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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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
方案
根据《xx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确保xx县xx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考核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二)《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
(四)《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五)《关于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xx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考核内容
(一)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包括自然生态指标,环境状况指标,其它相关指标。
1.自然生态指标
(1)林地指标:林地面积、灌木林面积、其它林地面积、林地总面积、林地覆盖率。
(2)草地指标: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低覆盖度草地、草地总面积、草地覆盖率。
(3)水域湿地指标:河流水面、湖库、滩涂湿地、沼泽、水域湿地面积、水域湿地覆盖率。
(4)耕地和建筑用地指标: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坡度大于15度耕地面积、耕地总面积、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地、其它建设用地、建筑用地总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坡度大于15度耕地比例。
(5)未利用地指标:沙地/沙漠面积、戈壁面积、盐碱地面积、裸地/裸岩面积、未利用地面积、未利用地比例。
2.环境状况指标
包括二氧化硫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强度;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固体废物排放量、固体废物排放强度;工业污染源监测频次、工业污染源监测达标频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测频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测达标频次;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及相关监测报告、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及相关监测报告、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及相关监测报告。
3.其它指标
包括县域国土面积,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量、城镇污水排放总量、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土壤侵蚀面积(分微度、轻度、中度、强烈、极强烈、剧烈),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情况。
指标解释详见《关于印发xx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函〔X〕1578号)。
(二)财政转移资金使用情况
1.财政转移资金使用情况。
2.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及工程(项目)投入情况、项目进展、效益等。
3.环境监管能力投入。
包括用于环境保护监管的投入,环境监测能力基本情况、每年总投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投入、县级自筹资金等。
(三)工作组织情况。
1.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分工、人员调配等;
2.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自然生态建设和改善的政策措施,实施有利于自然生态建设和改善的项目及工程情况。
3.制定和执行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的政策措施,实施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的项目和工程情况;
4.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生态破坏情况;污染事件造成环境恶化的情况。
三、部门职责
(一)县政府办
1.统筹协调各单位做好考核工作,组织召开会议及资料会审。
2.制定下发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文件。
3.协调各有关单位提供县政府采取的有利于生态保护及环境质量改善的政策、措施及总体成效。
(二)县发改局
1.整理汇总X—xx年县域自然、社会、经济情况表(单位GDP 能耗)及能源构成。
2.报送xx年节能项目或工程节能情况(分项目填写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及汇总表)。
3.收集汇总所采取的有利于生态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的政策、措施及成效。
(三)县财政局
1.提供xx年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
2.提供xx年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和重点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建设项目或工程投入情况(分项目详细填写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资金使用相关资料及监测工作经费的资金拨付凭证)。
3.提供环境监管能力投入情况。
包括用于环境保护监管的投入,环境监测能力基本情况、每年总投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投入、县级自筹资金等。
4.按照国家生态环境评价与考核的《实施细则》要求,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的考核监测工作经费,包括地表水、环境空
气、污染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监测工作经费,不包括监测站房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监测能力建设的费用。
计分方法:满分10分。
工作经费<50万元的,不得分;工作经费≥100万元的,得10分;50万元≤工作经费<100万元的,得分算法为:(X—50)÷50×5+5,其中X为考核工作经费数额(单位:万元)。
5.收集汇总采取的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财税政策及对县域生态建设与保护的总体成效。
(四)县环保局
1.负责xx年度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填报表及监测报告。
2.负责xx年度水质监测数据填报表及监测报告。
3.提供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固体废物排放量及排放强度情况。
4.负责xx年污染源监测原始数据及监测报告。
5.提供环境监管及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情况。
6.提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情况。
7.提供县域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8.负责组织实施的环境保护项目情况(分项目填写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及汇总表)。
9.收集汇总采取的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的政策、措施及成效。
10.负责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数据汇总审核,实施方案、自查报告及工作总结等相关文件的起草。
(五)县国土资源局
1.提供xx年全县国土面积、未利用地、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
明材料,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情况表(地质公园),xx年县域自然、社会、经济情况表(土地总面积)。
2.提供xx年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或工程投入情况(分项目填写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及汇总表)。
3.收集汇总所采取的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政策、措施及对县域生态建设与保护的总体成效。
(六)县住建局
1.提供xx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率情况表;xx年建设用地情况表及证明材料;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情况表(风景名胜区);xx年县域自然、社会、经济情况表(城镇人口情况)。
2.提供xx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管网建设、改善环境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或工程投入情况(分项目填写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及汇总表)。
3.收集汇总采取的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的政策、措施及成效。
4.提供县城垃圾填埋场信息表。
5.提供xx年县城园林绿化、环卫、垃圾填埋工程投入情况(分项目填写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及汇总表)。
6.收集汇总采取的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的政策、措施及成效。
(七)县水利局
1.提供xx年全县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湿地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情况表。
态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及汇总表)。
3.收集汇总所采取的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政策、措施及对县域生态建设与保护的总体成效。
4.提供xx年全县土壤侵蚀情况表证明材料。
5.提供xx年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或工程投入(分项目填写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及汇总表)。
6.收集汇总所采取的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政策、措施及对县域生态建设与保护的总体成效。
(八)县畜牧管理中心
1.提供xx年全县耕地、草地指标证明材料。
2.提供xx年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或工程投入情况(分项目填写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及汇总表)。
3.提供xx年全县草地指标证明材料。
4.提供xx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及治理项目、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或工程投入情况(分项目填写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及汇总表)。
5.收集汇总所采取的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政策、措施及对县域生态建设与保护的总体成效。
(九)县林业局
1.提供xx年全县林地、草地指标证明材料,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情况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
态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及汇总表);
3.收集汇总所采取的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政策、措施及对县域生态建设与保护的总体成效。
(十)县统计局
提供整理X—xx年县域自然、社会、经济情况表(县域总人口、城镇人口数、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
(十一)县气象局
提供X—xx年县域自然、气象资料情况表(年平均气温、降水量、自然灾害天气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
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规范,明确要求,选派业务骨干负责此项工作。
(二)强化监督,专款专用。
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要求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等项目。
所有项目实施单位要按计划编制实施方案并报县环保局备案后予以实施,工程竣工后由县财政局、环保局组织人员验收,凭项目验收表申请县财政局按规定批拨转移支付资金,确保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上。
(三)实事求是,随时备查。
根据考核办法规定,国家及省每年要对部分县进行现场核查,各单位要做好现场核查的准备工作。
(四)保质保量,按时填报。
各单位要全面收集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填报数据,确保数据填报规范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
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各部门所提供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1.资料收集与自查报告编制。
xx年县域数据填报及自查报告通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完成,所需资料及数据填报完毕后,软件会自动生成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中的考核指标汇总表里填报的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监测记录等。
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2.县域照片资料搜集。
为了收集全面的数据资料,须对近两年诸如环境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治理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方面的照片通过软件提交。
照片内容:包括地表水、空气质量及重点污染源监测点位/断面以及相关设施照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照片;生态建设工程现场照片;考核相关的照片如人员现场监测、召开会议或领导视察等。
3.水质、空气质量及污染源监测。
xx年须完成地表水水质、空气质量以及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
4.各相关部门所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需两份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及加盖公章的电子版,照片需提交彩色纸质两份及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