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令状制度看英国早期的王权与法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令状制度看英国早期的王权与法
治
[论文摘要]令状制度作为英国的一项
最为重要和最具特色的司法制度,与陪审制度一起,在英国普通法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取代的作用。从法律治理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即是超越了纷繁复杂的地方习
惯法而形成的统一的英格兰国王的法律,而其正是在王室法院适用司法化令状的大量
判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另外,英国法律文化中注重程序的精神、限制王权的传统和别具特色的法律教育都与令状制度有着千
丝万缕的联系。
[论文关键词]令状制度普通法法律
治理
一、令状在早期英国司法治理模式的体现
早期的习惯法治理
英国的法律史始于1066年,当时诺曼
人作为一个外族最终征服了英格兰。而在此之前,司法治理较少由中央权威统一执行,而是由地方性、尤其是封建性和社区型的法院依据习惯法的规则和性质来实现的,并且,这样的治理方式针对的仅是突发事件。直至诺曼人征服前,英格兰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立法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从上至下存在诸如王室御前会议及乡村会议这样的裁判机构,但是裁判并不是必须遵守规则,而且这些集裁判、行政、立法权于一体的古代集会在程序上上并无区别。裁决只是为了解决当前棘手的问题,而并不被期望有更多的制度创设,当下是它们关注的焦点,过去和将来都不对它们起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独裁暴政或混乱的无政府状态的蔓延。裁决毫无疑问是由习惯和明智之士来指导的、尽管如此,明智的命令、习惯及正当的谨慎也并非现代意义上之“法律”。
这样的地方式治理有很多的弊端。首先,由于地区的分散性和各地自身的特殊性与
多样性,使得处理事务的方式自然也会具有随意性而不具有“统一适用的单一性规
则”。此外,这样的治理制度使得司法与行政的分界难以区别,“法院是作为社区的统治机关,负责处理一切公共事务。”
行政令状
1066年对英国而言是一个特殊的年份。忏悔者爱德华国王去世,新王哈罗德战死沙场,而诺曼公爵威廉则入主伦敦,成为英国在这一年中的第三位国王。正如梅特兰在《爱德华一世以前的英国法律史》一书中所说,“诺曼征服决定了英国法律史的未来,我们无法想象,假如哈罗德击败了入侵者,英国法的历史会是怎样?”诺曼征服之后,诺曼统治者并没有完全彻底地废除格鲁-撒克逊时期的旧有习惯与制度,依然援用旧的法律习惯和政治组织。威廉一世沿用了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贤人会议并将其发展为
以国王为最高权威的御前会议,后来通过御前会议的发展而逐渐产生三大中央王室法庭。在保留各种政治治理方式时,令状的使用也被保留下来。早先,最迟至公元10世纪时,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的国王们就已经将颁发王室令状作为王室的行政治理手段。
征服者威廉及其后的诺曼国王们继承了这
一手段并且发展了它,但他们使用的是拉丁语而非英语,令状于是成为王室行政治理的主要手段之一。这种主要用于处理行政事务的令状就是行政令状,即国王直接发出命令,要求教会、贵族、官吏制止引起国王注意的某些不法行为或命令他们全权处理特殊的
事务。这种令状的基本格式是“如何如何做”之类的命令式,通常明确指示某某当事人应立即归还所侵占的他人地产,或者指示某某当事人应立即缴纳拖欠其领主的地租。在结束了连年的战争之后,诺曼诸王的权力与荣耀使得民众“宁愿诉诸王室权力也不去寻
求司法判决”、“宁愿选择王室法律而不去选择传统的习俗”。行政令状的出现使得之前地方习俗下的司法治理模式转变为皇权
统治下的中央治理,已经较之早期的方式有所进步,但是仍然是依赖于一个权威性的君主个人,而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实行现代意义上统一和常规性的社会治理。事实上,王室的行政令状及其引起的行政救济是一种随意性很强的技术,类似于一种“警察
措施”。它“不面对庭审,在没有进一步的预备程序的情况下就预先下了结论,它不及时进行通告,完全是单方的武断行为,其结果只能导致非正义和决策的自相矛盾,最终可能会导致比它所要处理的不公更大的不公。”不过,尽管行政令状缺乏例行化和一致性,但至少它改变了之前法律治理地区化而分散的状况,为后来的令状司法化、王室法院独特的辩诉制度的形成提供了有利的
发展契机。
司法化的令状
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室渐渐发现,即使是行政令状也仍然避免不了要面对行政效
率和司法公正的古老选择。于是他们做出了选择,即是令状的司法化:以令状开创一种审查方式及一套特定的司法调查方法,并将之作为执行王室补救命令的条件,具体是国王“发给私人当事方、地方法官或郡长、开设法庭的封建领主,或某些城镇的执行官及市政委员会成员的令状,经常采用如下格式:如果原告能够通过某种指定或未指定的举
证方式证明他被非法剥夺了占有,那幺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