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条例
博物馆管理条例
![博物馆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d20c330d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0f.png)
博物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博物馆的管理,维护博物馆的正常运行和秩序,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在博物馆领域规范管理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博物馆管理活动。
第三条博物馆是收藏、研究、展示和传播人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包括国家博物馆、地方博物馆、专题博物馆等。
第四条博物馆应当依法开展文物收藏、研究、展示、教育和文化交流等活动,保护和传承人类历史文化遗产,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展览和教育服务。
第二章博物馆的设立和登记管理第五条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设立。
第六条博物馆设立应当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完成登记手续,颁发博物馆营业执照。
第七条博物馆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专业人员从事博物馆业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二)有合适的场馆和设施,能够满足展示、保管和研究文物的需要;(三)有完善的文物收藏计划和收藏管理制度;(四)有合法的文物收藏来源,确保文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第八条博物馆设立的具体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实施。
第三章博物馆的职责和义务第九条博物馆的基本职责是收藏、研究、展示、教育和文化交流。
第十条博物馆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正、学术性的原则,展示收藏的文物,提供真实可信的历史文化信息,服务社会公众。
第十一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定位,开展文物研究工作,为相关学科的研究提供支持和资源。
第十二条博物馆应当开展教育和文化交流活动,加强与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普及活动。
第四章博物馆的收藏管理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文物收藏管理制度,加强对收藏品的鉴定、整理、保管、修复和出借管理。
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当建立文物的标本和档案,完善文物的登记和归档程序,确保文物的信息和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当定期对收藏品进行鉴定和保护工作,做好文物的保养、修复和防灾工作。
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
![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d5925a4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b3.png)
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的决定(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0年4月21日通过的《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2020年4月21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和保障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博物馆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博物馆发展以及相关保障、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博物馆,包括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陈列馆等(以下统称博物馆)。
《博物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对博物馆有规定的,适用上位法规定。
第三条博物馆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便民惠民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中国国家博物馆规章制度
![中国国家博物馆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cf7067b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a8.png)
中国国家博物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国家博物馆的管理和运营,保障文物和博物馆的安全与完整,维护博物馆的正常秩序,提升博物馆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中国国家博物馆是一个公益性质的博物馆,主要收藏、保管、陈列、研究和宣传中国各类珍贵文化遗产,向社会公众开放,服务于社会。
第三条博物馆的基本任务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民族文化自信,促进文化强国建设,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
第四条博物馆管理以公益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大众,弘扬中华文化,促进文明进步。
第五条博物馆工作要坚持学术性、普及性、教育性、社会性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
第六条博物馆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保护文物安全。
第七条博物馆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专业、效率的原则,推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博物馆工作要注重团队合作,提高员工素质,激发员工工作热情,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中国国家博物馆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博物馆的决策机构,具有决定博物馆重大事宜的职权。
第十条中国国家博物馆设立董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具体负责博物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中国国家博物馆设立副董事长、办公室、科研部门、保管部门、展览部门、宣传部门、教育部门等机构,具体负责博物馆的各项职能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国家博物馆设立监事会,监督博物馆的经营管理工作,保证博物馆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三条中国国家博物馆设立督查组,负责对博物馆各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文物管理第十四条博物馆收藏文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文物的收集应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严禁违法收购文物。
第十五条博物馆文物的保管应当遵循文物保护的原则,对文物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保护,杜绝文物损毁、丢失现象的发生。
第十六条博物馆应当建立文物台账,做好文物登记、分类、编目工作,确保文物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文化办法】国务院关于博物馆办法
![【文化办法】国务院关于博物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93e45a2f121dd36a32d823d.png)
【文化办法】国务院关于博物馆办法博物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博物馆体系。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第五条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六条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第八条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条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二)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五)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7f004a0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22dc419.png)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博物馆规章制度》
一、博物馆开放时间
1. 博物馆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上午9点至下午5点。
2. 法定节假日照常开放,特殊情况下需提前通知。
二、参观规定
1. 参观者需购票入场,凭票入园。
2. 非特殊情况下,禁止携带宠物、食品等进入博物馆。
3. 参观期间请保持安静,不得随意触摸展品。
4. 面部遮挡物品需在入馆前取下。
三、安全规定
1. 保持馆内清洁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2. 防止火灾,禁止吸烟、使用明火。
3. 应急情况下,请听从工作人员指挥,迅速有序撤离。
四、文明参观
1. 尊重他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侮辱、辱骂、冲突等行为。
2. 禁止恶意损坏展品,如有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
3. 禁止未经许可进行商业拍摄、录音、录像等。
五、其他规定
1. 未成年人参观需在监护人陪同下,不得擅自行动。
2. 在博物馆内禁止做出任何可能干扰他人参观的行为。
六、违规处理
1. 违反规定的参观者将被劝离馆内,并将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严重违规者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再次参观。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09b2186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e2.png)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博物馆是一座保存、展示和研究文化遗产的重要机构,它承载着人们对历史、艺术和科学的热爱和探索。
为了保护藏品、确保观众的安全和提供良好的参观体验,博物馆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对博物馆的规章制度进行探讨。
一、参观入场规定1. 观众凭有效门票方可入场,请勿使用伪造或过期门票;2. 未满12周岁的儿童必须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入场;3. 携带大型行李或危险物品的观众不得入场;4. 严禁触摸或接触展品,以免造成损坏;5. 遵守展厅内的行走和停留规定,不得阻碍他人观览。
二、保护藏品规定1. 严禁触摸、摄影或录像展品,可使用指定区域内的相机进行拍照;2. 保持展览道具和展柜的清洁和整齐;3. 若有发现展品有损坏或破损,请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4. 携带食品、饮料或香烟进入展厅的行为是禁止的;5. 严格遵守指定的出入口,确保展品的安全性。
三、观众安全规定1. 火警和紧急情况时,请听从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引导;2. 遵守博物馆的安全疏散标识和指示;3. 严禁在展厅内吸烟或使用明火;4. 小心保护个人财物,如有遗失请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
四、参观行为文明规定1. 遵守礼貌规范,不发出嘈杂的声音;2. 严禁在展厅内奔跑、追逐或打闹;3. 遵守公共秩序,不擅自改变展览物品的陈列方式;4. 尊重其他观众的观看权益,不使用闪光灯或干扰他人观赏的行为;5. 不可随意移动或调整展品。
五、特殊展览和活动规定1. 特殊展览或活动的参观方式和规定会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公布;2. 特殊展览或活动的门票价格可能有所不同,请提前了解相关信息;3. 特殊展览或活动的观众人数可能有限,提前预订或抢购门票以确保参观机会。
六、其他注意事项1. 请在参观过程中关闭手机的声音和震动;2. 遵守博物馆内的禁止规定,包括禁止使用自拍杆、无人机等设备;3. 遵守博物馆内的禁止摄影区域,保护艺术作品的版权。
博物馆是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遵守规章制度是每位观众的责任。
博物馆条例
![博物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1f480ddc33d4b14e852468ca.png)
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2014.1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陈列馆等。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藏品、资金等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藏品、资金等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博物馆享有依法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民教育规划。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化遗产资源条件以及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城乡规划。
国家鼓励优先发展体现民族文化特点、区域特色和行业特性,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博物馆。
第四条设立博物馆,须保障博物馆正常运行和管理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保障利用本级财政资金设立的国有博物馆的事业专项经费,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根据其教育和服务功能,以及对藏品的保护、研究和展示水平,博物馆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博物馆的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博物馆工作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博物馆工作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
第八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c3e457f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c5.png)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一、前言二、入馆须知1. 请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等)登记入馆,严禁无证人员进入。
2. 保持安静,尊重其他观众,不喧哗、不追逐、不占座、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
3. 爱护展览设施和文物,不触摸展品,不爬护栏、不扳动展品及其它禁止触摸的物品。
4. 不在展厅内饮食、吸烟、拍照(需经允许的除外)。
5. 请勿携带大型背包、行李箱等物品进入展厅,如有需要,请寄存或自行妥善保管。
6. 如遇紧急情况,请保持冷静,按博物馆工作人员指引有序撤离。
三、参观须知1. 请按照博物馆指示牌或工作人员的引导有序参观。
2. 请勿在展厅内长时间逗留,以免影响其他观众参观体验。
3. 请勿在展厅内触摸展品,如有需要,请与工作人员联系以获取帮助。
4. 请勿在展厅内大声喧哗、追逐嬉戏,保持安静。
5. 请勿在展厅内食用食品、饮料等物品。
四、藏品保管须知1. 请勿私自保存、翻阅、携带本馆藏品,如有需要,请与工作人员联系以办理相关手续。
2. 请勿将贵重物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存放在博物馆指定区域。
3. 若发现藏品丢失、损坏等情况,请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
五、安全保卫规定1. 请勿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进入博物馆。
2. 请勿在展厅、库房等禁烟区域吸烟、使用明火。
3. 请勿在博物馆内私拉乱接电源线,如有需要,请向工作人员咨询并遵循相关规定。
4. 请勿在博物馆内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六、违规处理办法1. 对违反本规章制度者,工作人员将予以劝阻、制止;情节严重的,将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 对破坏博物馆设施、文物等行为,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请随时与博物馆工作人员联系。
2. 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本博物馆所有。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1)一、前言二、入馆须知1. 请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等)购票入馆,禁止二次售卖。
2. 请勿携带大型包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物品进入展厅。
博物馆条例
![博物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2d8e1324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80.png)
20世纪中期,中国博物馆条例逐步完善
• 1956年,《博物馆管理办法》颁布,对博物馆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进行了规定
• 1982年,《文物保护法》颁布,明确了文物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21世纪以来,中国博物馆条例得到进一步发展
• 2006年,《博物馆条例》颁布,对博物馆的管理、运营和文物保护进行了全面规
博物馆条例对中国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影响
博物馆条例对中国博物馆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 规范博物馆行业,提高博物馆管理水平
• 保障博物馆权益,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
博物馆条例对中国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挑战
• 适应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新变化和新要求
• 提高博物馆条例的执行力和实效性
CREATE TOGETHER
THANK YOU FOR WATCHING
• 专题性博物馆:收藏、展示某一特定主题的文物和标本
• 遗址性博物馆:以历史遗址为基础,展示历史文化和遗址价值
博物馆的分级
• 国家级博物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博物馆
• 省级博物馆:具有较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博物馆
• 市县级博物馆:具有地方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博物馆
博物馆的管理与运营规定
定
• 2015年,《博物馆条例》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博物馆管理和文物保护制度
博物馆条例的重要性及影响
博物馆条例是保障博物馆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 规范博物馆的运营和管理,保障博物馆的合法权益
• 规定博物馆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保障博物馆的稳定发展
博物馆条例是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 规范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和利用,促进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平衡发展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2585f328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16.png)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北京市博物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博物馆条例(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加强博物馆的管理,繁荣首都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博物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博物馆是指收藏、研究、展示人类活动的见证物和自然科学标本并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优秀文化和科学精神,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众素质,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第四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工作。
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博物馆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发展与保障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发展博物馆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条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博物馆,优先发展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地区文化、行业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政府兴办的博物馆的事业经费,并逐步增加投入。
其他的博物馆的主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正常业务活动经费。
博物馆条例
![博物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88633d2e5727a5e9856a6145.png)
(四)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流 动资金最低限额50万,办馆资金应当 包括用地、建筑、设备设施、藏品、 陈列展览、知识产权等需要投入的资 金)
(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 基本情况;(不少于6人、专职人员占 60%以上)
(六)陈列展览方案。
本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须至少在 市级和省级两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到 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本条例将原来的省级文物主管部门 “审核”改为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但是,“ 备案”并不意味着降低非国有博物馆的准入标准,或放 松对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审核。
1、存在一个设立与条件之间关系的矛盾,国 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此次作了统一要求; 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 导性意见》中,即有相关明确表述。需要在设 立过程中加强帮扶、培育、指导、提升。
2、博物馆注销与国际博协的“永久性机构” 的理念。国有博物馆终止应依照事业单位登记 的法律法规办理,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到登记机 关办理。两者都应到文物部门备案。但都对藏 品的处置没有作出规定,需要在博物馆设立的 章程中加以完善。
对于老馆根据《条例》要求,进一步规 范、提升。目前,一些非国有博物馆处于 收藏展示馆阶段,需要积极帮助非国有博 物馆向公共博物馆靠拢,引导他们整改、 达标。对个别完不成整改任务,违法乱纪 的予以注销。
新馆的设立、管理,严格按照《条例》 要求进行,特别是要加强藏品清单备案、 藏品来源的管理。
五、关于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一 视同仁”的问题。
本条取消了《博物馆管理办法》中省级文物行 政部门对区域内国有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只是从 有利于博物馆行业统一管理的角度出发,要求国 有博物馆在完成设立、变更、终止的登记管理后 要与馆址所在地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国有博物馆按属地原则 实行分级等记管理,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 ,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并由举办者向省级文 物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向符 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博物馆备案确认书”并及时 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据专业标准 ,出具具体的指导意见,并协助其整改完善。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14111bf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17.png)
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博物馆的管理,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博物馆的管理。
第三条博物馆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开放共享、注重保护、促进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博物馆设立和管理第四条博物馆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展示文化遗产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二)具备专业人员和科研力量;(三)具备保护文物和安全管理能力;(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博物馆设立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博物馆管理应加强对馆内展览、藏品保护、科研活动的组织和指导,确保博物馆正常运行。
第三章博物馆展览与教育第七条博物馆应定期举办展览活动,展示文化遗产,传承中华优秀文化传统。
第八条博物馆展览应遵循科学性、艺术性、欣赏性和教育性原则,注重展品的丰富性和独特性。
第九条博物馆应配备专业人员开展教育活动,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服务,包括讲座、讲解、教育展示等。
第四章博物馆藏品保护第十条博物馆应建立健全藏品管理制度,保护文物不受损坏、丢失和盗窃。
第十一条博物馆应加强对藏品的修复、保养和检测工作,确保藏品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二条博物馆应通过技术手段,提高藏品保护的质量和效果,如使用先进的监控设备、气候控制系统等。
第五章博物馆服务和管理第十三条博物馆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观众接待、讲解服务、导览预约等。
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加强场馆管理,确保参观秩序和安全。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推动博物馆的社会责任和公众参预。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赋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博物馆设立批准申请表格2. 博物馆管理规程范本3. 博物馆工作人员职责明细表4. 博物馆展览活动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文化遗产: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的物质文化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博物馆条例
![博物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e5f34947a26925c52cc5bf82.png)
博物馆条例【法规类别】文物博物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5.02.09【实施日期】2015.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博物馆条例》已经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2月9日博物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博物馆体系。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第五条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六条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a55cd4c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a2.png)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博物馆是一个重要的文化场所,为了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营和观众的安全,博物馆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
本文将介绍博物馆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博物馆的秩序和观众的体验。
一、入馆须知1. 观众需佩戴好有效门票,并在检票口进行验票。
2. 请勿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入馆。
3. 非特殊情况下,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博物馆。
4. 请勿摄录、录音和使用闪光灯等可能影响其他观众观展体验的设备。
二、展览区规定1. 请勿触摸、拍打、损坏展品。
2. 禁止在展览区内食用食物。
3. 保持安静,避免喧哗、奔跑、吸烟等行为。
4. 请勿随意移动展览区内的展品,如需了解相关信息,请咨询工作人员。
三、参观指南1. 遵守导览员的管理和引导,不得打断导览员的讲解。
2. 请勿随意拍照,录音或录像,特殊展品欲进行拍摄,请先征得工作人员的许可。
3. 保持队伍秩序,不得插队。
4. 禁止在博物馆内吸烟。
四、文物保护1. 请勿触摸展品,避免引起划痕或污染。
2. 请勿拉扯展品绳索或栏杆,以免损坏。
3. 不得用手指、钢笔或者其他有污渍物品触碰展品表面。
4. 若发现展品破损、掉落等情况,请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
五、紧急事件处理1. 在紧急情况下,请保持冷静,听从工作人员的指引和安排。
2. 禁止故意制造恶作剧、虚假警报、恶意损坏设施等违规行为。
3. 请勿在博物馆内大声喧哗,以避免引起恐慌。
六、违规处理1. 在博物馆内如有违规行为,将会被工作人员劝导和警告。
2. 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观众,博物馆有权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入馆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
七、其他事项1. 博物馆内设有储物柜,观众可将行李和包裹寄存于此,并需自行保管贵重物品。
2. 观众若有意见或建议,可及时向工作人员提出。
总结博物馆的规章制度旨在保护展品的完整性和观众的安全,同时提升观众的参观体验。
观众参观博物馆时需遵守相关规定,珍惜文化财富,共同维护良好的博物馆秩序。
我们期待您的光临,共同享受博物馆带来的美好体验。
博物馆条例
![博物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defa606f18583d0496459ea.png)
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陈列馆等。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藏品、资金等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藏品、资金等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博物馆享有依法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化遗产资源条件以及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城乡规划。
国家鼓励优先发展体现民族文化特点、区域特色和行业特性,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博物馆。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根据其教育和服务功能,以及对藏品的保护、研究和展示水平,博物馆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博物馆的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博物馆工作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博物馆工作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十条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及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和安全消防设施。
展室应适宜对公众开放,展室面积应与展览规模相适应。
(二)具有与博物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且能形成展览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博物馆的藏品数量应当在500件(套)以上。
依托不可移动文物设立的博物馆,或收藏大型藏品的博物馆,其藏品数量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
![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25e6c11a300a6c30c229f41.png)
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1979年6月29日,国家文物局一、总则第一条省、市、自治区博物馆是国家举办的地方综合性或专门性博物馆,是文物和标本的主要收藏机构、宣传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是我国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博物馆工作应当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古为今用”的方针和各项文物工作政策,办成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社会主义博物馆。
第三条博物馆通过征集收藏文物、标本,进行科学研究,举办陈列展览,传播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对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省、市、自治区博物馆要开展馆际间的协作,对地(市)、县博物馆进行业务辅导。
推动博物馆工作经验的总结和交流。
二、藏品第五条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产,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基础。
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主要在本地区范围内通过考古发掘,接收、征集文物,采集标本以及馆际交换等手段积累藏品。
征集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详明、科学的原始记录。
既要重视征集古代历史文物,也要重视征集近、现代历史文物,特别是革命文物(包括社会主义时期的文物)和民族文物。
第六条博物馆必须加强藏品的保管工作,应有专门库房及相应设备,严格执行《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保护、研究和提供使用的责任。
保管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检方便。
藏品应保持历史原状,严禁歪曲和伪造。
复制品、仿制品、代用品须加标志,以免真伪混淆。
博物馆领导和保管人员要负责确保藏品特别是一级藏品的安全,有权制止违反有关文物安全规定的行为,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
凡调拨、交换藏品,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一级藏品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七条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根据条件逐步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增添相应设备。
博物馆条例
![博物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3688846c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fe.png)
博物馆条例
一、入馆须知
1、游客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博物馆的各项规定,文明游览,维护良好的游览秩序。
2、游客进入博物馆后,须先完成入馆登记手续,凭有效证件及登记后的凭证进入。
3、游客进入博物馆后,须携带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学生证、军官证、驾驶证等,博物
馆保留拒绝入馆权利。
二、游览规定
1、游客在博物馆内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擅自攀爬、破坏游览设施,不得拍照、录音、
录像,不得损坏文物及其他收藏品。
2、游客在博物馆内行走要尊重他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抽烟、吸毒、酗酒,不得携带
枪支、刀械及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博物馆。
3、游客在博物馆内行走要尊重文物,不得拿起文物拍照,不得摸拿文物,不得把文物放
在不当的地方,不得损坏文物,不得将文物带出博物馆,不得影响他人游览。
三、禁止行为
1、禁止携带宠物、动物等进入博物馆,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如枪支、刀械等,不得携带
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博物馆。
2、禁止在博物馆内吸烟、酗酒,不得把烟头、烟蒂扔到地上,不得在展厅内大声喧哗,
不得擅自拍照、录音、录像。
3、禁止在博物馆内把文物拿起来拍照,不得把文物放在不当的地方,不得损坏文物,不
得将文物带出博物馆,不得影响他人游览。
四、离馆规定
1、博物馆的游览时间为9:00-17:00,游客离馆时请准时离开,不得擅自拖延离馆时间。
2、游客离馆时,请出示有效证件及登记凭证,由博物馆工作人员办理退馆手续,离开博
物馆后,不得再次进入。
以上就是博物馆的条例,希望游客能够认真遵守,文明游览,共同维护博物馆的秩序,让
更多的人能够有一个愉快的游览体验。
博物馆规章制度
![博物馆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004b944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1d.png)
博物馆规章制度博物馆是大众了解和学习历史、文化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博物馆的正常运行和保护展品的安全,博物馆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工作人员和参观者的行为,保护文物和展品的完整性,并提供一个安全和有序的学习环境。
一、参观者行为规定1. 参观者必须遵守博物馆的开放时间,不得超时逗留。
在馆内参观时,应尊重其他参观者的权利,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或妨碍他人观展。
2. 参观者不得触摸、摸索或抚摸展品,以免对其造成损害。
应保持适当的距离观看展品,并遵循工作人员的指引。
3. 参观者应保持馆内整洁,不得乱扔垃圾或随意涂写。
对已损坏的设施或展品,应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
4. 禁止携带可燃、易爆、有毒或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博物馆。
如有特殊需要,需提前向工作人员咨询并得到批准。
5. 禁止在博物馆内吸烟、喧哗、吐痰或以其他不文明的方式行为。
二、工作人员责任规范1. 工作人员必须穿着整洁、统一的工作服,并佩戴工作证件。
严禁在工作岗位上着便装或穿着不规范的服装。
2. 工作人员应熟悉博物馆的展览内容,并对重要展品有充分的了解。
在向参观者提供解说服务时,需要做到准确、客观、专业。
3. 工作人员应当有礼貌、热情地接待参观者,并及时解答他们的疑问。
对于遇到的问题无法解答的情况,应引导参观者向相关部门咨询。
4. 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对展品的保护负有责任。
如有发现展品遗失、损坏,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5. 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博物馆的安全制度,确保火灾、泄漏等突发事件的发生。
对于紧急情况,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三、文物保护措施1. 博物馆应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部门,负责对展品进行鉴定、保护和修复。
2. 展品应定期进行检测、清理和防虫处理。
对于有损害风险或需要特别注意保护的展品,应采取额外的保护措施。
3. 文物保护部门应制定合理的温度、湿度控制计划,确保展品处于适宜的环境条件中。
4. 博物馆应加强安全监控措施,安装监控摄像头,并配备专人进行24小时监督。
《博物馆条例》
![《博物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078a7c63bed5b9f3f90f1cf6.png)
《博物馆条例》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了《博物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博物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博物馆体系。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第五条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六条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第八条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博物馆条例2015-3-16 来源:山东省文物局综合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博物馆体系。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第五条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六条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第八条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条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二)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五)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
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第十一条设立博物馆,应当制定章程。
博物馆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博物馆名称、馆址;(二)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四)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五)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六)章程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博物馆章程草案;(二)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三)藏品目录、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四)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六)陈列展览方案。
第十五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前款规定的非国有博物馆变更、终止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已备案的博物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要藏品等信息。
第三章博物馆管理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有关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博物馆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
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博物馆接受捐赠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博物馆可以依法以举办者或者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博物馆的馆舍或者其他设施;非国有博物馆还可以依法以举办者或者捐赠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博物馆馆名。
第二十一条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
藏品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未依照前款规定建账、建档的藏品,不得交换或者出借。
第二十三条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博物馆应当加强对藏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对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对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用设备保存,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博物馆藏品属于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不得出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国有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的,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博物馆终止的,应当依照有关非营利组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藏品;藏品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的,其取得、保护、管理、展示、处置、进出境等还应当分别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博物馆社会服务第二十八条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九条博物馆应当向公众公告具体开放时间。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博物馆应当开放。
第三十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二)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三)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四)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五)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六)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第三十一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博物馆应当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接受能力进行讲解;学校寒暑假期间,具备条件的博物馆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陈列展览项目。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其门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
博物馆实行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公告。
第三十四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国家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博物馆应当对学校开展各类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应当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博物馆应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公众应当爱护博物馆展品、设施及环境,不得损坏博物馆的展品、设施。
第三十八条博物馆行业组织可以根据博物馆的教育、服务及藏品保护、研究和展示水平,对博物馆进行评估。
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条博物馆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博物馆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公众开放,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博物馆违反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馆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博物馆不包括以普及科学技术为目的的科普场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