,即分配的过程中不应该掺有管理者个人的私利和偏见;准确性,即分配程序应该基于正确的信息;可修正性,即决定应该有可修正的机会;代表性,即分配程序能够代表和反应所有相关人员的利益;道德性,即分配程序必须符合一般能够接受的道德与伦理标准。如果决策者能够在决策过程中坚持这些标准,将有助于员工程序公平感的形成。格林伯格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程序公平的这些标准与员工公平感的形成密切相关(Greenberg,1987)。
(三)互动公平
提出分配公平和程序公平后,研究者发现,这两个维度的满足并不能带给员工最终的组织公平感。贝斯和莫格于1986年开始注意分配结果实施过程中人际互动对公平感的影响,他们称之为“互动公平”(Bies&Moag,1986)。福尔杰等学者认为,一项决策是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组织中的正式结构框架,另一部分则是决策者和接受者之间非正式的互动关系,即互动公平(Folger&Cropanzano,1998)。互动公平也称为交际公平,是个体感觉到的人们之间交往的质量。个体关注的重点是程序实施过程中如何被对待的感觉,不管执行后的结果是否公平,如果在实施过程中个体接收到充分的信息并有机会参与提出意见、参与决策、受到尊重,个体依旧会觉得这种分配是公平的。互动公平是否是组织公平一个独立的维度是有争议的。在对互动公平研究的初始,研究者缺乏对其的重视,把互动公平视为程序公平的一部分。Greenberg等研究者认为,程序公平和互动公平具有相似之处,尽管其目的指向不同,但是他们都可以看做分配决策过程的一部分(Cropanza-no&Greenberg,1997;Tyler&Bies,1990)。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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