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改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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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理工作的改进方法
摘要: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旨在改变陈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以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果。笔者根据在工程监理实践中的体会,提出几点个人看法。
关键词:项目管理效益提升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 年开始试点,5 年后逐步推开,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人全面推行阶段。旨在改变陈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以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随着监理制度的推广,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当前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给监理制度的发展造成一定障碍。笔者根据在工程监理实践中的体会,提出几点个人看法。
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我国现阶段监理服务的对象只为建设单位服务,在国际上,建设项目管理按服务对象主要可分为为建设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和为承建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而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它不能接受承建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管理服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可以认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就是为建设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对拓宽监理业务是个局限。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阶段只是施工阶段。这与国外监理制度不同,国外监理从投资决策阶段即开始介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熟悉设计意图和图纸的时间仓促,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人的掌握和熟悉,对于施工阶段的开工控制不利,对承建单位的现场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安全控制体系不能进行事前控制,基本上是一边干一边要求,很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被动的局面。
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建设项目管理是适应建筑市场中建设单位新的需求的产物,其发展过程也是整个建筑市场发展的一个方面,没有来自政府部门的行政指导或干预。而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对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建设工
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新制度提出来的,也是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国范围推行的。为此,不仅在各级政府部门中设立了主管建设工程监理有关工作的专门机构,而且制定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提出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必须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范围。其结果是在较短时间内促进了建设工程监理在我国的发展,形成了一批专业化、社会化的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队伍,缩小了与发达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的差距。短时间内形成的监理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中,监理单位服务的对象建设单
位可能还没有完全理解国家推行建设监理的初衷,对于监理工作存在很多误解。现实的情况是,尤其是社会监理项目,建设单位自己组织一套项目管理班子,对于监理单位的参与认为是多余的,他们完全自己有能力把工程搞好,如果没有国家强制推行可能干脆不用。如果从监理的“四控、两管、一协调”的工作内容来看,完全是两套班子在干一件事,造成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工作上也交叉冲突。监理单位人员的业务水平目前还比较低,且业务水平基本上局限于施工阶段,整体统筹把握能力较差,再加上监理人员整体工资水平较建设单位低很多,形成了监理单位业务精英向建设单位流动的局面,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整体业务水平比监理单位的高,建设单位就更看轻监理单位的服务水平,只作为质量问题、安全问题的挡箭牌,一有问题便把监理叫到眼前大加指责。
怎样保证监理单位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当前的监理工作中确实有难度。监理单位服务的对象是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则给予监理单位监理费,看起来一点问题没有。我国监理制度推行的初衷有一点就是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可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但是一旦建设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法律法规,出现了不当建设行为,监理单位给予了及时制止,建设单位不给予理睬怎么办?在建设单位看来监理单位拿我的监理费应该明白事理,配合建设单位的工作,如果建设单位就是不采纳监理单位的意见,那你监理单位也没办法,向政府有关部门举
报还会担心监理费的问题,如果真的发生这样的事,监理的工作就不会再继续让业主满意,只能是一拍两散了,监理单位也丧失了和建设单位继续合作的机会,监理单位就很被动。在政府对工程的安全文明监督管理中,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安全措施资金的投入,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核定的工程造价的2%,在指定银行的专项账户一次性存入足额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到位即可通过审核程序向安全监督站申请资金。监理单位对于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的规范,其实就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质量和安全具有一定的统一性,没有合格的质量,建筑物的安全性就会打折扣,没有保证安全的措施,也形成不了好的质量,笔者认为对于监理费的支付也可以参考政府对安全措施费的做法,建设单位将监理费按合同数额打入政府指定开设的专用账户中,只要监理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就可以按合同条款申请监理费,监理单位的工作就无后顾之忧,就会做到独立、公正。
监理业务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从道理上来说应该优胜劣汰,促进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监理业务的激烈竞争,部分监理单位在项目的投标中,往往是技术标都差不多,而在商务标上做文章,低价中标,而建设单位也乐得其所。监理单位低价中标后,在项目上安排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就大打折扣,结果造成监理的工作质量也就跟不上,就不能谈对工程质量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监理单位人员的薪金水平也不高,造成了前文提到的监理单位业务比较
好的人员的流失,监理单位整体的技术实力就不会快速提高,形成了恶性循环。
现在监理工作中的控制工作中又多了安全控制这一条,可以说目前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很大,而权利却不大,利益也不高,监理工程师的责权利不统一,不利于监理工作的开展。在一些项目中,建设单位实际上只给予了监理单位要控制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而却不给予工程的拨款签字权,监理单位对于工程管理的经济措施不能使用,也就无从对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有效控制。
现在存在一种思维,认为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够代替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往往把监理工程师作为质量检查员,而自己却不配备相应的质量检查员,而建设单位也听之任之,反正都是搞好质量,好像都一样。监督检查中重点检查监理的规划、细则、旁站记录等,忽略了施工单位的方案检查,认为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都是监理审核过的,重点检查监理的就可以了。监理单位的监督审查并不不是对施工单位的各个方案的负责,笔者觉得过多了强调了监督主体的责任,相应的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过程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现在有一种说法竟然是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是没有理论支撑的,监理单位应当起相应的监督作用,但是绝对不可能代替施工主体的质量管理。
结束语:监理制度自推行以来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果,建设程序得到了很好的遵守,工程总体质量趋向于越来越好。让监理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让制度日趋完善,需要解决监理行业中目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