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的宪法研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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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的宪法研究

一.宪法关注生命权问题

(一)宪法学上的生命权

1.生命权的宪法价值

2.生命权的价值与现实的冲突

(二)宪法学维护人的生命权

二.宪法有关生命权条文的分析

(一)宪法上的死刑制定是否侵犯了生命

(二)宪法上的自杀问题

(三)宪法上的克隆问题

(四)宪法上人体器官移植问题

三.完善宪法生命权的保护

(一)侵犯生命权在宪法中的影响

(二)侵犯生命权的立法分析

(三)就目前宪法中的问题解决

摘要:在现代宪法学的视野中,人的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构成法治社会的理性与道德基础。宪法学是因应人的内在需求为出发点的,始终以维护人的尊严与生命权价值作为重要的历史使命。生命权做为一项权利,主要性质是法律性而非道德性,人的生命权是神圣的。如果政府任意侵犯或漠视人的尊严和生命价值,宪法学就失去理性与道德基础,所以说,生命权是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

关键词:生命权.宪法.生命权的研究

一、宪法关于生命权问题

(一)宪法上的生命权

生命是一种存在于自然的现象,当它以法律的概念存在社会上时,则需要法律的“决定”或者“判断”。为什么生命需要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呢?是因为,作为生命主体的“人”具有社会属性和生物属性。社会属性的存在决定了生命的社会性,即生命主体的法律地位,因此,获得了法律权利并受到其保护。就生命价值方面来说,只有人的生命获得保障才能称为生命权的价值,受到宪法保护时,生命主体才具有完完整整的人格权,而植物和动物只能受到一般法律的保护。

1.生命权的宪法价值

生命权是享有生命的权利,体现着人类的价值和尊严,生命权不同于与其他的权利,就其性质来说生命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它有以下几种特点:

(1)生命权具有自然法的性质,它表示着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2)生命权存在体现了社会主体与国家的相互关系。

(3)生命权的宪法性质意味着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从而使生命权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

(4)生命权的特点使其具有社会价值性。

(5)生命权是具有生命的人的专有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

我们说生命权具有宪法价值为什么这样说,那是因为在宪法价值体系中,生命权处于核心和基础地位是毋庸置疑的.生命以其独具一格的特点处于宪法中的核心地位,没有生命权就不会存在其他有关生命的基本权利,那么宪政体系也会失去发展基础。

2.生命权的价值与现实的冲突

据我们所知,生命权在宪法体系中占着核心地位可想而知生命权是多么重要的一项权利。但在各国宪法文本中对生命权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据统计,截至2014年4月底,在联合国192个会员国中,有161个国家的宪法以各种方式规定了生命权,但没有在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的国家有32个。有些国家明确的在宪法中规定了生命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但有些国家没有。既然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在宪法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那么如何理解有些国家的宪法未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呢?对于古往今来的学者们的观点我们归纳出原因:是否在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生命权的条款并不是判断生命权保障程度及其性质的唯一标准器。

当宪法没有对生命权做出明文规定时。我们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方法寻找其依据,借助已有的基本条款寻找能够证成生命权价值的条款。

然而我国宪法比并没有直接规定生命权,生命权是否属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还不明确,但是,根据宪法体系和宪法解释的一般原理,可以综合宪法文本与原理推定生命权的基本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8条有关公民人格权的基本规定,可以理解为保护生命权价值的宪法依据,尽管在法律中可以找到生命权保护的依据,但是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忽视和侵犯生命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我觉得主要原因并不是宪法中没有规定生命权的依据,而是人权价值没有得到普及,生命权的文化缺失,生命权的完善在我国宪法道路上还要走很长一段路.

(二)宪法维护人的生命权

毫无疑问的说,生命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当然法人不能成为生命权的主体。所有的人都享有不可侵犯的生命权,生命是一种自然现象,但是生命权主体的认定是一种法律行为,需要由国家立法规定,各国对生命权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享有生命权,自有和人生安全。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六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1950年《欧洲人权宣言》第二条任何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得故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权,但是,法院依

法对他所犯的罪行并付诸执行的除外。尽管,国际人权文件为缔约国规定了高度的生命权保护义务,但他的强制性还有待加强。我国宪法保障人的生命权,主要由以下几种模式:

1.立法保护。制定法律来保护生命权。

2.司法保护。即依法裁判,保护公民的生命权。

3.行政保护。在制定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时,始终以维护人的尊严.生命和独立为出发点和目的。

4.社会保护。通过社会价值体系来保护生命权。

无论保护的形式和范围如何,对生命的存在给于保护是国家的一项义务。而国家宪法遵守这项义务,以法律发条的形式来保障着生命权。

二、宪法有关生命析权条文的分析

生命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构成社会共同体存在的道德和政治基础,具有价值的绝对性。虽然宪法对生命权有所保护,但现实生活中侵犯生命权的现象屡见不鲜。

在应然的宪法世界中,生命是平等的,国家不能以任何理由来对生命进行衡量,更不能为了某种目的的实现而牺牲生命。但在实然的宪法世界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保障他人的生命,就不得不对生命进行特定的限制,如:死刑制度的存在,自杀问题的出现,人体器官移植的问题等。在法制不健全的国家中,生命权的保护领域是受限制的。

(一)宪法上的死刑制度是否侵犯了生命权

宪法上的死刑制度是否侵犯了生命权?答案肯定是否的。因为我们知道生命权是宪法价值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国家宪法保护生命权,公民获得法律上对其的保护和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以尊重他人的权利为前提条件的。一个人对别人的生命权不重视,那么他同时也丧失了法律所保护的相应的权利。我国法律关于死刑标准程序的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除此之外,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成年和审判时已怀孕的妇女不适用与死刑,审判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除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外不适用死刑。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对于死刑的慎重态度和对生命权的重视态度。这些法律的制定有效的保护了我国公民的生命权,死刑在一定程度上起的是一种威慑作用,为那些做坏事的不法分子敲响警钟,通俗的来说就是罪犯犯罪行为的对价,行为人做出若干的行为,自然要付出相应的对价,既然你敢去做,自然就要为你所做的事情付出代价,所以存在死刑制度是很合理的。

(二)宪法上的自杀问题

自杀是一个古老的现象,社会上褒贬不一,立法上莫哀一是。西方国家的态度从禁止个人自杀到对自杀是罪过再到自杀无罪这三个阶段。而中国的态度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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