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工程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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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也来越多的转基因食品涌现,走向普通百姓的餐桌,民以食为天,其安全性评价显得至关重要。本文主要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的原则和内容做一简要综述,并综述当前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及建议。在加强研究评价的基础上,严格加强安全管理才是有效的解决途径。

关键字

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原则,管理,

一、前言

转基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GMF)是指利用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形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以转基因生物为直接食品或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利用新技术创造的产品,也是一种新生事物,人们自然对食用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有疑问。目前,随着转基因食品的快速发展,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日益受到各国人们的广泛关注,科研人员也做出了很多的努力来进行安全性评价方面的研究,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逐渐形成了一些得到普遍认可的评价原则和评价内容。

二、研究内容

世界上第一个商品化的转基因食品是1994年美国政府批准的转基因延熟西红柿。美国科学家首先将一种能抑制西红柿体内软化酶的

基因移植到西红柿细胞内,培育成了耐贮转基因延熟西红柿,它的生长期比普通西红柿长一周,可一直长到变红至成熟,达到必要的糖分和酸度再采摘,这样的西红柿可被运输到美国各地而不腐烂。至此,转基因产品获得迅猛发展。从转基因技术诞生时起,人们就对转基因食品引发的各种问题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论,转基因作为一种新兴的生物技术手段,它的不成熟和不确定性,必然使得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转基因食品安全性

生物安全,广义指在一个特定的时空内,由于自然或人类活动引起的外来物种迁入,由次对当地其他物种和生态系统造成改变和危害;而狭义生物安全主要是通过基因工程技术产生的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所带来的种种有害影响。转基因生物可以在农业产量、抗逆性(包括抗病、抗虫、抗寒、耐盐碱、抗除草剂等)和营养品质等方面较传统作物品种有显著改进,并且还能大大降低生产成本。但也不能过分夸大转基因生物的经济社会效用,而忽视或漠视其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生态的潜在风险。

目前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主要从环境和食品安全性两方面进行评价。

环境安全性

环境安全性主要是指转基因植物对环境生态系统存在的潜在风险,包括转基因植物自身或通过与野生近缘种间的基因流动演变为杂草的可能性、对靶标生物及非靶标生物种群的影响及对土壤生态系统

和生物地球化学循环的影响等。

转基因植物的杂草化将类似外来物种的入侵,会改变自然的生物种群,打破生态平衡。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杂草之所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较强的生存竞争能力,是因为它与栽培植物相比,具有更强的抗逆能力,具有参差不齐的成熟、落粒及发芽性,而转基因植物获得了优良基因后,环境生存竞争能力可能会增强,存在着杂草化的风险。评价转基因作物杂草化风险性主要评价转基因作物在荒地及农田环境下的发芽率、生长势、越冬性、种子产量、落粒性、生活力和种子延续能力等。

从目前几个主要农作物的转基因品种的环境释放结果看,转基因植物在生长势、越冬能力等方面并不比非转基因植株强,生存竞争力并没有增加,一般不会演变为农田杂草。Crawley 等1993 年研究发现转基因油菜对自然生境的入侵性比对照低,随后进行了一项长达10 年的试验,得到了同样的结果,发现转基因植物( 抗除草剂油菜、玉米、甜菜及抗虫马铃薯) 在野生状态下的生存能力并不比普通农作物更强。这一发现减轻了人们对转基因植物可能演变为田间杂草的担忧。但随着转抗病、耐逆基因植物的逐渐增多,转基因植物更适应生态环境、逃逸成为优势杂草的风险还是存在的,故必须加强对转基因植物生存竞争力的评价,防止其演化为恶性杂草。

自然条件下,有些栽培植物会与周围生长的近缘野生种发生天然杂交,转基因植物中的转化基因也可以通过花粉漂移到近缘野生种,转基因植物也可能接受来自近缘野生种的花粉形成杂种。由于野生种

获得了转基因的选择优势,它们本身就可能演化为杂草,如果野生近缘种本身为杂草,尤其在获得抗除草剂基因后,就有可能变成难以控制的“超级杂草”; 另外,转基因在野生种群中的固定还可能导致野生等位基因的丢失,造成遗传多样性的丧失。尽管目前“超级杂草”并不存在,而且由于转基因植物与近缘野生种或近缘杂草之间的杂种存活能力低、不育性高等原因,今后产生的可能性也很小。但是,一旦成为现实,则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对此要高度重视,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与对策加以防范,除采用空间隔离的方法之外,有必要在不同遗传资源多样性区域设立生态保护区,禁止相应转基因植物的种植。

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现状

从1993 年至今我国已经颁布了十多部与转基因食品安全有关的部门规章,旨在对转基因生物制品进行法律规制,但一直没有提纲挈领的专门性法律。下面简要考察我国转基因食品监管方面的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2009 年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法》101 条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主要有国务院2001 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3 年颁布的《基因工程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 年颁布和2004 年修订的《农

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程序》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程序》;卫生部2002 年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7 年颁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 年颁布的《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7 年颁布和2009 年修订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 年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对转基因食品标识作出要求;2008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促进大豆加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加强转基因食品宣传教育和保障公众知情权作出要求。

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及安全性评价方面的研究。杨昌举认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无法得到科学的论证,因此,一套科学合理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价与管理体系的构建,对保护生态环境和消费者健康,对促进生物技术的发展和合理利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毛新志等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的方法进行了研究,指出目前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的三种方法:结果评价法、过程评价法和结果与过程评价法,而且认为结果与过程评价法更为科学、安全和可靠。玄立杰等研究了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体系。彭建华等指出了公众参与转基因食品评价的现实动因和理论依据,并对我国公众参与转基因食品评价机制构建提出了若干建议。

在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对策方面的研究。邱彩红等在阐述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合理利用生物技术、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完善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加大生物技术的研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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