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融资投资股权之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解读5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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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 司应当合理调控项目集中度, 避免可能出现的集中代偿。当 代偿率出现大幅度上升时,融 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暂时停止办 理新的担保项目。
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 事件报告制度
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 报告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件 是指可能严重危及融资性担保机构正常 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 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 资产的( 10 )倍。
第四章 规则和风险控制
★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 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 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 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 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 产20%的其他投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担任融资性担 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报经监管 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 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董事和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规模较小的融资 性担保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不 设董事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 (大)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 主持。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 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 程确定。
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规模较小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不设监 事会。不设监事会的融资性 担保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 事,由监事履行监事会的职 责。
第六章 首席风险官 首席合规官
第四十一条
首席风险官负责公司信 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 动性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 制,并应当就Fra Baidu bibliotek强风险管理和风险 处置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出建 议。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首席风险官 首席合规官
首席合规官负责研究审查 公司的合规政策,审查内部规章制度 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确保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公司 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对项目 合规风险进行评估并就加强合规风险 管理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
● 第十条
监管部门可以约 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拟任人进行任职前谈 话或考试,对拟任人的资 格进行审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的管理
●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拟任人在监管部门核 准其任职资格前不得履职。
第二章
内部控制职责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 司应当明确划分董事会、监 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相 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 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 职责清晰、相互监督制约的 机制。
第二章
内部控制职责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 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 应当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 负责具体制定并实施识别、 评估、监测和控制风险的 制度、程序和方法,保障 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 立、变更、终止,应经监管 部门许可后颁发、换发或缴 回经营许可证。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管理指引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 机构经营许可证应在营业 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管理指引
第十四条 颁发或换发经营许 可证,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监管 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 纸上进行公告。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被 注销的,监管部门应在网站或公 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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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
受托发放贷款
受托投资 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 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融资性担保 ★ 第二十二条 全能服务能力
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 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 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 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的全面实 施,经营目标和效率的充分实现。 确保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 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 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和 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 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有案可查 重要性原则
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 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 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任职 务的职责,熟悉任职公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 熟知任职公司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 的风险管理能力。
贸易融 资担保
信用证 担保 项目融 资担保 其他融 资性担 保业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 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监管部 门规定 的其他 业务
以自有资 金进行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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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担保业 务有关的 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 等中介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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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 保、工程 投诉保 履约担保、 全担保 尾付款如 约偿付担 保等履约 担保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 指引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 控制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实 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 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 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 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 机制和过程。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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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 的目标:
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 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 司 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
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 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 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 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 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 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 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 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 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 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贷款 担保 票据承 兑担保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管理指引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管理指引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 设立、变更、终止,应经 监管部门许可后颁发、换 发或缴回经营许可证。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管理指引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
机构经营许可证应在营 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管理指引
第五章
高级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 高级管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 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 负责人等组成。总经理由董事会 聘任,向董事会负责,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免权限和程序由公 司章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具备相关任职资格。
第五章
高级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根 据公司发展战略,建立内部规章制 度和风险管理措施,拟订经营计划 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级管理层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 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 司安全稳健运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解读
第二章 融资性担保公司 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 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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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名称 变更组织形式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公司住所 调整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 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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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部控制职责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 司应当对项目审批实行统一 的法人授权制度,明确规定 项目审批人的权限和审批程 序,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 批业务。
第二章 内部控制职责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 各个部门和岗位应当有正式、 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 报告关系。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各项 业务都应当有明确的保前调查 、保时审查、保后检查的工作 标准和尽职要求。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
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 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 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 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 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 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 管理。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
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 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 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 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 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
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 报告制度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告的重 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融资性担保 机构引发群 体事件的
融资性担保机构 发生担保诈骗、 金额可能达到其 净资产5%以上 的担保代偿或投 资损失的
融资性担保机构 重大债权到期未 获清偿致使其流 动性困难,或已 无力清偿到期债 务的
3个月内,融资 性担保机构董 事会、监事会 或高级管理层 中有二分之一 以上辞职的
融资性担保机构 主要负责人失踪、 非正常死亡或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 的,或被司法机 关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的
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担更多责任,保更高效率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审 慎经营的风险意识、相应的业务 技能和实际经验。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股东不得利用其 股东地位损害融资性担保公 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不得有虚假出资、出 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 逃出资等行为。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及 时了解、提示、控制和处置公 司总体风险和主要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 治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公司治理包括建 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并对 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责、权、利关 系作出制度安排,保障融资性担保公 司建立明晰的治理结构、科学的决策 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 机制。
第一章
总则
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分立或者合并
修改章程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 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 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 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 督其清算过程。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 重要业务和高风险事项。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 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内部控制的监督、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 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 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 整。 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成本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有效控 制。
融资性担保机 构主要资产被 查封、扣押、 冻结的
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 报告制度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告的 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融资性担保机构 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行政机关、司 法机关立案调查 的
发现融资性担保 机构主要出资人 虚假出资、抽逃 出资或主要出资 人对公司造成其 他重大不利影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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