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PT 0002 S-2013 集品堂食品有限公司 即食燕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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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PT 0002 S-2013 集品堂食品有限公司即食
燕窝
集品堂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PT 0002S-2013
代替Q/JPT 0002S-2008
即食燕窝
2013-07-08 公布2013-07-28 实施
集品堂食品有限公司公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定修订。
本标准安全性指标按照产品实际测定值确定。
本标准与原标准Q/JPT 0002S-2008的差异:
-规范性引用文件重新确认;
-增加术语及定义
-增加产品分类
本标准由集品堂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所替代的标准的历次版本公布情形为:——Q/JPT 0002S-2008
即食燕窝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燕窝的术语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食用讲明、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第三章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3104 食糖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规范
GB 28050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1174 多晶体冰糖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 第123号令《食品标识治理规定》
3 术语及定义
即食燕窝:以燕窝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加工处理、装罐、排气、密封、加热杀菌、冷却等工艺制成的可直截了当食用的燕窝。
4 产品分类
4.1 原味即食燕窝:以燕窝为原料,经去燕毛及杂质,温火炖煮后包装密封工艺制成的原味即食燕窝。
4.2 冰糖即食燕窝:以燕窝为原料,经去燕毛及杂质,添加冰糖调味、温火炖煮后包装密封工艺制成的原味即食燕窝。
5 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燕窝:应新奇、无污染、无杂质、无燕毛,符合《卫办监督函[20 13]309号》文件要求,有进口国(马来西亚)燕窝质量要求检验报告、通关证明等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进口食品的有关规定要求。
5.1.2 冰糖:应符合GB/T 13104规定。
5.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5.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5.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的规定。
5.6 其他污染物指标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7 加工生产规范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将样品置于白搪瓷盘内,在自然光线下,采纳目测、口尝、鼻嗅等方法进行检验。
6.2 理化检验
6.2.1 蛋白质
按GB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总糖
按GB/T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固形物含量
按GB/T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总砷
按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汞
按GB/T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亚硝酸钠
按GB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6.3.2 大肠菌群
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3.3 致病菌
按GB4789.4、GB4789.5、GB/T4789.7、GB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偏差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入库检验
原料、辅料需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或经查验供方提供的食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确认合格后方可入库。
7.2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随时抽取3个小包装的产品做为检验样品。
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该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固形物、净含量偏差、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全部项目。
7.4.2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复原生产时;
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要紧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治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7.4.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符合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8 标志、食用讲明、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