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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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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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AIBIAO 履职知识问答

1.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在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监督权。包括:(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3.重大事项决定权。包括:(1)讨论、决定本行

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2)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4.人事任免权。包括:(1)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2)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备案。(3)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5)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此外,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还有权主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行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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