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终止及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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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终止及时效的问题?

1、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是分为诉前、诉中和执行保全的,不同阶段的保全措施,期限和终止是不同的。

2、对于诉前和诉送中的财产保全,一般是没有期限的,其效力一直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是为止,在诉讼过程中,如果需要终止的,需要做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决定解除,除此之外,不存在终止的情况。

3、对于执行中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诉前和诉送中的财产保全到了执行阶段,保全措施就有期限了。对于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不得超过6个月,动产不得超过1年,不动产不得超过2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根据上述规定,房产及车辆的保全期最长是2年。

4、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房产及车辆在诉讼中保全的,是没有期限的,一直到诉讼结束,除非法院主动解除保全,这种情况一般是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就会解除保全措施的,如果没有提供担保,法院一般不会解除保全。在达成调解书后,财产保全措施仍然是有效的,如果对方不执行的话,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开始执行后,保全措施才失去效力。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祝你好运。

财产保全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谁来承担,具体在那部法律里有规定?

财产保全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原告先向法院交纳(预交),诉讼费最终由谁承担,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8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诉讼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交纳

直接的规定在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旧规定的第二十四条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判决书已下,原告已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如何执行?何时执行?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提是在判决书生效后,在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内,对方没有如实履行判决书。那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写一个强制执行申请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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