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城际轨道公司关于印发《珠三角城际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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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文件
珠三角城际安〔2014〕207号
珠三角城际轨道公司关于印发《珠三角城际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指挥部,各参建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公司修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公司2014年第14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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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8日- 2 -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程,结合珠三角城际轨道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循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第一管理者全面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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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全,安全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推行目标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建设质量、施工进度和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杜绝因建设引起的较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防止生产安全和铁路交通一般事故。
第四条公司鼓励各参建单位推广应用先进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新技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辖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
第二章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公司成立由公司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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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察室。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的分管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专业工程师是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负责检查、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安全措施,抓好重点工地、重点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建设指挥部全面负责管段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代表公司行使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考核职能。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各参建单位安全行为实施监察,公司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单位应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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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8001标准和合同要求,开展安全管理活动。
第八条各参建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由主要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并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各参建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副职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常设机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施工单位项目部设专职安全总监和安全工程师,架子队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接受广东省、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省铁投集团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对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负总责。
(一)贯彻国家、广东省和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安全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铁投集团安全规章制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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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二)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目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监督控制和考核评估安全生产状况。
(三)建立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保障体系,明确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建设指挥部)和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检查和考核。
(四)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安全生产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
(五)监督指导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
(六)组织和指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考核评比。
(七)组织和监督落实“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收集、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或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九)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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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在公司的统一协调下,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和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及建设单位的有关要求,对勘察设计的安全负责。
(一)设置现场配合机构,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施工实际做好配合工作,及时解决现场出现的有关安全技术问题。全面负责地勘阶段安全生产,采取措施保证勘察作业涉及的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作业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对防范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三)针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四)参与重要安全技术方案的论证、审核、审定、检验和- 8 -