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GmbH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清算和注销最新流程详解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德国GmbH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清算和

注销最新流程详解

德国GmbH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清算和注销最新流程详解。

根据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GmbHG的规定,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解散:

公司章程设定的公司存续时间到期;

公司股东超过四分之三股权决议解散;

行政法院的判决或者决定;

开启破产程序。

1. 概述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在商业登记簿上被注销之前,必须履行众多法律所规定的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要退出法律交易需要经过三个步骤:

▪解散Auflösung

▪清算Liquidation

▪注销Löschung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解散才不会导致公司的清算:

当公司没有财产时,清算程序和“冻结年限”的遵守(详见第8 项)都毫无意义,因为此时公司已经没有需要清理的事务。当满足下述条件并且在登记时提供担保的,作为例外,清算人可以立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既无财产也无债务;(如果该公司资不抵债,法定代表人必须向破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只有在破产程序结束之后才能进行注销登记。)

▪所有业务活动都已经结束;

▪没有未决诉讼;

▪没有不动产并且公司也不是土地登记簿或者其他公共登记册所登记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

▪公司财产用于债权人清偿而未在股东间进行分配并且因公司缺乏财产将无法在股东间进行财产分配。

即使完成公告(详见第7 项)的证明已无法提供,也可以进行注销登记程序。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征税程序终结并且税务机关不再为公司注销收取任何费用时公司才能注销。因资产不足而导致的注销程序也可以由登记法院依职权或者依据具有专门管辖权税务机关的申请或者专门机构来实现。最后,也存在将应当清算的公司与其他公司进行合并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不经过清算而终止。

除上述情形之外公司注销之前必须经过清算过程。通常情况下公司的解散并不同时导致其在商业登记簿上的注销。

2.公司的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原因规定于《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0 条。

本文将主要关注实践中比较重要的情形,即“通过股东决议的解散”。(只要存在任何其他导致清算程序的解散原因,本工商联合会信息中关于清算的说明都可以参照适用。)

通过解散程序公司从开展业务进入到以结束公司为目的的清理公司业务阶段。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行为能力都不因解散而消灭。例如解散之后公司仍具有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能力。公司商号也不因解散而改变,但是要加上一个诸如"i. L." 或"i. Abw." 的尾缀以提示处以公司清理状态。

3.解散决议

股东可以通过决议解散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解散决议要求表决数四分之三以上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通常情况下该决议并不涉及章程的修改。该决议通常无需公证文本也无需登记于商业登记簿就能生效。因此通过解散决议可以使公司在其所预定的时间点解散。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该公司的存在期限,则解散决议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因为该解散决议改变了相应的章程条款。在这种情况下解散协议需要以公证

文本的形式作出并且解散的效力始于该解散决议登记于商业登记簿时起。

4.解散的登记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5 条的规定,公司的解散必须以公证的形式登记于商业登记簿。公司住所地的登记法院具有登记管辖权。解散理由(例如解散决议)应当在登记时表明。公司所有的法定代理人都必须登记。应当区别该法定代理人是否是清算人或者者法定代表人。

▪清算人应当就已经开始的解散申请登记,已经开始的解散情形是指解散决议不涉及章程修改且直接发生效力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在商业登记簿的登记仅仅是宣告作用。

▪法定代表人应当就涉及章程修改的解散决议申请登记,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解散的法律效力从登记时开始。

在这种情况下,在商业登记簿的登记是其生效的必要条件。

5. 清算人的登记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7 条的规定,除解散之外清算人也必须登记于商业登记簿。原则上任何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满足法定代表人条件的自然人均可担任清算人: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6 条第1 款的规定,现职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律规定自动成为清算人,无需专门的任命行为,只要公司章程、股东决议或者法院裁定中没有相反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清算人时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根据其聘任合同确定,若有疑问视为应当继续履行。因为解散本身并不是解雇的重要理由。当公司被接管时法定代表人的服务合同继续有效。法定代表人虽然可以有效中断其职务,但有可能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章程所确定清算人也无需专门的任命行为。解散的出现也就意味着清算人的任命。

▪任何情况下都允许通过股东决议来任命清算人,即使公司章程已经就清算人做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也无需修改章程。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任命清算人的决议

只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即使该决议同时包括对章程所规定的清算人的撤销。

▪在特殊情况下,股份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10%以上的股东可以申请登记法院来任命清算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清算人中立性或者资质存在客观有理由的怀疑。▪如果现职的法定代表人未成为清算人,则其代表权限消灭。清算人可以以其任命方式相同的方式被撤职。

6.清算人的权利和义务

清算人是清算中的公司的执行及代表机构。如同营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清算人是清算中的公司的法定代理人。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0 条的规定,清算人的任务是了结公司未了业务,履行公司义务,索取债权并将公司财产变价为现金。如果进行新的法律行为,则该法律行为必须是为清理公司业务为目的。

清算人应当按照规定清理公司。因其过错行为导致的责任,也就是说其违反

一个正常商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时,有可能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4 条的规定,清算人应当注意清算中的公司存在的破产可能性并且履行其申请宣告破产的义务,该义务在清算中也时存在的。

7.解散的公告

清算人特别重要的一项清算义务是债权人告知: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5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的解散应当毫不迟延地在于“公司公报”上进行公告。自2009 年9 月1 日起,解散只需公告一次,在此之前解散必须进行三次公告。自2005 年 4 月1 日起,发布强制公告内容的“公司公报”不再是之前的纸质版的联邦公报而是电子版的联邦公报。这在公司章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