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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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Kinds of claim
3.1 Categories
在欧洲,权利要求具有不同“类别”(“产品、过程、设备或用途”)。对于许多发明,需要多个类别的权利要求才能获得全面保护。事实上,只有两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即,针对物理实体(产品、设备)的权利要求和针对活动(过程、使用)的权利要求。第一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包括一种或多种物质或组分(例如化学化合物或化合物的混合物)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生产的任何物理实体(例如,物体,物品,设备,机器或合作设备系统)。例如:“包括自动反馈电路的转向机构......”; “包括......的编织服装”; “由X,Y,Z组成的杀虫剂;或“包括多个发送和接收站的通信系统”。第二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过程权利要求”)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活动,其中暗示使用某些材料产品来实现该过程;活动可以针对材料产品、能源、其他过程(如控制过程中)或生物。
如果欧洲专利的主题是一个过程,则该专利赋予的保护范围扩展到通过这种过程直接获得的产品。
3.2 Number of independent claims
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仅限于每个类别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欧洲专利法Art. 82的(a)、(b)或(c)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的例外。
以下是属于每个类别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原则的例外范围内的典型情况的示例:
(i)多个相互关联的产品的示例(Rule 43(2)(a))
- 插头和插座
- 发射器-接收器
- 中间体和最终化学产品
- 基因- 基因构建- 宿主- 蛋白质- 药物
“相互关联”一词的解释是指“相互补充或协作的不同物体”。此外,Rule 43(2)(a)可以解释为涵盖设备权利要求,因为术语“产品”被认为包括设备。同样,它可以包括系统、这些系统的子系统和子单元,只要这些实体是相互关联的。相关方法的权利要求也可以属于Rule 43(2)(a)中规定的例外。
(ii)产品或设备的多种不同创造性用途的示例(Rule 43(2)(b))
- 针对已知第一种医疗用途时另外医疗用途的权利要求
- 针对将化合物X用于多种目的的权利要求,例如,用于美发修护和促进头发生长
(iii)特定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案的示例(Rule 43(2)(c))
- 一组化合物
- 制备这些化合物的两种或更多种方法
(iv)允许的权利要求类型的示例
- 涉及新颖的和创造性的多肽P的多种方法的权利要求
- 一种数据发送方法,用于在耦合到总线的多个设备之间发送数据包;
一种数据接收方法,用于在耦合到总线的多个设备之间接收数据包。
- 某种电路——包括该电路的设备(该设备权利要求也可以被认为从属于电路权利要求,因为它包括电路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
- 操作数据处理系统的方法,包括步骤A、B、...——包括用于执行所述方法的装置的数据处理装置/系统- 适于执行所述方法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包括所述程序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数据载体
然而,注意,当若干独立权利要求涉及不完全不同的等同实施例时(例如,适于执行所述方法的计算机程序,可选地承载在电载波信号上——包括适于执行方法步骤A,B,......的软件代码的计算机程序),Rule 43(2)通常不适用。
“替代解决方案”一词可以解释为“不同或相互排斥的可能性”。此外,如果可以通过单一权利要求涵盖替代解决方案,申请人应该这样做。例如,相同类别的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中的重叠和相似性表明用单个独立权利要求替换这些权利要求是适当的,例如,通过为基本特征选择通用表述(见F-IV,4.5)。
3.3 Objection under Rule 43(2) or Rule 137(5)
如果在搜索(见B-VIII, 4.1 和B-VIII,4.2)后同一类别中的不合理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仍然存在,则根据Rule 43(2)进行拒绝。如果在搜索阶段没有发出Rule 62 a(1)邀请,则审查部门仍然可以根据第43(2)进行拒绝。如果申请是欧洲PCT申请,其不需要准备补充欧洲检索报告(见B-II,4.3.1),则在审查时也可以出现关于Rule 43(2)的拒绝。
当出现关于Rule 43(2)的拒绝时,申请人适当修改权利要求。如果根据Rule 62a对搜查进行限制,并且审查部门根据Rule 43(2)维持拒绝,尽管申请人在对根据Rule 62a(1)的邀请答复(见B-VIII,4.2.2)或对根据Rule 70a(见BX,8)的检索意见的答复中提供了反驳意见,则权利要求必须被修改,以便删除搜索中排除的所有主题(Rule 62a(2))并相应地修改了说明书(见H-II,5)。
如果在对(在审查部门的来文中提出或确认)合理拒绝中,保留了其他独立权利要求,并且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论据来证明Rule 43(2)(a)至(c)中提到的一种情况适用,则可以根据Art. 97(2)来驳回该申请。
如果对申请进行修改以提供符合Rule 43(2)的一组权利要求,但包括针对根据Rule 62a(1)被排除在搜索之外的主题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则根据Rule 137(5)提出拒绝,并且可以不接受此类修修改(另见H-II,6和H-II,6.1)。但是,在做出这样的决定之前,必要允许申请人根据Art 113(1)对关于Rule 62a(1)的邀请的权利要求是否实际上符合第43(2)条的基本问题进行评论。
申请人应该令人信服地争辩为什么可以维持其他独立权利要求。例如,仅仅声明权利要求的数量是提供申请人寻求的整体保护范围所必需的最小数量,这并不是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见T 56/01,原因5)。
如果申请还缺乏单一性的发明,审查员可以根据Rule 43(2)或Art. 82或两者进行拒绝。申请人不能争辩这些拒绝中的哪一个应该优先考虑(参见T 1073/98,原因7.2)。
3.4 Independent and dependent claims
所有申请将包含一个或多个针对本发明基本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任何此类权利要求之后可以是关于该发明的“特定实施例”的一个或多个从属权利要求。显然,与特定实施例有关的任何权利要求必须有效地包括本发明的基本特征,因此必须包括至少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术语“特定实施例”应广义地解释为意指本发明的任何更具体的公开内容,而不是独立权利要求中所述的内容。
包括任何其他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的任何权利要求被称为“从属权利要求”。如果可能的话,这种权利要求在开始处必须包含对另一项权利要求的引用,其包括该另一权项的所有特征。由于从属权利要求本身并未定义它所声称的主题的所有特征,因此诸如“特征在于”或“特征在于”的表达在这样的权利要求中不是必需的,但是仍然是允许的。定义本发明的进一步细节的权利要求可以包括另一个从属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然后应该引用该权利要求。而且,在一些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定义可以适当地添加到多于一个先前权利要求(独立的或从属的)的特定特征。由此得出存在若干可能性: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引用一个或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一个或多个从属权利要求,或者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有时会出现独立权利要求明确提及替代解决方案,并且这些替代方案还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单独要求保护。这种权利要求似乎是多余的,但在一些国家阶段程序中可以是很重要,如果申请人愿意限制这些权利要求。
审查员只有在这些权利要求在整体上损害权利要求的清楚性时才应拒绝这种权利要求。
作为替代方案明确引用两类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不能仅凭这一理由予以拒绝。例如,如果本发明涉及组合物和该组合物的用途,则可以根据组合物的独立权利要求和其使用的独立权利要求来限制指定组合物的进一步特征的权利要求。
但是,如果该类型的权利要求从属导致不清楚性,则应该拒绝这种类型的权利要求从属。
3.5 Arrangement of claims
所有引用单个先前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和那些引用几个先前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必须在可能的范围内以最合适的方式组合在一起。因此,该安排必须能够容易地确定相关权利要求的关联并且容易解释其相关含义。如果权利要求的安排使得要保护的主题的定义模糊不清,审查员应该拒绝。但是,一般而言,当相应独立权利要求是允许的时,审查员不应过分关注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如果其确信这些从属权利要求是真从属,并且决不会扩大在相应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也参见F-IV,3.8)。
3.6 Subject-matterof a dependent claim
如果两部分形式用于独立权利要求,则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涉及特征部分的特征的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