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站电子围栏安装作业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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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站电子围栏安装作业安全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及电力行业相关规定,甲方与乙方就电力施工作业中存在的安全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无

文明施工措施费:无

二、安全责任范围

1、甲方的安全责任范围: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交底,负责本方人员安全。

2、乙方的安全责任范围:负责进场人员培训及考试,保护自身及甲方设备安全,由此项工作引起的第三方人员和设备安全。

三、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1、《安全生产法》

2、《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5、《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6、《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7、《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四、安全责任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3、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4、不发生重伤事故,轻伤负伤率≤6‰

5、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意外停电事故

五、本协议的履行地点为安装周界防盗报警系统的我局所辖变电站的施工地点。

六、安全责任人

1、甲方的(单位代表人)为单位的第一安全负责人。甲方指定

某某某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负责履行甲方的安全义务,负责向乙方人员交代电力安全注意事项。

2、乙方的(单位代表人)为单位的第一安全负责人,乙方指定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负责履行乙方的安全义务。乙方安全员负责监督乙方工作人员安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期间不得脱离施工现场。

3、甲乙双方现场安全员,在施工器件不得任意更换。如需变更现场安全员,必须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做好记录,并办理好交接工作。

七、甲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1、负责审查乙方的施工资质、安全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资质、作业许可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人员,有权要求不得从事该项作业。

2、甲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电力行业安全规定。

3、甲方安全员应完整、详细地告知乙方安全员电力安全注意事项。甲方安全员可以向乙方施工工作直接交代电力安全注意事项,但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甲方安全员违章指挥。

4、甲方安全员在检查中发现乙方工作人员在施工作业中有违章行为,甲方安全员有权制止并及时通知乙方安全员,必要时停止工作并责令乙方重新进行安全教育。

5、甲方安全员不得违章指挥,否则乙方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有权越级上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办理工作手续时,甲方应负责提供条件。

7、及时提供必要的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八、乙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1、从事本项目施工必须具备施工资质、安全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条件。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责任落实到个人。

3、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配备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工人,配备保证安全措施所需的器械、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工具。

5、做好施工前的准备,负责编制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施工“三措”计划书等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甲方审查后方可施工。

6、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等危险作业时,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报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必须有专人监护,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7、实施爆破、有毒有害作业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必须有专人监护,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8、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需要,提出并申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工作许可手续的办理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负责提供条件。

9、每日开工前,乙方安全员必须在现场书面向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其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注意事项,并经全体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开始作业。同时安全员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

10、乙方安全员对电力安全事项有疑问时,应向甲方负责人进行咨询,待得到解答确认后才能开始工作。

11、乙方安全员每天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从事此项工作作业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等劳动防护用品由乙方自行解决。

12、乙方不得带领非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在施工中所用的工具材料及人身正常活动范围距离带电部位应大于:10千伏0.7米、35千伏1米、110千伏1.5米。

13、乙方工作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停止工作并向现场安全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4、乙方应严格在甲方指定的工作区域内从事工作,未经甲方安全员允许,不得超越指定区域,不得靠近和接触电力设备,否则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5、乙方在施工作业区域内还有其他单位进行施工可能危机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在甲方的协调下与其他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6、不得将此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17、乙方必须为其从业人员依法办理工伤社会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

18、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停电、送电程序,遵守甲方的电力操作规程。

19、配备合格的施工用器具,保证投入本工程现场施工机械、工器具、仪器和仪表处于有效完好状态。

20、认真做好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和实施工作,创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

九、事故报告

1、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十、事故责任认定

1、发生事故时,甲乙双方应按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减少损失,抢救伤员。

2、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电业局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分析,或提交相关行政部门,按照甲乙双方责任划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事故赔偿

1、因甲方工作人员的违章指挥作业,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因乙方的管理不严、违章作业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安全责任约定造成的人身(含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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