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家庭成员和住房发生变化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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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家庭成员和住房发生变化的处理办法》的解读文本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办法》的意义和目的。

随着我市住房保障范围的不断扩大,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合理解决在不同阶段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和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即死亡、离异、受赠房产、继承房产、法院判决取得房产的相关问题,遵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并发布《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家庭成员和住房发生变化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和起草过程。

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实际情况,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等文件为依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借鉴上海、北京等城市的做法,经多方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针对保障对象在不同阶段因家庭成员和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进行明确规定。

二、主要措施

(一)在领取《资格认定通知单》之后、签订保障性住

房租赁或买卖合同之前,主申请人死亡的,须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申请人变更为主申请人,住房保障机构对《资格认定通知单》作相应更改后,调整配租或配售标准;若共同申请人中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住房保障机构应注销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

共同申请人死亡的,住房保障机构对《资格认定通知单》作相应更改后,调整配租或配售标准。

(二)在签订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之后,合同期限届满之前,若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死亡的,申请家庭其余成员可在原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内继续居住该保障性住房。

(三)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主申请人死亡的,若共同申请人为非五城区及高新区户籍配偶和五城区或高新区户籍未满22周岁的子女,子女可作为主申请人(原主申请人的配偶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继续按照有关规定承租该房屋。

(四)在签订出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之后、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之前,若保障性住房买受人(或部分买受人)死亡的,解除住房买卖合同,由其余共同申请人协商确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买受人,重新签订买卖合同。共同申

请人中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住房买卖合同,由房屋出售单位收回该房屋并返还购房款。

买受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死亡的,解除住房购房合同,由房屋出售单位收回该房屋并向其继承人返还购房款。

(五)完成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登记之后,但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房屋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住房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

1、继承人均为申请家庭成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保障性住房的性质不变;办理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按有关规定执行。

2、其中部分(或全部)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可按以下方式办理继承:

该保障性住房符合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条件的,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保障性住房的性质不变;办理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按有关规定执行。

该保障性住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条件的,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因不享有经济适用住房居住使用权,可主张分割该保障性住房按照规定回购后的所得价款。

(六)完成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登记之后,作为保障性住房买受人的夫妻双方离异的,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离婚析

产,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按照有关规定上市交易;房屋产权失去方,可到住房保障机构注销其个人的保障资格。

若房屋产权失去方再婚组成新家庭后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其在离婚析产前已享受的保障性住房面积不论离婚析产时间长短,均按自有住房面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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