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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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告知函
(用人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你单位应针对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函告。
附表:职业健康体检内容告知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职业健康体检内容告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