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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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补偿性是针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人身保险合同具有给 付性。
保险合同是一种条件性合同
合同的条件性: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 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
其义务。
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性合同
附和合同: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 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量余地。
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性合同(机会性)
射幸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
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射幸性较弱。 从总体上看,保费与赔偿金关系以数理计算为基础,不 存在射幸性的问题。
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合同
补偿合同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
受益人的变更
(1)由于原受益人的受益权消灭或其它原因,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有权重新指定受益人或增加、减少受益人 或改变受益人的先后顺序。
(2)被保险人以遗嘱的形式变更受益人。 (3)经投保人同意,受益人将其受益权利转让他人。 原保险合同中规定,受益权不得转让者除外。 (4)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 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 在保险单上批注。 (5)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案例二:谁是受益人?
2007.3,江某为未婚的儿子温某投保了10万元终身寿
险,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2008.6月,温 某意外死亡。此时,温某已与张某结婚。张某是否有 权获得保险金?
受益人的法律资格
投保人既是被保险人又是受益人
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为另一人; 投保人指定的被保险人为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的行为,而不是 单方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
单务合同:只对一方当事人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当事 人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 偿借贷合同。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 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案例: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 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
起至次年4月30日止。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
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 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
1、保险人
《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
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公司。”
2、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 务的人。 投保人要具备的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损失金额 赔付金额 免赔额
500 0 500
2500 2220 280
3500 3330 170
5000 5000 0
3、等待期
即在一段规定的时间期内,即使损失发生,保险人不 给付保险金。这是一种变相的免赔额。
健康保险普遍使用等待期。即健康保险合同生效一段 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履行给付责任。在此之前,尽管保险合同已经签订, 但保险人并不履行给付义务, 这一规定以防止可能出现的逆选择。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 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的确定方式: (1)在合同中明确列出。(可以是多个) (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如财产 的承租人、受托人等。(排序) (3)采取订立多方面使用的条款确认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 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 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 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 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
附加条款;
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 和任选条款。
基本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保险标的 ①不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 ①按日历年、月计算 ②以一项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期限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三)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
1、批单
保险单签发以后,如果投保人对保单上的某些内容要
求变更,或者对保险范围不够满意在征得保险人同意
后,可对保单上的有些内容进行更改,这种由保险人 应投保人的要求而出立的批改书就叫批单。 批单是一项书面条款,用来增添、取消或修改保险合 同中的条款。附贴在保单上。
2、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人根据保险的条件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先 要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这在财产、健康和汽车保险得到广泛应 用。
内的损失均由被保险人自己
负责,保险人只负责超过免赔额之上且在赔偿限额之 内的赔偿金额。
⑵总计的免赔额
⑶相对免赔额 ⑷消失的免赔额
假定以500元为消失的免赔额的起点,保险人对超过 500元以上的索赔金额以递增的比例赔偿,当损失达到 5000元时,免赔额全部消失。即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
故发生所在的本体。
为什么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不是保险标的?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保险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
保险人表示同意的形式有:
(1)保险人签章表示同意; (2)向投保人出具保险费收据表示同意;
(3)向投保人出具暂保单、保险单等保险凭证表示同 意;
(4)其他书面形式(如书信)表示同意; (5)未明确答复,但以某种行为(如接受投保人交纳 的保险费)表示同意。
缴费 出具保单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弄清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 同的生效、保险期间开始和保险责任期间开始 的关系。
保险合同的成立: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 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 立。”
保险合同的生效: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成立即生效。如果当事人对合同 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 时开始生效。
2、保单所有人
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
财产保险合同大多为短期合同,保单没有现金价值; 绝大多数投保人都以自己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来投保,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所有人通常是一个人。 主要是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3、受益人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不同于继承人。 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1)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如果保单所 有人在改变受益人的情况下没有通知保险人,后者向 原指定的收益人作出给付后,不承担对被更改的收益 人的义务。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 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 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 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 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是一种个人性合同
保险合同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本人,而不是遭受损 失的财产。 个人禀性、行为极大影响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 重性。
投保人在转移自己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
除非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
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 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生效有两种情况:
⑴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
⑵合同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或某一条件满足后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
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按约定承 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指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 期间。在保险实务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 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一致的。但二者 在以下情况下是不一致的。如健康保险。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是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从保险人承担责 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间。
投保单不是正式合同文本,但也具有法律效力。
2、暂保单(临时保单)
法律效率等同于正式保单。
3、保费收据
4、保险单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 式书面形式。
5、保险凭证 (小保险)
“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其法 律效力于保单相同。当保险凭证与正式保单内容 抵触时,以保险凭证的特约条款为准。
思考:
为什么将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作为保险
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是指享受权利又承当合同义务的人。 法律对合同当事人资格有特定要求:年满18周岁或16周岁
以上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
健全的人。否则,合同无法律效率。 如果以被保险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就会有一部分人没有合 同的资格签订保险合同,这样会限制保险的保障范围。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要约
核保
承诺
缴费
出具 保单
要约
有效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 (2)要约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 (3)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核保
承诺
合同当事人一经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在要约的有效期作出。 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即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 致,否则视为新要约的提出; 2.由被要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做出; 3.应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做出。
受益人的受益权的消灭
受益人的受益权可因下列原因消灭:
(1)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破产或解散。 (2)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3)受益人有故意危害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其 受益权依法取消。
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 10万元 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 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 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 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 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2003年9月12日,刘 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 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 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 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 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 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 院。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受益人为另一人;
被保险人指定的第三者为受益人,即投保人、被保险 人和受益人均不同。
2000年9月11日,方甲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 寿险,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其妻许某和其 兄长方乙。两年后方甲与许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 许某趁方甲熟睡之机打开煤气,致使两人一同死亡。 经公安机关认定,方甲为许某谋杀,许某为自杀。方 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 系受益人故意行为致死为由,拒绝赔偿,方乙以自己 也是受益人之一且无故意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