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5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5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精神,保证我省的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现就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环境监理的范围。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2〕18号)精神,将开展环境监理的范围严格限定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审批确定的环境监理项目内,其他项目近期内不予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行业的范围。

二、环境监理方案的审查。

环境监理单位在承接环境监理项目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编制完成环境监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环评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石化、化工、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造纸、电镀、钢铁、有色金属及其他涉及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废旧电池拆解、垃圾焚烧发电、制革等项目的“环境监理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组织实施。

参加环境监理方案评审的专家,必须是具有环境保护和工程专业知识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其他专业的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无效。

三、环境监理的起止时间划分。

生态影响类项目的环境监理自开工之日起至试生产申请批准之日止;工业类项目环境监理自开工之日起至验收申请批准之日止。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3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3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3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推进重点工程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2年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意义重点项目建设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引领、带动、突破、示范、支撑和统筹作用。

做好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助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环境容量高效利用;有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意义十分重大。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务必高度重视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明确责任,强化内部各分管业务部门的分工协调和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行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全省重点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A、B两类。

(一)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升级具有全局意义、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重大项目,跨区域重大线形项目,中央和省财政直接投资融资的项目为A类项目,这类项目由省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项目的环评审批等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协调和调度,实行动态管理。

(二)其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为B类项目,由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负责选定,项目的环评审批等工作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主负责协调和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省环保厅汇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豫环文[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2〕14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现将《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效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点污染源实施环境监督检查、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它行政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中的重点污染源是指由国家、省和省辖市级(含省直管试点县,下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公示的重点监控企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察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全面核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监察职责第六条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全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指导、调度、督查和考核。

省辖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市管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负责市辖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指导、调度、督查和考核。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17•【文号】环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豫环文[2012]159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豫环文[2012]159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豫环文〔2012〕159号)各省辖市、省试点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近日,环保部接连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按照环保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风险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风险防范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目的之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环境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环境权益。

目前,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环境压力继续加大,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不断提高,由环境风险、污染事件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风险防范已成为一项长期性工作,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项工作措施,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进一步明确风险防范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建设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豫环文〔2015〕292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
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环文〔2015〕29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入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04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手册(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2〕153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3〕52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5〕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
附件1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
附件2 xx环保(厅)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意见
附件3 xx环境保护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意见(略)
附件4 xx环境保护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初审意见(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31日。

法律法规清单全

法律法规清单全

中金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部门:企管部法律类型:综合法律类编号:JL/QEO-CX-17-01
审批:制表:狄亚琼
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部门:企管部法律类型:职业健康安全部分编号:JL/QEO-CX-17-01
审批:制表:狄亚琼
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部门:企管部法律类型:质量安全部分编号:JL/QEO-CX-17-01
审批:制表:狄亚琼
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部门:企管部法律类型:环境部分编号:JL/QEO-CX-17-01
审批:制表:狄亚琼
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部门:企管部法律类型:安全生产部分编号:JL/QEO-CX-17-01
审批:制表:狄亚琼
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部门:企管部法律类型:适用的标准清单部分编号:JL/QEO-CX-17-01
审批:制表:狄亚琼。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豫环文[2011]157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的通知(豫环文〔2011〕157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和准确及时,根据原环保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为了保证监测全过程中监测数据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

第四条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监测结果。

第五条环境监测实行分级质量管理,省、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和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监测质量负责,同时接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各级环境监测站对本单位报出的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同时负责对下级环境监测站进行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站通过国家或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依法取得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监测工作,保证提供的监测数据合法有效。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有常设机构、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辖区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受理监测质量的申诉和投诉,组织实施仲裁监测。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控制施工阶段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施工建设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境监理:(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施工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较大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环境监理主要包括施工期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和环保设施监理:(一)环境保护达标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因子达到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情况;(二)生态保护措施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三)环保设施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建设情况。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开展环境监理,监理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第七条实施环境监理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环境监理机构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全面实施施工期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和环保设施监理的条款。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豫环办[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环办〔2012〕9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环境监察效能,省环保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环发〔2007〕160号)和《河南省环境监察责任制暂行规定》(豫环文〔2009〕5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保厅对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的考核。

省环境监察总队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各省辖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下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实施考核,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三条考核内容(一)制度建设。

包括环境监察责任网格化制度、辖区企业监管分类化制度、环境监察稽查制度、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工作报告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环境执法工作。

包括上级环保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重点污染源、建设项目及省环保厅安排部署的生态农村环境监察等日常环境监察工作,各类环境投诉举报、环境违法案件办理工作,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排污收费工作。

包括排污申报、排污量核定、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稽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基础保障。

包括本级和辖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环境监察队伍培训、廉洁执法情况。

(五)奖惩情况。

包括综合性工作、重点工作、开拓创新工作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得到社会广泛好评情况,以及受到市厅级以上通报批评、辖区企业环境违法情况严重、环境监察人员被追究违法违纪责任情况。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2.27•【字号】豫发改环资〔2018〕161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8〕16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联合制定了《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2月27日附件: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

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方面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豫环文[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1〕68号)各省辖市环保局: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行政批复的各项要求,预防建设项目建设和生产中引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防止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的项目,环境监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二)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为:(一)环境保护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二)建设项目的规模、主要设备装备、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等建设情况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三)建设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防止与减少环境污染措施落实情况、各种污染因子达标排放情况、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理合同委托单位要求进行监理的其他内容。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3.13•【字号】豫环办[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2〕1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各环境监理单位:今年,我省被环保部列入全国环境监理试点省份,为了做好试点工作,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下列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扩大环境监理的行业范围开展环境监理的行业范围,除了环保部确定的“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外,增加“废旧电池拆解、垃圾焚烧发电、酿造、发酵、制革”5类重污染行业。

二、定期报告环境监理业务信息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在承接环境监理项目后10天内,向省环境保护厅和项目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局填报《环境监理单位承接监理项目报告表》,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项目所在地市县环保局报告正在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进展情况信息;及时将监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环保局填报《环境监理重要事项报告表》;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完成后10内,向省环境保护厅和项目所在地市、县环保局填报《环境监理项目完工报告表》。

三、加强监理项目的现场检查项目所在市和县环保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环境监理工作,要把现场检查作为环境监理管理的重点来抓。

既要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委托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又要监督检查环境监理单位是否认真开展环境监理。

各级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记录是评价环境监理质量的重要依据。

四、将环境监理与项目试生产和验收管理紧密结合今后,建设项目业主申请试运行,必须向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环保局以及审批部门提供环境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和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对环境监理过程的“现场检查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24】1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24】1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4】11号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9
【摘要】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4页(P7-10)
【作者】无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69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7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0]23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63号)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71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0•【文号】环办[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的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地方相关法规。

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体尚处于试点阶段,对其定位、作用和范围还不够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上升,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环境影响不可逆转,有些环保措施难以补救。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使得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投产后集中体现,给环保验收管理带来很大压力。

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政策法规标准建设规划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政策法规标准建设规划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政策法规标准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豫环文[2012]228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政策法规标准建设规划的通知(豫环文〔2012〕22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切实加强我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建设,现将《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政策法规标准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5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政策法规标准建设规划为全面推进全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建设,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中原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标准建设规划》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建设情况“十一五”期间,我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污染减排和改善环境质量中心工作,深入开展环境政策理论研究,积极进行实践探索,全力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全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

(一)环境保护法规建设成果突出“十一五”期间是我省环境保护立法进程最快的时期。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3部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等2部规章,填补了环保领域急需的法规空白,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环保法律义务,设定了环保违法的法律责任,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监管制度,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10月2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实行清洁生产,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状况、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调控和引导,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担。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756-1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756-1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事中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事后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后评价提出的改进措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对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跨流域、跨区域等重大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实行省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的地区,按照试点方案调整后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发生重大变动前,必须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豫财环资〔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3〕7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27日附件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6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的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国家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引导、绩效优先的原则管理使用。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励。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1]18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1]18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1〕18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监控数据的使用效能,建立环境监测监控超标数据响应快速反应机制,消除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人工和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和预警响应。

第三条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凡达到本规定预警响应条件的,地方环保部门立即启动预警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污染。

第四条环境预警响应实施省、市、县(市)联动互动原则。

上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预警响应指导与督导;下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预警响应动态处置情况与结果。

第二章环境质量预警响应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环境质量预警响应。

(一)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单次值超出断面目标值50%;(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当日污染程度为中度污染;(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数据连续3次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四)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一类污染物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五)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日均值连续一周超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三级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豫环文[2011]68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4.12
【实施日期】2011.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环文〔2011〕68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行政批复的各项要求,预防建设项目建设和生产中引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防止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的项目,环境监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
(二)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为:
(一)环境保护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二)建设项目的规模、主要设备装备、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等建设情况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
(三)建设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防止与减少环境污染措施落实情况、各种污染因子达
标排放情况、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落实情况;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理合同委托单位要求进行监理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部门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委托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