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污水污泥与印染污泥处理中心环评书讲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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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污水污泥与印染废水污泥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建设单位:中山市民东有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编制单位:中山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时间:二O 一O 年十月

1 总则

1.1 项目背景

中山市内陆续新建了多家城市污水处理厂,为减轻中山市水环境的污染负荷作出了巨大贡献,但随之而来的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越来越大,从而必然衍生出污泥处理的问题。中山市拟在民众镇建立中山市城市污水污泥与印染废水污泥处置项目(下面简称为“污泥处置项目”),选址的GPS坐标为(N22°39'41.60”,E113° 31'7.81”),具体地理位置见图1-1。虽然本项目的立项名称为中山市城市污水污泥与印染废水污泥处置项目,但是由于尚未确定印染污泥处置区具体规划及建设时间,本报告不涉及印染污泥处置过程环境影响的内容。项目建成运营后主要收集、处理、处置中山市范围的城市生活污水污泥,是中山市固体废物综合处理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山市民众镇人民政府负责筹建工作,具体由中山市民东有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下面简称为“民东公司”)承办。项目建成后可大大降低中山市企业处理固体废物的成本,为相关企业提供一条合法、方便、成本低廉的固体废物处理途径,有效减少由于城市污泥过多而造成的环境安全隐患。此外,该工程对于拓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思路,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方面的科学研究,实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目标,建立固体废物相关信息交换平台,开展企业之间互通有无,提高资源利用率,增加经济社会效益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拟建项目是中山市固体废物综合处理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目由中山民东公司负责投资建设。项目选址于中山市民众镇的中山市固体废物综合处理中心内,规划用地约80 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一切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均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审制度。受民东公司的委托,中山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单位于2009年1 2月组织人员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了初步调研和现场勘查。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行政法则和技术规范,编制出本环境

影响报告书。

1.2 评价目的和原则

1.2.1 评价目的

1.2.2 评价原则

1.3 编制依据

1.3.1 全国性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 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08 年6月1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 月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6月颁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年1月);

1.3.2 全国性法规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9日颁布实行);

(2)《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 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7月1日国家环保局第五号令);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 号);

(6)《建设项目环境设计规定》(国环字[1987]第002号);

(7)《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

(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9)《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28 号);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版);

(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8月1日);

(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1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2007 年)。

1.3.3 地方性法规依据

1.3.4 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

1.3.5 产业政策

1.3.6 其他有关依据

1.4 环境评价标准

1.4.1 质量标准

(1)项目的直接纳污水体为洪奇沥水道和沥沁沙水道,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 类标准。

(2)评价区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000 年修改单)二级标准,本项目特征污染物苯、二甲苯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民区大气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NH3、H2S、臭气采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中的新扩改建浓度限值”。

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即油烟w 2mg/m3。

( 3)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 ( GB12348-2008) 3 类标准。

1.4.2 排放标准

(1)《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一级标准(第二时段)。

(2)本项目恶臭气体的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见表1-4-5;其余项目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中二级标准(第二时段) ,见表1-4-6;项目锅炉产生烟气排放标准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

(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即昼间65dB

(A),夜间55dB (A)。

(4)《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12523—90)。

(5)农用污泥应执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

1.5 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

1.5.1 评价等级

(1)水环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级原则,本项目排放水总废水排放量约769.2m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定为三级。

( 2)大气环境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大气环境》(HJ/T2.2—2008)规定的评价工作级别的划分原则和方法,该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级别为三级。

( 3)噪声

本建设项目所在地属于工业区,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3

类标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声环境评价等级定为三级。

( 4)风险

本项目风险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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