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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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是指特种设备设 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五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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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的 责任和义务
(1)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 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3)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 (4)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性 能负责。
(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或者设 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并且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 400℃的管道
20
2级 除本规定B3.3规定的3级管 道外,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危 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 温度低于B3.1规定1级的管道。 3级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 质,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0,并 且设计温度高于-20℃但是不高于 185℃的管道。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 4.0 的长输(油气)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 或者等于6.4,并且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地、用户间 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长度)大于或者等于200的长 输(油气)管道。 2级 1级以外的长输(油气)管道为2级。
6
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
3.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由总则、特种设备生产、特种 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监督 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七章 九十一条。
8
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指的 特种设备包括的设备、设施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 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同时也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 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培训
压力管道法规部分
1
主要内容
压力管道相关法规介绍 压力管道的现状和特点 压力管道设计中较普遍存在的问题
2
一 压力管道相关法规介绍
3
1 压力管道的法律依据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的
15
4.3 本规则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范 围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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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划分
17
附件B
4.4.1 类(长输管道) 长输(油气)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
送商品介质的管道,划分为1级和2级。 1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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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4.4.4 类(动力管道) 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相
介质的管道,划分为1级、2级。 1级
设计压力大于等于6.3,或者设计温 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2级 设计压力小于6.3, 且设计温度小于 400℃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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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设计许可证》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以下统称为设计)必须由 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 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 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 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取得《设计许可证》后,可 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许可范围内的设计工作。《设计许 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的设计单位继续从事设 计工作的,应当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 期不办或者未被批准换证的,其《设计许可证》有效期 满后不得继续从事设计工作。
项目设定行政审批的决定》
4
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 的相关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
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3.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4.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 5.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 《压力管道设计形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7.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设施细则》 8.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10. 《在用工业管道检验规程》 1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1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核规则》 1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14.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15.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1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17. 《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9
3.3 压力管道的定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 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 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表压) 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 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 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 直径大于25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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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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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类(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
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 力管道,划分为1级和2级。 B2.1 1级 城镇燃气管道。 B2.2 2级 城镇热力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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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类(工业管道)
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 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划分为1级、2 级、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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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 许可规则》 R100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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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七个章节、五个附件
总 则 设计单位条件 设计许可程序 增项和变更 换 证 监督管理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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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249 项目名称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 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 质检总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1级:
(1)输送5044-85《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 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 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
(2)输送50160-199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 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 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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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的 责任和义务
(1)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 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3)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 (4)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性 能负责。
(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或者设 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并且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 400℃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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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除本规定B3.3规定的3级管 道外,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危 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 温度低于B3.1规定1级的管道。 3级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 质,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0,并 且设计温度高于-20℃但是不高于 185℃的管道。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 4.0 的长输(油气)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 或者等于6.4,并且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地、用户间 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长度)大于或者等于200的长 输(油气)管道。 2级 1级以外的长输(油气)管道为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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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
3.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由总则、特种设备生产、特种 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监督 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七章 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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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指的 特种设备包括的设备、设施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 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同时也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 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培训
压力管道法规部分
1
主要内容
压力管道相关法规介绍 压力管道的现状和特点 压力管道设计中较普遍存在的问题
2
一 压力管道相关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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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压力管道的法律依据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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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本规则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范 围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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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划分
17
附件B
4.4.1 类(长输管道) 长输(油气)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
送商品介质的管道,划分为1级和2级。 1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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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4.4.4 类(动力管道) 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相
介质的管道,划分为1级、2级。 1级
设计压力大于等于6.3,或者设计温 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2级 设计压力小于6.3, 且设计温度小于 400℃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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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设计许可证》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以下统称为设计)必须由 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 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 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 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取得《设计许可证》后,可 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许可范围内的设计工作。《设计许 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的设计单位继续从事设 计工作的,应当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 期不办或者未被批准换证的,其《设计许可证》有效期 满后不得继续从事设计工作。
项目设定行政审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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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 的相关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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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3.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4.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 5.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 《压力管道设计形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7.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设施细则》 8.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10. 《在用工业管道检验规程》 1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1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核规则》 1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14.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15.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1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17. 《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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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压力管道的定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 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 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表压) 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 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 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 直径大于25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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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
18
4.4.2 类(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
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 力管道,划分为1级和2级。 B2.1 1级 城镇燃气管道。 B2.2 2级 城镇热力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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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类(工业管道)
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 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划分为1级、2 级、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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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 许可规则》 R100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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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七个章节、五个附件
总 则 设计单位条件 设计许可程序 增项和变更 换 证 监督管理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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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249 项目名称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 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 质检总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1级:
(1)输送5044-85《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 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 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
(2)输送50160-199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 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 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