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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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0.05.17
•【字号】赣卫农卫字[2010]9号
•【施行日期】2010.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
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赣卫农卫字〔2010〕9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江西省卫生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教育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
为加快建立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公益性质,进行综合改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管理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质。
注重社会效益,强化政府职责,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落实基层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坚持综合改革。
推进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财政补偿、药物制度、保障制度和管理体制等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坚持综合考核。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的绩效综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的转变。
坚持惠泽群众。
不断提高服务能力,落实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逐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改革目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四、工作任务
(一)坚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政府负责在每个乡镇举办一所卫生院。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承包、租赁、改制等。
乡镇卫生院要设立公共卫生防保站,由院长兼任站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公共卫生科,科长由其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建立多渠道补偿的保障机制
对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核定编制、核定岗位、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前提下,建立财政补偿、医保购买服务补偿、适时调整医疗服务技术收费等多渠道的补偿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与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善服务,进行创新。
在核定收支、核定补助不变前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收支结余,50%用于事业发展,50%用于发放绩效工资。
对连续三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名列前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单独安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离退休人员经费当地财政按规定足额安排。
(三)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各县(市、区)人事、机构编制、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等,科学核定编制数量。
乡镇卫生院编制数按照《江西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赣编办发〔2009〕91号)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调剂。
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确保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占总岗位的90%以上,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岗位应占总岗位的20-40%,其中中心卫生院和独立设置防保站可上浮5%-10%。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照《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编办发〔2009〕4号)核定。
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所有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合理分流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四)健全培养和稳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的机制
制定和实施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认真抓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制度。
从2010年起三年内,政府补助定向为乡镇卫生院培养医学生,组织实施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对长期工作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时实行倾斜政策。
(五)完善绩效综合考核和激励机制
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绩效综合考核和激励制度,实施绩效工资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进行绩效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
考核内容主要是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药物制度、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满意度。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依据岗位要求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完成情况,以及劳动纪律、医德医风等,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绩效工资的发放等个人收入挂钩。
(六)逐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在全省491所乡镇中心卫生院,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所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
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
到2020年,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七)实行乡镇卫生院财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体制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对乡镇卫生院的财务集中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八)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改革
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积极探索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实行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等方面一体化的管理体制,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的整体水平。
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支持村卫生室建设,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内容,抓紧制定实施方案。
各级卫生、机构编制、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保障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管理、服务质量、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补助经费落实情况、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提供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
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绩效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动员宣传
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讲清政策,统一认识,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
1、江西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
2、江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
3、关于乡镇卫生院人员管理的意见
4、江西省基层医疗机构绩效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5、关于乡镇卫生院财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
6、江西省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10-2020年)
附件1:
江西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
为建立管理科学、职责明确、运转有序、注重绩效、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和公益性管理体制,根据《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乡镇卫生院的规划设置
政府负责在每个乡镇举办一所乡镇卫生院,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不得以任何名义采取拍卖、承办、租赁、分散经营等有损其公益性质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经营方式。
乡镇卫生院内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乡镇卫生院命名原则为,所在县(市、区)名+所在乡镇名+(中心)卫生院,不得冠以其他各类医院或社区服务中心名称。
乡镇卫生院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
二、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
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一)公共卫生服务
1、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向农村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服务,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并协助调查处理。
4、传染病防治取得明显进展,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非住院结核病、艾滋病患者的规范化随访和治
疗管理达到规定要求。
5、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公共卫生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
1、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
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
2、重点开展内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等基本医疗服务,加强急诊急救等建设。
3、健全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4、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单位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5、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2、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村卫生室的指导、管理和乡村医生培训等工作。
三、改革人事制度
(一)核定人员编制
按照《江西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赣编办发〔2009〕91号)、《江西省关于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的暂行规定》(赣财社〔2010〕16号)的规定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调剂使用。
(二)科学设置岗位
按照《关于江西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赣人字〔2008〕231号)的规定,以编制数为基数,综合确定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科学合理设置岗位。
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90%,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岗位应占总岗位的20-40%,其中中心卫生院和独立设置防保站可上浮5%-10%。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
(三)全员定岗竞聘
按照核定的岗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全员聘用和合同制管理。
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
对于规模、编制较小的卫生院,取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可同时兼职其他临床业务工作。
四、实施绩效考核
逐步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绩效综合考核和激励机制,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与方法,考核乡镇卫生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基本药物制度和社会满意度等情况,充分发挥考核结果在激励、监督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作用,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以及单位领导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与工作人员奖惩及绩效工资挂钩。
五、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乡镇卫生院根据诊疗科目和服务功能,合理配备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品种数量不得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95%。
乡镇卫生院在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范围(以下简称非目录药品)内选择使用。
一般卫生院允许采购、使用非目录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不超过20%;中心卫生院允许采购、使用非目录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不超过30%。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和非目录药品实行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
六、完善补偿机制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在严格界定功能、核定编制、核定岗位、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前提下,对其经常性收支缺口进行补偿,建立财政补偿、医保购买服务补偿、适时调整医疗服务技术收费等多渠道的补偿机制,保障其正常运转。
具体办法详见《江西省关于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的暂行规定》(赣财社[2010]16号)。
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离退休人员经费当地财政按规定足额安排。
七、建立财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体制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负责指导乡镇卫生院编
制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的调整方案,并对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八、加强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建立乡镇卫生院基本情况电子档案,加强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居民健康电子档案等信息管理系统相衔接,提高工作效率。
附件2
江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范围
2009年起在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政府举办的社区服务机构进行试点。
2010年按国家要求巩固和扩大试点范围,具体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确定。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能
(一)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2、开展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疾病、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生活行为。
3、实施预防接种,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负责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重大传染病社区防控,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慢性病预防控制。
开展重点高危人群和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重点高危人群和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6、精神卫生服务。
实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社区管理,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7、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服务区域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和实施健康促进。
8、妇女保健。
提供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和宫颈癌、乳腺癌等重点疾病预防和筛查。
9、儿童保健。
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保健,进行儿童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10、老年人等重点人群保健。
对6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低保对象进行登记和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定期随访管理,提供健康指导。
11、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体检服务。
4、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5、转诊服务。
6、康复医疗服务。
7、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科学核定人员编制。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的权限,根据社区服务人口,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
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合理设置岗位。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核定的编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人数、基本医疗、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可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
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1名;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口腔等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护理人员、医技人员若干名;工勤岗位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置,但不得超过编制总数的5%。
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护理人员、医技人员若干名。
3、人员竞岗聘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核定的岗位,人员进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进行全员聘用和合同制管理,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能进能出全员聘”的人事管理制度。
人员管理参照《关于乡镇卫生院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二)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实施绩效工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按照《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综合考核办法》执行。
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区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