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发布指导意见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

合集下载

基层检察机关提升刑事办案质效路径初探

基层检察机关提升刑事办案质效路径初探

基层检察机关提升刑事办案质效路径初探作者:许世兰石磊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7期摘要:提升刑事办案质效是基层检察机关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重要举措。

在实践中,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不到位,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工作开展质量不高且具有较大随意性,加之部分基层检察官司法理念落后、综合素质不高等,严重制约了刑事办案質效的提升。

基层检察机关需深入落实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工作,提高办案检察官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刑事办案质效。

关键词:刑事检察办案质效路径一、基层检察机关提升刑事办案质效的重要性进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

[1]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检察长张军提出,“人民检察院怎样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高水平的需求,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要做的文章”[2]。

作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主力军,基层检察机关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主动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立足检察职能,以求极致的态度把每一个案件办准、办好,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基层检察机关刑事办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不到位1.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开展不规范,阻力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第256条规定,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2年第01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落实中央司法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积极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经验基础上,结合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建章立制重点任务,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求,加快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

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确保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明确责任分工,依法规范开展侦查活动和检察监督工作。

在充分尊重侦查规律、监督需要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为公安机关依法及时高效开展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提供保障。

《意见》分别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协作配合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了14项具体任务,并就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设立作出规定,明确该办公室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共同牵头设立,负责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相关机制的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和咨询指导等,为相关制度机制在办案实践中切实有效落地落实提供平台机制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开拓创新、坚持问题导向,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成果,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对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制度机制的健全完善。

补充侦查法律规定(3篇)

补充侦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侦查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查明案件事实、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关键步骤。

补充侦查作为侦查程序的一部分,对于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案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补充侦查的规定较为详细,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本文将对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补充侦查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补充侦查是指在侦查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侦查工作未能充分进行,或者侦查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需要重新进行侦查或者对原侦查工作进行补充的情况。

(二)特征1. 必要性:补充侦查是在原侦查工作未能充分进行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的情况下进行的,具有必要性。

2. 法律性:补充侦查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规定。

3. 时效性:补充侦查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4. 独立性:补充侦查应当独立于原侦查工作,不得受原侦查工作的影响。

三、补充侦查的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 补充调查取证:在原侦查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取得足够的证据,需要重新调查取证。

2. 补充鉴定:在原侦查过程中,由于鉴定结论不明确或者鉴定结论有误,需要重新进行鉴定。

3. 补充侦查措施:在原侦查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未能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需要重新采取侦查措施。

4. 补充侦查程序:在原侦查过程中,由于程序违法或者程序不当,需要重新进行侦查程序。

四、补充侦查的程序(一)启动程序1. 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2.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补充侦查条件的,应当同意侦查机关的申请。

(二)侦查程序1. 侦查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要求,重新进行调查取证、鉴定或者采取其他侦查措施。

2. 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

(三)终结程序1. 侦查机关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后,应当将侦查结果报告人民检察院。

2.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工作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批准侦查机关的侦查结果。

检察院补充侦查法律规定(3篇)

检察院补充侦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检察院作为我国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依法监督、提起公诉、支持诉讼等重要职责。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确保案件事实的清楚、证据的确实、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权利。

本文将围绕检察院补充侦查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程序规定、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并将补充侦查的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决定补充侦查。

”三、补充侦查的范围1.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决定补充侦查。

2. 对被告人的认定有争议的案件对于被告人身份、年龄、作案时间、作案地点等事实有争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补充侦查。

3. 案件涉及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案件涉及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决定补充侦查。

四、补充侦查的程序1. 提出补充侦查申请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补充侦查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2. 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将补充侦查申请书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3. 实施补充侦查经审查批准后,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4. 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及时将收集的证据材料报送人民检察院。

5. 审查、认定证据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认定,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五、补充侦查的法律效力1. 补充侦查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过程中,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7.1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经201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27日印发执行。

为促进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现对《补充规定》解读如下:《补充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过程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刑事案件和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规定,对于打击犯罪、规范执法、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立案追诉标准(一)》执行近十年来,立法和司法实际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刑法修正案(七)至刑法修正案(九)等相继出台,修改了相关刑法条文,需要根据新规定对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二是《立案追诉标准(一)》下发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有所增加,对积累了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治安案件,有必要明确立案追诉标准。

为及时指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活动,规范司法办案,2016年初,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共同启动《补充规定》研究制定工作。

6月,起草了初稿,征求了地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中央军委法制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最高法研究室的意见。

7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刑事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3篇)

刑事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补充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存在瑕疵,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对原有侦查活动进行补充、完善的一种侦查活动。

刑事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刑事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其中对刑事补充侦查的范围、程序、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补充侦查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刑事补充侦查的具体程序、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刑事补充侦查的范围1.证据不足:在侦查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可以启动刑事补充侦查。

2.证据存在瑕疵: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证据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启动刑事补充侦查。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证人证言或者鉴定意见、勘验意见等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查明的,可以启动刑事补充侦查。

4.案件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启动刑事补充侦查。

5.其他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

四、刑事补充侦查的程序1.启动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决定书》,报请负责人批准。

(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制作《补充侦查决定书》,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侦查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补充侦查决定书》的要求,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询问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调取、收集、固定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检查等。

从刑辩律师的角度看《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从刑辩律师的角度看《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从刑辩律师的角度看《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刑事诉讼,特别是对刑事辩护领域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注:本文由靖霖广州律师事务所集体创作一、明确了检察机关在补查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 ◆◆侦查能力薄弱,一直是刑事检察的短板。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行使退回补充侦查权的随意性较大,刚性不足,导致退查工作常常处于“退而不查”的状态,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权的权威性不足。

《指导意见》明确了补充侦查权和退回补充侦查权是检察机关的法定权力,检察机关在用好补查权、规范补查行为、强化了检察机关在补查工作中的主导地位、适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同时,还需要克服检察机关自身惰性、对公安机关的依赖性,在加强自行侦查方面有所建树。

《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二、纠正了一些司法陋习◆ ◆ ◆◆以前,无必要的退查、要求不明确的退查,比较普遍。

《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条,规定了补查的基本原则和补查提纲的基本要求,对于规范补查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收。

实践中确实存在公安机关报捕,但是检察院不收案的情况。

《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接收。

实践中也确实存在检察机关不批捕后,即使公安机关补充了证据材料,检察机关不接受二次报捕。

三、变相确认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退查后,可做撤案处理◆ ◆ ◆◆《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案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公安机关认为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未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

该规定虽有突破刑事诉讼法之嫌,但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补充侦查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补充侦查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补充侦查制度作者:彭瑜来源:《青年生活》2018年第12期摘要:补充侦查作为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机关广泛使用,这项制度是对初次侦查的补救措施,该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保证案件质量、保障公诉活动。

然而,实践当中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机制不但导致了检察机关参与侦查、引导侦查,失去了“中立性”,而且补充侦查制度被滥用引发了超期羁押、律师阅卷权受限等问题,直接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应引发我们对补充侦查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律结合补充侦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补充侦查指的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要求,在原有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基础之上,就原有案件未侦查结束的部分案件事实及情节进一步继续侦查、补充证据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

一、我国补充侦查制度所遇困境补充侦查对于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达到刑事侦查目的和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补充侦查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这些问题与不足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侵害了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加以明晰和阐述。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补充侦查的范围被任意扩大补充侦查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一经决定即产生相应法律后果,审查起诉活动即暂时停止,重新恢复侦查活动,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将被延长。

因此,退回补充侦查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使用,而不得任意适用。

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是为了延长侦查机关办案期限而退回补充侦查,以及检察机关无法在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作出起诉决定时,就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从而达到延长审查起诉时间的目的。

更严重也是最为普遍的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互“借时间”现象常见,补充侦查成为延长办案期限的常见手段,最终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超期羁押,人权公约明确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

补充侦查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补充侦查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补充侦查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旨在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充分性。

以下是对补充侦查证据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补充侦查证据的概念补充侦查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对原有证据进行补充、完善或重新收集的证据。

补充侦查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二、补充侦查证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补充侦查证据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2)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3)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应当将案件材料和补充侦查意见书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补充侦查证据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2)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3)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应当将案件材料和补充侦查意见书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补充侦查证据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10.31•【文号】•【施行日期】2021.10.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侦查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积极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侦查监督与检警协作配合质效不断提高。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及时总结提升和推广实践中的有益探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形成的经验做法,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求,加快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推动提升公安执法和检察监督规范化水平,确保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件移交的法律法规(3篇)

案件移交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移交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需要将案件从原侦查机关、起诉机关或者审判机关移交给其他机关处理的一种程序。

案件移交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案件移交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下将从法律依据、程序要求、移交条件等方面对案件移交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移交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法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

(2)第一百五十二条:对于管辖不明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

(3)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认为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对案件移交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1)案件移交的条件和程序;(2)案件移交的材料和文书;(3)案件移交的期限;(4)案件移交的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案件移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程序要求1.案件移交的条件(1)管辖权不明确:案件涉及多个机关,需要明确管辖权;(2)案件涉及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案件,需要由上级机关协调;(3)案件涉及特殊领域,需要由具有专门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等敏感领域,需要由专门机关处理。

关于加强和补充侦查提纲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补充侦查提纲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补充侦查提纲的意见一、引言侦查是刑事案件中的重要环节,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带到法庭受审之前的必要程序。

而侦查提纲则是为了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指导和方向。

然而,当前的侦查提纲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和补充,以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侦查提纲的必要性1. 侦查提纲是侦查工作的指南,对于案件的侦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加强和补充侦查提纲可以提高侦查工作的针对性和便捷性。

3. 侦查提纲的加强和补充可以减少侦查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三、加强和补充侦查提纲的建议1. 确定案件的侦查目标和重点,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制定相应的侦查计划。

2. 加强对嫌疑人的背景调查,包括其社会关系、经济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更好地了解嫌疑人的行为动机和作案手法。

3. 扩大侦查范围,不仅限于嫌疑人个人,还要涉及其可能涉及的其他人员和组织,以便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

4. 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保护,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 依托科技手段,加强对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分析,提高案件侦破的效率。

6. 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共享情报信息,提高侦查工作的整体效能。

7. 加强对证人和受害人的询问和保护,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利益。

8. 加强对嫌疑人的监控和追踪,及时掌握其活动轨迹。

9. 加强对嫌疑人的心理分析,了解其心理状态和行为特点,为侦查工作提供依据和方向。

10. 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加强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侦查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四、结论加强和补充侦查提纲是提高侦查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必要措施。

通过确定侦查目标和重点,加强对嫌疑人的背景调查,扩大侦查范围,加强证据收集和保护,依托科技手段,加强协作等多方面的举措,可以提高侦查工作的效果。

同时,也需要加强侦查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提高整体水平。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补充侦查工作文书样式及补充侦查提纲参照范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补充侦查工作文书样式及补充侦查提纲参照范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补充侦查工作文书样式及补充侦查提纲参照范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4.14•【文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侦查正文关于印发补充侦查工作文书样式及补充侦查提纲参照范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2020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规则》和《指导意见》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做好补充侦查工作提出了要求。

做好补充侦查工作对提升案件质效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制作指向明确、有理有据的补充侦查提纲是做好补充侦查工作的前提。

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要通过细致认真地审查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要在补充侦查提纲中把补查方向、补查问题和理由、补查目的和取证意义等说清楚,并加强与侦查人员的沟通,采取有效方法切实提高补充侦查工作质量。

为认真落实张军检察长在大检察官研讨班、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根据《规则》和《指导意见》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了补充侦查工作中《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补充侦查提纲》《继续侦查提纲》和《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四个工作文书样式,并编选了三个不同类型的补充侦查案例,在介绍简要案情的基础上列出补充侦查提纲作为范例,供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补充侦查工作时参照。

《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适用于办案全过程;《补充侦查提纲》适用于因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供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工作时使用;《继续侦查提纲》适用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供侦查机关继续开展侦查工作时使用;《退回补充侦查提纲》适用于审查起诉的案件,需要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时使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侦查,经济犯罪侦查,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补充侦查是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完善证据的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等情形,适用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必要性原则。

补充侦查工作应当具备必要性,不得因与案件事实、证据无关的原因退回补充侦查。

2.可行性原则。

要求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应当具备收集固定的可行性,补充侦查工作应当具备可操作性,对于无法通过补充侦查收集证据材料的情形,不能适用补充侦查。

3.说理性原则。

补充侦查提纲应当写明补充侦查的理由、案件定性的考虑、补充侦查的方向、每一项补证的目的和意义,对复杂问题、争议问题作适当阐明,具备条件的,可以写明补充侦查的渠道、线索和方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刑事案件管辖立案侦查【发文字号】公通字[2017]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日期】2017.04.27【实施日期】2017.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印发后,公安机关管辖的上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有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规定掌握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7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1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5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全省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评查分析

全省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评查分析

QingHai's—————— ProcuratorialN 海检察 Bimonthly全省轍察机关经济犯罪案件退回补究侦查提纲评查穷岍I马玉兰*为贯彻落实省院蒙永山检察长在全省检察长会 议上提出的“检察法律文书不能满足于‘模板化要加大释法说理力度,要有深度、有温度”的要求,进一 步规范经济犯罪检察法律文书制作,提高退回补充侦 查提纲的质量,根据《第四检察部关于贯彻落实2020 年全省检察长会议部署任务及省院党组2020年工作 要点的措施》,6月份,省院第四检察部对全省今年1月以来办理的69件经济犯罪案件112份退回补充侦 查提纲进行了评查,现将评查情况分析如下:一、 基本情况此次评查主要围绕文书格式规范性、补查说理 性、补查事项可操作性等三个方面进行,共评查一次 退回补充侦查提纲69份,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提纲43 份,二次退侦占一次退侦案件总数的62.3%,占比较 高,退侦率居高不下,拉长了诉讼周期,降低了诉讼效 率。

从评查的情况来看,我省经济犯罪案件退回补充 侦查提纲总体制作较规范、适用效果较好,但也有部 分案件补充侦查文书规范性、说理性、实效性等方面 存在不足,有待改进。

二、 存在问题(一)文书格式不够规范本次评查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基本都能做到标 题明确、主题突出、有具体的补侦事项,基本符合退回 补充侦查提纲的形式要件。

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作为 《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的附件需送达侦查机关具体开展补查工作,但大多数补侦提纲缺少正 文“首部”内容,未标明侦查机关名称,也没有案件来 源的表述以及退侦的具体规定等相关内容;大多数补 侦提纲没有明确表述退侦的方向,部分补侦提纲结尾 部分未列明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二) 文书说理性不够有力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中绝大多数没有写 明侦查方向、取证目的。

普遍存在补侦提纲中只有补 侦事项,没有补充侦查的目的和意义,没有具体说明 要查明或核实哪方面的事实,或证明犯罪构成中那个 要件的证据欠缺,也没有写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具体表现,没有真正解决“为什么补”的问题。

完善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措施

完善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措施

完善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措施作者:陆晓萍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4年第09期【摘要】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具体措施。

要细化法律规定: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明确检察机关应当自行补充侦查的条件;明确检察机关作出补充侦查决定的程序;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监督程序以及对争议的处理程序;明确犯罪嫌疑人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权利救济。

要完善退回补充侦查的配套机制;探索完善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制度;提高队伍素质。

【关键词】补充侦查制度;完善;措施补充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种非常态的诉讼制度,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追求实体真实、补充完善证据,惩罚犯罪,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价值。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补充侦查存在一些问题,已经导致补充侦查偏离了当初设置的目的,必须加强对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

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补充侦查制度。

一、细化法律规定1、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目前,实施补充侦查的条件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罪行、遗漏犯罪嫌疑人,因这些适用条件不够细化,造成各司法、执法机关之间理解不统一,使之难以把握,首先对其应当作出明确规定。

犯罪事实应为主要事实,对犯罪事实不清的理解应为以下其中一点:其一,某个犯罪事实不清,能够影响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是哪个罪,或对量刑造成影响的。

其二,欠缺犯罪构成要件的;其三,法定量刑情节没有被查清的,特别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节没有被查清的;其四,没有被查清的其它事实,足可以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

证据不足也应理解为主要证据不足,对证据不足应明确如下:第一,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职业、年龄、有无犯罪记录等主体身份的证据不足;第二,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形成“一对一”,且无其他间接证据予以印证,无法定案的;第三,主要犯罪情节上证据欠缺而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罪行;第四,犯罪嫌疑人口供出现反复,而其他证据又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尚难认定。

同时,如果侦查行为不合法将导致实体的不公正,退回补充侦查是纠正侦查行为违法的有效手段。

强化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

强化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

强化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强化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一、强化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二、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最多有几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

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检公安部发布指导意见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共同制定并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就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提出了要求。

比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之前和补充侦查过程中,应当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补充侦查的相关情况,加强当面沟通、协作配合,共同确保案件质量。

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应当加强沟通,及时就取证方向、落实补证要求等达成一致意见。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协作要求或者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协调。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行补充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自行开展侦查工作。

包括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人民检察院有条件自行侦查的经退回补充侦查未达到要求,自行侦查具有可行性的等四种情形。

意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公安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排除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意见对调取有关证据材料作出明确规定。

具有证据存在书写不规范、漏填、错填等瑕疵缺少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材料等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直接补充相关证据并移送,以提高办案效率。

意见还明确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有关情形,规定了一般不退回补充侦查的六种情形,并就案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如何处理,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