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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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摘要】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义务人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算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的行为。从历年税务稽查的数据来看,我国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行为相当普遍,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遵从度很低,2002年仅为42. 12%。逐年增长的个税流失税额不仅给我国的财政收入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不利于当前我国积极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实施以及经济的发展,也给我国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埋下了隐患,这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我国的税收遵从度亟待提高。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遵从的现状,本文提出我国应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经验,通过进一步深化个税改革、加强税收征管和稽查的力度等措施来提高个税的遵从度。
【关键词】纳税遵从;个人所得税;改革
税收遵从,是指纳税义务人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算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的行为。税收遵从度的高低不仅是一个国家税收制度及其管理活动是否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也是一个国家税收分配关系和谐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
当前,我国税收领域表现突出的是偷逃骗税等一系列的纳税不遵从现象较为严重,呈现出面宽量大的特点,并已经威胁到整个国家的税收安全:从纳税人经济类型来看,2002年我国国有企业偷逃税面是50%,乡镇企业是60%,外资企业是60%,个人是90%;从税务稽查实际结果来看,2004年全国共检查纳税人123万户,检查面为6.8%,发现有问题的纳税人66.54万户,占检查户数54.1%,查补税款367.6亿元;2005年全国共检查纳税人108万户,检查面为5%,发现有问题的纳税人57.56万户,占检查户数的53.3%,查补收入361亿元。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遵从状况及原因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遵从状况
在我国,由于多种原因,纳税人的总体税收遵从程度并不高,1995年仅为56. 73%,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其税收遵从度则更低,2002年仅为42. 12%[⑤]。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额不断增加,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首次突破600亿元,达到661亿元,比1999年增收246亿元,增幅达59.4%;2007年,个税收入突破3 000亿大关,实现3 184亿元。与此同时,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显著增大,1995年全国个税收入占我国税收的比重仅为2.2%;2007年全国个税收入占我国税收的比重已提高到6.44%,增长了近25倍,成为“朝阳”税种。但是,从表中我们还可以发现个税自2002年起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却日渐下降,这说明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不是在减少,而是在不断加剧。详见表2。
表2 1995年至2007年度税务部门组织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表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计统司1994年至2008年税收收入数据
2002年8月29日,人民网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的一项测算数字:“按照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应占总税收15%的国际标准计算,我国每年的税金流失至少在1 000亿元以上。[⑥]”
如下表所示,按照这一国际标准计算,我国每年的个税流失数额巨大,且呈不断上涨的趋势。1998年个税流失税额突破1 000亿元,达到1 025亿元,个税流失税额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高达13.57%;2004年个税流失税额达到2 121亿元;2008年更是高达4 411亿元。比较个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详见表2)和个税流失税额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详见表3)可知,1994年以来,虽然个税流失税额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呈总体下降的态势,但是这一比重却始终高于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且流失税额的绝对值也呈逐年上涨趋势,由此可知,个税流失税额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下降并不说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遵从度在提高,其根本原因是税收总收入在分税制改革之后的高速增长,特别是2002年至2007年的近6年来,个税流失税额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一度从7.87%上涨到8.56%,更是说明了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遵从度显著下降。高达4 000多亿元的个税流失税额给我国税收总收入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给我国的财政收入造成了很大的缺口,特别是在当今全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在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的情况下,巨额的个税流失税额给我国的财政支出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如果能够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遵从度,减少个税流失税额,将对刺激经济,保障我国的经济的增长速度产生深远的意义。详见表3。
表3 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测算表
(二)我国个税税收遵从度较低的原因分析
针对我国个税的税收遵从度始终处于较低水平的状况,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分类所得税制计算复杂,容易造成税款偷逃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征税项目共有11个: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每个税目的计税依据和征税方法各不相同,如现行个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收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第一级为5%,最高级为45%;劳务报酬所得采取按次计税的方式,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扣800元,超过4 000元的扣20%等。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分解收入、多扣费用达到偷税的目的。这种太过复杂的税率结构设计,不仅造成各项所得税收负担差异,而且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也是造成纳税人偷逃税的原因之一。
第二,纳税人诚信纳税的意识不强,隐瞒收入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较晚,发展还不够完善,加之纳税人的普遍素质不高,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法了解的深度和广度不够,从而导致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国家与个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重要杠杆,其调节纳税人的物质利益较其他税种都更直接,更容易造成纳税人在主观意识上排斥税收,谋求偷税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动机也更加强烈;此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容易涉及个人经济隐私,税款计算困难,扣除复杂,纳税人很容易通过隐瞒实际收入、虚报收入来源偷逃税款。这些因素的存在都导致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遵从度比其他税种更低。
第三,税收征管不健全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而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不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款的征收。此外,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征管仍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