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作文之国家电网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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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劳动合同
【篇一:电力工程劳务合同】
劳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承
发包双方的安全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保障
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双
方在签订工程劳务协议的同时,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安宁园区钛材加工园一期厂房10kv配电工程(2)工程地址:攀枝花市盐边县安宁园区
(4)工程项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劳务包干价: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
(2)付款方式: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工程劳
务款。

4. 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的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材料复印件存档保管;乙方人员、技术不符合规定的,有权
要求乙方更换人员或终止合同。

(2)组织乙方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安全考试合格并按照现
场管理规定。

(3)有权制止乙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不安全行为,督促其及时
改正,必要时可终止其工作。

对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和损失,有
权按规定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

(4)严格执行工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动火工作票制度,负责乙
方的办票工作,督促乙方按票执行。

(5)施工所有材料除混凝土外,其余材料由甲方运到施工现场。

5. 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落实本劳务作业相关的防火、防坍塌、等安全防范措施。

(2)按约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试验和更新;执行电气安全
工器具、起重、电动工器具等安全管理措。

(3)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应保持安全距离,做好安全隔离措施,必须指定专人监护。

(4)动火制度,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防火措施。

在已受电、投运区域施工,落实设备防护和人身安全措施。

(5)工程开工后,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停电、带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施工过程的设备、人身及危害他人的设备、人身安全负完全责任,(包括误入带电设备和线路)并承担由此而产生
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6)应每天检查工器具检测日期是否过期,过期的工器具由乙方自检,如不按照规章制度要求,使用过期工器具被上级领导检查违规
使用工器具和罚款等损失,由乙方负责;
(7)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及国家有关验收规范,精心组织、文明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
(8)工程施工需要停电,必须履行工作票制度。

否则所造成的后果一切由自己负责;
(9)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如不按照施工图纸施工造成返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7. 需要补充协议内容:三、附则
(1)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可独立于主合同存在,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
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承担相应的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
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协议有效期按照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变更,本协议有效期相应变更;合同施工工作内容、范围有变动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4)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5)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乙方:身份证号码:电话:
【篇二: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2013】
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规范员工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企业、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员工奖惩遵循“依法合规、奖惩分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单位”)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国网办公厅、安质部、国际部、法律部、人事部、人资部、政工部、监察局(纪检组)、工会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决定员工奖惩重大事项等。

公司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设在国网人资部,归口管理公司系统员工奖惩工作,负责拟订公司奖惩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奖惩决定等。

第六条公司职能部门按照专业分工和专业管理需要,负责制定本专业奖惩制度,提出本专业相关奖惩建议。

第七条公司各级单位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执行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制定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开展本单位员工奖惩管理。

第三章奖励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给予奖励:
(一)在企业安全生产、电网建设、优质服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管理、技术、生产等方面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技能竞赛、劳动竞赛、知识竞赛中成绩优异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或者事故、灾害抢险有功,使国家
和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六)制止、预防违规违纪行为,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有突出贡献的;
(七)见义勇为、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事迹
突出的;
(八)其他应给予奖励的。

第九条对员工的奖励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

(一)通报表扬以精神奖励为主,一般不进行物质奖励。

(二)公司表彰的荣誉称号包括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优秀班组长、专业(专项)工作先
进个人等。

(三)受到表彰的员工,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公司表彰的荣誉
称号对应的物质奖励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类荣誉称号,按照“谁授予、谁奖励”的原则,公司一般不再进行物质奖励,确需进行奖励的,经各级单位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参照公司同类别表彰奖
励标准执行。

员工在一年内获得两次及以上相同类别表彰的,按就
高原则进行物质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各级单位表彰一般按
下列程序开展:
(一)公布表彰评选的范围、数量、条件和评审程序。

(二)员工所在单位(部门)推荐或推选。

(三)奖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提出表彰建议名单。

(四)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审核表彰建
议名单。

(五)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或党组(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批准。

(六)下发表彰文件,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惩处
第十二条员工有以下行为的,予以惩处: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
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指挥,或
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
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安全、质量等责任事故的;滥用职权,在
生产、营销、基建、财务、金融、物资、人事等工作中,严重失职
或过失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
术秘密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

(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贪污受贿的;以权谋私的;挥霍浪费,
损公肥私的。

(四)损害企业形象、影响队伍稳定:通过网络、短信或其他媒介
传播、散布谣言,发布不实信息,损害企业形象的;诽谤、诬陷他
人的;违规信访,捏造事实向有关部门、单位恶意投诉举报,围堵
冲击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和生产场所,扰乱国家、社会和企业正常
秩序的;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六)国家有关机关责令惩处的。

(七)犯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对员工的惩处主要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三
种方式,三种惩处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同时运用。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1.警告:处分期6个月。

2.记过:处分期12个月。

3.记大过:处分期18个月。

4.降级(降职):降低受惩处人岗位层级或职务级别。

5.撤职:撤销受惩处人所担任的职务。

6.留用察看:处分期一至二年,处分期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扣除保险后)发放工资,再次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解除劳动合同。

7.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与受惩处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经济处罚:扣减薪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三)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待岗、诫勉谈话、停
职(检查)、责令辞职等。

第十四条员工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纪律处分。

员工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并根据需要
进行组织处理。

(一)同一违规违纪行为适用两项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按最重处分
标准执行。

(二)同一事件中涉及多项违规违纪行为的,按不低于所适用的最
重惩处标准处理。

第十五条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处分期内,降级(降职)、撤职处分后一年内,受惩处人不得提职、晋岗,不得提高薪酬和其
他待遇,不得给予各类奖励。

第十六条经考核不胜任工作的,可予以离岗培训、调整岗位、待岗
处理,经离岗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待岗期间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保险后)发放工资。

第十七条各级单位对员工进行惩处的程序:
(一)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提出惩处建议,并提交员工奖惩
工作办公室审核。

(二)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就惩处建议征求工会意见后,提交员工
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或党组(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三)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执行惩处决定,依法履行送达程序、出
具相关证明,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材料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员工对惩处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
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
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员工受到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单位应书面通知本人,并
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员工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发生违规违纪行为,除执行本
规定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直属单位依
照本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
备核。

第二十二条公司代管单位、集体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员工
奖惩办法,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
单位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备案,公告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专项奖惩办法应依据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网人资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篇三: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1】
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规范员工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
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
电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企业、爱
岗敬业、履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员工奖惩遵循“依法合规、奖惩分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
结合,惩处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公司成
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
副组长,成员由国网办公厅、安质部、国际部、法律部、人事部、
人资部、政工部、监察局(纪检组)、工会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组成,负责审定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决定员工奖惩重大事项等。


司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设在国网人资部,归口管理公司系统员工奖
惩工作,负责拟订公司奖惩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奖惩决定等。

公司
职能部门按照专业分工和专业管理需要,负责制定本专业奖惩制度,提出本专业相关奖惩建议。

公司各级单位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
组和办公室,负责执行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制定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开展本单位员工奖惩管理。

在企业安全生产、电网建设、优质服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
贡献的;在管理、技术、生产等方面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或者显著成
绩的;在技能竞赛、劳动竞赛、知识竞赛中成绩优异的;保护公共
财产,防止事故或者事故、灾害抢险有功,使国家和企业免受重大
损失的;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制止、预
防违规违纪行为,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突出贡献的;
见义勇为、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其他应给予奖励的。

对员工的奖励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并授予荣誉
称号和物质奖励。

通报表扬以精神奖励为主,一般不进行物质奖励。

公司表彰的荣誉称号包括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青年
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优秀班组长、专业(专
项)工作先进个人等。

受到表彰的员工,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公司表彰的荣誉称号对应的物质奖励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
时进行调整。

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类荣誉称号,按照“谁授予、谁奖励”的原则,公司一般不再进行物质奖励,确需进行
奖励的,经各级单位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参照公司同类
别表彰奖励标准执行。

员工在一年内获得两次及以上相同类别表彰的,按就高原则进行物质奖励,不重复奖励。

公布表彰评选的范围、数量、条件和评审程序。

员工所在单位(部门)推荐或推选。

奖项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提出表彰建议名单。

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
审核表彰建议名单。

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或党组(委)会(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下发表彰文件,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违反
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
或工作任务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
成安全、质量等责任事故的;滥用职权,在生产、营销、基建、财务、金融、物资、人事等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过失给企业造成经济
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给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贪污受贿的;以权谋
私的;挥霍浪费,损公肥私的。

损害企业形象、影响队伍稳定:通
过网络、短信或其他媒介传播、散布谣言,发布不实信息,损害企
业形象的;诽谤、诬陷他人的;违规信访,捏造事实向有关部门、
单位恶意投诉举报,围堵冲击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和生产场所,扰
乱国家、社会和企业正常秩序的;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害社会公共秩序。

公司员工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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