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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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历史的车轮滚滚前进,时代的需要会导致思想产生,我国的儒家思想就是在尖锐的社会现实中应运而生,它对我国延续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有着重大的影响,其范围包括思想,文化,道德,宗教,政治,法律等。儒家思想不仅在道德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它特有的法律观念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封建法律的制定及其有效地实施。
春秋战国时期迎来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即“百家争鸣”,儒家的创始人孔子创立了儒家学派,当时社会正处于激烈的社会动荡与变革之中,孔子一向推崇的西周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全面崩溃,于是孔子提出政治理论是“礼治”,“德治”。“礼治”是对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一统的宗法制秩序;主张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德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以德服人,先德后刑,德主刑辅。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
自古以来,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若一个国家,一个王朝的出现,发展仅仅依靠“礼治”,“德治”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不能保证国家的稳定与安定,于是,必须有“法治”,法治由法家提出,法家的“法治”反对宗法等级制和世袭制,要求平等守法,并且主张制订和公布成文法,凡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治对人们行为起到了硬性约束的作用。一方面它保护了公民的正当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它有要求了公民履行其法定的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当然,“法治”的法律也不是孤立地、凭意想而产生的。它总是随着新的危机社会和他人的行为的产生而制定新的法律或法律条文。当人们违反法律时,便构成了犯罪或违法社会就要依据相关法律加以惩处。然而,在君主专制的古代中国,法家所认可的法律并不是为了保护人民权利而制定的法律,而是所谓的“帝王工具”,是一种辅助君主治国,帮助其约束臣民,归顺教化的工具而已。“君主”们集立法、司法、行政与一身,而其本身并不受法律的约束,他们的意志可以说也是一种极其重要的法律渊源。
德治与法治本来就是两个矛盾的个体,而经过中国封建几千年的历史,统治阶级借用儒家思想这一中国独特的媒介把这两个矛盾的个体很好的磨合到了一起,为实现更好的统治。
汉代开始,有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使儒家思想正式成为中国传统封建的正统思想,标志着法律的儒家化,所谓的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
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汉代时董仲舒提出的“德主刑辅”主张,受到朝廷的推崇,成为封建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宽纵复仇”。此外,这种法律思想还体现在男尊女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以及爱护老幼的人本色彩。儒家思想毕竟是与封建大一统相适应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要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具体到土地所有制度上就是坚决贯彻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制定严格的户籍赋税制度。本着重农抑商的原则,在商业发展中也有大量限制。即使在封建社会最为发达开放的唐朝,集市也只能在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开放。在婚姻继承制度上,女人的地位也低于男人,这种状况一直没有改变。行事法律中国的官僚制度是封建法律的特色,其本身却饱含了儒家的特色。从选官制度看,汉代举孝廉强烈的体现了儒家重孝对社会的影响,而魏晋的九品中正制也是儒家重门第,区分,维护封建等级制的表现,隋唐后科举的出现不仅体现了儒家“为政在人”的思想,科举其本身也促进了儒学的发展,巩固了儒学的统治,因为国家以儒学考生,举人都是因儒学而致世。而在为官之上,儒学影响也颇大。举例来说,官员的品级不论多大,父母去世都要弃官守丧,否则有悖伦常,遭人谴责。连明朝首辅张居正也不例外,其不为父守丧虽有皇帝夺情,也不免他人非难。
董仲舒倡导的“春秋决狱”,实际上是一场封建司法和立法的儒家化运动。“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依据儒家经典,按照“原心论罪”的原则定罪量刑。这一做法得到了最高统治集团的认可,这标志着当时的统治者已开始自觉地推进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此外,儒家思想讲究天人合一,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从刑狱时令到灾异赦宥,都有浓厚的对自然与和谐的考虑。另外,秉承儒家一贯的等级观念,封建法律大多都规定了特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遵循着不平等的原则。而且行政与司法不分,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色。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影响的利弊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积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向来主张“礼主刑辅”,使法律与思想教育,道德感化紧密结合,并且儒家主张阿“礼乐刑政”并举,这些对我们今天建设自己的法律体系都有深刻影响。而且儒家一直教导人们经世致用,有一种“天下为公”的无私精神和“先忧后乐”的奉献精神,这些都是我们应当继承的瑰宝。诚然,儒家思想不可避免的有其消极的一面,比如其思想上的保守与落后,以及它对法治精神的极大破坏。其表现最为明显的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它导致了人们对法律的轻视和对诉讼的惧怕。礼教为主,法律为辅,人们往往崇尚礼节,鄙视法律,尤其是诉讼。而畏官,畏法也常常使人们不敢为自身权利诉诸法律。其次,它是导致中国封建民法不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儒家的影响,中国没有独立的民法典,民法附于刑法,而民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