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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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什么意思,引渡的法律依据?

引渡什么意思,引渡的法律依据?

An omnipotent person is really nothing, and an omnipotent expert is really nothing.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引渡什么意思,引渡的法律依据?引渡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公布施行,必将促进我国在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从而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

多边的则有《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1993),《欧洲引渡公约》(1952)和一些规定有引渡条款的国际专约,如《凡尔塞和约》。

人们经常能在新闻杂志看到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各种引渡条约,但很人只是知道有这个制度。

却不知道引渡什么意思?其实,引渡制度存在的历史已经十分悠久了,现在的引渡制度更是是国际司法协助中一项的十分重要的制度。

下面就向大家介绍引渡的相关资料。

一、引渡: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制度引渡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公布施行,必将促进我国在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从而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

二、引渡追溯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至18世纪末叶以前,引渡的对象主要是叛乱者、逃兵和异教徒,并且是否引渡完全由君主自由决定。

当时的引渡只不过是各国统治者维护专制统治和进行政治交易的一种工具而已。

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等刑法原则的确立,引渡的对象、程序和性质才发生了根本变化。

1833年10月1日,比利时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即《引渡法大纲》,英国也于1870年颁布引渡法,明确规定了严格的引渡程序,标志着现代引渡制度的诞生。

三、引渡的法律依据在国际实践中,引渡一般是以国家间的引渡条约为基础的。

引渡条约通常为双边的,如1971年加拿大和美国之间、1972年英国和美国之间订立的引渡条约。

这种双边条约是各国间相互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根据。

多边的则有《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1993),《欧洲引渡公约》(1952)和一些规定有引渡条款的国际专约,如《凡尔塞和约》(1919)、《关于在德国承担最高权利的柏林宣言》(1945)、《对意和约》(1947)、《防止及惩办灭种罪公约》(1948)、《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条约》(1971)、《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79)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引 渡 条 约 对 联 系 机 关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依 照 条 约 规 定 $ 第五条 !强制措施"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 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 渡 逮 捕 或 者 引 渡 监 视 居 住 的 强 制措施$ 第六条 !语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被 请 求 引 渡 人 *是 指 请 求 国 向 被 请 求 国 请 求 准 予 引 渡的人+ ’二 ()被 引 渡 人 *是 指 从 被 请 求 国 引 渡 到 请 求 国 的 人 + ’三 ()引 渡 条 约 *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与 外 国 缔 结 或 者 共
请求国未在 上 述 期 限 内 提 供 补 充 材 料 的#外 交 部 应 当 终 止该引渡案件$请求国可以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该人的 请求$
第十九条 !材料转交"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进 行 审 查 #认 为 符 合 本 法 第 二 章 第 二 节 和 引 渡 条 约 的 规 定 的 # 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为了提起刑 事 诉 讼 而 请 求 引 渡 的$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 于 引 渡 请 求 所 指 的 犯 罪 均 可 判 处 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 他 更 重 的 刑 罚(为 了 执 行 刑 罚 而 请 求 引 渡 的 $在 提 出 引 渡 请 求 时 $被 请 求 引 渡 人 尚 未 服 完 的 刑 期 至少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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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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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五十条

第五⼗条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

对于限制追诉的,由⼈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由⼈民法院决定。

在对被引渡⼈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的约束。

【释义】本条是关于引渡的规定。

本条规定共有三层含义: ⼀、对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可由外交部代表中华⼈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

实践中的引渡案件往往⾮常复杂,⽽且案情各不相同,对于我国的引渡请求,有时被请求国可能会就该引渡请求附加⼀定的条件,要求我国作出相应的。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我国事先不作出⼀定的,就⽆法引渡,犯罪分⼦可能就逍遥法外。

在制定本法时,对于这种情况进⾏了反复研究,⼤多数意见认为,引渡案件往往是个案解决的,案情各不相同,被请求引渡国就准予引渡提出的附加条件也不尽相同,这是国际上经常遇到的情况。

即使双⽅签订了引渡条约,但被请求国经常会提出超出引渡条约约定的条件。

如有的被请求国废除了死刑,其对于引渡请求往往会提出要求请求引渡国作出保证被请求引渡⼈不判处死刑的,也有的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的数罪中,要求禁⽌追究某项罪,等等。

考虑到作出⼀定并将这些罪犯引渡回国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民的利益,因此,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可由外交部代表我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

⼆、的作出。

根据本条的规定,的作出必须符合以下⼏个条件:(1)的作出以不损害中华⼈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为前提。

主权是国家的统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固有的⼀项权⼒,不容许任何外来的侵犯和⼲涉。

如果对⽅以损害我国的主权为条件要我⽅作出,则必须坚决予以拒绝。

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我国各项法律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是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对于任何侵犯我国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附加条件,我国是不能允诺的。

(2)外交部代表我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第十条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

【释义】本条是关于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应当向我国哪一个部门提出的规定。

国与国之间对犯罪分子进行的引渡活动,首先是由一国向另一国提出引渡请求开始的。

因此在各国制定的引渡程序方面的法律和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关引渡的条约中,一般都要规定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应当向被请求国哪个部门提出。

在我国引渡法制定之前,主要是根据我国已批准的有关引渡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办理,对两国之间没有签订条约的一般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对外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究竟应向我国哪个部门提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制订引渡法时,考虑到引渡事务不仅是国家之间的一种刑事司法合作,而且还涉及到国家之间相互关系,不宜由多个机关多头联系,而由一个机关统盘考虑、统一联系为宜。

外交部是代表国家处理外交事务的部门,由外交部联系这方面事务比较合适。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引渡请求。

本条规定是在本法第四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的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具体规定。

本条规定,“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与第四条规定的精神相一致,进一步明确了外交部是我国进行引渡活动的联系机关,外国向我国政府提出引渡请求的,应当向外交部提出。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本法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的规定,对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对引渡请求向哪个机关提出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一)请求机关的名称;(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职业、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四)对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主编:胡康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主编: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尚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撰稿人:滕炜王爱立李再顺汤卫平臧铁伟张春萍刘海涛李寿伟卜范城雷建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一节引渡的条件第二节引渡请求的提出第三节对引渡请求的审查第四节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五节引渡的执行第六节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第七节引渡的过境第三章向外国请求引渡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引渡法的立法目的的规定。

引渡是指一国向另一国提出请求,要求另一国将在其境内的某一刑事逃犯移交给请求国,以便请求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引渡是国家之间开展打击犯罪的一种刑事司法协助活动,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签订双边或者多边引渡条约等形式,确定了打击犯罪的国际合作,如原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签订的欧洲引渡公约,美洲国家之间签订的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等,还有许多国家签订了两国之间的引渡条约。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多,涉外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一些犯罪分子携巨款潜逃境外,有的境内外犯罪组织相互勾结进行洗钱、贩毒等,为了有效地打击这些犯罪活动,我国在引渡法颁布前已先后与12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其中有7个条约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开始生效。

随着国际社会对打击严重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活动的日益重视,为了有效地加强国际合作,2000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公约》,我国已经签署了该公约,该公约对引渡的有关问题也作了规定。

从各国引渡实践情况看,引渡已成为打击严重犯罪活动、尤其是打击某些国际性犯罪活动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使犯罪分子不因国家在地域管辖上的限制而逃脱法网,对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渡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已判决罪犯从一个国家移交到另一个国家的法律程序。

在国际社会中,引渡规章的存在是为了加强国际合作,使犯罪份子无处可逃,确保正义得以实现。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法上引渡规章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引渡的基本原则1. 互惠原则:引渡应基于相互合作和互惠原则,即一个国家有权要求另一个国家引渡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同时也应对另一个国家提出的引渡请求作出积极回应。

2.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请求应基于双重犯罪原则,即引渡国家应认定涉嫌犯罪在引渡请求国家和引渡国家都构成犯罪,且该犯罪行为在引渡请求国家和引渡国家都应受到刑事追究。

3. 不可引渡原则:根据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引渡不得涉及到对被引渡人的歧视、迫害或者虐待。

对于可能面临死刑或者酷刑的引渡请求,引渡国家有权拒绝引渡。

二、引渡的程序和要求1. 引渡请求的提出:引渡请求应由引渡请求国家的司法机关向引渡国家的司法机关提出。

引渡请求应包含引渡人的身份信息、犯罪事实、相关证据和引渡的法律依据等。

2. 引渡决定的审查:引渡国家的司法机关应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确保请求的合法性和符合引渡规章的要求。

审查过程中,引渡国家可能要求补充证据或者信息。

3. 引渡决定的作出:引渡国家的司法机关将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引渡决定。

如果决定允许引渡,将通知引渡请求国家,并制定引渡具体安排。

4. 引渡程序的执行:引渡程序的执行应符合国际法和引渡规章的要求。

引渡国家应确保引渡人的人权和基本权利受到保护,同时遵守引渡请求国家的要求。

5. 引渡拒绝的情况:引渡国家有权拒绝引渡请求,如果引渡请求不符合引渡规章的要求,或者存在引渡人权利受到侵犯的风险,或者引渡请求与引渡国家的法律原则相冲突等情况。

三、国际引渡合作机制1. 引渡条约:国际引渡合作通常通过引渡条约来规范。

引渡条约是两个或者多个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明确了引渡程序、条件和要求等内容。

2. 国际组织的协助: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等在国际引渡合作中起到重要的协调和协助作用,促进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引渡法

引渡法

【法规名称】引渡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80-07-04【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引渡法第 1 条引渡依条约,无条约或条约无规定者,依本法之规定。

第 2 条凡于请求国领域内犯罪,依中华民国及请求国法律规定均应处罚者,得准许引渡。

但中华民国法律规定法定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在此限。

凡于请求国及中华民国领域外犯罪,依两国法律规定均应处罚者,得准许引渡。

但中华民国法律规定法定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徙刑之刑者,不在此限。

第 3 条犯罪行为具有军事、政治、宗教性时,得拒绝引渡。

但左列行为不得视为政治性之犯罪:一故意杀害国家元首或政府要员之行为。

二共产党之叛乱活动。

第 4 条请求引渡之人犯,为中华民国国民时,应拒绝引渡。

但该人犯取得中华民国国籍在请求引渡后者不在此限。

中华民国国民在外国领域内犯本法第二条及第三条但书所定之罪,于拒绝外国政府引渡之请求时,应即移送该管法院审理。

第 5 条请求引渡之犯罪,业经中华民国法院不起诉,或判决无罪、免刑、免诉、不受理,或已判处罪刑,或正在审理中,或已赦免者,应拒绝引渡。

后为之。

第 6 条数国对同一人犯请求引渡,而依条约或本法应为允许时,依左列顺序定其解交之国:一依条约提出请求引渡之国。

二数请求国均为缔约国或均非缔约国时,解交于犯罪行为地国。

三数请求国均为缔约国或均非缔约国,而无一国为犯罪行为地国时,解交于犯人所属国。

四数缔约国或数非缔约国请求引渡,而指控之罪名不同者,解交于最重犯罪行为地国;其法定刑度轻重相同者,解交于首先正式请求引渡之国。

第 7 条请求国非经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不得追诉或处罚引渡请求书所载以外之犯罪。

但引渡之人犯,在请求国之诉讼程序终结或刑罚执行完毕后,尚自愿留居已达九十日以上者,不在此限。

引渡人犯于引渡后,在请求国另犯他罪者,该请求国仍得追诉或处罚之。

第 8 条请求国非经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不得将引渡之人犯再引渡与第三国。

但引渡之人犯有前条第一项但书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11章 引渡

11章 引渡

张振海劫机被引渡案
由于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劫持航空器的单独罪名, 由于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劫持航空器的单独罪名, 而是把它作为反革命罪处理,为避免被请求国以“ 而是把它作为反革命罪处理,为避免被请求国以“政治犯 不引渡” 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中方在提出引渡请求时根据 197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79条有关类推和107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9条有关类推和107 条有关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规定,对张振海的罪行类推认定 为劫持飞机罪,这一犯罪依日本法律和中日共同参加的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均构成可引渡的犯罪。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在本案中,中国司法机关对张振海的审判和处罚严格遵守 了这一原则,按照请求引渡的照会中列明的劫持飞机罪, 判处张振海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 判处张振海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既未以其他 罪名对张振海进行审判和处罚,也未处罚其劫机罪以外的 其他罪行。
主权之痛:中国以“免死”引渡赖 昌星
赖昌星,只有小学文化程度, 但却是中国牵涉金额数百亿元 的一起走私大案主角。 1999年,他携妻子潜逃至加拿 1999年,他携妻子潜逃至加拿 大,这之后的6 大,这之后的6年间,又因为不 断地提起难民申请诉讼,耗费 加拿大上千万司法成本而成为 加拿大媒体追逐报道的对象。 2005年 2005年8月31日,加拿大最高 31日,加拿大最高 法院驳回赖昌星难民资格案件 的申请,使他永久留在加拿大 的希望几乎化为泡影。他的去 向再次引起舆论极大的关 注……
第三节 引渡的一般原则
(四)死刑不引渡原则(capital (四)死刑不引渡原则(capital punishment’ punishment’s rule) 当被请求国认为在引渡之后被引渡人可能 判处死刑时,拒绝请求国的引渡请求。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逐 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一原则与人权的 国际保护有着密切联系。

解读引渡法

解读引渡法

解读引渡法导读:本文解读引渡法,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本报记者刘海琦2000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这是二十世纪即将结束的时候我国颁布实施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将深刻影响二十一世纪的一部重要的法律。

这部法律的颁行,对于我国加强与外国的司法协助与合作,对于加强中外开展打击犯罪的合作,以及我国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都将起到非常深远的影响。

引渡:一个国际性的难题2000年,智利、西班牙与英国政府就智利前领导人皮诺切特引渡问题发生了严重矛盾,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皮诺切特于1998年10月在伦敦一家医院治病时被英国警方逮捕。

西班牙一家法院指控他犯有虐待、屠杀等多项罪名并要求引渡他到西班牙接受审判。

英国认为,皮诺切特不适宜再接受审判,也不宜被引渡到第三国受审,英国政府不同意西班牙等国提出的关于引渡他的要求,且停止进行有关引渡皮诺切特的法律程序。

不久前,俄国传媒大亨古辛斯基因涉嫌犯罪也在引渡问题上与西班牙产生了争议。

俄联邦总检察院宣布对古辛斯基实行全球通缉。

古辛斯基被指控非法获取3亿美元贷款和50亿卢布的借款。

后古辛斯基作为被告被正式传讯,但他在指定时间没有到场,其律师又拒绝透露古辛斯基人在何处,俄总检察院随即于次日宣布对其全国通缉。

鉴于古辛斯基已在国外,于是决定对他实行全球通缉。

古辛斯基最终在西班牙落入法网。

西班牙检察部门认为,逮捕古辛斯基与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指令相符合,古辛斯基被控犯有经济罪行。

古辛斯基称自己是受俄政府政治迫害的受害者,要求西班牙予以政治庇护,从而给西班牙当局出了一道难题。

引渡问题因为司法制度的不同,同时往往涉及到国家政治、军事等方面,因而在一些个案引渡问题上困难重重,这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引渡问题上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申请书

引渡申请书

尊敬的司法机关:我谨以此申请书,向贵司法机关提出引渡请求。

以下是我关于引渡事项的具体说明:一、引渡背景(姓名)系我国公民,因涉嫌(具体罪名)于(时间)在我国境内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经过调查取证,证实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在我国境内未满18周岁,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其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维护我国社会治安和法律的严肃性,特向贵司法机关提出引渡申请。

二、引渡依据1. 国际条约:我国与(被引渡国)签订了《关于引渡的条约》(以下简称《条约》),根据《条约》规定,双方应当相互引渡犯罪嫌疑人。

2. 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我国应当对具有严重犯罪事实的外国人予以引渡。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引渡条件。

3. 双方关系:我国与(被引渡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司法领域,双方一直秉持着友好协商、互相尊重的原则。

在此背景下,提出引渡申请,有利于维护两国友谊和司法合作。

三、引渡请求1. 请贵司法机关依法审查本案,确认犯罪嫌疑人(姓名)具有引渡条件。

2. 请贵司法机关与(被引渡国)进行引渡谈判,争取尽快达成引渡协议。

3. 请贵司法机关在引渡过程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受到公正审判。

四、结语鉴于本案涉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我国法律尊严和社会治安,特向贵司法机关提出引渡申请。

敬请贵司法机关予以关注,并给予支持与协助。

在此,我谨代表我国政府及受害方,对贵司法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敬请审查!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日期)附件:1. 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2. 犯罪事实及证据材料3. 我国与(被引渡国)签订的《关于引渡的条约》4.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相关条款。

引渡方法及手续

引渡方法及手续

引渡方法及手续引渡方法及手续协议书第一条引渡的目的和原则1.1 引渡是为了合作打击国际犯罪,实现国际司法合作的目的。

根据国际法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引渡应基于相互尊重主权和法律原则,并遵守双方国家法律。

1.2 引渡不得以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观点或者其他类似因素为由加以拒绝或限制。

第二条引渡申请的提交和处理程序2.1 引渡申请应由引渡请求国向引渡执行国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充分说明涉案人员的身份和犯罪事实。

2.2 引渡申请的提交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并由引渡请求国的外交代表向引渡执行国的外交使节提交。

2.3 引渡执行国在收到引渡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引渡请求国是否接受该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引渡的拒绝和限制3.1 引渡执行国可拒绝引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3.1.1 涉案人员是引渡执行国的公民;3.1.2 涉案人员已经被判刑或正在被审判并因此服刑;3.1.3 涉案人员已被第三国引渡或将被引渡到第三国;3.1.4 引渡请求的性质与引渡执行国的国家安全或政治、宗教信仰抵触;3.1.5 涉案人员被认为可能面临歧视、不人道待遇或违背基本人权的风险;3.2 引渡执行国可在引渡申请中提出合理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3.2.1 要求引渡请求国提供实质性证据证明涉案人员的罪行;3.2.2 要求引渡请求国保障对涉案人员的审判公正和基本人权的尊重;3.2.3 要求引渡请求国提供充足的保证,确保涉案人员不会被判处死刑或受到其他残酷、不人道的待遇;第四条引渡的程序和期限4.1 引渡执行国应尽快进行引渡决定,并及时通知引渡请求国。

4.2 引渡执行国可以将涉案人员拘押在引渡程序期间,并应根据引渡请求国的要求,保证其人身安全和基本权益。

4.3 引渡请求的批准应遵循引渡执行国的法律程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引渡的程序费用5.1 引渡请求国负责承担引渡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旅行费、从押运费等。

5.2 引渡执行国有权要求引渡请求国提供适当的担保金或付款安排,以确保其参与引渡程序的费用得到充分偿付。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言概述:国际法上引渡规章是指国家之间为了打击跨国犯罪而建立的一套法律规定。

引渡规章的制定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提高犯罪打击效率,保护社会安全。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国际法上引渡规章的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1. 引渡的定义与原则1.1 引渡的定义:引渡是指一个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或已判刑的罪犯交给另一个国家的行为。

1.2 引渡的原则:引渡原则包括互惠原则、双重犯罪原则、非政治性原则和法定犯罪原则等。

2. 引渡的程序与要求2.1 引渡的程序:引渡程序包括引渡申请、审查、决定和执行等步骤。

2.2 引渡的要求:引渡要求包括递交逮捕证、提供犯罪事实证据、保证人权和避免死刑等。

3. 引渡的限制与拒绝3.1 引渡的限制:引渡限制包括政治犯罪、国籍原则、刑事处罚原则等。

3.2 引渡的拒绝:引渡可以被拒绝的情况包括双重犯罪原则不满足、引渡请求不符合法定要求等。

4. 引渡与国际合作4.1 引渡的国际合作:引渡需要国际合作,包括签订引渡条约、共享情报、提供协助等。

4.2 引渡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等在引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5. 引渡的意义与挑战5.1 引渡的意义:引渡有助于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5.2 引渡的挑战:引渡面临的挑战包括法律制度的差异、政治因素的干扰、人权保障等。

总结:综上所述,国际法上的引渡规章是为了打击跨国犯罪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引渡涉及的内容包括定义与原则、程序与要求、限制与拒绝、国际合作以及意义与挑战等。

引渡的实施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同时也面临着法律差异、政治因素和人权保障等挑战。

通过加强引渡规章的实施,国际社会可以更好地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维护社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第⼆⼗九条外交部接到⼈民法院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

外交部接到⼈民法院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

国务院决定不引渡的,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

⼈民法院应当⽴即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采取的强制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法院作出不引渡或者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外交部进⼀步处理引渡案件的程序和国务院最终决定引渡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

本条第⼀款是关于外交部在接到⼈民法院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六条的规定,⼈民法院可以核准⾼级⼈民法院不引渡的裁定,也可以变更⾼级⼈民法院的裁定⽽直接作出不引渡的裁定。

⼈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司法审查是根据引渡法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的,这些规定是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证,也是我国与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引渡合作的保证,因⽽任何引渡的进⾏必须是符合这些规定的,如果⼈民法院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不符合引渡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不引渡的裁定。

这种裁定是终局的⽣效裁定。

⼈民法院作出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按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外交部,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

本条第⼆款是关于外交部接到⼈民法院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的规定。

究竟由何部门决定引渡,在⽴法时,各个部门和⼀些学者专家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既然⼈民法院不引渡的裁定是终局⽣效裁定,那么引渡也应当由⼈民法院裁定,这样法律规定才协调⼀致,⽽且如果由⾏政部门决定,会有⾏政权⼲涉了司法权之嫌;有的认为引渡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要综合考虑国家关系、主权、平等等多种因素,显然,在这⽅⾯由⾏政部门来决定更为合适。

各国引渡法在这⽅⾯的规定也不⼀致,有的是由司法部门来最终决定是否引渡,但⼤多是由⾏政部门来决定。

在充分综合听取了各⽅⾯的意见、研究了许多国家在这⽅⾯的规定、经过认真论证后,本款规定:外交部在接到⼈民法院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

第十章--引渡与驱逐出境

第十章--引渡与驱逐出境
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 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的,由请求国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 出互惠的承诺。
(五)引渡审查
引渡审查包括二类四单位,即 行政审查:外交部和国务院 司法审查:法院、检察院
外交部行政审查
外国就引渡请求所提供的相关 法律文书和材料是否齐全、引 渡条件是否成立进行初审,如 齐全则将相关材料转交最高法 和最高检。
2002年初,林植的两名团伙成员被韩国汉城司法机关 抓获,林植逃往我国。同年6月,韩国司法机关通过 外交渠道请求中国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大韩民国引渡条例》逮捕林植并引渡给韩方。
2003年1月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安检人员在对沈阳飞往 汉城的国际航班登机旅客进行检查时,从一名叫金起 男(男,韩国大邱市人)的韩国旅客携带物品中查获 805克冰毒,根据其交代,沈阳警方于2003年1月28日 将犯罪嫌疑人林植抓获。
引渡案例——引渡沙宾科夫案(06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外交部转达的俄方引渡请求 后,根据我国引渡法的有关规定,于06年6月26 日指定上海市高院就俄方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 我国引渡法和《中俄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 查。
2006年8月7日,上海高院立案受理,根据我国 引渡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向沙宾科夫送达了 俄罗斯联邦引渡请求书副本,同时向其释明我 国引渡法有关审查程序的规定,告知其有提出 答辩意见及委托或要求指定中国律师提供法律 帮助等权利。8月31日,沙宾科夫向法院提出了 书面答辩意见。
2002年12月26日夫妇二人被引渡回国, 当日被执行逮捕。
5、钱宏
涉案金额:5亿元;上海康泰国 际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诈骗银行 资金近5亿元。1993年,中国检察 机关下令逮捕钱宏。但是他已经 潜逃出境。1994年,国际刑警组 织对钱宏发出红色通缉令。2002 年6月5日从巴拿马押解回国。

国际法引渡制度

国际法引渡制度

国际法引渡制度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犯罪的国际性也凸现了出来。

解决这一问题单靠一国独立追诉和惩处存在很多困难,必须通过国际间的司法协助。

引渡就是一种传统有效的司法协助方式。

在新世纪的今天,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引渡制度在某些传统原则上寻求了突破。

引渡也不再以条约为前提,互惠原则将更多地被接受。

国际刑事法院地成立无疑是国际法上的大事记,它将成为引渡制度中的最新元素。

笔者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谈谈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引渡,指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1它实质上是国家管辖权的一种例外。

由于没有任何一部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国际法,所以引渡会必然导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或冲突。

倘若这种冲突发生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就很有可能使引渡沾上政治色彩,而引渡活动也变成了外交拉锯战。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障碍阻挠着引渡活动的进行,有许多的罪犯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为了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国际社会不断地做出努力,在交流与实践中,引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

一、相同原则的突破所为引渡的相同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的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由于两大法系各个国家在犯罪论体系上存在差异,故“双重犯罪”中“犯罪”的意义有所不同。

3但是,罪行法定原则一般都是各国内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所以相同原则在此向国内法进行了很好的过渡,可以说相同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向国内法的延伸。

由于引渡最终将要解决的是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所以相同原则也是对各国主权的尊重。

但是,由于各地区国家历史、文化的差异,各国内刑事立法也不径相同,“双重犯罪”和“双重可罚”的标准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达到的。

如此这般,犯罪分子就有了可乘之机而逍遥法外。

这与引渡惩罚犯罪的初衷相违背。

为了消除减少这一障碍,各国立法和公约中也都尝试对相同原则的突破。

引渡通俗理解

引渡通俗理解

引渡通俗理解引渡,是指一个国家将在其境内犯罪的人移交给另一个国家的法律程序。

在国际社会上,引渡是一种合作机制,用于打击跨国犯罪和维护全球安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以通俗的方式解释引渡的含义和过程。

引渡通常发生在两个国家之间,其中一个国家要求另一个国家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他们以接受审判。

引渡程序涉及两个主要方面:请求国和引渡国。

请求国是指需要引渡嫌疑人的国家,而引渡国是指被要求移交嫌疑人的国家。

引渡的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接受公正审判,并为其犯下的罪行负责。

此外,引渡还有助于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犯罪,如恐怖主义、贩毒和经济犯罪等。

引渡的过程通常从请求国向引渡国提出引渡要求开始。

请求国必须提供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详细信息,如姓名、国籍、犯罪行为等。

此外,请求国还必须提供支持文件,如逮捕令、指控书和相关证据等,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引渡请求通常由两国之间的外交渠道进行传递,如外交部和大使馆。

引渡国会评估请求国提供的信息和证据,并决定是否接受引渡请求。

如果引渡国同意引渡,他们将开始引渡程序。

引渡程序的具体步骤可能因国家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首先,引渡国会逮捕犯罪嫌疑人,并确保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其次,引渡国会安排引渡听证会,以审查引渡请求的合法性和合适性。

在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有权提供辩护意见,并提供证据来反驳引渡请求。

听证会结束后,引渡国的法院将作出决定,决定是否同意引渡。

如果引渡被批准,嫌疑人将被移交给请求国,并通过法律程序将其送回请求国。

然而,引渡并非没有限制和条件。

根据国际法和各国的法律,引渡可能受到一些限制,如政治犯不得引渡、引渡请求必须符合双边引渡协定等。

此外,引渡也受到人权和公平审判的保护。

总结来说,引渡是国际社会打击跨国犯罪的一种合作机制。

它涉及两个国家之间的法律程序,其中一个国家请求另一个国家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他们以接受审判。

引渡的过程包括提出引渡请求、审查请求、安排听证会、作出决定和移交犯罪嫌疑人等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刑事诉讼法规之一。

该法规旨在规范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之间的司法合作,并确保引渡的权利和程序得到公正、透明的执行。

在实践中,这个法规对于国内外的犯罪防控、司法协作、维护国际法治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引渡是指将在一个国家被控犯罪,但又逃到另一个国家的嫌疑人交返到原来国家受审判的程序。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则规定了引渡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引渡的第一步是条件确认。

引渡的条件有五个:要求提出引渡的犯罪应当在两个国家都是刑事犯罪;犯罪行为必须存在证据;犯罪人必须在要求引渡的国家被起诉或被裁决有罪;引渡不违反承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要求引渡的犯罪应当受到两个国家的刑法制裁。

条件确认之后,接下来是程序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引渡的程序包括七个步骤:第一步,由引渡要求国家提出引渡请求。

第二步,当要求引渡的国家接到请求后,必须认真考虑,是否符合引渡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答应引渡;如果不符合条件,应该拒绝引渡请求。

第三步,主管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接到国外司法机关的提供证据的请求后,应当立即进行协助调查。

第四步,如果确认有引渡必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对被请求人的调查,对其展开限制行动,这些行动有助于防止被引渡人逃亡、销毁证据等非法行为。

第五步,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认定需要反回的被请求人移交到中央机关。

第六步,中央机关应当加强对移交的被请求人的囚押和保护。

第七步,接到被移交人后,批准引渡并将该人送回由他们的法律系统处理,保障他们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状况下,可以反正据请求国的司法程序。

总之,在全球化时代,犯罪成为全球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为了有效地打击跨国犯罪、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跨国司法协作、按照国际法规则实施引渡,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外司法合作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八条

第⼋条外国向中华⼈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拒绝引渡: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的; (⼆)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效判决,或者已经终⽌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受庇护权利的; (四)被请求引渡⼈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份等⽅⾯的原因⽽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六)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道或者有辱⼈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

但请求国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的规定。

拒绝引渡的情形包括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和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

规定拒绝引渡的情形,主要体现了国家的主权原则、政治主张和⼈道主义等。

本条是关于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外国向中华⼈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具有本条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拒绝引渡。

也就是说,凡具有本条规定的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之⼀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引渡。

因此,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有时也被称为“绝对不引渡”的条件或者“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

根据本条规定,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包括以下⼋项情形: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拒绝引渡。

这⼀规定也被称为“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规定不引渡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的⼈,主要基于两点考虑:⼀是为了更有利于维护我国刑法规定的属⼈管辖权。

引渡法规定的对象是谁?

引渡法规定的对象是谁?

引渡法规定的对象是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电影中,我们常常看到罪犯潜逃到他国,被国家引渡回来审判定罪;生活中,一些贪污腐败的官员移民到国外,自以为是国外居民的身份就无法被抓捕定罪,但一纸引渡条约,让这些逍遥法外的人无法遁形。

如此厉害的▲引渡法规定的对象是谁?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关于引渡的概念和对象,了解我国的引渡法吧。

▲一.引渡的概念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引渡的对象引渡的对象是指一个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已判刑的人。

他可以是请求引渡国的国民,也可以是被请求引渡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

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认为:“引渡的客体可以是任何人,无论他是一个追诉的国家的国民,还是一个被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或是一个第三国的国民。

如果引渡的对象是请求国的国民,问题比较简单,一般是肯定可以引渡的。

反之,如果引渡的对象不是被请求国的国民,则问题的处理就不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缔结了引渡条约的国家除了世界上25个国家外,其他国家都没有和中国建立引渡条约。

具体有以下国家:南非,厄瓜多尔,阿根廷,巴西,秘鲁,韩国,西班牙,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瑞典,泰国,老挝,柬埔寨,菲律宾,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

国际引渡案件法律规定(3篇)

国际引渡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引渡是指一个国家将处于其境内的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的人,根据被请求国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法律行为。

国际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方式,对于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社会安全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引渡案件的法律规定,包括引渡的法律依据、引渡的条件、引渡的程序以及引渡的法律效力等方面。

二、引渡的法律依据1. 国际条约国际引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引渡公约》、《欧洲引渡公约》等。

这些公约规定了引渡的原则、条件和程序,为各国开展引渡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2. 国内法各国根据本国的法律体系,制定了相应的引渡法律和法规。

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是我国开展引渡工作的国内法依据。

三、引渡的条件1. 双方存在引渡条约引渡的前提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存在有效的引渡条约。

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两国原则上不得进行引渡。

2. 请求引渡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请求引渡的犯罪行为必须构成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均可处罚的犯罪。

具体而言,犯罪行为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请求国,犯罪行为构成犯罪;(2)在被请求国,犯罪行为构成犯罪;(3)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符合引渡条约的规定。

3. 被请求人同意引渡被请求国在决定是否引渡时,应考虑被请求人的意愿。

如果被请求人同意引渡,则引渡程序可以顺利进行。

4. 请求国对被请求人提供保障请求国在引渡被请求人后,应对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如确保其获得公正审判、避免双重处罚等。

四、引渡的程序1. 请求引渡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应提交以下材料:(1)引渡请求书;(2)被请求人的身份证明;(3)犯罪事实的证明材料;(4)其他有关证据。

2. 被请求国的审查被请求国在收到引渡请求后,应对请求进行审查,包括:(1)是否存在有效的引渡条约;(2)请求引渡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被请求人是否同意引渡;(4)请求国对被请求人提供的法律保障是否充分。

3. 引渡决定被请求国在审查完毕后,应根据引渡条件作出是否引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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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第十条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

【释义】本条是关于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应当向我国哪一个部门提出的规定。

国与国之间对犯罪分子进行的引渡活动,首先是由一国向另一国提出引渡请求开始的。

因此在各国制定的引渡程序方面的法律和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关引渡的条约中,一般都要规定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应当向被请求国哪个部门提出。

在我国引渡法制定之前,主要是根据我国已批准的有关引渡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办理,对两国之间没有签订条约的一般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对外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究竟应向我国哪个部门提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制订引渡法时,考虑到引渡事务不仅是国家之间的一种刑事司法合作,而且还涉及到国家之间相互关系,不宜由多个机关多头联系,而由一个机关统盘考虑、统一联系为宜。

外交部是代表国家处理外交事务的部门,由外交部联系这方面事务比较合适。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引渡请求。

本条规定是在本法第四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的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具体规定。

本条规定,“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与第四条规定的精神相一致,进一步明确了外交部是我国进行引渡活动的联系机关,外国向我国政府提出引渡请求的,应当向外交部提出。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本法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的规定,对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对引渡请求向哪个机关提出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一)请求机关的名称;(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职业、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四)对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请求引渡的国家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的书面请求书应当载明的内容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引渡请求书必须具备的四方面内容,一是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是被请求引渡人基本情况,包括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其号码、职业、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

三是被请求引渡人的犯罪事实概述,包括犯罪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

四是请求国对被请求引渡人被引渡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请求机关”,是指引渡请求国具体提出要求引渡某人引渡事项的机关。

引渡是国家之间的相互合作,是国家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合作的一种形式。

提出引渡请求是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代表国家提出的。

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司法制度以及所签署的有关的引渡条约的规定不同,各国有权提出引渡请求的机关也不同。

有的国家规定司法部是请求机关,有的国家规定外交部是请求机关,还有的国家规定的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根据本项规定,无论是哪个机关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将该请求机关的名称在引渡请求书中载明。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基本情况。

(1)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包括本国文字姓名和用其他国家语言使用的姓名,以及其他曾经使用过的姓名等。

(2)性别。

(3)年龄。

(4)国籍,国籍指被请求引渡人所具有的国籍,包括双重国籍,无国籍也要注明。

(5)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这里所说的身份证件是指能证明被请求引渡人身份的各类证件,主要指护照以及其他身份证明以及护照号码、签证号码、以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等。

(6)职业,被请求引渡人的职业,包括正式的职业和其他兼职职业。

(7)外表特征,如身高、体态、肤色、发色、面貌特征等等。

(8)被请求引渡人的住所地和居住地。

一般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住所地。

居住地是指被请求引渡人在我国境内实际正在居住的地方,可能是临时居所或躲避地,总之能够找到被请求引渡人的地方都可以提供。

(9)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是指任何能够帮助查找被请求人的信息和情况,如被请求引渡人的说话口音、走路的姿势、说话神态比较特别的地方,生理特征如口吃、跛脚、左撇子,以及特有的生活习惯、喜欢的服饰等等,只要能够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到被请求引渡人的方法和途径都可以提供。

本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我国的有关机关查找被请求引渡人,核实身份,以便引渡程序可以顺利进行。

(三)请求国要提供被请求引渡人犯罪事实概述。

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

关于被请求引渡人犯罪事实的概述,不能简单地重复逮捕令中的话,应当对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作大致的表述,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引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双重犯罪原则,我国司法机关要根据请求国提供的这些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犯罪事实,依据中国法律审查被请求引渡人是否也构成犯罪。

如果依据中国法律或是请求国的法律审查被请求引渡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我国拒绝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如果构成犯罪才进行下一步审查。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国虽然要求请求国提供被请求引渡人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但我国司法机关对犯罪事实的审查只是根据对方提供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依据中国法律看其是否构成犯罪。

当然,如果在审查中发现请求国提供的犯罪时间、地点、行为、结果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我国司法机关也会要求请求国对此作出必要的解释。

(四)由请求国提供对犯罪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

引渡法之所以规定请求国在请求引渡罪犯时,要向我国提供对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因为我国司法机关不仅要依照中国法律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还要考虑按照请求国的法律,这一请求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引渡条件,如对被请求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否对不应该起诉的而起诉了,等等。

引渡的前提条件除了双重犯罪原则外,另一个前提条件是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如果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依据中国法律也构成犯罪,还要看是否符合至少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条件。

如果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下一步要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有时虽然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依据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量刑上也符合法律规定,但对其的追究已经超过了时效,也不应当提出引渡请求。

因此本条要求请求国要向我国提供对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在出具请求书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逮捕证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当附有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二)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

请求国掌握被请求引渡人照片、指纹以及其他可供确认被请求引渡人的材料的,应当提供。

【释义】本条是关于请求引渡的国家除了向我国提交引渡请求书外,还必须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的规定。

本条是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书应当载明的事项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应当在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书的同时一并提供。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要求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时必须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款是要求请求国有条件提供而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国在出具引渡请求书的同时必须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1)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逮捕证或者其他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

这里所说的“为了提起刑事诉讼”是指请求国准备或者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追诉。

“逮捕证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是指请求国司法机关对被请求引渡人作出逮捕决定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司法诉讼文书,如通缉令、拘留令、临时逮捕证等等。

(2)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

这里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指有的国家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作出有罪刑事判决或裁定,而且这些判决或者裁定已经生效,为了对被请求人执行刑罚,也可以依据该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对被请求引渡人提出引渡请求。

但必须提供该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副本。

(3)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当附有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

这里所说的“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指由刑罚执行机关,如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被请求引渡人已经在请求国服刑,还有一部分刑期尚未服完,服刑期间逃跑等证明材料。

“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是指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的同时,还应当提供支持自己请求书所载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材料,以有助于我国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所谓必要的犯罪证据,不是指所有的犯罪证据,而是指能够证明被请求引渡人犯罪,并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刑罚的犯罪证据和证据材料。

根据一般理解,对法院已经开庭审理,并经过控辩双方对质的案件的证据材料叫证据;对侦查机关收集的正处于侦查起诉阶段,尚未经过法庭上质证的证据,称为证据材料。

不论是证据还是证据材料,这些都将有助于我国司法机关确定是否引渡被请求引渡人,这些材料都是供我国司法机关参考,以判定被请求引渡人是否符合双重犯罪原则,是否予以引渡合作。

因此请求国要提供这方面的文件材料。

本条第二款是对请求国有条件而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请求国掌握被请求引渡人照片、指纹以及其他可供确认被请求引渡人的材料的,应当提供。

本款中要求请求国提供“被请求引渡人照片、指纹以及其他可供确认被请求引渡人的材料”的规定,是对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被请求引渡人基本情况的规定的补充。

这样规定是为了有助于被请求国查找被请求引渡人,从而最终能实现引渡。

因此,一般情况下,请求国向他国提出引渡请求,凡是有助于确认逃犯身份的文件、陈述或情报,包括对其体质特征的描述、指纹等,应当尽量提供。

第十三条请求国根据本节提交的引渡请求书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应当由请求国的主管机关正式签署或者盖章,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同意使用的其他文字的译本。

【释义】本条是关于提出引渡的国家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一、请求国提交的引渡请求书或其他有关文件,应当由请求国的主管机关正式签署或者盖章。

所谓“主管机关”是指负责引渡事务的负责机关,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司法机关。

有的国家规定引渡请求书由国务卿签署才生效,才能向被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有的国家规定要由司法部长签署才能提出引渡请求,有的国家规定由法官或检察官签署并加盖法院公章后向请求国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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