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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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法制是指在法律文明传播过程中,由于输出和继承的关系,在法律体系的内容、形式和运行方式上具有相似性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海商法体系、英国法体系、普通法体系或判例法体系,是继承中世纪英国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体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即成文法。其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规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判例,判例形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的不同。

大陆法系继承了古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以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作出统一而系统的规定,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上以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所以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主要由单行法和判例法发展而来。

第三,法官权限的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运用成文法的规定来审理案件,法官对测温法的解释受到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所以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普通法系的法官不仅可以利用制定法和已有的判例来审理案件,还可以利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在一定条件下创造新的判例。这样,法官不仅适用法律,而且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的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式程序的特征;为了体现司法民主,在一些司法程序中实行参与制,由人民代表担任陪审员和法官,组成法庭审理案件。陪审员和法官有同样的权利。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侧重于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法官只是双方争议的仲裁者,但不能参与辩论。这种对抗也被称为常规程序。同时还有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代表参与案件的审理,但主要负责作出事实结论和基本的法律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具体的法律结论,也就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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