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租赁合同(不含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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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2018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甲方(承租方):

地址:

乙方(出租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租赁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租赁期限

1、预计租期为 6 个月。租期不足 6 个月的,甲方按照 6 个月向乙方支付租金,超过 6 个月则按实际租期计算租金。

2、塔机起租时间(以下三项只要符合其中一项的,即可视为起租):

(1)塔机安装完毕经乙方自检合格,甲方因工程需要而要求立即投入使用的,实际使用日即为起租日,租金从使用日起计算。

(2)塔机安装完毕经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检测后,由于甲方原因而暂时没有使用的,从特种设备检

验单位提供《塔式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中“合格”检验结论签发日的第二天为起租日,租金从即日起计算。

(3)塔机安装完毕经乙方自检合格后,如因甲方不能提供检测塔机所需条件(塔机用电或相关资料等)致使特种设备检验单位不能对塔机进行检测的,则在塔机安装完毕经乙方自检合格后,7天以内(含7天)每天按日租金70%计收设备闲置费;超过7天的视为甲方起租,租金按正常月租金计收。

3、停租时间:至甲方停止使用书面通知日止;实际停止使用日期晚于停租通知所注日期的,以实际停止使用日为准。如本合同针对特殊情况下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4、甲方设备报停后,乙方有权切断塔机电源。如甲方自行开通塔机电源并擅自使用的,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负责,若给乙方设备造成损失的,也由甲方负责赔偿;同时,乙方还将追收此期间的日租金。

第三条租金和计算租金的时间以及付款方式

1、塔机租金:按 ¥00 元整/台/月(大写:元整/台/月)对账确认支付。不足一个月的根据实际使用天数按日租金计收(日租金=月租金÷30天)。乙方予以甲方春节放假停置期间最长七天不计租金的优惠(如停置时间超过七天的,超出天数照常计算租金;少于七天的按实际停置时间计除租金),春节放假甲方需以书面形式(经甲方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盖项目章)至少提前1天通知乙方,如春节放假甲方无书面通知交给乙方,乙方将不予以春节放假优惠即春节期间按正常计收租金。其他时间的租金均照常计收。

2、每月1日甲、乙双方对账确认上月(按自然月)的租赁时间,并填写书面对账确认单,经甲乙双方(乙方经业务负责人签字使用公章,甲方经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或使用甲方在本合同的项目的项目章或签订合同时签字的人签字)确认后,作为结账的依据。月度对账的为对账单,报停且确认完月度对账单后,双方签结算单。对账单和结算单均由甲方提供。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对账单或结算单当面不予接收的,乙方可通过邮寄或电子邮箱发送对账单或结算单给甲方;如甲方收到乙方当面提供或通过快递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的对账单或结算单后五个工作日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也不签字确认并返还给乙方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提供的对账单或结算单上的数据。

3、发票:乙方根据双方对账确认金额开具租赁发票给甲方。发票不作为收付款凭证,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时间、数额以乙方实际收到的为准。

4、当月租金甲方于次月10日前付清,逐月按时支付。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进退场费、附着费等本合同所有款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欠款总额的0.05%计付资金占用费给乙方。

5、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所有款项的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并在付款时备注注明付款的用途和对应的项目名称。如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等支付的,由甲方承担贴现费用,费用标准按照银行同期公布的贴现利率标准结算,并在汇票中优先扣除。

6、甲方按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甲方均应以甲方的名义向乙方支付;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委托第三方代为支付的,任何第三方代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款的行为,均为甲乙方知晓并确认,甲方与第三方因上述代付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

7、在未办理起租确认手续前或办理停租确认手续之后,甲方不得使用已安装的塔机。甲方擅自使用的,每日按日租金计付设备折旧费给乙方;由此引起安全、经济等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造成设备故障或损坏的,由甲方承担维修、保养费用,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第四条设备进退场费及付款方式

1、设备进退场费:¥:000.00元整/台(大写:元整/台),甲方在每台塔机进场前向乙方一次性付清。

2、该费用含塔机由乙方场地到甲方工地的运输费,检测费,预埋地脚螺栓费,安装、拆卸、顶升全过程的人工费等费用以及安装、拆卸塔机限用一台25吨汽车吊费用。如需增加地脚螺栓,每套按叁仟元计费。

3、安装或拆卸塔机时,因现场无条件、道路不通畅或建筑物阻碍等以致一台25吨汽车吊无法完成安拆及装车作业而需增加使用其他汽车吊作业或其他设备的,或需要进行人工安拆的,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塔机附着及所产生费用的承担

1、塔机需要附着时,乙方负责编制塔机附着方案,甲方需对塔机附着方案进行审核。根据塔机附着方案,甲方需对附着点的受力情况进行核算,如附着点处需加强的,甲方负责加强;如需在剪力墙上预留孔的,甲方负责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协调,在剪力墙相应位置按相关规格预留好附墙杆安装孔。

2、塔机附墙杆预埋件由乙方提供,甲方提供制作预埋件所用的钢筋并预埋。

3、塔机附墙杆为铰接式。单道附着中最长一条附墙杆长度在7米以内(含7米)的,则由甲方向乙方支付附着费¥ 2000.00 元整/道(大写:贰仟元整元整/道);单道附着中最长一条附墙杆长度在7米以上9米以下(含9米)的,则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塔机附着费¥ 3000 .00元整/道(大写:叁仟元整/道);单道附着中最长一条附墙杆长度超过9米(不含9米)的,则需由双方另议塔机附着方式和费用。上述附墙杆长度及相关费用在安装附墙杆时由双方相关人员书面确认;塔机附墙杆使用至塔机拆除时止,拆除后乙方收回。每台塔机附着全部安装完毕后,该费用由甲方随该月塔机租金一起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塔机机组人员

1、塔机司机由甲方聘请,工资由甲方支付。甲方承担因操作司机单方操作过错而引起的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乙方如将出租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甲方同意,但应告知甲方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出租设备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承继合同约定的乙方权利及义务。

2、甲方如因工作需要,将租用财产转让(租)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前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对塔机进行装、拆,不得转移使用,不得分包给第三方使用,不得转让、抵押或质押给第三方。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和安全规范要求的塔机,并在合同履行期间对产品质量负责,承担由于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安全责任,并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及其人工和配件的费用。

2、塔机安装好并自检合格后,负责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测,并支付其各种费用。同时把上述备案、检测资料交甲方备案(包括司机操作上岗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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