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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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应当熟知的50个重要知识点

《民法典》应当熟知的50个重要知识点

《民法典》应当熟知的50个重要知识点1.《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纲、总结、总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民事诉讼法等七个部分。

3.总则是《民法典》的核心部分,包括一般原则、人格权、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等。

4.物权编主要规定了个人和部分法人的对物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动产权、动产权等。

5.合同编对民事合同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明确了合同的基本原则、成立、效力、变更和解除等内容。

6.侵权责任编主要规定了因侵权行为而引发的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等。

7.婚姻家庭编主要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等问题,包括婚姻关系、抚养义务等。

8.继承编主要规定了我国的继承制度,包括继承权、继承顺序、继承标的等。

9.《民法典》强调公平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10.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意思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善意善意原则等。

11.《民法典》规定了我国公民的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12.《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包括生存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13.民法典对不动产权进行了重要规定,明确了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取得和转让等。

14.《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的要素,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等。

15.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和解释方法,要求合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16.《民法典》强调安全意识,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7.民法典明确了人身权利和姓名权的保护,包括禁止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姓名。

18.《民法典》规定了婚姻关系的成立条件和解除情形,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19.民法典明确了子女对父母的抚养义务和亲属间的扶养义务,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和支持。

20.继承编明确了继承权的取得方式和范围,保护遗产的平等分配和合法继承权的实现。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1. 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指的是管辖人与人之间及一般物品之间的关系,以及将受法律
保护的此类关系。

通常情况下,它是指以制定、变更、补足、应用法
律来确定财产权利拥有者、继承者甚至侵权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定,从而规范和维护彼此的合法物权。

2. 民法第二编:物权法主要内容
①各种财产权利的划分和区分
在物权法第二编论述的是关于财产权利的主体、财产权利的种类、财
产权利的功能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权利人的身份、财
产的种类、财产权利的性质、权利范围以及物权变更、物权可转让等
关系。

②物权的登记和保护
民法第二编还涉及物权的确认、登记、侵权行为及其他可能影响物权
的行为等,以及物权的保护制度、物权的宣告等问题,旨在维护主体
的物权,维护财产秩序。

③物权变更和转让
民法第二编还规定了有关物权变更及转让的决定,包括物权转让的有效性、实施物权转让的行为等,使当事人的物权关系可以得到有效的变更和转移。

3. 对于钟秀勇物权法的观点
钟秀勇此次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主要关注的是法律的角度,他认为,物权的确定不是偶然的,而是应用法律规定而定,应当认真遵循法律。

钟秀勇还特别指出,财产权利和保护制度不仅重要,而且必不可少,权利人应当知晓自己的权利,并努力依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同时也要做到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随着《民法典》的正式施行,对于物权编的理解和掌握变得尤为重要。

因为物权编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物品,如房产、车辆、土地等,对于我们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

接下来,我将针对《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的知识点进行梳理。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个人对于物的支配和利用能力。

它是法律规定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总称。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依靠物体实现其权利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编规定的物权分为三种,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所有权,是支配物的全部权利。

除非法律另行规定,所有权人有权享有物的占有、获取和处理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物品享有最高的支配权。

例如,大家所拥有的房产、车辆、土地等物品,都是归属于所有权范畴中。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处分物的或其收益的权利。

具体来说,就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个人可以享有某种物的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等权利,而不是该物的所有权。

例如,大家所拥有的一些使用权、收益权,如租赁权、抵押权、合伙权等都属于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用物或其收益作为担保对债权实现的保证。

在担保物权中,担保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据,作为债权的保证。

三、建立物权的要件1.物体建立物权的前提,首先是必须存在可供支配的物体。

物体一般指不动产或动产,但也包括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因此,物权的建立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物体上。

2.权利人权利人是指拥有物权的人。

物权编规定,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建立物权时,必须明确权利人的身份。

3.建立事实或法律行为建立物权,必须有建立物权的事实或法律行为。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例如,物权发生转移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协议或公证等要求。

四、物权的保护1.排除干扰权利人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排除任何干扰物权行使的行为,包括禁止侵犯、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017第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017第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取得方式)一、物权的取得(一)物权取得的分类1、所有权取得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

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取得方式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2、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移转取得指按原状取得他人物权,创设取得指于他人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

3、财产权的取得还可分为合法取得和违法取得财产权的合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

财产权的违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违法取得的偷盗物、抢劫物、抢夺物、贪污物,偷盗人、抢劫人、抢夺人、贪污人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这些物品的所有人不变。

(二)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有以下行为和事实1、合同。

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

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

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

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

7、时效。

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受让人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要件)依据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典中重要知识点以及物权编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中重要知识点以及物权编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中重要知识点以及物权编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民法典中的物权编是其中的一部分,涉及到物权的规定和规范。

下面是民法典中物权编的重要知识点的梳理。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对一定客体享有特定权益的权利关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特征:物权是绝对权利、直接效力和担保性。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1.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设立需要具备物权的客体、主体和占有三要素,过户和登记是物权设立的主要方式。

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包括转让、继承和赠与等,需要符合物权变动的条件和形式要求。

3.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包括物权灭失、物权终止和物权的放弃等。

三、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所有权是物权的最典型形式,包括对客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等。

2.所有权的取得和保护:所有权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也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登记保护。

3.所有权的限制和终止:所有权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如限制出卖、限制继承等,同时也会因为一些原因而终止。

四、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的物品并实施用益行为的权利,包括地役权、抵押权和质权等。

2.用益物权的取得和效力:用益物权的取得和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需要以登记方式进行保护。

3.用益物权的限制和终止:用益物权同样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权利的范围、权利的转让等,同时也会因为一些原因而终止。

五、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种类:担保物权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得到满足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和质权等。

2.担保物权的设立和效力: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以权利的登记进行保护。

3.担保物权的实现和清偿:担保物权的实现需要符合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同时在债权清偿后会自动解除。

以上是民法典中物权编的重要知识点的梳理,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典中的物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对自己的物的支配利用权和排他权。

其内容主要包括了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物权的侵权、物权的保护等方面。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了合法取得和不当取得两种方式。

合法取得包括了通过交付、占有、继承、赠与以及购买等方式所取得的物权。

而不当取得则是指通过欺诈、威胁、恶意串通等手段所得到的物权,是不被法律保护的。

物权的内容则包括了物的支配利用权和排他权。

物的支配利用权是指物权人可以依法支配和使用自己的物,享有物的经济效益,如农民使用土地耕种、工人使用生产工具等。

排他权则是指物权人排除他人对自己的物的支配和使用的权利,如农民排除他人进入自己的田地、工人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的生产工具等。

物权的侵权包括了侵害物权的行为和物权的相对人的义务。

其中,侵害物权的行为有侵占、毁损、破坏、拒不返还等,而物权相对人的义务则体现为保护物权人的物权,尊重物权人的物权,合理使用公共物品等。

物权的保护则包括了物权的优先权、物权的追回权以及物权人的救济措施。

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人在与其他人的竞争中,享有优先受到保护的权利;物权的追回权是指物权人请求回收他人占有的物,或者要求其他违反物权行为的人向其赔偿损失的权利;而物权人的救济措施则包括了请求确认物权、责令排除妨害、请求修复损害、请求停止侵害等方式。

总体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针对物权的多个方面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为社会中的各个角色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在未来的实践中,它将更好地为我们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服务。

最新《民法典》知识点梳理

最新《民法典》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1要点一: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要点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要点三: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要点四: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司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民法典》考点解读(继承权、合同、物权法、婚姻家庭)

司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民法典》考点解读(继承权、合同、物权法、婚姻家庭)

司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民法典》考点解读2020法考大纲中,关于民法学科体例和考查知识点会根据民法典进行调整,并对附录法律法规进行了增删。

民法典怎么考?民法典有哪些知识点需要掌握?现在我们为各位考生盘点民法典的基本内容。

继承权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

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1)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

合同合同编共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紧跟新时代的步伐,积极回应社会生活的热点问题,可谓亮点纷呈!(1)规制“霸座”等不良行为。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权利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限权利。

-物权具有专有性、绝对性和绝对效力的特征。

2.物权的基本权利-占有权: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对一个或多个物进行其中一种行为的权利。

-收益权:对物产生的自然和法律收益享有的权利。

-处分权:对物经济价值实现的权利。

二、不动产和动产1.不动产的概念及种类-不动产是地面、地底和空中的物权对象,包括土地、建筑物和与土地紧密连接的设施等。

-不动产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工矿用地等,按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2.动产的概念及种类-动产是一切可以转移的物权对象,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机动车、动物等。

-动产可分为标准动产(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和非标准动产(机动车、动物等)。

三、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种类-担保物权是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

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有保管人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以债务人负有的动产暂时占有作为担保。

2.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形式合同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登记。

-抵押权的变更: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抵押权。

四、共有和共同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种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共同权益的制度。

-共有可分为同物共有和单位共有。

-同物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拥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按份额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2.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和效力-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是共有共享、互利共担、受益共享、分割不得拒绝等。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Word最新版)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Word最新版)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通过整理的《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相关文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观看!《民法典》第二编应知应会梳理(第二篇物权,共259条)一、物权编七大亮点 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278条、第281条)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十四章)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主要知识点梳理1.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30题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30题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30题一、总则篇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答案: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事主体包括哪些?答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有哪些分类?答案:根据权利内容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根据权利作用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根据权利效力范围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可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

民事活动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答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绿色和公序良俗原则。

什么是法人?答案: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物权篇物权有哪些种类?答案: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何时生效?答案: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遗失物应如何处理?答案: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三、合同篇合同的订立需要哪些要素?答案: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哪些合同是无效的?答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等。

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答案: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

四、人格篇人格权包括哪些?答案: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吗?答案:是,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五、婚姻家庭篇结婚的条件是什么?答案: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笔记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民法笔记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一、物权法概述笔记1.物权法的概念*狭义:《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广义: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1)对象:人对物的支配关系(2)物的关系:①物的归属关系(确定特定的物究竟归谁所有,谁享有绝对的支配权)②物的利用关系:A.自主利用(所有人将物用于自身生产或消费,为物的归属关系所包含)B.他主利用(所有人将物交给他人进行有限利用并从中获取对价)3.一物一权原则(1)概念: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2)内容:①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②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③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特别情况:按照交易习惯认为集合物是一个独立物的时候,可以设立一个所有权,但应该具备三个条件:A.集合物全体与构成集合物的各个部分具有相同利益B.不悖于物权特定原则C.合于物权公示原则,例如一群羊,一个图书馆)(3)确认:在共有情况的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一物享有共有权,此为共有一个所有权,而不是他物权4.物权法定原则(1)概念: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2)内容:①物权类型强制②物权类型固定(3)原因:①物权的性质决定了物权法定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需要物权法定③商品交换期待物权法定④物权法定便于物权公示⑤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4)违反后果:①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特别规定②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③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④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5.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物权变动必须以特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的物权基本原则①物权存在的公示: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记载②物权变动的公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2)公信原则:物权变动通过法定公示以后,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权利①不动产物权登记名义人享有其名下不动产的物权②动产占有人享有其占有动产的物权(3)法律推定与事实不一致情况的处理:①动产由非事实所有人(也叫真权利人)占有;不动产登记在非事实所有人名下→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与事后补救措施②动产占有人转让物权,善意第三人成为新的物权人;动产所有人转让物权,善意第三人成为新的物权人→原物权人无向善意第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有向无权处分人(动产占有人)的赔偿请求权(前提: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否则不受公信力的保护)6.区分原则*(1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2)历史溯源:①罗马法: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对人之诉主要指针对有关债的纠纷,即相对权之诉;对物之诉主要指针对有关物的归属的纠纷,即绝对权之诉)②法国民法典:“合同签订,标的物所有权就发生移转”的物权、债权同一主义的立法宗旨③德国民法典:物权行为的无因性2——物权发生转移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物权的变动不受债权行为的效力影响(3)基本精神:①债权行为的成立与有效,均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为条件(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成立的条件,而不是债权行为成立或有效的条件),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②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惟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之结合才能成立物权行为③在交易关系中,以物权合意为内容,以交付或登记为形式的行为,既是物权行为,又是债的履行行为二、物权概述笔记1.物的概念1区分原则:相对于债权行为而言,物权行为是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的另一个法律行为,即在物权变动中,应把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引起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分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学习材料汇编----民法典各章节考点解读汇总(适合用作宣讲材料稿、学生中考高考知识点备考)

《民法典》学习材料汇编----民法典各章节考点解读汇总(适合用作宣讲材料稿、学生中考高考知识点备考)

《民法典》学习材料汇编----民法典各章节考点解读汇总(适合用作宣讲材料稿、学生中考高考知识点备考)前言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民法典是毫无争议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遵循,它的编纂完成是涉及国计民生极为重大的事件。

民法典在法制史上具有重大意义,也聚集了众多考点,在此为大家进行梳理和总结。

全民学习《民法典》宣讲稿材料--要点解读:民法典是当代中国的“权利宣言书”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民法典是毫无争议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遵循,它的编纂完成是涉及国计民生极为重大的事件。

(1)“典”特征通观历史上的立法可以发现,能够被命名为“法典”的法律,大体上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一是该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二是该立法体系庞大,法律制度规模大,法律条文在当时的社会是最多的;三是立法者要突出该法的体系性,强调立法的逻辑和规律。

我国民法典就是因为符合这三个方面的特征,才被定名为“法典”。

(2)“典”结构民法典按照“总—分”结构,形成由总则、物权、合同等构成的完整体系,各分编也在一定的价值和原则指引下形成了由概念、规则、制度构成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整体,实现了形式的一致性、内容的完备性以及逻辑自足性,分别形成自成体系又密切联系的人格权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3)“典”编撰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

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4)“典”意义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当代中国的“权利宣言书”,它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最新法考《民法典》必考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

最新法考《民法典》必考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

最新法考《民法典》必考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一、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要点三: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要点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要点五: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概述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概述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概述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概述导言:物权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涉及到人们对物品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在民法典第二编中,对物权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民法典第二编中的物权概念、种类、取得、内容和保护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入的物权知识。

一、物权的概念和主要特征1.1 物权的定义和特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且其他人必须尊重并承认。

物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 绝对性:权利人的物权一经建立即得到法律保护,不受他人的侵害或干扰;2) 继承性:物权可以继承给继承人,继承人可以享受权利人的物权;3) 不可分割性:权利人的物权不可分割,每个物权只能对应一个权利人。

1.2 物权的基本要素民法典规定,物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1) 主体:包括权利人和义务人。

权利人是享有物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义务人是承担相应义务的主体,通常是非权利人。

2) 客体:是物权的对象,可以是具体的物品、不动产或动产等。

3) 内容:是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二、物权的种类和获取方式2.1 物权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可以分为主权利和附属权利两种。

1) 主权利:权利人有关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所有权:权利人对物享有最完备的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 用益物权:权利人对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包括占有和处分权利。

- 担保物权:权利人将自己的债权担保给债务人,债务人将财产作为担保物给予权利人,以确保债权的履行。

2) 附属权利:附属权利是主权利的一部分,包括地役权、担保物权和其他附属权利。

2.2 物权的获取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获取可以通过占有、约定、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等途径实现。

1) 占有:在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具备占有能力的人可以通过占有方式获取物权。

民法物权考点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物权考点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物权考点知识点总结笔记●第一章物权概述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2.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对人关系说和对物关系说+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之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编旨在调整物之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发挥物的功能和价值(明晰产权、物尽其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上的物是人身之外、可被支配、满足社会生活需求、具有经济价值、在法律上独立、可辩别性的物。

特定的物为物权的权利客体,是具体指定的确定之物,能够确定排他权利边界、承载排他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特定之物与特定物●特定物是种类物的对称,根据是否可被替代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

特定物又被称为不可替代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被其他物替代。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可相互替代、可以种类、数量或质量度量。

●主物与从物●主物:起主要作用、独立发挥功能●从物:附属之物、须结合主物发挥经济效益●任意性规范:约定、一并转让●第三百二十条【从物所有权的转移】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物与孳息●孳息分离前为物之重要成分,分离后独立于原物●天然孳息(物之孳息):依原物自然属性与使用方法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依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主要表现为金钱●孳息的要件:自然属性定期产出、原物非经明显减损价值●任意性规范:(天然孳息)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结合主义=原物主义+生产主义】;(法定孳息)约定、交易习惯●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2020法考重要知识点《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

2020法考重要知识点《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

2020法考重要知识点《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以下为民法典的94个要点。

一、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物品所享有的权力,是法律规定下人与物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是对于物权法律制度的总结和规范,是处理物品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共有财产及其调整等方面的一种法律规定。

一、物品所有权物品所有权是指物品所有者对该物品的支配、使用和收益的一种权利,物品所有者有权决定物品的用途、处置和收益。

在民法典第二编物权中,明确规定了物品所有权的获得方式、范围及其限制、物品所有权的丧失等基本原则。

其中,物品所有权的获得方式一般有依法取得、通过占有起始、遗失物转移、自然增加等。

二、用益权用益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品,以事实上占有进行支配、使用和收益的一种权利。

用益权不会影响到物品的所有权,但权利人可以对物品拥有很大的支配权,可以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有权将其转让给他人。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对于用益权的许多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用益权的种类和方式、用益权的转移和结束等。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履行中,债权人可以在特定的质押、抵押等担保物品上取得的一种担保权利。

其目的在于保证债务人能够按时履行债务,如债务人逾期未还,则债权人可以依法在担保物品上行使相应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对于担保物权的种类、要件、权利的行使和担保债务的履行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范。

四、共有财产共有财产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权利人共同拥有的物品,每个权利人都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使用和管理权。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对于共有财产的调整机制、共有人的关系和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同时,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和转让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总之,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是对于物权制度的总结和规范,为人们在处理物品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共有财产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

在现代社会中,正确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对于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物权的7个重要知识点

民法典物权的7个重要知识点

物权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9.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10.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11.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12.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13.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十四章)14.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15.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三、合同编的6个重要知识点16.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实物权1、定义:实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1)占有:占有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特定的物行使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特定的物享有最广泛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

(3)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土地所具有的管辖权,即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4)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5)留置权:留置权是指有关合同债务的债务人在没有得到履行债务的保证时,依法对债务人的动产或者占有物享有的权利。

3、取得:实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依法取得、合法占有、遗失拾得以及合法取得等方式。

4、侵权:实物权的侵权主要包括侵犯占有、侵犯所有权、侵犯抵押权、侵犯地役权以及侵犯留置权等。

5、保护:实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处分保护、追索保护、排除妨害以及排除危险等方式。

二、担保物权1、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债权人的,以保证债务的清偿的物权。

2、种类(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

3、设定:担保物权的设定主要是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

4、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出质人履行义务、质权人利用质物、质权人与第三人交易以及质权人给与质权等。

5、变更和灭失:担保物权的变更和灭失主要是通过债务履行、解除合同、拍卖处分和追索等方式进行的。

三、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1、关系: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之间主要是一个以他人财产为担保的实体法律关系和一个法律行为。

2、异同: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以财产为担保,后者则是以法律行为为担保。

3、关系转换:担保物权可能转换为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则能够形成担保物权。

四、查封、扣押和冻结1、定义:查封、扣押和冻结是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和追索公共债权为目的,对特定的物权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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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编应知应会梳理(第二篇物权,共259条)一、物权编七大亮点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278条、第281条)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十四章)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主要知识点梳理1.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5.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如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6.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7.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8.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9.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0.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11.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2.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13.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14.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1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16.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于国家所有。

17.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18.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19.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

20.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1.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22.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23.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24.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25.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26.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7.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28.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9.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转让时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30.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2.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4.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5.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3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37.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38.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39.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不得收回承包地。

40.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4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积等;(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4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4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44.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45.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46.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7.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48.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49.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50.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不得单独抵押。

51.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2.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53.不得抵押财产:(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55.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6.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57.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58.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

59.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60.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6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62.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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