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医疗事故罪”起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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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以“医疗事故罪”起诉的案例案例1,陈某,2006年查出肾衰竭后,一直进行透析治疗。
2011年6月22日,陈某入住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诊断为“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甲状腺结节,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维持性血液透析”。
6月24日做了甲状旁腺摘除术,6月29日1时许,陈某感觉颈部手术部位有点疼,按下了病床前的呼叫按钮。
1时20分,肾内科值班医生请求外科前来会诊。
外科手术医生许峰称,自己当时在本院参加急诊会诊,指派实习医生张鑫前去处置。
3时50分,陈某突发窒息,呼吸运动消失,意识丧失,45天后,陈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6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为,陈某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2012年8月28日,北京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有主要责任。
”
死者丈夫徐先生向西城警方报案,要求立案追查医生许峰的刑事责任。
许峰于2013年12月4日被西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014年8月11日被西城检察院取保候审。
案例2,产妇陈燕芳,28岁,因孕40周于2011年12月28日入住长乐市医院妇科病房待产。
她入院当天便回家过夜。
第二天回院做了抽血、验尿、B超、心电图等相关检查后,再次自行离院。
陈燕芳的经管医生吴某对于检查结果,既未自己关注,也未交代接班医生代看,更未继续跟踪过问。
12月31日21点24分,因宫缩下午返院的陈燕芳侧切顺产一健康女婴,产后出血较多。
值班医师李建雪发现其宫缩欠佳,便据当时总出血量700毫升,给予促宫缩、补液等治疗,后又行产道裂伤修补,并予输血。
术后因尿量少,予以速尿一支,其后加大补液量。
凌晨2点45分,护士将陈送回病房。
这时患者发冷打颤,护士监测她生命体征出现变化,但未汇报。
40分钟左右后,护士才打电话告知。
李建雪赶到后发现陈精神烦躁,有生命危险,便立即电告上级医生。
上级医生又通知三线医生及内科会诊,组织抢救,但为时已晚。
3点40分许,陈脉搏消失。
4点30分宣告陈死亡。
2012年5月9日,福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称:“因本例未行尸检,死亡原因不确定,根据现有资料,患者死于产后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可能性大。
患者存在肾脏损害(肾病综合症)、血液高凝状态等基础疾病。
医方对病情观察不仔细,产后出血量估计不足,处理不到位。
”“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2012年9月,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因产后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3年9月,长乐市公安局以李建雪和另外两名大夫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乐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同年10月,长乐市检提起公诉,指控李建雪“未意识到陈燕芳出现出血性休克状态,给陈燕芳静脉推了一支不利于出血性休克抢救、低血容量时不宜应用的速尿针剂20mg”;并在凌晨2点35分,认为陈燕芳生命征平稳,决定将陈燕芳从二楼产房送到三楼病房;并据此认定李建雪在抢救产后出血的陈燕芳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