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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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决议、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裁判

联合国国际宪章七项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原则、通过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国际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包括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其他主体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上的承认方式(一)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愿意与之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三)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

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

法律上的承认效果:(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的关系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的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与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不继承(新独立国家)政治性的条约不继承(同盟、共同防御、仲裁)经济性条约平等或者不平等选择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的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主权、政府

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

永久中立国的取得:主权国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其他国家承认并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地位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国家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力和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

国家管辖权的主要原则:领域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或行为,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以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力)、国籍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专门针对国际犯罪的管辖权,是国家规定对国际罪行进行管辖的权利)

国际管辖出现冲突的解决:规定优先管辖权、规定专属管辖权、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有关国家协商解决、被请求国的自由裁量权、司法解决

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依照国际法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商业交易、雇佣合同、人生伤害和财产损害、财产的占有所有和使用、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参加公司或其他机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仲裁协定的效果

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底土。

领土的主权是国家就其领土享有或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主要包括:领土的所有权、领土管辖权、领土完整权

对领土的限制:分为一般性限制(国家对领土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外国船舶可以宰一国领海无害通过等)和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陆(国家疆域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岛屿)、领水(位于一国领土内的全部水域,由内水和领海两部分组成)、领空(是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领陆和领水底土

内水是指一个国家内除了领海之外的所有水域,由陆地领土内附着于陆地领土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海域组成,包括境内的河流、港口、湖泊、运河、内海、内海湾、内海峡等。

传统领土的取得和变更方式:先占、添附(自然添附和人为添附)、时效(使得非法占有的他国领土的合法化)、割让(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转让)、征服(并不缔结任何条约)

现代领土变更方式:民族自决、全民公决

两极地区领土的状况和相关条约: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南极理应成为人类的共同财产;北极作为人类的冰冻公海,其自然资源应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南极条约》、“南极条约体系”

边界争端应该通过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加以和平解决。

国籍一般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是特定个人与特定国家之间的稳定法律联系。

国籍的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和加入取得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

外交保护原则:当具有一国国籍的个人受到他国的不法行为侵害时,其国籍国为其提供保护的重要措施就是提供外交保护。

庇护:庇护是指一个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

引渡的一般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专一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保护被请求引渡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难民的特征:难民是留在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国以外的人;难民是因为正当理由畏惧政治迫害而留在他国的人;难民是不能/不愿受其国籍国保护或不能/不愿返回经常居住国的人。

个人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人人平等原则、无时效或较长的追诉时效原则、依法保护被告人权利原则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该行为违背该国家国际义务。

哪些属于国家行为: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国家官员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一定条件下的私人行为

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国家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停止和不重复、赔偿、恢复原状、补偿、抵偿

外交特权及豁免权的内容:使馆的特权和豁免①使馆社馆不得侵犯②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③通讯自由④免纳捐税、关税⑤使用国旗和国徽

使馆人员的特权和豁免①人身不可侵犯②寓所、文件、信件、财产不可侵犯③刑事管辖豁免④民事及行政管辖豁免⑤作证义务的免除⑥免纳捐税⑦免除关税和行李免受检查⑧其他特权及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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